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王鹏 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一、国有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它的存在源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有资产不独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更不独中国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甚至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组成国家后就产生了。从政府经济职能的意义上说,国有资产将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这更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经济学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此意义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基本等同。
但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严格来讲,资产和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即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才叫资产。根据这个区别,引申出国有资产狭义上的定义,即一般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及境外的中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通常纳入狭义上的国有资产定义范围。此外,它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以及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故而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上述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如下:
(1)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和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点。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事业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科学、教育、卫生、体育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供公共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等。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4)资源型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资源型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资源型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上具有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和分布的失衡星等特点;从价值形态上则具有所有权的垄断性、范围的相对性、资源的资产性和有价性等特点。
我国的国有资产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
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主要是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除上述之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
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41361.4亿元,占35%。
二、国有资产的形态及其转化
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主要是追求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应,尽管国有资产在数量上十分庞大,但我们可以把所有的国有资产分成四种基本的形态:
1、企业形态。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包括全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这一部分资产因其盈利性也被称作经营性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76937.8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65%。由此也可以看到,国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不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人们多数的注意力。
2、公共产品形态。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等资产。我国统计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的主要就是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1361.4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5%。从目前来看,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发展势头迅猛,而且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货币形态。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以现金或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但以往对于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缺乏关注,因此也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很显然,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资源形态。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在我国,多数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自然也就是国有资产,截止到2002年底,国有资源部统计的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为29万亿元。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处置的资产,另外一方面这种处置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三、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分布
(一)国有资产规模
鉴于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应当占有一定的份额和比重。但目前,国有资产总量过多、比例过大、分布过广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
先来看看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应该说,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据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国有工商企业又占到65476.7亿元,占85.1%;国有警容保险企业占到10223.0亿元,占13.3%;国有境外企业占到2657.9亿元,占4%;各类国有建设基金占到1238.1亿元,占1.6%。(3)
从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来看,国有资产占有社会经济资源的60%-70%,这一点从下面几个数据可得到说明:(一)国有单位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总投资中始终占近60%,“六五”期间为66% $ “七五”是63%,“八五”是59%,“九五”是53%。不过,自筹及国内贷款占据主体地位。“九五期间前四年国家投资4372.15亿元、国内贷款20625.06亿元、利用外资10054.3亿元、自筹及其他72038.3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4.12%、19.4%、9.5%和67.9%。(二)从流动资金的占有量来看,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70%-80%是带给了国有企业。(三)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化来看,国有经济的增长非常快,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由1980年的3730亿增加到1995看看年的30,900万亿,增长了8.2倍,固定资产净值从1980年的2,528亿增加到1995年的17,400多亿,增加了7倍。
(二)国有资产分布结构
如上所述,国有资产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分布结构却非常广泛和分散。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考察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4)
首先,从国有经济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中所控制的份额,根据“表1”、“表2”资料,可以看出:
1) 在大多数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门类和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明显的主导地位。
