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朱秋霞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波恩大学博士)
引言
本人于1999年撰写德国财政制度书稿的时候,《外国财政丛书》编委会曾经对我在书中提出的东德私有化债务提出疑问。他们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亏损而不是盈利。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八十年代末开始,已经经历了17个年头。然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在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下悄悄地进行的,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的不必要的流失。这种没有法律程序和公开监督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在理论上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可的原因就是,只要国家财政不亏本就是好的,就应该支持。所以,包装上市和债权转股权这些荒唐的私有化方法能够在中国大摇大摆地横行。这里的第一个重要理论误区就是国家财政帐户中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这种说法真的能够成立吗。有谁能够交出一本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总帐来,证明国家财政没有因此承担亏损?国家财政到目前为止为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注资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城市地方财政为所有下岗人员提供的社保和就业扶持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通过包装上市从股民手上圈去的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国有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垄断下的圈地运动又从老百姓手里圈去多少个亿? 果人们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提供答案,我就有理由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提出质疑。
如果谈到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德国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欧的重要国家来说,统一前的联邦德国是唯一的一个自始至终追求私有化的国家,当上世纪50、60年代,法、英等国通过公有化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时候,德国却反其而行之,通过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德国完成了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世界上只有德国一个国家,拥有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双重经验。然而,德国的经验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李健、王小卫主编的 《出路》一书中,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们提到了捷克等东欧国家的经验,却没有提到德国的经验。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德国在东德私有化的经验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其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债务。所以,我有必要在前面首先提出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债务问题。其次,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捷克,苏联等平分股票的方法虽然具有平等的意义,但由于中国并没有采取这样的途径,因此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已经和这些国家走上了不同的路。德国采取出卖的途径,中国也是采取出卖的途径,从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原理来说,德国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实际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
1、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
中文的国有企业按照德文原意为公共企业(öffentliche Unternehmen、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是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因为公共企业在联邦制国家内,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和市镇所有的企业。只有联邦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指的是由联邦政府包括联邦各个部所有和联邦特别财产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按国家拥有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类:直接参股企业和间接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中,作为重要参股企业的指标为账面自有资本价值至少达到10万马克和参与股份至少达到25%的企业。在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和大部分理论文章中,德国基本采用公共企业、而不使用国有企业的表达。联邦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事安排由联邦财政部的专门报告、《联邦参股企业年报》每年公告提交议会和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联邦参与股份的企业既可能是联邦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是联邦和州或者市镇联合投资的公共事业或者企业单位。例如著名的萨尔矿业公司就是联邦政府和萨尔州政府联合投资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创业资本58亿马克中,联邦占74%,州占26%。科隆-波恩机场是联邦、北莱茵州、科隆市、波恩市和科隆与波恩附近的两个县6个政府联合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GmbH)。参股企业的业务不限制于国内市场,而且扩大到世界市场。例如,德国电讯通过参股和收购的方式,已经在美国,波兰等国家设有分公司。
二战后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企业不是通过国有化,也不是通过有计划的收买私人企业形成的。而是继承了普鲁士国家和德意志帝国时候的遗产。德国比较著名大型公共企业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1]。二战时期,希特勒采取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量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企业收归国有,成为国家命令型经济的工具。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德国许多政治家和民众对公共企业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实践使他们认识到,公有经济就是独裁政治的基础,艾哈德和阿登纳[2]就是反对公有企业的政治家的代表[3]。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不是财政收入或者其它经济政策,例如反危机政策的考虑。上世纪60年代在联邦德国财政私有化过程中,财政部的文件就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企业对国家财政是亏空或者盈余的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将 ²能下蛋的鸡留着,将不下蛋的鸡卖掉²的政府财政筹资策略。在这一原则下,私有化首先要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重新定义。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拥有公共企业的目的是因为公共任务的需要 $ 提供公共产品。然而 $ 对于公共任务,不同的政府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例如,闻名的大众汽车公司 $ 曾经承担的公共任务是生产普通大众也能买得起的私人小汽车 $ 目标是每个工人家庭有一辆车。这一公共任务在战后新成立的联邦共和国政府看来是相当荒唐的。因此,大众汽车公司被列入联邦德国60年代初第一批私有化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考查,就是这些任务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战后初期,由于住宅非常短缺,当时由公共住宅建筑公司承担提供住宅的任务。后来,住宅市场的短缺已经克服,政策制定者们就考虑,将这些公司私有化,或者让他们承担其它的任务。在这种对公共企业任务经常重新审订的情况下,有些公共企业被私有化,退出公共任务领域。同时,也因为新的任务的需要而成立新的公共企业,例如,上世纪70年代以后,促进科研成为新的公共任务,于是,就有新的公共企业在风险比较大的新能源、环境和生态等科学领域成立。在将公共企业限定在公共任务这样的原则下,可以说,私有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承担公共任务并不是公共企业存在的必要的理由。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在事关国家或者市镇的重大利益,并且以其它方式不能够更好地或者更经济地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与私人企业发生竞争的领域,就要让位于私人企业,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尽管德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经常的审定,努力做到及时将非公共任务从公共任务中清理出去,将不承担公共任务的企业私有化。但是如果没有私人企业界的抗争,这种任务更新的过程肯定要慢得多。如果我们对德国公共任务的更新过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私人企业对公共企业的竞争是始终的推动力。私人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私人企业经常以反公共垄断为理由将公共企业从竞争领域驱赶出去。新的电讯业务 $ 例如手机和网络业务在发展之初,联邦通讯行业的垄断地位,就立即遇到大型私人公司的挑战。新的电子技术对管理和控制的工作效率已经使得公共企业垄断在这些行业显得毫无理由 $ 它们不得不退出这些行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从来没有将公共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政府不能够利用公共企业的产品价格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形成影响,因为这正是属于不公平竞争,是政府根据反垄断法需要控制的价格垄断行为。尽管整个公共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就业人数也是德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根据人们对德国财政反危机政策历史的研究,公共企业不能够对稳定经济起多少作用,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是投资促进政策(A. Ehrlicher $ 1991)。理论上的原因是公共企业同整个经济相比较,投资活动限制更严,裁减的工作岗位更多,因此在危机时期,公共企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的下降快于一般经济部门。这是德国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其它国家,萧条时期,公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是上升的,有的情况下,甚至上升的幅度比较大(A. Ehrlicher $ 1991)。
