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 对若干误解的澄清

 

 

一、前言

 

    最近,郎咸平先生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在非国有化(即私有化)改制中重大弊病,提出了“新法治主义”,要求以法治手段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13日)。我赞同郎咸平这一观点。实际上,从我意识到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规模和弊病开始,我就提出了类似观点,要求国企出售的公开化。但是,我对郎咸平用“新自由主义”名称概括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的弊病,并把对这些弊病的批评理解成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却有不同看法。我同意郎咸平的这类批评,但我不同意他使用的名称,因为他所批评的根本不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而是有权有势者对权力的滥用。这类滥用,本来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最为深恶痛绝的。所以,郎咸平用自由主义指代拒绝规则和法治的权力滥用,应当是一种误解。由于他的误解广泛流传,由于其他对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误解和责难广泛流传,作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我有必要说明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澄清对自由主义的误解;有必要指出,那种不讲法治,主张“无论什么方式,实现‘国退民进’就行”的观点和做法,其实和自由主义完全无关;倡导类似观点和支持类似做法的学者不属于自由主义者,而属于“机会主义者”甚至“社会达尔文主义者”范围。

    在这篇文章里,我想解释的是

1.只有自由主义理念才能够指引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变革

2.法治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自由主义是实现法治的最有效形式

3.中国的自由主义针对当今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是市场化、私有化、法治化

4.中国的自由主义要求用法治规范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过程,反对巧取豪夺式的无名、无法、无序的私有化。

5.法治主义或者新法治主义只有在自由主义理念统率下才能够促进中国的长治久安。

 

 

二、中国需要理念

 

    我们先来看郎咸平批判的新自由主义观点是什么。他在题为《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中对新自由主义作了如下的简单表述:

    “… 国有企业、政府全面退出经济舞台。…自由经济、民营经济,更可以向美国靠拢的经济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小政府角色,应该提倡个人主义。”(引自郎咸平:《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载: 李健、王小卫编著,《出路》第60页)

    我们知道国际上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的简洁表述是“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如果把郎咸平说的民营经济理解成民营化,而中国的民营化含义即国际通行词汇私有化;小政府和个人主义则与民主化有密切联系,所以郎咸平对中国新自由主义的表述,和国际上公认的新自由主义概念基本一致,用他自己的话说,“还是比较客观的”。(出处同上)

    问题是,这样的新自由主义又有多少值得批判呢?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特别是在一个过去没有市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民主的国度内,难道不是应当大力提倡、呼吁的吗?当然,我注意到,和其他误解与责难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人不同,郎咸平多次表示过,他对新自由主义学派是尊敬的。确实,这样的新自由主义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但也正因为一个值得尊敬的主义或学派竟然受到了包括尊敬它的人的误解,这些误解便特别需要澄清。

    回顾过去的二十六年,中国在经济领域内走的大体上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指引的道路。正是这条道路,给中国带来二十多年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几乎所有人绝对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没有市场化、没有私有化、没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化,中国很难达到今天的经济水平,中国普通人对经济、社会问题的发言也不会象今天这么自由(尽管今天的自由程度还太低)。试想二十六年前,郎咸平能够在大陆自由发表言论吗?当他、当我们在享受二十多年来的变革成果时,我们不应当忘记,我们享受的正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成果。

    郎咸平认为对当今中国来说,重要的不是理念,而是数据,希望大家用数据说话。数据自然是重要的,尤其是官方和企业应当但没有公开的数据对于我们认识中国问题、对于股东认识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数据不能够否定理念。同时,数据的局限性在于,如果我们不提醒自己,数据容易使我们落入就事论事的技术性讨论。所以,数据需要用理念来高屋建瓴地加以把握。就此而言,理念甚至更为重要。理念给我们方向和信心。理念使我们即使在数据不能显示明确结论的时候,甚至在数据显示了明确否定的结论时依然不迷失方向、不丧失信心。比如,尽管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数据非常出色,但理念让当时世界许多人明白计划经济不可行,也迫使当时的政府用一切方法封锁和诋毁它。如果数据能够决定理念的优劣,中国政府那时便没有必要严密地封锁自由主义理念。历史尤其二十世纪的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如果没有理念,即使我们有数据,我们仍然没有方向和信心,我们只能在数据指示的范围内,走一步看一步,也就是采取投机的方式。而后者正是中国目前最严重的问题。