分门类看,国有控制企业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业”以及“采掘业”等门类中,营业收入均占有60%以上的份额,最高的高达94.9%,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
国有事业单位所占比重高、影响大的门类主要有5个,分别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电影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见表2)
分行业来看,国有控制企业在30个大类、88个中类行业中,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超过60%。这些行业中,涵盖了大部分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重要的自然垄断行业
2) 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有较高的比重。
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营业”3个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在“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所占比重也超过了40%。
分行业看,国有控制企业所占比重在40%-60%之间的大类行业有19个,重类行业有60个。这些行业,囊括了大部分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
3) 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仍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在“房地产业”和“制造业”2个门类,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所占比重低于40%。
分行业看,在37个大类行业、195个中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比重低于40%。这些行业绝大多数是那些竞争比较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加工业和一般性的服务行业。其中,诸如,“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等6个大类行业,40多个中类行业,国有控制企业经过近些年来的结构调整,目前所占比重已不足10%。
4) 原材料加工业(如“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中,国有大企业在本行业全在重要工业行业,国有大企业是行业内大企业的主体。
在那些特殊行业(如“武器弹药制造业”、“烟草加工业”、重要的采掘业(如“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那些重要的能源、部大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2001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90%;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中(如“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国有大企业也占有较高的比例。
另外,比较国有经济在各门类中的“企业属”、“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见表1),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大部分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均死于其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只有“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例外),这说明国有经济控制的企业在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所占的份额相对较高,同时,在同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多时一些记事册次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龙头企业;二是国有控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企业属比例大大低于其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这说明国有经济中规模较大企业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
其次,分地区来看,普查资料显示,在2001年,大部分地区国有控制企业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明显低于内地,但仍占有稳固的控制地位。
1) 从“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为43.5%,中部和 西部相差不大,分别为66.1%和64.9% $ 均接近2/3。分省市自治区看,有24个省(市、自治区)超过一半,其中,比重高于70%的有9个地区,最高的是吉林省,为76.9%,其余的8个地区依次为西藏、贵州、甘肃、黑龙江、新疆、青海、江西和云南;有10个地区的比重在60%至70%之间,依次为内蒙古、湖北、山西、陕西、北京、广西、宁夏、安徽、湖南和辽宁;有5个地区的比重在50%至60%之间,依次为重庆、河北、四川、河南和海南;尤其个地区的比重低于50% $ 最低的是浙江省,为28%,其余的6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天津和上海。
2) 从“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不足1/3,为30.4%,中部和西部均超过1/2,分别为52.5%和50.4%。分省市自治区看,有5个省(市、自治区)超过50%。其中,比重稿于60%的有7个地区,最高的是新疆,为73.9%,其余的6个地区依次为黑龙江、海南、吉林、西藏、贵州和内蒙古,有8个地区的比重在50%至60%之间,依次为甘肃、湖北、陕西、气管海、广西、陕西、宁夏和江西。有6个地区的比重在30%治0%之间,依次为四川、重庆、天津、北京、山东和上海。有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30%,最低的是浙江省,为14.1%,其余的3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广东、福建和江苏。
3) 从“企业数”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只有12.1%,中部和西部地区均超过1/5 $ 分别为21.6%和21.1%。分省市自治区看,各地国有控制企业数所占的比例均大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超过50%地区只有一个,是西藏,占57.4%;比重高于和低于20%的地区各有15个,在15个比重高于20%的地区中,有5个地区的比重高于30%,依次为湖北、贵州、青海、甘肃和黑龙江,其余的10个地区依次为新疆爱那个、广西、海南、内蒙古、吉林、云南、山西、江西、山西和湖南;在比重低于20%的15个地区中,比重低于10%的地区有两个,分别是浙江和江苏,比重分别为6.5%和9%,其余的13个地区,从低到高依次为上海、北京、广东、福建、河南、四川、山东、重庆、天津、辽宁、安徽、河北和宁夏。
4) 从企业的实收资本来看(见表3,表4)[5] $ 截止到2001年底,在垄断性强的产业,国家资本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其中,在地质勘查与水利管理业,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达78%之上,其次为金融保险业,这一比率达74.85%,以下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与电信业(70.91%)、采掘业(70.59%)、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业(65.45%)、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59.93%)、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7.08%)。显而易见,在这些非竞争性的产业或自然垄断产业里,国家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比率仍在60%至70%左右。
不过,在非垄断的竞争性产业,国家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只占1/3左右。其中,房地产业中国家资本的比率最低,为21.88%;其次是制造业,国家资本的比率为28.29%;下面依次为社会服务业(31.32%) $ 批发与零售贸易、餐饮业(32.93%)、建筑业(36.74%),农、林、牧、渔业(37.0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0.85%)。
如果将各个产业中的全部资本分为三个子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和其他企业的资本,表4告诉我们,在所有产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平均占到52.81%,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只占3.46%,两者相加,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在大部分大类产业中仍保持着控制力。