德国统一以后,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首要任务。如何私有化,即采取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涉及到私有化的原则问题。在1989年11月到1990年3月18日[4],东德的过渡时期政府即莫德罗(Modrow)政府试图采取一项紧急经济改革计划,实现当时东德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当时被称为是又一项社会主义改革的试验。在莫德罗政府的经济改革计划中,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在4个月之内提出资产登记报告,由经济管理局的财产评估处进行评估,然后向信托局登记转为资本股份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法人企业的资本额必须在国家信托局登记,由国家信托局[5]进行资产信托管理。显然这样的改革只是企业形式的转换,就是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是,莫德罗政府改革的特点是,资产信托管理,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人)没有任何权利向国内外出卖企业股份的权利,任何涉及到出卖股份和新资金投入的事项,必须经过国家信托局的批准。原则上同意在新企业形式转换完成以后,一部分企业产权可以向企业职工和本国居民出卖。当时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保留在原企业领导人,更重要的是原东德居民的手中。实际效果是在当时的状态下,由于实现了信托局统一控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H.F. Buck $ 1991 $ pp.12-13)。
过渡时期政府的改革方案,在新自由选举的政府成立以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新政府要求实现真正的、全面的、迅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在关于私有化方案讨论的第一次圆桌会议上,有人提出,原东德社会总资产结构20%属于私人,80%属于国家,在这种资产结构下,由个人来购买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企业资产分给个人的方法来实现私有化。这就是全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股份的方案。也有人提出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根据当时负责私有化的罗维德尔博士[6]
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王鹏 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一、国有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它的存在源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有资产不独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更不独中国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甚至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组成国家后就产生了。从政府经济职能的意义上说,国有资产将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这更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经济学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此意义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基本等同。 但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严格来讲,资产和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即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才叫资产。根据这个区别,引申出国有资产狭义上的定义,即一般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及境外的中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通常纳入狭义上的国有资产定义范围。此外,它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以及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故而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上述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如下: (1)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和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点。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事业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科学、教育、卫生、体育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供公共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等。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4)资源型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资源型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资源型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上具有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和分布的失衡星等特点;从价值形态上则具有所有权的垄断性、范围的相对性、资源的资产性和有价性等特点。 我国的国有资产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 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主要是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除上述之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 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41361.4亿元,占35%。 二、国有资产的形态及其转化 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主要是追求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应,尽管国有资产在数量上十分庞大,但我们可以把所有的国有资产分成四种基本的形态: 1、企业形态。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包括全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这一部分资产因其盈利性也被称作经营性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76937.8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65%。由此也可以看到,国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不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人们多数的注意力。 2、公共产品形态。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等资产。我国统计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的主要就是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1361.4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5%。从目前来看,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发展势头迅猛,而且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货币形态。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以现金或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但以往对于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缺乏关注,因此也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很显然,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资源形态。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在我国,多数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自然也就是国有资产,截止到2002年底,国有资源部统计的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为29万亿元。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处置的资产,另外一方面这种处置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三、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分布 (一)国有资产规模 鉴于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应当占有一定的份额和比重。