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8期)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无法,中国至今没有任何立法公开规范私有化,立法机关没有对私有化趋势发表过任何声明。目前规范中国私有化的最高文件应算国务院所属的国资委于2004年1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国资委不算立法机关;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国资委的行政管理需要有法可依,国资委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条例、办法。但我国立法机关还没有对国有资产大规模出售发布过任何法律,所以国资委的“暂行办法”就成了无源之水。再次,在这么大规模的私有化面前,仅有一部“暂行”办法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这个文件还非常粗糙,无法就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作出严肃的规范。

  无序,在无名、无法的情况下,大规模的中国私有化便由中国各地政府、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自行其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方法在实施,而缺乏任何秩序和透明度。由于没有规范,补偿严重不当、定价严重不当、购买人严重不当等现象自然“公开地”地大行其道。

  为了改变目前私有化过程的无名、无法、无序状态,中国能够做的,首先是立法,用立法的方式带动无名、无序状态的改善。我在这里郑重建议中国首先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用这个名称倒不是非要避免“私有化”或“民营化”的名词之争,而是因为,中国很多国有企业属于地方国有。如果这样的资产要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转手的话,例如一家上海地方国有企业要转手给湖南省的话,那就不是私有化,而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买卖。显然,这样的买卖也是需要规范的。不过,我要强调,这里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首先规范的是向私人部门出售国有企业的过程。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1.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出售,是一件大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中,它更是一件大事。这样的大事本来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由它立法来决定。

  2. 国有企业是中国全体公民的资产,它的大规模出售自然要由全体公民来决定来规范。政府负责管理这些资产,正像国资委的全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表明的那样。政府作为管理者不具有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权限。他们的权利所及,最多也只能够在管理的范围内小规模地出售一定的国有资产。而大规模出售,显然远远超出了政府的权限,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所有者的明确授权。

  3. 正常的规范企业出售的商法、民法不足以规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出售:1)目前的大规模国有企业出售是一次性的,它的许多重要特点不是规范正常企业买卖行为的法律所能够涵盖的。2)国有企业和通常的私有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在出售申报、资产评估、购买人资格认定、国家权益保护、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尤其是就业保证或失业补偿、企业后续投资或者经营的许诺、出售过程的公开化程度、以及最后它的定价和对这一过程的追溯等方面,都远远不同于私人企业的出售。

  因此,我们无论是从宣示的角度,还是从出售过程的技术性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出售确实需要专门的更详细的法律来规范。

  我所设想的《国有资产出售法》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下述方面:1.国有资产出售的公示2.国有资产出售的必要法律程序(例如申报程序、审批程序、审批完成时间、公示范围和时间等)3.国有资产购买人资格的认定,尤其是原国有企业主管人购买该国有企业的资格认定(例如国有资产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原主管人近几年的经营能力认定等)4.国有企业出售时原员工的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问题(例如原员工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的基本标准)5.在解决了继续就业和失业补偿问题的基础上,向原员工、原管理人员特别是原主管人发放奖励的规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一个国有企业不(仅仅)是那个企业的员工的财产。向他们发放奖励需要规范,如向原员工和原管理人员发放股权或其他经济奖励或者优惠购买股权的基本标准,这些股权应用的限制等)6.如果需要向原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发放奖励,也需要规范7.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这里可以引用有关的法规,后者可能需要相应修改)8.国有企业出售时的公开竞价程序(竞价的公开范围和标准,竞价程序、结果的确认等)9.无偿或者以象征性的低价向个人转让国有企业的程序(有些企业只能或者出于国家利益应当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低价转让给个人,这里将规范这类现象的申报、批准以及监督程序,包括对这类企业原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补偿等的规范))10.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购买合同有关义务的监督(这里规范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政府给予购买者的补偿、购买者许诺的新投资或就业职位等)11.主管国有企业出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国资委主管的话,对国资委在这里的职责加以规范)12.国有企业出售计划的批准和出售进程的公布(国有企业出售的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的批准和公布,定期公布全国、地区以及个别国有企业出售的数据)13.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专门帐户和管理、使用权限、程序,以及国家为无法以大于零的价格出售的国有企业的补贴出售所应用的补贴资金的规范)14. 其他需要规范的事项。

  上述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范。有了这样的法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基本的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我们才有希望脱离无名、无法、无序的状态。

  有人会提出问题:国有企业千差万别,怎么可能用一个法律来规范?我完全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千差万别。实际上,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出售都是一个特殊的事件,需要特别的方式方法。而且,确实有许多国家为大型企业的私有化一个一个企业地立法。然而,这些国家也有统一的私有化立法。因此,每个企业的特殊性不但不否定基本立法统一的可能性,而且更增强了基本立法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在基本立法,比如这里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避免对一个一个企业私有化时的严重不当,我们才能够有基本的准绳来判断一个一个企业的出售过程。

  为了说明我的观点,可以举刑法的例子。犯罪嫌疑者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一个犯罪嫌疑者都是一个个案,都需要个别地特殊地处理。但为什么我们需要并且可能用一部刑法来规范对他们的处置呢,而不是把他们交给地方的法庭看具体犯罪情况而定呢?这是因为,尽管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特殊的个体,但我们仍然能够把它们归纳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并用一部法律――刑法――来统一地规范对他们的量刑。几百年前由各地方官府自行裁决刑事案件的做法在废除时也有人以千差万别为由反对立法。但后来的实践,包括中国的实践证明了立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行性。所以,千差万别不能够否定统一规范。

  其次,国有企业尽管千差万别,但在出售时,他们都存在着和私人企业出售的重大差别,就是私人企业出售可以不公开、可以赠与、低价相送,也可以不考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就业及其他利益。但国有企业的出售不同。而这些共同差别就使得国有企业的出售可以统一地规范。

  第三、国有企业出售的立法,不是要达到某种理论上的最优化,而是要把国有企业的出售规范到一个大多数人认为合理的合法程度。所以,这里所谈的不是国有企业出售的最优还是次优方案问题,而是规范每一种出售方案的制度框架的问题。这也和刑法类似。一个其犯罪行为被认定的人被判刑5年。这个5年可能是刑法规定的对他的犯罪行为量刑中的最低限。而另一个犯人的5年刑罚,也许是对他的量刑中的最高限。第三个被判刑5年的人,对他的犯罪行为的量刑在4到7年之间。所以,每个被判5年刑罚的人的情况极为不同。就第三个被判5年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言,类似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法庭被判4年或者6年。然而,这样的差别不但不是不要刑法的理由,反而正是需要统一的刑法的理由,因为统一的刑法正好避免了对那个犯人量刑过轻(如无罪或者仅仅判1年)或者过重(如判10年甚至枪毙)的严重不当情况。

  也有人会提出问题:中国正在考虑制定《国有资产法》,还有必要再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吗?我的回答是有必要。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和我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性质不同。首先,企业和资产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经营单位,它的出售也是做为一个经营整体出售的,受到出售影响的是整个企业的员工,同时市场上往往不存在现成的或者可比的及格,因此需要专门寻求价格。但资产可能是一台机器,一个商标,它的出售不影响员工,它的价格容易确定。其次,《国有资产法》将规范的是长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虽然《国有资产法》应当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出售,但它只能够原则性地提及,不可能专门规范它,尤其不可能规范目前出现的大规模出售过程。再次,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管理权限、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等等,都需要在对国有资产有更清楚的认识之后才能够立法。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等等,都需要在这一次国有企业出售基本结束后、至少在国有资产或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数量规模重新稳定后才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所以,《国有资产法》近期内可能难以立法。最后,没有《国有资产法》,我们也可以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依据宪法和相关的商法、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能够对《国有企业出售法》立法。