若分部门来看,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高达91.75%,其次为金融保险业(85.8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1.74%)。即使是在制造业与社会服务业这一类竞争性行业中,国家啊他能够过孔国库能够股方式,使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本行业总资本的比率都超过了40%。这再次说明,通过控股方式可以提高国家资本对社会总资本的控制力。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城市公用事业行业。该行业的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为57.08%,而通过国家控股方式,使国家控股公司的资本占该行业全部资本的比率上升到81.74%。这是因为城市公用事业已经引入了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本构架,而控股使国有资本的调控里间接上升了24个百分点。它意味着,即使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国家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率下降了,只要国家资本仍在水电气这些公用事业产业保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家资本仍能保持其对社会产业资本的调控力。
综上所述,中国国有资产的规模与分布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尽管在全部单位中,国有绝对控股(包括国有独资)与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量只有15%,但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国家资本仍达44%以上;(2)共有资本(国家与集体资本)仍占全部企业实收资本的53.06%;(3)尽管上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集体经济已呈相对下降趋势,但国家通过新的合作经济方式,在私人资本与外资参与的公司型企业中通过控股,仍然控制了全社会实收资本的56%以上;(4)国家资本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商业与餐饮业等竞争性产业中已经推出,其占上述产业的资本的比率已降为30%上下,而在垄断性产业与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中,国家资本仍占70%左右;(5)通过国家控股方式,可以使国家资本对全社会资本的调控力间接增加8-12个百分点;(6)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和大型企业聚集步伐加快。基础产业占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已超过62%;国有大型企业占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量已超过77%。
(三)国有资产绩效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有资产在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正因为如此,国有资产的总体绩效表现得并不能令人满意。
浅议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看《略论服务业资本》的逻辑谬误
王 红 霞*
胡景北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一文(以下简称《略》文)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出发,通过分析产业工人生产劳动力的过程,定义了“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即服务业部门”并相应地把社会总资本扩展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服务业资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尽管胡教授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作用的论证相当精彩,但是,文中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粗浅地以为:《略》文中对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相去甚远甚至悖离。同时,由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是《略》文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其谬误又导致了整个《略》文体系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以下将从《略》文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逻辑的基本谬误出发,逐一深入分析《略》中的矛盾和不足。
一、基本悖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
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
《略》文指出: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显然,按照《略》文的逻辑,这就意味着此时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是商品”和“商品属性”的理论我们知道,一物,只有是有用——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物,才可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一物首先具有使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价值。由此可以推知:“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①,即世界上可以有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②,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奇怪的是,建立在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体系基础上的《略》文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特例商品。这显然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基本逻辑相矛盾: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它就应该具有所有商品普遍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如果断定走出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就等于否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原理”。由于这一点是该文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略》文中关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就成为基本悖论。而且,这一基本悖论直接影响了后文中系列结论的正确性。
实际上,当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他从资本家那里拿到的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实现和补偿而并非是他“出卖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可是要到他的劳动力已经发生作用,已经在商品中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后,方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不仅已经把剩余价值(我们暂时假定,那只充当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生产出来,并且在可变资本用工资形式流回到他手中以前,已经生产出他的报酬所从出的基金,可变资本。”③ 也就是说,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时,不仅“工人对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某种有用的劳动”④消耗殆尽,而且,工人先前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也得到了实现,并转化为工人所拥有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资本。马克思继而论述到:“所以,可变资本不过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现象形式;那种劳动基金,在社会生产的一切制度下,他都必须要不断地生产和在生产出来”⑤。可见,此时,工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既没有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到市场上再次进行出卖。若要使其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劳动力,他就必须要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重新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即某种有用劳动力功能的重新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略》文中却认为: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显然,这一方面暗示着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始终不变(即将始终保持其最初从产业资本家手中拿到的货币额),另一方面也暗示着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不会形成任何的劳动力价值。据此,《略》文关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服务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两个主要论点难免令人质疑。
二、基于悖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疑问
1、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推论和现实中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矛盾