但目前,国有资产总量过多、比例过大、分布过广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 先来看看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应该说,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据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国有工商企业又占到65476.7亿元,占85.1%;国有警容保险企业占到10223.0亿元,占13.3%;国有境外企业占到2657.9亿元,占4%;各类国有建设基金占到1238.1亿元,占1.6%。(3) 从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来看,国有资产占有社会经济资源的60%-70%,这一点从下面几个数据可得到说明:(一)国有单位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总投资中始终占近60%,“六五”期间为66% $ “七五”是63%,“八五”是59%,“九五”是53%。不过,自筹及国内贷款占据主体地位。“九五期间前四年国家投资4372.15亿元、国内贷款20625.06亿元、利用外资10054.3亿元、自筹及其他72038.3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4.12%、19.4%、9.5%和67.9%。(二)从流动资金的占有量来看,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70%-80%是带给了国有企业。(三)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化来看,国有经济的增长非常快,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由1980年的3730亿增加到1995看看年的30,900万亿,增长了8.2倍,固定资产净值从1980年的2,528亿增加到1995年的17,400多亿,增加了7倍。 (二)国有资产分布结构 如上所述,国有资产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分布结构却非常广泛和分散。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考察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4) 首先,从国有经济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中所控制的份额,根据“表1”、“表2”资料,可以看出: 1) 在大多数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门类和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明显的主导地位。 分门类看,国有控制企业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业”以及“采掘业”等门类中,营业收入均占有60%以上的份额,最高的高达94.9%,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 国有事业单位所占比重高、影响大的门类主要有5个,分别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电影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见表2) 分行业来看,国有控制企业在30个大类、88个中类行业中,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超过60%。这些行业中,涵盖了大部分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重要的自然垄断行业 2) 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有较高的比重。 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营业”3个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在“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所占比重也超过了40%。 分行业看,国有控制企业所占比重在40%-60%之间的大类行业有19个,重类行业有60个。这些行业,囊括了大部分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 3) 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仍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在“房地产业”和“制造业”2个门类,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所占比重低于40%。 分行业看,在37个大类行业、195个中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比重低于40%。这些行业绝大多数是那些竞争比较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加工业和一般性的服务行业。其中,诸如,“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等6个大类行业,40多个中类行业,国有控制企业经过近些年来的结构调整,目前所占比重已不足10%。 4) 原材料加工业(如“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中,国有大企业在本行业全在重要工业行业,国有大企业是行业内大企业的主体。 在那些特殊行业(如“武器弹药制造业”、“烟草加工业”、重要的采掘业(如“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那些重要的能源、部大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2001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90%;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中(如“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国有大企业也占有较高的比例。 另外,比较国有经济在各门类中的“企业属”、“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见表1),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大部分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均死于其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只有“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例外),这说明国有经济控制的企业在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所占的份额相对较高,同时,在同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多时一些记事册次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龙头企业;二是国有控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企业属比例大大低于其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这说明国有经济中规模较大企业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 其次,分地区来看,普查资料显示,在2001年,大部分地区国有控制企业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明显低于内地,但仍占有稳固的控制地位。 1) 从“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为43.5%,中部和 西部相差不大,分别为66.1%和64.9% $ 均接近2/3。分省市自治区看,有24个省(市、自治区)超过一半,其中,比重高于70%的有9个地区,最高的是吉林省,为76.9%,其余的8个地区依次为西藏、贵州、甘肃、黑龙江、新疆、青海、江西和云南;有10个地区的比重在60%至70%之间,依次为内蒙古、湖北、山西、陕西、北京、广西、宁夏、安徽、湖南和辽宁;有5个地区的比重在50%至60%之间,依次为重庆、河北、四川、河南和海南;尤其个地区的比重低于50% $ 最低的是浙江省,为28%,其余的6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天津和上海。 2) 从“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不足1/3,为30.4%,中部和西部均超过1/2,分别为52.5%和50.4%。分省市自治区看,有5个省(市、自治区)超过50%。其中,比重稿于60%的有7个地区,最高的是新疆,为73.9%,其余的6个地区依次为黑龙江、海南、吉林、西藏、贵州和内蒙古,有8个地区的比重在50%至60%之间,依次为甘肃、湖北、陕西、气管海、广西、陕西、宁夏和江西。有6个地区的比重在30%治0%之间,依次为四川、重庆、天津、北京、山东和上海。有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30%,最低的是浙江省,为14.1%,其余的3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广东、福建和江苏。 3) 从“企业数”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只有12.1%,中部和西部地区均超过1/5 $ 分别为21.6%和21.1%。分省市自治区看,各地国有控制企业数所占的比例均大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超过50%地区只有一个,是西藏,占57.4%;比重高于和低于20%的地区各有15个,在15个比重高于20%的地区中,有5个地区的比重高于30%,依次为湖北、贵州、青海、甘肃和黑龙江,其余的10个地区依次为新疆爱那个、广西、海南、内蒙古、吉林、云南、山西、江西、山西和湖南;在比重低于20%的15个地区中,比重低于10%的地区有两个,分别是浙江和江苏,比重分别为6.5%和9%,其余的13个地区,从低到高依次为上海、北京、广东、福建、河南、四川、山东、重庆、天津、辽宁、安徽、河北和宁夏。 4) 从企业的实收资本来看(见表3,表4)[5] $ 截止到2001年底,在垄断性强的产业,国家资本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其中,在地质勘查与水利管理业,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达78%之上,其次为金融保险业,这一比率达74.85%,以下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与电信业(70.91%)、采掘业(70.59%)、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业(65.45%)、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59.93%)、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7.08%)。显而易见,在这些非竞争性的产业或自然垄断产业里,国家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比率仍在60%至70%左右。 不过,在非垄断的竞争性产业,国家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只占1/3左右。其中,房地产业中国家资本的比率最低,为21.88%;其次是制造业,国家资本的比率为28.29%;下面依次为社会服务业(31.32%) $ 批发与零售贸易、餐饮业(32.93%)、建筑业(36.74%),农、林、牧、渔业(37.0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0.85%)。 如果将各个产业中的全部资本分为三个子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和其他企业的资本,表4告诉我们,在所有产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平均占到52.81%,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只占3.46%,两者相加,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在大部分大类产业中仍保持着控制力。 