  所以,中国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我殷切地希望中国政府尽快着手,建立专家委员会,征集社会意见,尽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国有企业出售法》。

  (完稿于2004年9月13日)

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9期)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郎咸平8月3日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引起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响,就是他所揭露的国有企业在出售过程中的严重资产流失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共鸣。为什么公众反应这么强烈,就是因为绝大部分人感觉到了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公众的感觉是不是正确呢?有些经济学家说这种感觉是错误的,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其实很少甚至没有资产流失。确实,绝大多数人只是感觉,或者只是看到了他周围的现象而不了解全局。然而,公众并不对其感觉的正确或错误负责,他们应当负责的只是表述自己的真实感觉。具体事实是什么,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流失规模到底有多大,这不能够要求公众来说明,不能够指责公众的感觉错误,而只能够要求政府公开做出负责任的说明。这就象在抗击非典型肺炎(SARS)时的情况那样。2003年4月20号前,公众中广泛存在非典流行的感觉。凭借着这种感觉,公众抢购板蓝根和白醋。但具体事实如何,政府应当做出有责任的说明,而不是对公众感觉置之不理甚至责怪公众。果然,2003年4月20日,国务院做出了负责任的公开说明和相关人事变动的决定,这之后,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很快消失,大家开始信任政府公布的数字,防治非典自然也取得了成绩。

  非典的例子告诉我们,即使假设国有企业出售时“真的”没有资产流失,“真的”是“物有所值”地出售了,政府也需要向公众公开说明,这几年中国出售了多少国有企业,主要的出售方式是什么,出售的企业资产中,多少用于补偿职工,多少用于奖励,多少用于直接的出售,出售的收入是多少,这些收入到那里去了。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明存在或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存在,流失的规模有多大。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解释如果有流失的话,流失的原因是什么,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流失。只有这样,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才能够消失,政府才能够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非典的例子也告诉我们,公众的感觉即使不正确,即使有偏差,有误解,也需要政府来澄清,需要政府在相关问题上公开信息。如果公众的感觉离开事实不远或者符合事实,政府就更需要出面。2003年4月20日前,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离事实不远,但政府不作为,公众的感觉只能够越来越强烈,公众对政府只能够越来越不信任。2003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开非典信息和采取坚决措施,一下子扭转了方向,公众感觉开始建立在政府信息之上了。国企出售的情况也是如此。政府不作为,不公布信息,不认真采取措施,公众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无论对错,都无法和政府接近,公众对政府将越来越不信任。即使公众支持国有企业出售的改革方向,但仍然不会支持现在的国有企业出售运动。因为,就算政府和经济学家所说的目标很好,公众也不会认同政府采用他们感觉的腐败手段去实现目标。这样,国企出售就会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就可能功亏一篑。

  我们再来看防治非典时的政府工作。2003年4月20号之前,政府就已经多少注意到了非典的流行,开始采取措施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对非典疫情做出对策,卫生和防疫部门应当也已经做了不少安排。因此,我们不应当完全否定政府在2003年4月20号之前的工作。但是,毕竟和非典的危险性相比,和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太少,不合格。2003年4月20日后,政府不但坚决撤换了不称职的主管部长,而且国务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迅速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很快颁布了操作性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政府防治非典工作的规范建立了,政府的权威也马上建立起来了,政府的工作合格了。由于中央政府带头做了合格的工作,各地方也立即动员,整个防治非典的形势马上改观。比如在上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随之于2003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更细化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等。

  与此相比,我们不得不说,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国资委对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出售尽管做了许多工作,发了许多文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这些工作、这些措施,顶多只能和2003年4月20日前的政府防治非典的不合格的工作相比。我们不必要否定政府的这些工作,但我们又必须指出,和国企出售的重要性相比,和公众对国企出售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又太少,不合格。国企出售对中国社会、中国经济甚至中国历史的影响显然比2002-2003年流行的非典更严重得多,但和2003年4月20日以后的防治非典措施相比,国务院迄今对国企出售没有颁布任何条例和规则;国资委今年1月发表的《暂行办法》和9月发出的《通知》也远远不及卫生部措施的级别。因此,政府在国企出售工作上的规范没有建立,政府权威没有建立,政府的工作到现在仍然没有合格。中央政府不合格,地方政府无所适从,不知道全国性的基本工作规范应当如何定,国企出售的无名、无法、无序现象自然无法改变,公众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也自然无法改变,甚至还会强化。

  但是,和抗击非典情况不同的是,政府为了重建权威,树立国企出售的规范,除了采取若干紧急的政府措施外,需要立即准备《国有企业出售法》(或类似名称)的立法草案,以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立法。这是因为,政府措施包括国务院的措施(更不用说国资委的措施了)必须以有关法律为基础。而我们恰恰缺少有关国有企业出售的法律。不论中国今后如何变化,中国总会存在国有企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总会存在国有企业出售的问题以及对它的法律规范。因此,《国有企业出售法》的立法本身和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没有直接关系,在后面那些问题没有搞清之前,《国有企业出售法》完全能够立法。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出售国有企业,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感觉将会越来越严重,政府现在应当做的是迅速向社会公开表态,说明国企出售的状况,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保证国有企业出售的规范性。刚刚闭幕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的口号。政府如果能够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迅速推动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会得到肯定,中国的国企改革也才能够顺利进行。

  2004年9月20日

严剑峰: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春季学期博士论文讨论班

 

第六次讨论会

 

题目: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报告人:  严剑峰

02春财政学专业博士生

主持人:胡景北  教授

地点:中山北一路校区第三教学楼206教室

时间:2004年5月27日(星期四)18:30分

 

报告提纲: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章、        导论:兵役制度及理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世界局势的变化、新军事革命、市场化改革造成的人们价值取向的改变以及选择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兵役制度简介及其发展过程。

第三节、        现有的研究成果文献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军事人力需求与供给;

第一节、        军事人力需求:

纯军事的考虑、

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公共选择的结果

第二节、        军事人力供给

                      个人服役决策

                      影响个人服役决策的因素、军人的福利待遇

                      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推导

        第三节、军事人力供求均衡:两种兵役制度实现军事人力供求均衡的方法与效率。

第三章、        兵役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一节、        兵役制度的成本分析:

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安置成本以及其他社会成本

第二节、        兵役制度的收益分析:

作战效率——兵员的素质、士气等

国家军事人力的动员能力——自愿兵役制能否满足在战争时国家对于军事人力的需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于社会人力资本积累的作用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的选择:“仁慈的暴君”的选择——既定国防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也或是现有成本约束下的绩效最大化。

第四章、        兵役制度的宏观效应

第一节、        兵役制度对于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第二节、        军人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吗?