    我在其他文章中曾经说过,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无论邓小平执政还是江青、张春桥执政,无论采取市场经济指向的还是计划经济指向的政策,中国经济都会出现增长。当时的情形,稳定就会带来增长。无论谁在当时取得了政权,都会鼓励经济增长。邓小平的“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猫论”在当时当地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他恰好采取了市场经济指向的政策。假想邓小平采取的是计划经济指向的政策,他在当时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甚至也可能有后来的二十年增长,创造出前苏联在上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的经济奇迹。但从长期观点看,从理念的角度看,他那个计划经济的猫仍然是错误的,一时的鼠灾消除会带来更大的鼠灾。因此,判断一个长期经济政策,理念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的问题正在这里。邓小平采取了正确的改革政策,但他又从实用主义角度看待自己的政策,并把偶然成功的猫论视为一般原则,实际上把机会主义视为一般原则。这样的机会主义后来迅速蔓延到各级政府和公众。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不但成了中国改革的原则,其实也成了中国改革的现实。至于河那边是什么,摸着石头可不可以过河、会不会到河中间没有石头可摸、摸着石头过河的代价等等问题,没有人思考、没有人敢于思考:这样的思考甚至是个禁区,更不用说公开讨论了。1978年开始改革至今,中国连一种改革的理念、改革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过,这才是中国改革最深刻的悲剧所在,也是中国经济改革之所以反复陷入“改革成果更需要改革也更难改革”怪圈的最深刻原因。因此,当我们今天回顾中国二十六年的改革,观察当前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展望未来的改革前景,我们不但要谈数据,而且要谈理念。

 

 

三、自由主义理念才能够指引中国

 

    如果谈理念,那么,什么理念才能够指导中国的改革,给中国方向、给中国人信心呢?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在当今世界流行的理念中,只有自由主义能给中国以方向、给中国人以信心。

    自由主义是什么?自由主义除了带上当代色彩的“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之外,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每个人天然地拥有和任何他人一样的免受压迫、免受恐惧的权利以及独立自主的行为和言论的权利;政府是人们建立起来保护而非压抑个人自由的公共机构;个人天然地享有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压迫、恐惧的权利,拥有在政府面前和任何他人(包括政府最高官员)一样的行为和言论权利;个人的这些权利或者自由仅仅受他们共同制定的法律约束;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依据法律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他人损害,包括不受政府的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个人自由的最大危险是政府。所以,个人需要用法律来约束政府、用新闻自由来监督政府、用私有财产保证自己独立于政府的生活能力、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社会自由来保证自己不受政府干涉的选择自由。

    自由主义当然还有其他内容,但我列举的这些内容无疑属于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也许可以用一句话粗糙地概括“个人自由、法律约束”。自由主义可以舍弃比如“私有化”的内容(在比如当今的美国,私有化就并非必须的内容。在比如五十年前的世界上,私有化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必备内容),从而不再冠以比如“新自由主义”的名称,但任何类型的自由主义都不能舍弃我所列举的个人自由的内容,否则它从根本上就不是自由主义。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所列举的内容,早已经成为国际上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和其他主要思想流派的共识,成为包括反对“新自由主义”、反对比如全球化、私有化的各个团体的不言而喻的共识。之所以成为共识的原因,我们举一个就足够了:没有这些共识,那些社会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的各种流派;那些反对全球化的大小团体也许早就被取缔了。实际上,所谓的现代社会,就是以“个人自由、法律约束”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其他思想流派只是在这个或那个具体问题上,要求对部分人的自由加以更多的约束,可他们始终承认个人自由的基本前提。例如社会主义流派要求增加对富人的约束、要求在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上更多地考虑穷人事实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但社会主义流派并不要求剥夺或者严重限制富人的自由。我们在中国往往感到奇怪的是,号称“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和东欧诸国放弃了“社会主义”旗号、所谓的“社会主义”运动失败后,为什么社会主义思潮和流派依然在欧洲流行。然而,如果我们了解,欧洲社会主义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作自身行动纲领的前提,我们就理解了为什么它不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共进退的原因。在这篇文章中,我之所以还把现代社会各思想流派的这些基本共识称为“自由主义”,除了习惯之外,一是考虑到它们最初在世界上是以“自由主义”被宣传、被为之奋斗、被开始实施的历史,二是考虑到当今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比起其他流派来说,更重视它们的外延和它们在具体问题上的应用。