若分部门来看,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高达91.75%,其次为金融保险业(85.8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1.74%)。即使是在制造业与社会服务业这一类竞争性行业中,国家啊他能够过孔国库能够股方式,使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本行业总资本的比率都超过了40%。这再次说明,通过控股方式可以提高国家资本对社会总资本的控制力。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城市公用事业行业。该行业的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为57.08%,而通过国家控股方式,使国家控股公司的资本占该行业全部资本的比率上升到81.74%。这是因为城市公用事业已经引入了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本构架,而控股使国有资本的调控里间接上升了24个百分点。它意味着,即使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国家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率下降了,只要国家资本仍在水电气这些公用事业产业保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家资本仍能保持其对社会产业资本的调控力。 综上所述,中国国有资产的规模与分布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尽管在全部单位中,国有绝对控股(包括国有独资)与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量只有15%,但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国家资本仍达44%以上;(2)共有资本(国家与集体资本)仍占全部企业实收资本的53.06%;(3)尽管上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集体经济已呈相对下降趋势,但国家通过新的合作经济方式,在私人资本与外资参与的公司型企业中通过控股,仍然控制了全社会实收资本的56%以上;(4)国家资本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商业与餐饮业等竞争性产业中已经推出,其占上述产业的资本的比率已降为30%上下,而在垄断性产业与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中,国家资本仍占70%左右;(5)通过国家控股方式,可以使国家资本对全社会资本的调控力间接增加8-12个百分点;(6)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和大型企业聚集步伐加快。基础产业占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已超过62%;国有大型企业占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量已超过77%。 (三)国有资产绩效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有资产在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正因为如此,国有资产的总体绩效表现得并不能令人满意。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导论 以1970-1980年代为例,介绍利率风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石油危机和通货膨胀;美国等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移。 二、利率风险及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献综述 三、论文研究的意义和现实性 四、本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五、本文的方法论和主要框架 第一章 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所面对的重大挑战 一、各国利率自由化的基本情况(美、日、韩及南锥体国家)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历史、现实与展望) 二、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以各国利率市场化前后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金融机构倒闭数量来说明) 三、利率风险的定义:(BIS、OTS、OCC、FRB等机构的定义分析) 四、银行利率风险的来源(或类型): 1.制度性风险(管制时代) 2.转轨风险(市场化进程中)(利率水平上升、利率波动率增大) 3.固有风险(市场化后)(基差风险、收益曲线风险、重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 第二章 利率风险管理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手段 一、利率风险管理的历史演变 二、银行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1.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和结构 2.我国利率风险的传导机制(对基准利率的选择、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互动关系) 3.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 4.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利率风险衡量(测度) 2.利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利率预测 3.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 4.利率风险管理的难点——选择权管理 5.利率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监管 第三章 利率风险衡量——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一、账面价值法与市场价值法的比较 二、账面价值法:缺口模型 二、市场价值法:持续期模型、凸度模型 第四章 利率预测——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利率决定理论 (古典理论、流动性理论、借贷资金理论、IS-LM理论) 二、长期利率预测:利率期限结构 1.预期理论、流动性升水理论、市场分割理论 2.利率水平与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周期)高度相关性做实证研究 三、短期利率预测: 1.利率模型(单因素模型、多因素模型和时间依赖参数模型) 2.ARMA、ARCH、GARCH、模型比较分析(实证研究:选择一,美国数据:联邦基金利率/ 国债利率;选择二,中国数据:同业拆借利率/ 国债回购利率) 3.主成分分析 第五章 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技术手段: VaR、均值——方差、方差——协方差、Monte-Carlo模拟、历史数据分析、压力测试和极值试验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 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第六章 隐含期权风险管理——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三 一、对利率风险传递的路径依赖研究 二、期权及期权定价模型(BS、美式期权模型、提前偿付举例) 三、经济主体的风险爱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 (重点我国居民的风险回避态度和储蓄动机) 四、存款人的随时取款风险 五、借款人的提前偿付风险 六、隐含期权对银行净现值的影响 第七章 风险监管——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四 一、BI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自律监管模式) 二、OT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详细监管模式) 三、其他监管机构或中央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监管 (以上三点介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并进行比较分析。) 变频险种的博弈分析 陆宝群博士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变频险种在我国的发展 二、关于变频险种的一个博弈模型 三、模型分析及衍生结论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1.悖论并不存在 王红霞的批评(以下简称《王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的基本悖论是“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但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也没有价值,因此,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那么,进入劳动力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既然不具有使用价值,当然就不应当具有价值,所以,《略》文认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具有价值,显然是一个悖论。 不过,《王评》指出的这个悖论可能源于她对《略》文有关章节的误解。 《王评》引用的原文(下面用黑体字标出)出自于下列文字: “现在,资本家结束了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拿着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走出了生产过程。如果说,在他尾随着资本家走进生产过程的时候,他是战战兢兢,畏缩不前的,这时,他则是筋疲力尽,几乎一步也走不动了。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要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他所拥有的这唯一商品,他必须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重新生产出来。资本的增殖需要市场上有源源不断的生产资料供应,同样,它也需要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就为资本增殖所需要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准备好了条件。当雇佣工人手里拿着代表他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工资额走出生产过程的时候,在他的对面,商品市场已在物质形态上为他准备好了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雇佣工人再次来到流通过程,把手中的货币额分解成大小不同的若干部分,分别用来购买各种必需的消费品,从而进入本来意义上的消费过程即生产劳动力的过程。” 从上下文理解那句黑体文字,似乎很难得出《王评》说的离开生产过程、即将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工人具有价值的引论。