第五章、        兵役制度的选择:

第一节、        制度选择与变迁的基本理论:1、公共选择;2、博弈论;3、制度变迁的理论

第二节、        影响兵役制度选择和变迁的因素:1军事技术;2、战争与和平;3、税收的效率;4、国家人口统计学特征;5。爱国主义与价值观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人们选择行为的影响:1、两种不同的兵役制度对军队规模的影响;2、兵役制度对战争的作用;3、兵役制度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财政幻觉)。

   第六章、古今中外兵役制度案例分析

第七章 、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及其改革

第一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简介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

第三节、        改革:

(一)、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1)、人口统计学分析:年度征兵人数/适龄青年总数;

      (2)、财政承受能力分析:

      (3)、军事的可行性:我国军队的现状是大部分已经是自愿兵了,特别是骨干分子、干部等大部分是自愿兵,这样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不会对我国现有的军队战斗力产生大的影响。

(4)、预备役问题:关键是后备役的储备和建立问题。在国家面临巨大危机时,我们可以赋予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恢复征兵制的权力。

  (二)、改革的内容:

第四节、        相关问题:

(1)、薪金结构的改革——其目标是使薪金结构与军阶级别严格区分开来,军阶级别仅仅与组织结构、决策层次相联系,当然较高的军阶级别要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应享受较高的待遇是应该的。但是军阶级别不是决定薪金结构的唯一因素,薪金结构还应该与岗位结构、技能、职位、年限、稀缺性、绩效等相匹配,以提高有技能的高素质军人的入伍率和保持率;

(2)、生活福利设施的改善;

(3)、退伍安置制度、养老等制度的改革。

(4)、要更好地协调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军用和民事部门之间的使用;

(5)、降低对入伍人员身体条件标准的要求

(6)、增进预备役的能力,使预备役成为保存军事技能的场所,并协调预备役组织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

(7)、修改军事法规条例,减少对军人的不必要的限制。

第五节、        实施步骤:毕竟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有一个条件逐步积累和完善的过程。可以采取分三步走的办法。

胡景北: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6年5月19日

 

 

 


 

 

目 录

 

一、        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二、        城乡矛盾

三、        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四、        城乡矛盾的原因

五、        现有经济学理论的不足

六、        发展经济学的任务


一、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系可能有许多方式从贫困走向富裕

农业社会:  新的作物:如马铃薯、烟草等

新的土地:闯关东

人口减少:湖广填四川

     

只有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可能性。

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技术条件,同时又改变了人类存在的自然面貌和社会面貌。

自然面貌方面最显著的便是城市的崛起,

社会面貌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集中。

 

造成这两者的共同原因,是工业的工厂化生产。

 

城市的高生产率和高的生活水平,就与农业社会形成鲜明对比。

乡村成了贫困的代名词,城市成了富裕的代名词,

从贫困到富裕,对个人来说,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问题,

对国家来说,同样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过程。

贫困到富裕可以视为城市化的过程。

      我的观察视角:移民过程――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二、    城乡矛盾

有了城市,就有了城乡关系和城乡矛盾。

在农业社会,社会阶级可以是

自耕农 国家贵族阶级

佃农 地主

农奴 封建庄园主

      等等。

      有了工业,便出现

      工人阶级  资产阶级

      后两个阶级又组成常说的市民

      假定不考虑国家统治阶级,则有自耕农、工人、资本家三大阶级。

      资本家与工人: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资本家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新增工人靠农民,但希望农民工资要价低、农产品价格低;

农民移民靠资本家投资,希望工资高、农产品价格高)

 

工人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都希望在面对资本家时工资高

但双方争夺就业

工人希望农产品价格低,农民希望高)

      城乡矛盾是三大阶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矛盾,具体表现农民试图成为市民,市民阻止农民成为市民

     

      农民要求通过市民化实现富裕,但市民在追求自身富裕的同时却阻止农民的市民化。

      这就是城乡矛盾的实质。

      这也就是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为什么主要矛盾:

农民是人口的大多数。农民富裕是国家富裕的必要条件。

农民富裕的必要条件是大多数农民转变为市民;

但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却延缓了市民自身富裕的进程,因此市民将阻止农民转变为市民,从而造就了城乡矛盾或者农民和市民的矛盾。

 

市民又可以分为两个阶级:资产阶级(雇主和经理阶级)和工人阶级。市民的主体是工人阶级

所以,农民和市民的矛盾又特别地表现为农民和工人两大阶级的矛盾。

 

      一位印度经济学家的观点

      注意:城乡矛盾不是自然或者技术矛盾,而是社会矛盾


 

三、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矛盾,城市不发展

 

      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一体化

 

      欧美早期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这三大阶级的关系,在早期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城乡矛盾。

      这里的主要原因,一是早期的欧洲农民不愿意去工业,因为那时工业比农业更苦,而且更没有保障,二是早期的城市不发展,电、自来水都还没有,城市生活没有明显地比乡村好,三是宗教、风俗对农村、农民和传统的强调。

      所以,西方国家的城市化是逐步的。另一方面,城市对农民始终是开放的,没有城市人和农村人的特权区别

 

      前苏联、东欧集权经济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由于战争等因素,那里没有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特别严重问题,农民转移顺利,城乡之间居民没有身份区别,城乡矛盾不大。

     

 

 

四、城乡矛盾的原因

 

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矛盾,中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矛盾。为什么?

韩强:国有企业改制的抉择、运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有企业改制的抉择、运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韩 强

 

 

 


      
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特别是这次郎咸平引起的国有资产改革大讨论,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推向高潮。我的观点是,国企改革,或者说制度的改革,不能仅限于所谓的“产权”改革,应该包括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产权改革不等于简单地化公为私
      
就“产权”改革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把公有制变成私有制就叫产权改革,还可以理解为:把单一的所有制改变为多元的所有制——股份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可以占主导地位,其它股份为公众股,也可以让其它股份参加,例如民营股份。其实,在欧洲,国有控股公司很多,例如德国的大众公司、法国的雷诺公司。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改制并不等于把国有资产全卖掉。因为公有制是多样性的,有单一的公有制,还有劳动者集体所有制,还可以有国有控股公司,同样私有制也是多样性的,有单一的私有制,还有合伙人的集体所有制,还可以有民营控股公司。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所有制,都必须在所有权上明确。特别是集体所有制和公司制,必须明确每个参与者所占有的产权,这是不能含糊的,否则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纷争。现在不仅一些改制后的公司发生产权纠纷,甚至连家族企业中也发生纷争。因此,作为参与者必须以法律文书的方法明确产权,才能避免纷争。
      
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把国企卖掉,或者是MBO,让管理者收购,就能提高企业效率,他们认为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肯定能管好。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世界中不仅国企、而且相当多的民企经营不善也会倒闭。所以,不能把产权与管理方法混为一谈。还有的经济学家引用科斯理论宣传“产权明确”就是私有化,只有私有化才能节约交易成本。这是一个误解。
      
其实,就是按照科斯的产权交易,也没有严格规定进行交易者,必须是产权的所有者,双方可以是使用者或代理人,但必须是全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就是说,你可以是公产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私产的代理人,但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能完成交易的全过程。但是,张五常把“私产”推到了极端。最典型的例子是他要推翻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结果,他好像是在讲故事,因为流动的鱼是混合的,无法界定出哪一部分三文鱼是谁的。
      
那么,科思理论是怎么说的呢?
      