    把这些以“自由主义”冠名的共识应用到中国,中国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立场,可以归纳为市场化、私有化和法治化。市场化让个人和企业独立决定自己的需求、供给、消费、储蓄、资源配置、资产配置。私有化让个人在自主积累私产的同时,把原先过大的国有资产和公有制范畴下的集体资产转移为个人资产。法治化是用法律方式保障和约束个人、企业与政府独立自主的经济行为,保证他们中间每个个体在应用自己新获得的经济自由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市场化给予个人经济决策的权利和责任,私有化大大有助于建立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法治化要求市场化、私有化以符合公众正当心理和常识的方式有序地开展,从而把个人、企业的经济自由纳入到现代自由、法治社会的范畴内。当然,中国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会有具体的观点,但其基本立场,至少包括了市场化、私有化、法治化三点。

    从世界大势看,中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和十多年来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无疑受到世界性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刺激。其实,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就跟着世界潮流变化。二十世纪上半叶,社会主义思潮是推动全世界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力量。在经济领域内,所有国家都在扩大政府的作用,都规模不等地对私有企业实行了国有化。前苏联、中国建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把这一思潮的实践结果推到极端。但前苏联、中国制度的基本性质依旧应当在这一世界潮流内得到理解。同样,二十世纪七十、八十年代,随着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在英美执政而成为舆论界和政治界主流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扭转了全世界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更多的政府扭转为更多的市场。在经济领域内,所有国家都在扩大市场的作用,都规模不等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而作为当年社会主义思潮极端结果的前苏联与中国的制度,更在这一世界大潮的冲击下解体,并接受了市场经济和其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此而言,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国退民进”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中国自由主义主张的市场化、私有化和法治化,也是当今中国的大趋势。

    可是,狭义的“国退民进”只发生在原先的市场经济国家内。在前苏联和中国以及其他许多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们需要完成的是比“国退民进”更基本的任务: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和现代国家,建立现代的公民和政府关系。显然,这样的任务在自由主义成为世界主流思潮时更容易完成,甚至只能够在自由主义思潮成为主流的时代完成。这是因为比如中国面临的建立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任务,必须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完成。其中的原因也很简单:和其他流派相比,自由主义更强调每个人同等的发言权和法律面前的同等地位,更强调对容易损害自由和法治的政府抱有强烈的警惕性。而没有个人自由和法律平等、没有个人对政府损害自身自由的警觉,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现代公民—政府关系都无从谈起。因此,只有中国承认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中国才有了让各种思想派别、各种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表演自己的平台;中国才有了法治主义(或新法治主义)、社会主义(或新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或新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或新激进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形形色色其他流派和它们的政策此消彼长、互比短长的竞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够历史地理解自由主义对当代中国的意义,理解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的意义。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自由主义理念、澄清广泛流传的对自由主义的误解,对中国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就像在社会主义思潮流行的时代,我们必须防止其极端形式那样(这里的教训对我们中国人是太深刻了),在当前的自由主义思潮下,我们也必须防止其极端形式。自由主义的极端形式之一是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自由主义思潮下走入极端将出现的无政府主义,在社会主义思潮下就将走入专制主义。这是因为,无政府主义下必然滋生和蔓延的强盗型的权力滥用和与其共生的“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大众投机心理,常常需要超人的社会理想和暴力两者协同才能够制胜,而这两者的协同又正好导致专制主义。专制主义的实现预示着它赖以建立的精神基础――超人理想的破灭,因为超人理想本身便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据此建立的制度必须专制,才能够维持自己。但专制制度也不能够长久。它压抑的人性一旦爆发,在专制制度毁灭的同时,却又由于在专制下长成的人民不习惯自律而出现全民性的强盗和投机倾向。对此,我们只要想到下述事实就能够理解:对那些迫于高压而循规蹈矩的人来说,自律始终是个陌生的概念。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中国没有成形的宗教、没有成型的讲求自律的贵族阶层,那么,专制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全民性强盗和投机倾向更加值得警惕。