如果沿着《略》文的思路,那么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仅仅重新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略》文认为: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上文的分析也已经显示:通过这个过程,工人重新具有其初次进入生产过程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此周而复始。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保持工人“拿到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这个条件既定等价于工人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形式的工资额将始终保持不变,即劳动力的价值或工资将在任一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无论工人如何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都将保持不变。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工资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不变,而是一直在呈现着不断上升的现象和趋势。如果我们以实践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否定《略》文中隐含的假设条件,即工人不可能在每次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时保持其原劳动力价值而只进行使用价值的生产。
可见,现实中经过每一次劳动力再生产后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断变化在十分有力地否定了《略》文关于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不是仅仅满足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更希望不断进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加劳动力的价值换回更多的“资本额”。
2、质疑“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服务业部门”的生产
《略》文中把服务业定义为“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显然,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一部分是对工人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而且这两部分是揉和在一起共同附着在工人的身体上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当进行“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进行交换。既然要进行交换,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该使用价值必定同时也是价值负载物。否则,交换就失去了标准而无法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在这其中就一定包含了相应的价值量的生产过程,即这一过程中必将包含着价值的生产。
实际上,仔细分析《略》文,我们也可看到《略》文关于“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和“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论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矛盾。根据《略》文观点,“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价值是一个社会范畴,“只能表现在商品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⑥;因此,不生产价值,就等价于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服务业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不包括“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根据《略》文的划分,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完成。既然服务业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那么这部分使用价值就只能在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生产出来。而根据《略》文的观点:“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也就是说,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只生产对“人自己”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这样,《略》文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只是生产“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只具有“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略》文的逻辑我们经过反推最终却得到“劳动力不可能是商品”的结论。显然,这不仅与“资本论”也与《略》文本身的论点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服务业不生产价值”难免有些武断。如果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那么,由于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服务业也生产剩余价值。
三、有关服务业资本论证中的逻辑混乱
此外,本文还粗浅地认为:《略》文除在上述方面与“资本论”的逻辑存在重大谬误外,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逻辑混乱。这中逻辑混乱突出表现为:在论证过程中,对象指代模糊有时甚至发生互换。具体来说:《略》文首先对服务过程进行了分类划分:依“服务劳动的接受者、服务劳动的对象或客体”标准将服务过程界定为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依“服务劳动的发生者、服务劳动的主体”标准将其定义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上述角度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进行论证。本来这一思路非常清晰明了,然而,遗憾地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或许由于《略》文关于“服务过程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统一、是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过于深刻,以致其在下文的论证中不时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摇摆不定。例如:《略》文在关于服务业资本能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证中,从劳动产品处在直接的消费状态的纯粹消费过程出发指出:因人化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所以推断出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服务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仅仅建立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一立场上的,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来说,结论肯定不同——尽管《略》文明确指出: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即社会的消费过程居于主导的地位”所以“服务过程只是社会消费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主导地位”只是说明地位作用的大小与强弱而并非排除关系,因此由“主导地位”便彻底排除“生产过程”显然显得有些牵强和独断。也就是说,既然指出服务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辨证体、社会的消费过程只是居于主导地位而非绝对地位,那么,在分析中就不应排除对“劳动力消费过程”的分析。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劳动力消费过程”,服务业资本就不可能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服务业资本在“劳动力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价值,最终被“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所转移和消灭,而剩余价值一部分被服务业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另一部分随着消费资料转移到工人身上罢了。
综上所述,笔者谨以为:《略》文的最大谬误在于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与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逻辑明显矛盾,这也《略》文的致命之误。而且,这一谬误直接动摇了整篇文章的观点和价值。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拙见,对于文中的错误,愿接受任何有意义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2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0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88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