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是“拿到了劳动力价值”,而是说他拿到了“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是不是可以说工人此时“拿到了劳动力价值”?也许可以形象地和不严格地这样说,在上下文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时候这样说。如果严格地说,那么一个工人好像无法“拿到”(就“拿到”这个词的形象化意义而言)自己的使用价值,好像也无法“拿到”自己的劳动力价值。至于“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与“拿到了劳动力价值”应当难以等同。最后,即使有等同的可能性,但上下文应当限定了工人“拿到”的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所以,从《略》文说的离开生产过程的工人“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很难引出工人在此时“具有(劳动力)价值”的说法。因此,很难讲《略》文具有《王评》所说的悖论。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一房客租了一间现在被定位为危房、需要拆毁的房子。在他搬出房子时,他付了最后一期房租。房东收了相当于房子最后一期价值的这笔房租,但他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尽管他取得了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房租。从会计学意义上,我们常常听到说房东拿到了房子的价值。但房子的使用价值都没有了,房东手上又怎么可能有房子的“价值”?确实,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房子的价值也没有了,房东拿到的,仅仅是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他可以用从这最后一个房客以及更早房客那里得到的房租,把房子再生产出来,于是他进入房子的生产过程,而不是房子的消费过程。在房子的消费过程中,房子的价值不是谁能够“拿到”的,而是转化成另一种形式。(这个例子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关,但可以揭示问题的某种一般性。) 2.消费过程和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 《王评》从上述“悖论”出发,很自然地批评《略》文把消费过程仅仅看做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没有看到那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既然悖论不存在,这样的批评也就不存在了。不过,这个问题仍然有商榷的必要。从《略》文全文看,显然,《略》文在认为进入消费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价值的时候,至少没有明确地认为消费过程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消费过程是不是如《王评》说的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呢?应当说,《略》文的倾向是否定的。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由于《略》文遵循的是马克思的逻辑,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因为这里不仅牵涉到马克思的价值观,也牵涉到我个人的价值观。后者的作用至少可以表现在我会下意识地注意马克思著作的某些章节、字句,而忽视另一些章节、字句。这里,我只想粗糙地提及几个有关的想法。 A.消费过程是否一般地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不认为人或者人的劳动力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所以也很难说他认为人的再生产或者人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个经济学的价值生产过程。比如他强调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 由于《略》文在相应章节中首先考察的是一般消费过程,所以它不能够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发,而只能够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做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它没有谈及消费过程是否生产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但从全文看,它没有认为在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便具有劳动力价值甚至特定数量(由在消费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物化劳动决定)的劳动力价值。从总的逻辑看,似乎不能够说《略》文认为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 B.消费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否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带上了价值形式。那么,再生产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否生产了劳动力价值呢?《略》文对此的回答似乎也是否定的。马克思本人的回答呢?我的感觉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如果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当劳动力离开消费过程时,它便应当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应当以此为轴线波动。那么,它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呢?生活资料的价值加上他自己和别人施加的消费性劳动?假如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计算出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计算出总劳动力的价值,计算出一个经济体系劳动力价值总量。我们知道,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问题做了许多研究,但从消费过程或者从人力资本生产过程出发来计算人力资本的技术还没有发展出来。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具有自然价值,市场工资围绕着这一自然价值波动。但第一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计算它们的意图,第二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能够对这个概念作出更深入的说明。第三古典经济学家没有消费过程决定劳动自然价值的想法。当然,如果我们要重新使用这个概念,可能先要化很大的气力去探究它的含义。 把消费过程看成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的想法无疑值得进一步探索,无论它是否符合马克思的逻辑。这是我想强调的。只是《略》文没有在这个方向上探索。《略》文实际上假定了走出消费过程的劳动力不具有劳动力价值。它假定了,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也只有走上市场后,才会具有价值。这样,它没有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消费过程视为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它也就没有讨论消费过程在价值生产上的目的和结果,没有讨论作为其产品的劳动力的价值的大小。 C.劳动力或者人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 这是更进一步的问题,因为正如《王评》所说,没有使用价值自然便没有价值。劳动力或者人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吗?如果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也很可能这样;如果不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具有的使用价值就可能是某种其他东西的倒影。这个问题又使《王评》作为前提命题的“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过程”成为疑问。 这里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人生活在社会中,每一个依靠着别人又让别人依靠着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个体对其他某个或某些特定个体都“有用”。但这种哲学或社会学上的有用性和这个个体具有的为交换而体现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价值从而可以交换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是两回事。所谓爱江山还是爱美人的问题便由此而起。作为人之外的物的江山,是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但作为人的美人,可能是不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 那么,劳动力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呢?《略》文没有探讨这个问题。它只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这一使用价值部分地通过服务业再生产出来。但这里,生产使用价值不一定就生产价值,第二,工人是由个人消费过程和服务业共同生产出来的,第三,工人在走上劳动力市场后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了劳动力商品的形式。 D.理解马克思的异化论 这里牵涉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看法。总的来说,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人异化为物。人的发展成了物的积累的副产品。这样,人就有了本来仅仅属于物的一些特性,例如使物能够在人之间交换的那些特性,如物对人的使用价值。但资本主义又从根本上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否定了人的商品属性。资本主义是以人与人的平等和人的自由为准则的。人和人的平等与人异化为物从而又不“平等”这两个命题的并存,需要我们格外小心。困难在于,我们既不能够把人当成物,又不能够不把人当成物。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人”和“劳动力”。人是人,不是商品,没有市场价值;劳动力是物,是商品,有市场价值。但在多大程度上这两者能够区别呢?马克思没有深入研究消费过程即人或者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因此他没有碰到许多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知道,“劳动”这个概念在狭义上仅仅指人类某种活动,而不包括自然界无机物和其他有机物的活动,不包括人类的所有活动。但这意味着“劳动”是人专有的活动,是在活动或运动上(而非比如形体上)区分人和其他无机物、有机物的标志。没有劳动,就没有人;没有人,就没有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是人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性。