    因此,为了既反对无政府主义又反对专制主义,为了让中国走出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循环,尤其是为了防止中国在未来社会主义思潮重新高涨时再次走上专制的极端,作为学者,我们在强调自身自律的同时,需要强调自由主义的法治内容。而这正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近三十年来的新自由主义在领导世界潮流的西方国家里更强调的是减少规章、简化法律、弱化政府。新自由主义这样强调的根据,是自由主义要求的自由和法治在西方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但是今天的中国既缺自由,又乏法治。所以,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需要的正好是西方国家学者在五百年前强调的、后来被所有非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思潮接受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每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同等自由前提下的自由;所有个人包括政府和各种社会机构在内的个体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损害他人正当自由的行为尤其政治和经济的强盗行为必须受到足以遏制这些行为的公开惩处。如果说这就是理念的话,那么,中国的改革正需要这样的理念来指引。中国的改革,无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还是股票市场,无论政治民主化还是社区公民参与制度,都应当和自由主义或者现代社会的这一核心理念联系起来。

 

 

四、自由主义包括了法治

 

    我们在上一节理解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应当不至于成为郎咸平和网络上许多朋友反对的对象。但他们又确实在反对自由主义。那么,他们反对的中国自由主义是什么呢?从郎咸平列举的现象看,他们最为反对的是中国股市和产权改革:“上市公司可以无所顾忌地圈钱而无严刑峻法的惩处,国企老总也可不顾全体员工多年辛苦,在MBO这种‘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条件’之下,侵吞国有财产”(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13日)。

    郎咸平指出的现象是事实,郎咸平的反对呼声对反思和规范中国经济改革有着重大意义。对此,郎咸平功不可没。使我遗憾的只是,郎咸平用错了旗号:上市公司无所顾忌地圈钱和国企老总无所顾忌地侵吞国有财产,正是那些人滥用自己手中的经济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突出表现。这样的滥用、甚至是强盗型的严重滥用,恰恰是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最不能容忍、最为反对的现象。理由很简单:上市公司的圈钱自由,正好损害了股东尤其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在上市公司圈钱和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两种自由之间,显然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才是正当的,应当用法律保障的;而上市公司圈钱的自由,是一种强盗型的无理要求,其思想应当用法律抑制、其行为应当用法律惩处。国企老总的侵吞国有财产的自由,正好损害了财产所有者 ―― 中国公民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因此前者同样需要用法律加以抑制和惩处,而后者需要用法律来保障。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事情其实非常清楚:上市公司和国企老总实行的是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这样的逻辑和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毫无共通之处,怎么可能把它混淆成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呢?

    如果我们观察中国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我们可以看到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由主义的趋势和脉络,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有权有势者的强盗逻辑和投机行为盛行且不受惩处的严重现象。这样的矛盾现象很容易使普通人甚至部分学者把后者也归罪于自由主义。然而,后者实际上既是专制制度失败时给它先前统治下的人民留下的灾难和代价,也是现行政府既不愿把自由主义(包括自由主义的法治内容)作为执政原则、又无法(在经济上)实行专制管理的后果。

   为了解释这一点,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自由主义和法治的关系。就通常使用的政治学术语来说,自由主义其实包涵了法治主义。例如,弗格森(Adam Ferguson)是这样定义自由的:

    “自由(liberty or freedom)不能够从这个词的起源出发被理解成免除一切约束。相反,在自由社会内,自由是把每一条正当约束应用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他们是官员还是平民)的最有效方式。”(引自Hayek: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书首引言)

    霍布豪斯(Leonard Hubhouse)更明确地指出:

    “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一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自由主义》第9页)

    按照弗格森(以及所有自由主义者)的意思,自由不是免除约束,而是每一个人遵守大家公认的每一条正当约束。约束应当是正当的,而正当的前提是它符合由人类贤哲和宗教伦理总结的个人和社会道德,比如不偷窃、不抢劫、不欺诈。约束须每一个人遵守,因此除了宗教、信誉等形式外,约束还需要表现为法律,需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自由就是使每个人遵守法律的最有效的方式。为什么它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因为在自由社会里,每个人在揭露和批评他人不遵守法律行为时都没有恐惧。显然,这样的自由方式,比起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方式来说,法治的有效性高得多。实际生活也表明了这一点。那些以自由为旗帜的国家,也是世人公认的法治最严的国家。在那里,法治之所以能够建立,重要前提便是每个公民在控诉政府、工作单位、他人的违法行为时,不必担心政府、单位、其他个人的报复。