科斯在诺贝尔经学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作出这样的概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当事人各方之间(平等自由)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请注意最关键的一句:“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也就是无论是公产还是私产都可以交易,“与初始配置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初始的所有者,只是授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可进行交易。这里最重要的是具有法律性的“授权”。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中举了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讲得就更清楚了。他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之间没有任何栅栏,因此,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或者养牛者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每年要花费若干美元的成本;但如果存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平等自由)的谈判的市场交易,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或者是由谁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都会采用一种使双方都接受的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合算”的方法——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这里,很清楚,农夫自己正式租地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这个使用权也可以交易。也可以是养牛者直接找土地的所有者进行交易,那所有者就要向农夫收回使用权,但是这种收回也要交易,因为你是提前解约,要承担农夫的损失才公平,这样就成了三方谈判。

      所以,我说,产权的交易不仅是所有者,交易者可以是使用者或代理人,但必须是全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就是说,你可以是公产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私产的代理人,但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能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现在,我们向农民征地要给补偿金,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农民的承包实际上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补偿呢?因为合同有法律效力,人家承包20年,你现存要改变合约,当然要给补偿金,所以不要以为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就可以随意征用,因为你已经把使用权划分给家农民了,国家要有信用,现在要收回来,就应该补偿。
  
   
现在,我们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是未经所有者授权的交易,特别是MBO,企业的管理层只是经营者,他们被授予的只是经营权,并没有产权的交易权,所以曲线MBO是不合法的。


   
(二)所有者缺位问题
      
郎咸平说:“我觉得最荒谬的事情,就是现在谈产权改革的时候,动辄就强调要民营化,又例如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等说法,实际上都不是很准确的。中国国有企业的问题是经理层不够专业,做得不够好,并非完全是国有控股的问题。很多国家都会有很多的控股企业,这也是企业存在的一种形式。(《郎咸平探求民企“原罪“出路》《南风窗》2003年8月7日)
      
这里,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借口“所有者缺位”就搞私有化,因为在“缺位”的情况下,搞所谓的“民营化”、“私有化”,只会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受到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内地经济学家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但是法律没有细化,在操作层面上,民众没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同时,企业要有管理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管理企业。
      
郎咸平一直强调,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公有权,所以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许是他不熟悉内地的情况,所谓“五龙治水”分散化的行政管理,这种操作方法,实际上形成了“所有者缺位”。所以,我认为关键问题是让所有者“复位”,怎样“复位”呢?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具体形式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监督机构。
      2002年12月23日《中国经济时报》有一篇《国资委应放在政府还是人大?》
的文章,记者刘建锋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
      
还介绍了英国、德国的经验,还包括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这些经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发挥议会的作用。从法理上说,既然公有资产是全民的,议会当然要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全体所有者的地位。
      
如果我们看一看某些经济学家提倡的MBO,一味强调企业管理者的贡献,根本就没有把真正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放在眼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支持郎咸平、左大培要求停止MBO的观点。因为凡是MBO,或多或少总是暗箱操作。有人说公开操作就可以避免缺陷了,却忘记了一个问题:全透明的公开操作,MBO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公开操作,就会有人出比管理者更高的价格,当然是谁出的钱多,就卖给谁,管理者的特权也就消失了,MBO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人突破不了洋教条,想改良MBO,却忘记了公开透明的操作,MBO的特权就消失了。
      
这里,我还要说的,民营企业也会出现“所有者缺位”,也许有人会感到吃惊,民营企业是老板自己的,怎么会“缺位”?实际情况是:企业做大了,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举一个例子:
      
《科学投资》《中国民企死亡全书》,就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李忠文也是一个渔民的儿子,19岁时被人推荐到天津当学徒,学习做鞋。1994年,羽翼渐丰的李忠文辞了原来的老板,借了4000块钱,和哥哥两人开始在天津打江山。李忠文很有生意头脑,在他做生意的第一年,他那个由老式澡堂子改建的只有420平方米的鞋店就为他带来了400多万元的收入。到1996年,李忠文和哥哥在天津已经拥有4家鞋店,每家单店面积都在四五百平方米,生意都不错。从1997年起到2000年,短短的4年时间里,“百信鞋业”在全国40多个城市开了80家连锁店,旗下拥有了2.8万名员工,总资产达到30多亿元。这时候的李忠文已经不仅仅是个亿万富翁,而且成为社会名流,被人誉为“中国鞋王”。他宣称,到2002年,“百信鞋业”要在全国开100家连锁店,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

    就在李忠文宣称他的“百信鞋业”要在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的时候,灾难开始了。李忠文开鞋店,采取的是家电经销的那一套模式,即由厂家先垫货,待一段时间之后,再由商家给厂家结款。这种运作模式,可以很好地缓解商家资金紧张的局面,但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危险。随着李忠文的信心爆棚,短时间内一下开出几十家店,而且单店面积越来越大,最大的超过1万平米。这些店铺占压了大量的资金,这使“百信”的资金始终处于极度紧缺的状态。这导致了两个后果,第一,替李忠文打理在全国各地几十家店铺的大多是他的亲戚朋友。这些亲戚朋友乘其一时分身乏术,开始公然地、大规模地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使企业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第二,劣质商品开始大量涌入“百信”,百信”销售额急剧下降,使本已紧张的资金链进一步绷紧。

叶林祥: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叶 林 祥

 

引言

 

以中国1978年的农业改革为起点,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构成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的世界经济史的重要现象。转型经济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国外研究转型经济的专家甚至认为,转型过程同时也就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没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变革,那就不成其为转型,至多成为改革(科勒德克,2000)。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经济改革能否进行下去并完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问题。为了建立一个市场经济,前苏联、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之初就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与前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在保持国有部门的同时,从放松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开始的,与此同时也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是,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因此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稳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几乎从没有把私有化作为一种改革措施进行认真讨论。1992年之前,官方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但是,事实上,一旦非国有经济成长起来之后,尤其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重点是以1992年以后以产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非国有化进程进行描述。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集体化农业经济效率的低下,是一件不争的事实(周其仁,1995)。根据Wen(1989)的计算,整个1983年以前绝大多数年份里的农业集体化生产率明显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为了改变农业效率的低下和人民生活极度贫困的局面,政府从解除对微观经营单位的管制入手,在农村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赋予农户经营自主权和物质激励,以提高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结果,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业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可喜的结果,那就是,中国农民手中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剩余,加之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都为非国有企业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的基础。与此同时,受到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启发,中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非国有经济一定程度的进入轻工业、消费品制造业。此后,以不同所有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国内学者们对国企各项改革的发起时间和阶段划分说法不一,但大都认为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阶段:(1)1978年-1982年,简单的放权让利阶段;(2)1983年-1986年,实行“利改税”和增强企业活力阶段;(3)1987年-1992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4)1992-1995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5)1996年至今的全面民营化阶段。其中,以1992年为分界线,可以将这五个阶段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时期和国有产权民营化的时期。

 

一、放权让利阶段(1978.12-1983)

从1978年12月到1983的改革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主要目的是,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权限上,将部分经营管理自主权交给企业;在分配关系上,国家向企业让出部分利润,以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目的。放权让利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责任制试点。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年10月,四川省对重庆钢铁公司、宁江机床厂等6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拉开了中国国企改革的序幕;在此基础上,四川省还制订了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的14条政策措施。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这一精神,国家企业在管理上开始减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三地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推广四川省的经验;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将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扩权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国有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中层干部任用等方面拥有部分权利等。到1980年6月,试点扩大到660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的16%,占工业总产值的60%,占实现利润的70%。