同时,劳动力和人的人身不可分。用劳动力生产汽车就意味着用人生产汽车,用休息让劳动力再生就意味着用休息让人再生。这也意味着某种“劳动力即是人力”或者“劳动力就是人”的命题。因此,从劳动的概念和劳动力的发挥与再生,我们都发觉人和劳动力其实很难区分。 在《略》文的具体问题上,我的感觉是,如果认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价值,那么,劳动力就会一般地或者内在地具有商品的特性,那么,我们也许很难避免人的商品特性。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人的哲学评价或者人的哲学价值论不能够作为经济学上逻辑矛盾的理由。 3.服务业的具体性质 《王评》认为,《略》文既然指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使用价值,而对别人有用的使用价值就有价值,所以服务业也生产了价值。 对此,我在上面已经做过若干解释。这里我想说的是,一是要区别物和人的生产过程,二是在服务业中,服务业资本家和服务业雇用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服务业的接受者就象商品的购买者一样,是以顾客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和消费品的购买者一样,他购买的目的是消费,是使物品转换为人。就从其内部,而不从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循环过程的一个环节角度说,消费过程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当然,严格的服务业是直接把活劳动施加在服务业接受者的人身上,是他人的活劳动不经过物的(往往要借助于物)形式而直接转化为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服务业是直接生产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服务业的接受者也和其在个人消费过程中消费物品一样,是恢复和增加(发展)了自己的劳动力(人)。可是,它和狭义生产过程不同的是,消费资料的价值并没有转移到人身上。物转化为人,但物的价值没有转化为人的价值。物没有了,物的价值也没有了。同样,在服务业内,服务业工人的活劳动和服务业的生产资料(社会意义上是消费资料)在物的意义上转化为人(服务业接受者),但服务业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和服务业生产资料含有的物化劳动价值没有了,这些价值没有转化到服务业接受者身上。 自然,我们也可以设想,消费资料价值转移到了人身上,消费过程在转移消费资料中的物化劳动价值时也把消费性劳动“人化”到人的身上。但我怀疑这样的设想离马克思的逻辑更远。当然,我们可以尝试去做,无论它是否离开马克思的逻辑更远。任何理论问题都得探讨后才能说出些什么。但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说,很难说《略》文对服务业特性的规定违背了马克思的逻辑。 服务业具体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既有劳动力的生产(对服务业劳动的接受者而言)又有劳动力的消费(就服务业劳动的施与者而言)。由于《略》文认为服务业劳动的消费不生产价值,因此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讲,服务业已经不是价值生产过程,《略》文把它看成是社会的消费过程。但显然,这个过程也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所以,《略》文认为从主导的方面看它是社会的消费过程。我想这里似乎不必用排除法。我们知道,在严格意义的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也获得了增进。劳动能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实际的劳动取得的。但我想,马克思可能也仅仅从主导的方面认为那是社会生产过程。 综上所述,《王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2月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目录 研究背景————————————————————————2 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2-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3-4 研究线索————————————————————————5 第一阶段1984年——1992年10月————————————————--6-11 线索一———————————————————————--6 线索二———————————————————————--6-11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1997年9月———————————————-12-21 线索一———————————————————————--12-13 线索二———————————————————————--13-17 中央的规则————————————————————–-13-17 地方的规则————————————————————–-17-21 第三阶段1997年9月——2002年11月——————————————————————––21-27 线索一———————————————————————————————————–21-23 线索二———————————————————————--23-27 中央的规则————————————————————–-23-26 地方的规则————————————————————–-26-27 第四阶段2002年11月——今——————————–————————————————--27-31 线索一———————————————————————————————————-27-31 线索二———————————————————————--31 中央的规则————————————————————–-31 地方的规则————————————————————–-31 总结—————————————————————————--31-33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84年之前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0多年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手段的实践,我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相应展开,从1988年设立国资局到98年撤并再到2003年设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在摸索中逐步推进完善。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物质载体,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的价值形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与否的制度性基础。 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出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国企出售必须保持合法合理规范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国企出售合法有序进行的制度基础,制定规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自改革以来一直令人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没有立法的制度规范,就国企出售而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很多制度性漏洞被某些人利用,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虽然我国这些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国企出售的各种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从法律角度看,都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法律形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法律中也没有专门条文,其构成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委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机关发布的各种通知文件以及我国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但是这些大部分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产生了制度性漏洞,改革过程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本文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国企出售(注:本文所指国企出售包括国企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资产出售和国企产权出售,这几个方面有所交叉,以下同)的规则(注:这里规则是指对其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规则和各个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意见等非规范规则)进行追溯并作深入研究,对我国国企出售规则的变迁做一个制度分析,探讨国企出售规则的规范形式和要件,对我国今后有关国企出售的立法规范提供规则性性回顾与制度性前瞻。 国企改革的简要回顾 从197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目标、理论依据、主要措施上的重大区别,迄今为止,大致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年春——1984年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集中在农村,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搞“扩权”试点,简单的“放权让利”。 2、第二阶段1984年10月——1991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两权分离”的思路来进行改革,即国家掌握国企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所谓搞活企业,也主要是搞“经营权革命”,具体方式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触及企业制度和更大范围的国有经济问题。 3、 第三阶段1992年——2002年11月。这一阶段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这一年秋天召开的十四大为标志,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由80年代扩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上升到制度创新型改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开始触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机构和布局问题。 4、第四阶段2002年11月至今。以2002年11月召开的十六大和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在继续推进制度创新的同时,开始对已经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其制定建设,而且提出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1、 2、 1988年8