    霍布豪斯则干脆认为法治国家是社会和个人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确实,没有法律,没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就是空话,因为个别人或少数人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践踏普通人的自由,并且造成一种恐怖的空气,使受到他们践踏的人不敢反抗;由于缺乏法治、缺乏法律面前的平等,普通人甚至无处申诉、无法反抗(除了采取极端行动外)。中国最近采取的国企非国有化方式就是这样一种践踏普通人自由和权力的方式,甚至法院也公开表示不受理国企非国有化问题上的纠纷,从而完全排除了普通人申诉的可能性,并给少数政府官员和国企老总侵吞国有资产铺平了道路。这样的非国有化方式是朗咸平所反对的,也是中国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

    弗格森和霍布豪斯关于自由主义的观点,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范畴,但它同样隐含在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中。我们可以说,缺少弗格森所说的“把每一条正当约束应用到社会所有成员”,缺少霍布豪斯所说的“普遍限制”,就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过去的老自由主义不能缺少这样的内容,当今的新自由主义也不能够缺少这样的内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自由主义亦不能够缺少这样的内容。

    因此,我们看到,在所有以自由主义为口号的国家内,尽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府作用减弱了,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继续得到保证,正当的约束继续通过法律得到执行。新自由主义要求的只是减弱他们认为的政府过大作用。在经济领域里,新自由主义要求政府更多地退出,以便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在政府作用大些还是市场作用大些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市场作用大些。但这丝毫不妨碍新自由主义对政府有序退出、对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立法规范的要求。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对偷盗国有资产、私下买卖国有企业行为的谴责和绳之以法的呼吁,如果不比其他思想派别更强烈的话,也会和其他派别一样强烈。所以,在这些国家里,尽管出现了大量的“国退民进”现象,但没有发生郎咸平所揭露的类似中国的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

    反之,“国退民进”过程中出现大规模国有资产流失、出现国有企业私下买卖、出现国有企业偷偷变成私有现象的国家,不是那些十几年前还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比如前苏联),就是那些现在依旧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比如中国、越南)。仅仅这一简单的事实就表明,不应当把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基本弊病推到自由主义身上。郎咸平所揭露的“自由主义”名称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根本不是自由主义的主张或者实行其主张的结果:这些现象是滥用权力的结果,是强盗和投机行为。如果一定要用“主义”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强盗逻辑和市侩主义相结合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比如近年来国内有一种解释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口水理论:某人在餐桌上向菜里吐口水,这盘菜自然就归某人吃了;因此,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时,某人把国企搞坏了,这个国企自然就归他。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呢?这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和自由主义挂上钩。为了在餐桌上独吞一盘好菜而向菜里吐口水的人是流氓;同理,为了把国企变为自己私产而把国企搞坏的人也是流氓,只不过后者是有权有势的官员流氓。对这样的只要自己自由、完全无视他人自由的流氓只能够用法治来惩处,否则的话,自由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目前的国企非国有化改革是把过去被国家没收的财产退还给私人,所以谈不上“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说法也是自由主义者不能接受的。自由主义者原则上承认被国家没收的私人财产应当退还给私人。在一些十几年来走上自由主义道路的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企业在实行非国有化时,确实采取措施,把被国家不恰当地没收的企业退还给原先的财产所有者。不过,在计划经济早期被没收的私人企业的原主人,今天已经难以确定,所以那些国家的退还私产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宣示,一种尊重正当财产所有权的宣示。今天的中国即使有一小部分国企来自于早期不恰当地没收的私人企业,我们要做的,也是把这些企业退还给原先的所有者,而不是“退还”给现在的国企老总!把国企私有化视为“退还”给私人,再进一步视为“退还”给现在的国企老总,那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呢?那不是现在的国企老总做强盗从原先的私有者手上抢夺财产,又是什么呢?按照这样的逻辑,既然现在的国企老总能够抢劫原先资本家的财产,别人也就可以抢劫现在国企老总的财产。这样的抢劫来抢劫去,中国社会就没有“正当”可言,没有自由可言。因此,中国自由主义强烈反对任何为国企改制中有权有势者的强盗行为辩护的观点,强烈要求国企改制的法治化。