扩大企业自主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使企业具有了盈利意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生产增长主要还是靠投入增加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980年前后的我国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率的明显提高。

(二)经济责任制试点

1981年11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济责任制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利润包干,超计划包干,亏损包干等。这种方式规定,企业在完成包干任务后,超收的利润可以留在企业,企业可用流程利润建立生产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因此,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形式。到1981年底,全国约80%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实行了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使当年财政收入状况迅速好转,完成财政计划收入的102.8%。

以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在短期内刺激了企业盈利的动力,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自我约束问题,也造成企业为留成比例讨价还价和盲目扩大职工收入分配的倾向,由此引发了社会消费基金的膨胀,引起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上涨。

但是放权让利改革,由于资源配置机制、宏观政策环境改革不配套 $ 特别是,由于不存在竞争性市场,从而没有单一、充分地反映企业经营的信息指标 $ 一旦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就有动机和可能侵占国家应得的利润。于是,放权让利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有悖于国家改革的初衷。国家的改革目标是,在给予企业自主权和独立利益的同时,能够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财政收入,但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却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

二、利改税(1983.2-1987)

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界限,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与税收挂钩,企业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机制,明确政企关系和企业的地位,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税收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改变企业在利润上交方面讨价还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国家的收入来源,又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利改税”的具体实施分为两步走。

(一) 税利并存阶段

1983年6月1日起,将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来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按实现利润的55%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仍有较多余利的企业,可与主管部门继续进行利润分成。而国有小型企业则按超额累进税办法向国家纳税。

(二)从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1984年9月,针对第一步利改税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又在国有企业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征收利润调节税;对国有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二步“利改税”奖励税并存阶段的上缴利润也变为上缴税收,实现完全以税代利的改革。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企业与政府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从1985年起,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拨改贷”,即国有资产投资由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为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在投资以及资金使用上树立经济核算意识,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将企业所需的投资国家财政计划内的无偿预算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贷款。

“利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公平和稳定的税收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从而准确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改税在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各自利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国有企业利润的大部分要无条件上交给国家,加上调节税率的随意性,往往形成“鞭打快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盈利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加剧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税负的不平等。到了1986年,伴随着宏观紧缩,全国出现大面积的企业利税和财政收入严重滑坡。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1992.6)

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改进了微观层次的企业激励,但是,放权让利过程中一再出现所谓“权力截留”现象,即中央政府规定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所掌握。与不断扩大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表面上自主权始终不充分。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的改革逻辑具有不可逆转的特征。而另一方面,伴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进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微观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计划机制仍广泛发挥作用,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扭曲,价格“双轨制”广泛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不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于是国家就无法准确评价国有企业的实际绩效,进而国家从放权让利改革中所得的份额日渐下降。为了在进一步改进对企业激励的同时,保证国家权益不被过分侵蚀,承包经营责任制取代了简单的放权让利。应当说,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宏观市场环境发育不全条件下推进改革的一个“次优选择”。在1987-1992年间,承包经营责任制构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承包经营责任制又有多种形式,主要形式是两保一挂承包制。具体内容是,一保上缴税利,二保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从本质上讲,企业承包制是第一轮“放权让利”改革的延续和发展,并以一种经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赋予经营这充分的自主权。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有78%实行了承包制。1988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推广完善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解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承包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底,全国预算内工商企业的承包面超过90%,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95%。

承包制的推行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承包制要真正达到政府的政策意图,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承包制合同的确定是企业与主管部门的“一对一”的谈判。这种“一对一”的谈判中,国有企业拥有优势信息,这必然导致企业在与国家的讨价还价中,争取有利于企业的条件。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承包期内的短期行为,二是负盈不负亏。承包制决定了经营者的收益只与其承包期内的企业绩效相关,这样,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完成上缴任务,往往采用拼设备的办法,掠夺性地利用资源。实际承包合同的兑现时也往往是负盈不负亏。

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改革之后,尽管微观激励机制的改进刺激了生产效率,但由于没有同时建立起来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同时给企业经理人员侵蚀应属国家的利润和税收创造了条件。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能分享到由微观激励改进带来利益的应有份额。

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尝试产权变革,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民营化进程开始启动。1993年底,官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肯定,产权不明晰是国有企业效益差的重要原因,并决定,大型和中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试行公司制将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状况;对小型国有企业,一部分可采取承包或租赁方式;一部分可以通过股份的形式转变为合伙制(partnership system),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1]。到1995年底,上述决定被归纳为“抓大放小”。从1992年至今,根据产权变革的程度,可以将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

四、转机建制阶段(1992-1995.10)

以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同年秋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 $ 我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7月 $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 制定了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具体措施。14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进出口权、拒绝摊派权等。《条例》要求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规定了企业的14项自主权;要求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国企改革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大多数观点认为其与现代公司制度是含义相同的。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现有的企业形式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吴敬琏等,1993,第173页)。紧随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3年2月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中界定了三种类型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那个时候起直到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思路。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的主题。为此进行的股份制试点,由于强调不能改变国有的控股地位,因此被看作局部民营化的表现。

这一时期对国有产权变革的初步尝试,并未实质性地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特征:国有或国有控股,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借助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企的委托代理难题,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如下:为了扭转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低效率局面,在坚持国家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以激励企业改善经营效率,使其逐步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此,先后试行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不同阶段的改革措施。这种种办法可以统称为“performance contracts”[2]。

在这期间,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企进行了民营化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试验,小规模民营化还创造出经营者购买和股份合作制形式。但是,这些民营化实体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冗员及社会义务所困,民营化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实质性效果。1995年,72%这类改制公司业绩亏损。伴随着经营权逐步向企业的转移,不仅没有实现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构成激励的初衷,反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3]。1996年,整个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出现了首次净亏损的严峻形式。

 

五、全面非国有化阶段(1996- )

(一)政策背景

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1996年11月的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力争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的“脱贫解困”;在肯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三改一加强”、“抓大放小”等的同时,强调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据此提出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实施抓大放小策略、有进有退,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十五大的决定成为此后推进国企改革的思想指南。1999年以后,国企民营化开始全面铺开;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求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由此,国企产权改革开始出现大的突破,而国有经济(股)“减持”、国企改制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成为国企事实上全面民营化的隐讳说法。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除了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外,还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纲要》指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非国有化,无疑是正确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资本密集度低,战略性和社会性政策负担负担小,而且,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而言,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督相对容易一些。

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总体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资本不仅大量分散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也大量分散于众多的中小企业。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国有经济自身的效率,也使国有经济难以真正发挥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引导和带动作用。因此,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有经济结构性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国有经济覆盖的面过宽,而且职能错位。长期以来国有经济不仅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通讯、国防等领域,而且国有资产仍然还大量分布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在一般制造业、采掘业、商务和服务业无处不有,无所不包,目前分布于一般经营性行业的资产占全部国有工商企业总资产的49.5%。与此同时在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基础教育等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投入不足,与国有资本功能相扭曲的这种资源配制,一方面造成国有资本无畏和民营企业竞争,争夺市场、争夺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国有经济布局分散,在必须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不能集中力量,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经济增长潜力的发挥。