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立法问题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1.导言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过程,如果从1984年原北京天桥百货公司首先向私人公开发行股票算起,到今年(2004年)已经延续了整整20年。1986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拍卖或折股出售,打开了国有企业直接出售的非国有化道路之门。从此以后,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有企业非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阶段。今天,中国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非国有化的主要工作,一半左右大型国有企业也完成了初次上市这个非国有化的重要阶段。据非官方资料,国有中小型企业已经有85%以上实现了非国有化。在2903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中,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达50.4%(赵晓辉,《我国大型国企半数已改制》,www.drcnet.com,2004年12月)。因此,我们大概可以说,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至少已经走完了一半。假如考虑到中国总要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既不直接出售、也不上市,其百分之百的所有权继续保持在国家手中,那么,我们的非国有化进程已经走完一半的估计应当是很保守的。 2002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可惜的是,2002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尽管发布了许多关于国有资产尤其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条例、通知、意见,但十六大提出的“要制定法律法规”的任务,却还没有实现。如果考虑到国企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管理国企产权向私人的转让即非国有化,考虑到多年来国企非国有化的巨大进展和缺乏规范,十六大提出的任务无疑是摆在中国面前尤其是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2.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立法的必要性 从法理上观察,国企非国有化改制需要立法,几乎是无需解释的。世界差不多所有国家在国有企业大规模非国有化改制时,都首先制定法律。许多国家在大型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时,甚至针对一个一个企业的特点专门制定具体法律。其实,不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就是私有产权或者社区产权的重大变更,也都需要立法来昭示和规范。为人熟知的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圈地运动曾经被人用“羊吃人”来诟病,但很少有人了解圈地运动的规范和有序。这里,我想从上海市中学历史教科书中摘录一段话,说明英国圈地运动的规范性: “在18世纪60年代前,英国议会通过了208项圈地法令,圈占土地31万英亩。以后发展得更快,从1760年到1844年,通过了3800多个圈地法案,圈占土地达700万英亩以上。经过这样大规模的圈地,英国的小农制在18世纪中期就被消灭了。”(高级中学课本(试用本),历史(上册),第88页) 中学教材传播的多是官方观点,所以,英国圈地运动的规范和有序,应当是个事实。当然,我们也知道,尽管马克思和其他许多人从道德上谴责圈地运动,但英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次严重的事件,要求重新处理圈地运动;圈地运动本身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反复。显然,对于圈地运动后实现的土地所有制的长期稳定,圈地运动本身的规范化是重要因素。 中国目前出现的反对立法规范国企非国有化的意见,不是从法理上、从国有企业产权变更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原则上提出的。相反,这样的意见主要出自于对现实的考虑: 1.如果提出非国有化立法,就会有利益集团出来反对,那么非国有化本身就实行不了。 2.如果提出非国有化立法,许多企业就不愿意非国有化。因为一些调查发现,如果企业改制时不卖给经理,这些经理就不肯改制。而任何非国有化立法,都不可能规定把企业无条件地卖给现任经理。 3.非国有化立法耗时费事,赶不上国企非国有化进程。 4.如果立法,便可能用这个法来追溯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非国有化,便可能造成秋后算帐式的清算。 这些反对意见都值得认真考虑。但经过这样的考虑,我仍然不同意它们。对第一条意见,我的看法是,坚持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不是不了解中国正在展开的大规模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但很显然,迄今为止他们的反对对非国有化进程没有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国企非国有化进程现在已经走了一半以上,它的大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楚,此时,这个利益集团更难阻止非国有化趋势。万一他们还能够阻止的话,那么,即使中国不立法规范,他们也会阻止非国有化的。这里要看到的是,如果在十年前,国企非国有化刚刚上路,还带有试验性质和对这个利益集团反对的担心,第一条意见还有一定说服力,那么,在2004年,国企非国有化已经完成了一半以上,非国有化已经全面推开,第一条意见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我们应当相信,非国有化不是那么弱不禁风的过程,不是那些坚持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可以随便扭转的。 对第二条意见我要说的是,非国有化立法恰恰要避免把国企仅仅卖给现任经理的做法。正是立法能够向那些经理清楚地表明这一点,从而彻底打破他们对自卖自买的预期。一旦这个预期被打破,他们对自己管理下的国企的改制也就不会那么反对了。其实,中国国企非国有化进程被扭转的最大危险,不是那些坚持传统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的反对,而正是这些经理们的自卖自买。所以,中国一定要通过立法消除这样的危险。 针对第三条反对意见,我相信,非国有化立法是可以迅速完成的。第一,国企直接出售和上市的相关法律在比如香港地区已经很完整。大规模非国有化的法律在英、德等西方国家、在前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也都很完整,都可以借鉴。第二,中国近二十年来的非国有化过程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政府部门也发布了大量条例和行政法规。拟议中的立法可用这些行政条例为基础,因此仅仅就非国有化而言,立法并不是那么耗时费事的。 第四条意见反映了人们对检查过去非国有化过程的担心。可是,这种担心和我们现在提出的非国有化立法并无关系。新的立法可以从它生效时开始实行,并不一定需要追溯立法前非国有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但是,过去非国有化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不是它们是否符合拟议中的非国有化立法,而是它们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行政条例与相关的民法、商法。因此,是否对过去非国有化过程加以检查,本质上和拟议中的非国有化立法无关。此外,对违反当时规则的清算至少不应当完全否定,因为没有这样的清算,法治是无法建立的。可是,即使中国不实行非国有化立法,过去非国有化中的严重腐败和监守自盗国有资产的现象,至少可能部分地被清算。所以,对清算的担心不但不应该成为反对非国有化立法的理由,而且应当成为支持该立法的理由,因为立法正是为立法之后的非国有化不致于被清算提供了一种保障。如果我们假设2005年中国能够像十六大要求的那样制订出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或者至少制订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法律,那么,2005年及以后开展的非国有化遭到清算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2005年以前的非国有化虽然可能遭到部分清算,但大规模清算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因此,中国通过非国有化建立起来的私有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将会大大提高。 3.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立法的可行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的非国有化立法是可行的。对此的理由主要有: 1.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国企非国有化经验。我们常常看到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自卖自买现象,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国企非国有化的一些成功例子。无论上市还是直接出售,中国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这些经验,中国在非国有化立法中,有能力对外国经验选择性的加以应用。 2.中国已经形成了大量以政府条例表现出来的非国有化规章制度。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中国在这方面的政府文件,在最近二十年来大体上以指数级数增加。在以下问题上,中国政府实际上都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则: ――关于交易标的:哪些国企可以、哪些国企不可以出售、那些国企限制出售 ――关于交易主体:国企出售受让方、出让方的要求和限制,外商参与的要求 ――关于交易审批:审批手续、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 ――关于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功能、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 ――关于交易程序:交易的主要方式、主要环节;拟出售国企的评估。土地转让价的确定、评估价与底价、交易价的关系、债权债务处理、价款支付、产权交接 ――关于职工安置:职工身份转换、社会保险的安排、退休职工的处理 ――关于交易收入:国企交易收入的性质界定,如何收取这些收入,如何使用这些收入 ――关于非国有化后企业的登记:工商登记、财政税务问题 中国政府这些年来发布的这些规则,尽过讨论和修改,可以大量地用到拟议中的非国有化法律内。这将大大地有利于非国有化法的制订和实施。 3.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立法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用法律方式正式承认中国存在着国企的非国有化的现象。如果没有这样的社会现象,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它。所以,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向国民公开昭示中国部分国企非国有化的事实。