    郎咸平在上面我们所引用的文章提到了1553年的英国信托责任例子,那些出海的船员忠实于自己的信托责任。但这个例子的整个故事却有着如下的内容,即那些承担了信托责任的人明白,他们的富裕需要用上帝认可的方式去实现,而上帝不是白猫、黑猫都认可的。在宗教观念不强的中国,在人民的教养和自律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提高的状况下,我们比讲求绅士风度的英国更需要法治来约束人们的致富行为,约束上市公司和国企老总、约束政府,把他们的个人主义的致富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约束的途径上。就此而言,在专制制度解体的时候,强调法治以避免过度的强盗型的滥用权力和大众投机行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为过。

    不过,我们所强调的法治或者法治主义,是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法治,是遵循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法治。与自由主义理念不一致的“法治”是大大小小的专制。它的极端表现是皇帝和专制国家或专制单位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当做律法,把自己当成特权者。按照弗格森和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和特权水火不相容。特权者仅仅要求自己的自由,而不顾及他人的自由。他们实际上用践踏他人自由的方式强行贯彻自己不正当的要求。在非极端形式下,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用各种借口要求自己的特殊地位。一个国有企业经理要求国企出售时仅仅卖给他,就是这样的特权例子。同样,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国企出售时要求更多的补偿,也是这样的特权例子。在中国还没有自由之前,这样的特权即使有所谓的“条例”支持,它们依旧是特权,是专制的弱化表现。专制的弱化往往更可怕。中央专制者的“法治”尚可以维持社会秩序,但削弱了中央专制的分散型特权“法治”则连秩序也维持不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多地强调秩序的法治主义或者新法治主义是及时的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今天在中国提出的法治主义,只应当是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法治主义,是自由主义指向的法治主义,而不应当是反自由主义的“法治”。比如,自由主义者不讳言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但经济的基本作用必须让位于市场。比如,自由主义者不讳言国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自由主义者又认为,国有企业只有置身于私有企业的汪洋大海中,置身于其所有者通过民主方式的监督下,它们的高效率才是长期可靠的。因此,以“国退民进”为标志的中国私有经济的重建,是值得欢迎的事件。自由主义者在强调用法治防范和惩治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的强盗和投机行为的同时,不否定私有化本身。即使自由主义者在特定形势下要求政府暂停私有化,他们也是为了使私有化的实施方式接近于自由主义的基本要求。自由主义认识到私有财产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让个人在政府面前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用强盗逻辑获得的个人财产不具备这一功能。相反,这样的财产完全可能成为政府扩大其权力的理由:强盗逻辑获得的财产将由政府没收为公产。用强盗逻辑建立的私有制也完全可能成为极端社会主义思潮重新建立公有制的理由。自由主义者反对强盗逻辑的私有化方式,强调用法治规范私有化的必要性,正是为了维护私有化的正当性和由此建立的私有制的稳定性。因此,今天中国的法治主义应当是自由主义的法治主义,而不是专制主义的“法治主义”。今天中国需要的法治,是一种把中国以较为有序的方式引导到自由、民主方向的法治,是把中国人民、中国政府约束到平等、自律方向的自由主义的法治。

汪洋: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兼议通胀目标制定在我国的运用

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

    ——兼议通胀目标制在我国的运用

1998年以来,以我国中央银行取消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管理制度为标志,我国的货币政策进入了以抑制通货紧缩为主要特征的扩张性阶段。以RPI指数衡量,我国从1997年四季度到2002年一直未摆脱通货紧缩的困扰,不仅仅如此,这段时间内资本外逃严重,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加大、货币政策的一系列扩张性操作效果均不明显,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论文以IMF对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分类为切入点,将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进一步概括为以下特征:以人民币币值稳定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以商业银行超额准备并兼顾稳定货币市场利率为操作目标的货币政策体系;以受到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和实现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为特征的利率管理制度;以人民币钉住美元为主的汇率制度;(准)全额结售汇、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名义上受到管制但事实上存在资本双向跨国流动的国际收支制度。