(二)国有企业的数量过多,资本集中度很低。尽管国有企业总数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约30.5万户减少到2001年的17.4万户,这个减少了不少。但是国有企业的数量仍然过多。由于国有经济摊子铺的过大,国家财力无法支撑,实行拨改贷之后,出现很多没有国有资本金的国有企业。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等等问题。例如全国16.4万户国有中小企业尽管他们占用了5.7万亿大量的资产,但是平均到每户企业的总资产只有3400万,而净资产也不过就是1000万元左右,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要求。而且面对数量庞大,行业庞杂的国有企业群,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幅度过宽,鞭长莫及,顾此失彼,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也非常困难。

(三)国有企业总体竞争力较低,国有资本低效运行,这已经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国有经济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社会资源中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较大的比重,而且运行效率比较低,根据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2001年全部国有工业资产利润率是2.9%,比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低了两个百分点。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前边讲的是全部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是2.9%,因为包括一部分垄断性或者是垄断性行业的企业,那部分相对利润率要高一点,如果就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来看,它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亏损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中,占了43%。由于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的效率持续不佳。例如职工下岗问题,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

(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结构重组和经营机制转换十分困难。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改制,仍然是按照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有一些大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进行了改制,但是不少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一股独大,在市场上不能流通的股份制公司。再加上每个企业都有不同地方和部门例如关系的背景和障碍,这些企业的资产基本不具备流动性。例如在一些竞争性行业,这个竞争已经达到了你死我也死的程度,但是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仍然难以进行,企业要进入某一个行业,几乎就要从零开始重复投资,最近大家已经比较关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企业要退出某一个市场,难而又难,几乎是不可能,从而使国有企业的问题长期积累和沉淀,靠单个企业的努力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在现有结构下,要把每户国有企业都搞好,都搞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寄托于现有结构下的无限投入,结果就是事倍功半,关键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清思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做到有进有退。只有在调整存量结构的基础上,改善增量配置,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重要载体,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引入新的投资。多年来国家已经痛改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恶果,多次提出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但是实际收效并不理想。一方面地方和企业从近期利益出发,难以看到结构性问题的严重性,缺乏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的动力。另一方面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政策体制和利益格局的制约。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大规模的产业调整、企业重组的压力增加,近几年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债转股等实践,为进一步重组也提供了一些基本手段。

十六大还确认,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从中央的角度来看,应该说结构调整已经非常紧迫。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中央、省地市正在设立出资人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决策在落实产权责任方面实际上解决了两大问题。1,就是落实了各级政府之间的产权责任,也就是从1992年我们在转机条例里所讲的,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到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讲到产权的问题讲到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到了十六大就进一步发展为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省地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这样呢就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责任关系划清了。2,出资人机构要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从制度上改变政府职能分兵把口行使权利,五龙治水的状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资委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有了负责任的产权主体,在这个负责任的产权主体的支持和监督下,推进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重组,将会带来新的面貌。

屈宏斌(2003)指出,据“十六大”传出的信号,中国将在未来3-5年内将大部分国有企业转型为非国有企业,包括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各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相当大的自主性,而中央政府将主要致力于制定规则并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这种国有企业管理权的下放将会启动未来数年间的私有化进程。在未来3年间,中国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加速出售进程将会改变中国的微观经济结构:和新生的民营部门一道,中国的民营经济将会占据中国经济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依旧控制少数几个行业)[4]。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年之前,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还是探索,1997年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这已经是很肯定的了。到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又提出,除极少数必须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都要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这就变得很积极了。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十年里边一步步在发生着变化。

如果说十四届三中全会是在解决计划和市场的问题上解决了根本问题的话。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可以说在所有制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消除了改革和发展当中的重大体制性的障碍。在这个文件当中有两大创新,第一方面就是关于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第二方面就是关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地位。文件提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这个定位就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了音。十六届三中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建议明确提出来要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两点可以说为我们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安大家的心,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应该说对一个企业是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全面民营化的实践

早在90年代中期,政府就已经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国企经理人持大股,允许国企拍卖、与私营公司合并或被其接管,并实施破产法(到1996年共有3400家国有企业破产退出)等各种途径谋求搞活国有企业,但此时一般尚不允许直接出售大中型国企。1997年十五大召开后,中央政府加大了产权改革的力度,国有资产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资本市场才大规模地展开,开始了所谓全面(fully)民营化。通常的做法是,某国企拿出较好的资产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在资本市场发行新股,结果一时间出现了大量新股上市,然而,国家或政府依然是第一大股东。由于全面民营化可能造成大量裁员和失业等不良政治后果,因此,在尚没有建立起全面的社会化服务、退休一揽子计划、失业保险和培训计划之前,全面民营化的步伐依然较慢,主要通过中间道路的机制而非全面民营化来改善大中企业的效率和利润。

1999年以后,全面民营化进程明显加快。主要推动者和操作者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破产、兼并、剥离、整体出售、嫁接改造、租赁、改组改制等多种手段。在改制过程中不仅要实现产权的变动,同时要实现原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然而,全国上下一时间仿佛开展一场运动,从县级企业到国家级企业都被纳入民营化对象中,声势浩大。然而,关于民营化的条件以及操作规范等问题,至今却一直没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法律出台。法律滞后导致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令人关注和思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安置、国有资产变现、资产公平定价、改制的配套政策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一些对抗情绪和行为,也使得一部分人对民营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三)资本市场的作用

1、资本市场的萌生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1978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及以后推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都属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范畴,只不过没有触及企业的所有权关系而已。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深入到企业的所有权层面,主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早在80年代初期,已有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开始了股份制的尝试。1984~

姚洋: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姚 洋

 

朗咸平点名“揭发”三家知名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而引发了关于国企改革的新一轮大讨论。朗教授的“揭发”是否正确,作为对这三个企业毫无了解的局外人,我不敢妄加评论(报纸、网络对此有激烈的争论),只是想说,郎教授的“揭发”已经涉及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媒体上吵得如此纷纷扬扬的事件,检察机关早该介入调查了。可惜,中国是一个法治极端不健全的国家,游戏规则不是法律确立的,而是游戏玩家们创立的;其结果自然是,规则成为有权势者自家的家法。股市上庄家的操纵不是特例,而是每个股民每天必须面对的事实。关联交易和资金转移在其他国家是明令禁止的,而在中国,借壳上市成为许多人股市淘金的捷径。如果上市是为企业筹集资金,借壳无可指摘(谁让我们除上海、深圳两大股市之外再没有像样的资本市场,而我们的上市政策又对民企还有诸多限制呢!);然而,看多了像蓝田这样的皮包公司的伎俩,我们不能不对股市上的概念股打上几个问号。中国至今尚无一部管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因此那些左手倒右手的交易才能大行其道。如果左手握的是国营企业,右手握的是自家的私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自然不可避免。因此,朗教授的“揭发”可能是对的。但是,对错应由法院来裁定。顾雏军已经在香港起诉朗咸平诽谤,香港法庭的裁定也许会为我们判断对错提供一些线索。