但由于这一点已经成为多年来的事实,由于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的进程已经完成了一半以上,由于大量国民、尤其是能动性很强的国民已经认可国企非国有化,因此,中国政府向国民昭示国企非国有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继续拖延昭示,对政府、对整个国企非国有化进程不但无益,而且变得有害,并有损于政府的威信、降低政府的执政能力。 4.中国政府在两年前的十六大上已经提出了制订国有资产法律的要求,因此从政府行为上说,立法具有可行性。制订国企非国有化法律,显然比制订一般性的国有资产法更为可行。这不但是因为国企非国有化是当前中国经济的重大现象,而且也是因为国企非国有化法,比如我曾经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不需要涉及对国有资产的一般规定,不需要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在全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功能等问题。国企非国有法规范的,是国有企业引入部分或者全部私有产权的现象。这样的现象比较容易定义,也比较容易立法。相比之下,一般的国有资产法或者国有企业法由于牵涉的面很宽,立法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当前人们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整体功能、性质等看法还很难达成共识,由于这样的共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过于密切,因此目前制订一般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法律的时机并没有成熟。 5.公众对国企非国有化改制问题的情绪非常强烈,以至于使人担忧。但是,由于非国有化改制缺乏明确的规范,由于改制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公众的情绪又需要和能够理解。在这样的公众情绪面前,中国不失时机地制订国企非国有化立法,正好顺应了公众的要求,缓解公众的不满情绪。因此,迅速制订国企非国有化法,同样具有社会心理上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制订比如《国有企业出售法》、《国有企业上市法》不但非常必要、非常迫切,而且非常可能。作为关心中国命运的学者,我们希望中国建立起长治久安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希望中国社会和经济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但要实现这两个希望,中国现在的非国有化过程必须规范,而且必须在法律层次上加以规范。 附: 胡景北: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写于2004年9月13日)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第9期)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郎咸平8月3日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引起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响,就是他所揭露的国有企业在出售过程中的严重资产流失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共鸣。为什么公众反应这么强烈,就是因为绝大部分人感觉到了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公众的感觉是不是正确呢?有些经济学家说这种感觉是错误的,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其实很少甚至没有资产流失。确实,绝大多数人只是感觉,或者只是看到了他周围的现象而不了解全局。然而,公众并不对其感觉的正确或错误负责,他们应当负责的只是表述自己的真实感觉。具体事实是什么,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流失规模到底有多大,这不能够要求公众来说明,不能够指责公众的感觉错误,而只能够要求政府公开做出负责任的说明。这就象在抗击非典型肺炎(SARS)时的情况那样。2003年4月20号前,公众中广泛存在非典流行的感觉。凭借着这种感觉,公众抢购板蓝根和白醋。但具体事实如何,政府应当做出有责任的说明,而不是对公众感觉置之不理甚至责怪公众。果然,2003年4月20日,国务院做出了负责任的公开说明和相关人事变动的决定,这之后,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很快消失,大家开始信任政府公布的数字,防治非典自然也取得了成绩。 非典的例子告诉我们,即使假设国有企业出售时“真的”没有资产流失,“真的”是“物有所值”地出售了,政府也需要向公众公开说明,这几年中国出售了多少国有企业,主要的出售方式是什么,出售的企业资产中,多少用于补偿职工,多少用于奖励,多少用于直接的出售,出售的收入是多少,这些收入到那里去了。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明存在或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存在,流失的规模有多大。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解释如果有流失的话,流失的原因是什么,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流失。只有这样,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才能够消失,政府才能够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非典的例子也告诉我们,公众的感觉即使不正确,即使有偏差,有误解,也需要政府来澄清,需要政府在相关问题上公开信息。如果公众的感觉离开事实不远或者符合事实,政府就更需要出面。2003年4月20日前,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离事实不远,但政府不作为,公众的感觉只能够越来越强烈,公众对政府只能够越来越不信任。2003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开非典信息和采取坚决措施,一下子扭转了方向,公众感觉开始建立在政府信息之上了。国企出售的情况也是如此。政府不作为,不公布信息,不认真采取措施,公众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无论对错,都无法和政府接近,公众对政府将越来越不信任。即使公众支持国有企业出售的改革方向,但仍然不会支持现在的国有企业出售运动。因为,就算政府和经济学家所说的目标很好,公众也不会认同政府采用他们感觉的腐败手段去实现目标。这样,国企出售就会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就可能功亏一篑。 我们再来看防治非典时的政府工作。2003年4月20号之前,政府就已经多少注意到了非典的流行,开始采取措施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对非典疫情做出对策,卫生和防疫部门应当也已经做了不少安排。因此,我们不应当完全否定政府在2003年4月20号之前的工作。但是,毕竟和非典的危险性相比,和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太少,不合格。2003年4月20日后,政府不但坚决撤换了不称职的主管部长,而且国务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迅速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很快颁布了操作性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政府防治非典工作的规范建立了,政府的权威也马上建立起来了,政府的工作合格了。由于中央政府带头做了合格的工作,各地方也立即动员,整个防治非典的形势马上改观。比如在上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随之于2003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更细化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等。 与此相比,我们不得不说,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国资委对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出售尽管做了许多工作,发了许多文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这些工作、这些措施,顶多只能和2003年4月20日前的政府防治非典的不合格的工作相比。我们不必要否定政府的这些工作,但我们又必须指出,和国企出售的重要性相比,和公众对国企出售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又太少,不合格。国企出售对中国社会、中国经济甚至中国历史的影响显然比2002-2003年流行的非典更严重得多,但和2003年4月20日以后的防治非典措施相比,国务院迄今对国企出售没有颁布任何条例和规则;国资委今年1月发表的《暂行办法》和9月发出的《通知》也远远不及卫生部措施的级别。因此,政府在国企出售工作上的规范没有建立,政府权威没有建立,政府的工作到现在仍然没有合格。中央政府不合格,地方政府无所适从,不知道全国性的基本工作规范应当如何定,国企出售的无名、无法、无序现象自然无法改变,公众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也自然无法改变,甚至还会强化。 但是,和抗击非典情况不同的是,政府为了重建权威,树立国企出售的规范,除了采取若干紧急的政府措施外,需要立即准备《国有企业出售法》(或类似名称)的立法草案,以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立法。这是因为,政府措施包括国务院的措施(更不用说国资委的措施了)必须以有关法律为基础。而我们恰恰缺少有关国有企业出售的法律。不论中国今后如何变化,中国总会存在国有企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总会存在国有企业出售的问题以及对它的法律规范。因此,《国有企业出售法》的立法本身和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没有直接关系,在后面那些问题没有搞清之前,《国有企业出售法》完全能够立法。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出售国有企业,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感觉将会越来越严重,政府现在应当做的是迅速向社会公开表态,说明国企出售的状况,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保证国有企业出售的规范性。刚刚闭幕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的口号。政府如果能够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迅速推动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会得到肯定,中国的国企改革也才能够顺利进行。 2004年9月20日 王鹏: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阎星宇:产品差异研究
谢云山: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陆宝群:变频险种的博弈分析(提纲)
袁鲲:基于等价鞅理论的信用风险定价研究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苏青岗: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胡景北: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立法问题
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