经济学界起初对朗咸平反应冷淡的原因有二。其一,他所提出的问题早已讨论过。关于国有资产流失,1998年产权改革大面积展开的时候,就有过一次类似的讨论。也许是因为当时网络不发达的原因,那次讨论只局限于知识分子中间,并没有引起大众和媒体的反响;而且,在中央领导的干预下,它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其二,郎教授由他所认定的三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推导出国企改制的大方向错了,改制应该停止的结论。按照他的说法,国企的表现并不比私企差,国家所有没有错,只要有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国企完全可以和私企表现一样好,甚至更好。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朗教授大概是不熟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朗教授所开出的药方,我们在二十年前就开始尝试了。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承包制、年薪制,我们都试过。但是,九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改制浪潮本身就证明,这些办法都不起作用,改变所有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关于国有企业是否有效的理论问题,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早在一九九六年就有过激烈的讨论,林毅夫和张维迎二位教授各持一词,至今也没有结论。但是,借用一句老话,“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中国过去十五年的改革实践早已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点上,我很赞同周其仁教授的观点,当我们讨论国企改革的时候,必须要把国企放在中国的现实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来考察。在这个环境中,国企领导永远是国家干部,国企永远没有最后的负责者,因此我们的国企不可能像雷诺那样进行管理。在中国的法治环境和政治环境下,国企的两权分离要么造成国企经理的恣意妄为,要么让他们成为政府的婢女。两权合一的“原始”经营模式,也许是最适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模式。对于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国营企业而言,它更是一个不超越的阶段。

       朗教授是有相当学术成就的经济学家,声称当今国内只有他才用数据说话,而别人都是拍脑袋说话,而产权改革就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对于那些亲身经历中国改革的人来说,这自然是极大的冒犯。然而,朗教授自己的数据是否就可靠呢?《国企经营绩效的分析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立》是他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篇比较学术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举了三个例子来说明国企的表现不输给私企。第一个例子是大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和香港的私人企业之间的比较。他的数据表明,大陆公司的平均表现比香港公司好。但是,正像他自己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港上市的大陆公司表现好,可能是仅仅是因为它们具有垄断地位。第二个例子是2002年底沪深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郎咸平将这些企业按国有股的比例分成由低到高的五组,发现这五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数随着国有股比例的提高而呈现一个U型关系,即国有股比例较低和较高的企业的业绩好于国有股比例中等的企业的业绩。但是,这个U型关系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得到的;对计量经济学略知一二的人都清楚,仅仅比较平均数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郎咸平的第三个例子引用了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田利辉博士的研究。他这样转述田利辉的研究结果:“当国有股股权比例为0时,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2.6元的市场价值。当国有股权的比例从0开始增加后,市场价值随即下降。国有股股权比例到4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2元的最低的市场价值。但是,当国有股股权的比例超过40%以后,价值随即上升。国有股股权比例增加到8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55元的市场价值。”由此,他认为田利辉的研究支持了他的U型关系结论。同时,他认为:“这个研究也表明了国企的经营绩效仍然可以提高接近民企的水平,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然而,他没有强调的,一个企业的国有股比例再高,它的绩效也赶不上完全私有的企业。而且,这个结果和第二个例子中的结果之间是有矛盾的。在那里,郎咸平发现,国有股比例最低的一组的平均利润率是2.26%,大大低于最高一组的5.05%。田利辉的结果是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的,我们因此更有理由怀疑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平均数比较的可靠性。

我本人在2002年参与主持了一项12个城市近700家国营企业的改制调查,被调查企业既包括一、二百人的小企业,也包括近万人的大企业,调查数据涵盖1995至2001的7年时间。我们的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当一个企业中的私人股份超过了一定比例时,改制对企业效率的提高具有正面效果。具体来讲,当私人股份介于零和50%之间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2.70个百分点;当私人股份高于50%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1.24个百分点。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资本利润率在各年的平均值在零和-1%之间,而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在-1.46% 和5.05%之间,因此,上面的差距是很显著的(上面的结果显示,私人控股企业的业绩比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低。这可能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全控制所有其他因素。比如,国有控股企业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它们的技术水平较高等)。此外,我们还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在改制当年比纯国有企业解聘较多的职工,但随后它们解聘的速度低于纯国有企业(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在岗职工比例都在下降);并且,它们的工资增长率高于纯国有企业。这说明,至少就长期而言,改制是一个双赢举措:它一方面减缓了失业压力,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在岗职工的工资。

       那么,大面积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朗咸平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意识到,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已经存在相当严重的资产流失。国企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只不过是露出水面之冰山一角而已,更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国企高管的腐败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许较低,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其二是国企高管的资产转移,通过和子女和亲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其三是国企因经营不善所导致的银行坏帐。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万亿坏帐中,绝大部分是国营企业欠下的。这是最大一项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全社会而言,前两项流失可能仅仅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资产没有灭失;而坏帐中的很大部分产生于无效投资。对于许多国企所投资的项目而言,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投资永远无望收回。有位美国大企业的经理对中国的国企看得很透,意识到它们比国外企业更愿意冒风险。有人听了这话还沾沾自喜,以为别人在夸自己;殊不知,我们的国企敢冒风险,实在是因为它们的贷款来得太容易,亏了之后又不会受到惩罚,而结果是,全国人民必须为它们最后买单。早在2000年,我就在《读书》上写过一篇文章,讨论改制先锋顺德的事情。顺德把改制叫做“止血工程”,因为不改制,国有资产就会像血一样从伤口处哗哗地流失掉。改革的实践者们比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们更清楚问题之所在。对很多地方来说,改制不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效率而有意为之,而是迫不得已的结果。

       那么,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呢?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在目前不规范的情况下,国企高管利用改制空手套白狼的动机还很强烈。由此,我们应该对MBO持有高度的警惕。这不是说管理层持股不对;相反,我赞成管理层不仅要持股,而且要持大股。问题是管理层的钱的来路以及谁来监督管理层的收购。我在成都采访过一位改制企业的年轻经理,问他是否愿意进行MBO。他说,如果他愿意,他立即可以赚几千万元。已经有投资者来鼓动他,愿意借钱给他搞MBO。尽管公司也有董事会,但实际上权力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他完全可以用借来的钱先收购公司的股份,然后又反过来做些手脚,让公司以高于其收购价的价格回购这些股份,转眼间他就可以赚个满钵。幸好他是一个出身工人家庭的好人,不愿意欺骗厂里的职工小股东们。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性善上,在制度建设还非常薄弱的情况下,MBO要慎行。在这方面,顺德为我们做出了榜样。顺德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经理要想买企业,必须自己掏腰包,交纳相当比例的现金。有了这样的要求,企业经理想空手套白狼的动机就会大大降低。

       然而,把国有资产流失的板子全打在国企高管的屁股上,却是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就我们调查所得到的情况来看,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在某些城市,企业可以以低于帐面价值60%的价格出售。资产打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想以资产换取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就业是一切问题之根本,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个敏感问题。谁都知道,隐蔽失业在国企中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我曾在西安一家大型国企的企管办工作过两年。在我去之前,这个办公室只有两人;我去之后,人数直线上升,到两年之后我离开时,已经达到七人。刚到这家工厂时,我还在装配车间里实习过半年。我们班组按编制总共有12个人,可平时能有一半人上班就不错了,生产却从来没有耽误过。改制本是国企瘦身的好机会,但地方政府总是设法要求企业多留人;哪怕下岗,也要以内退为主。这样一来,企业高管就拥有了很强的谈判能力。尽管各地都有明文规定的资产打折标准,但每个企业都会以情况特殊为由要求更高的折扣。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往往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改制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严重也与此有关。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企业资产和人员的信息,因此更可能答应多雇用工人,地方政府选择内部人就是理性的选择了。

       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起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的关系。可以想像,改制的最佳办法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以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资产的价值。目前以会计价值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帐面价值高的企业可能没有任何前途(如那些开工即亏损的企业),而帐面价值为负数的企业未必就不能卖一个好价钱,因为它们可能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公开招标出售可以发现那些识货的买主,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政府,这都是好事。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和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然而,在我们所调查的十二个城市中,只有重庆的南岸区计划照以上办法做,其他地方统统将人员安置和资产打折捆绑在一起。这是政府不愿意负担责任的结果。就多数地方政府而言,改制是甩掉国企这个沉重包袱的好机会。一位经贸委主任曾对我直言不讳地说:“改制就是要让工人别到政府大楼前‘上班’。”“上班”是对工人到政府门前静坐的戏称。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已经危及政府的威望。其实,何止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何尝又好多少?现在的情形是,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好于市级财政,依此类推,区、县、乡镇最惨,只好向企业和农民伸手,有些地方的税已经收到2007年了!中央现在控制着187家特大型企业,赢利占所有国有企业的2/3;各省、市纷纷效尤,赢利企业保留,亏损企业下放。某市一个区原来没有几家国有企业,市里一下子下放三十二家,都是亏损的待改制企业。要全部改完这些企业,需要1.2亿元;对于一个区而言,这是天文数字。

       回到郎咸平所引发的大讨论,我想说的是,义愤不能代替冷静的观察和思考;尤其重要的是,公共知识分子要做社会的大脑,而不是大众的喉舌。中国的现实是,大众所接受的关于公平的教育和他们在现实中的遭遇完全是矛盾的。我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是,我们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要求就应该是国家的行动。但是,现实却是,我们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这个日益分化的社会里,我们的要求也不一定转化为国家的行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造成人们的挫折感和对社会的愤怒。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是引导民众缓解挫折感,督促政府改进制度建设和再分配机制,而不是点燃民众的愤怒之火。民粹主义可以图得一时的痛快,但对国家和民族都是一剂慢性毒药。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号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为邹恒甫扼腕

“夜话”2007年第11期

 

2007年6月13日

 

为邹恒甫扼腕

    邹恒甫和张维迎都是国内著名经济学家。邹恒甫在国内办学,普及与提高国内的经济学教育水平,其功当有公论。张维迎在国内企业改革问题上观点鲜明,国企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无论成功与否、评价如何,就理论解释与政策建言而论,张维迎自有其地位。邹恒甫与张维迎又都供职于北京大学光华学院,那里的经济学、管理学教学改革曾得力于两人。我与邹恒甫对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有所不同,与张维迎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方式的看法差异很大,但我尊重这两位国内难以多得的学者。我也曾耳闻他们的矛盾。尤其邹恒甫口无遮挡,常评论国内经济学界名人包括张维迎,贬远多于褒。按国内惯例这是对被评者的大不敬,但由于他一扫国内官话评人必褒的庸俗风气,却也令大众耳目一新。

    然而,邹恒甫近日公开发表的致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的信,走得过远,不仅无助于驱逐庸俗风气,反会助长庸俗风气。邹恒甫信的起因,是作为光华学院院长的张维迎解除了邹在光华学院的职位。作为局外人,我不知道光华学院的教授聘任和解聘制度,不明了光华学院解聘邹恒甫是否合乎程序,不清楚邹恒甫是否在光华学院甚而北大内部提出了申诉。邹恒甫给周济部长的公开信,本来应当告诉部长从而也告诉我们这些情况,并特别说明自己的解职如何地不符合程序或者——如果符合现有程序的话——现有程序是如何地不合理不合法,以及自己的申辩请求在光华学院与北大如何地受到冷遇,以至于只好向教育部申诉。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里没有读到这样的内容!

    假如邹恒甫真的在光华学院受到了不符合程序或者符合程序但程序规则是“恶法”的冤屈,邹恒甫做的应当是申诉程序或申诉正义,通过自己的冤屈揭示出光华学院无程序或“恶法”的荒唐,从而要求建立程序与正当规则并依法治院,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平反自己的冤屈。在全世界,程序和正当规则的建立,最初几乎都是因为个别人的冤屈清楚地暴露了原有状态的黑暗面,才使新程序与规则的建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中国遣返规则的改变就是因为孙志刚因之而死,让公众无法继续忍受原有规则。当然,在从上到下层层专制的中国更多出现的是被冤屈者躲到一边默默地舔去自己伤口的血。可邹恒甫已经在美国生活了二十多年,他现在依然在美国有职位,因此第一他应当明白民主是怎么一回事,明白美国大学内部权力制衡与民主决策的机制;第二他应当有底气反抗他遭受的单位专制(如果光华学院也是单位专制的话);第三他应当清楚他反抗的方向是彻底消除单位专制,在光华学院建立新的管理制度,而不是仅仅为自己伸冤。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里也没有读到这样的字句!

    相反,我在邹恒甫信中读到的是张维迎人格的道义批评。我不了解张维迎的人格。但对我来说重要的是,平反“冤屈”,邹恒甫需要的不是道义诉求,而是民主与法治;是消除单位专制,而不是换一个好人来专制。张维迎是不是好人并不重要。比如,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希望自己担任院长,都有权力为自己的当选拉票。在中国,敢于表示自己要当院长、校长、省长、总理并为此拉票的人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了。现在,中共的政治局委员开始了差额选举,差额必然导致拉票。所以,我们实在不必把拉票视为坏人做的坏事。同样,我们也不应当注重某个“长”是否好人,我们应当注重的是某个“长”是否依法办事以及法律规则的质量。以好人自居的人,被大众认为是好人的人,所干的坏事常常超过坏人干的坏事。世界上最严重的坏事差不多都是在好人专制下干的,因为好人更容易丧失敬畏之感,公众也更认为无需用法治约束好人。邹恒甫在民主国家待了二十几年,明白中国和美国大学教授管理制度的“天壤之别”(邹恒甫信中用词),他也应当理解这种天壤之别的原因之一是美国人彻底抛弃了中国儒家的“好人专制”观念,应当明白制度建设是保护每一个人同时也是保护他本人的最有效方式。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中亦没有读到这样的意思!

    将近两年前,我就邹恒甫的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IAS)的变故写过一篇短文《邹恒甫应当说话》(www.hujingbei.net/shuangzhouiyehua/ Yehua2005No06.doc)。在那里,我曾经说:“历史其实就在我们面前展开。今天我们的所为就是明天后人评论的历史。如果邹恒甫不说话,那么,二十年后重新回顾,我相信后人不但为IAS的关闭扼腕,后人还会为邹恒甫的无作为扼腕。而且,二十年后,时过境迁,后人重视的将不是IAS,而是在这个事件中各个人的人格,尤其是好人的人格缺陷。邹恒甫读书极多,他应当认识到自己不该让历史遗憾。”可邹恒甫近日给周济部长的公开信,却令我现在便扼腕长叹,并为他写下这第二篇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