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别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中国的资本流动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现行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缺陷。这分别构成论文的第二至五章。

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的表述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何谓“币值”?我国货币当局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以及通货紧缩出现前后的理解是有变化的,其中对外币值稳定(实际上是指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稳定)的关注要早于对国内通货紧缩的关注。在一定条件下,对内币值的稳定与对外币值的稳定就存在矛盾,“米德冲突”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据。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人民币汇率的操作表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干预,不需要经过政策传导的过程,因此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实际上在钉住汇率制度下的货币扩张。遗憾的是,我国通货紧缩的威胁并没有解除。与大多数专家重点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出现梗阻不同,笔者将目光转向了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带来的影响,并试图回答为什么只有货币没有贬值的中国和香港出现了通货紧缩,而其他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国家却没有出现这一困境的问题。经验研究发现货币贬值不能促进出口的结论至少在韩国、泰国、菲律宾和印尼四国是不成立的,中国在1998年之后仍然保持了出口的增长,但有两点不能忽视,一是中国在此间数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二是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出现了贬值,前者直接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后者则使得中国出现了通货紧缩。因此中国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代价是巨大的。

论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由于其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地位,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框架又可以称之为货币目标制。论文从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相关性和因果性出发,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继续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并不合适。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中央银行并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随着通货紧缩的出现,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之间的相关性已经明显下降,且因果关系亦不存在。

论文归纳了国内学者关于M2/GDP问题的不同认识,并从货币供给层面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认为我国高比率的M2/GDP,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该比率的继续上升意味着我国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巨大和我国企业财务杠杆比率较高,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不足。综合来看,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经不合适。

第四章主要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进行分析,按照我国官方的解释:我国中央银行的操作目标主要是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水平,同时还必须关注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动,且前者相对更为重要。货币市场操作目标的选择基本上从属于中介目标的选择,我国目前两者兼顾的做法反映出其过渡性质。从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法来分析,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操作在逐渐增加,如果它体现了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就迫切要求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的改变,否则将存在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匹配,然而,目前就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中进行选择还为时太早。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资本流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对我国理论界占主流观点的资本外逃提出质疑,认为在我国在资本外逃的同时,在不同的时间段还可能存在资本内流的可能性。论文对我国影响资本流动的物价、利率和汇率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利率平价理论在我国的变形进行了解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我国资本流动受利率因素影响显著,证明了在我国不仅仅是单向的资本流出,而且存在资本内流进行套利的情况,且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并且资本的流动以获得利差和汇差双重收益为目标。即使无法获得汇差收益,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至少使其无需担心汇率损失的风险。这种状态使得说明我国对资本账户的管制趋于无效。我国与美国经济周期的非同步特性和我国实际上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是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其政策含义表明,我国中央银行无法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

在此基础上,第六章试图重新解释我国1998年以来通货紧缩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如何被抵消的。对于通货紧缩,我们可以从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两个层面来分析,前者通过实际有效汇率路径、全球原材料价格下降途径和总供求途径造成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在货币经济层面,利差和汇率预期路径下的资本外流使得货币扩张的效果被抵消;2001.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上述途径产生的效果发生逆转,将我国渐次拉出通货紧缩的陷阱。这表明我国货币政策无力自主解决通货紧缩问题,其缓解基本依靠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

关于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有效性,笔者也将其按9.11恐怖袭击事件划界,对此前后两个阶段的货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进行了分析。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以本币扩张为主,外币扩张为辅(资本外逃的缘故);本币极度扩张性操作的效果为资本外逃和商业银行自主性地加强风险管理所抵消;9.11事件之后则变为本币收缩为主,外币扩张为主(资本流入的缘故)。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使得中央银行不得不通过大规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来应付。就现阶段中美利率和汇率组合而言,论文通过实证检验证明我国货币当局的对冲操作时无力达到其阻止资本流入的目标。

正因为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存在诸多的内生性缺陷,寻找一种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胀目标制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论文中第七章对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时代背景和其理论基础以及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理论综述,以期为我国今后实行通胀目标制提供理论指导。

如果说第七章是理论层面的分析,第八章则是从政策实践的角度对通胀目标制的分析。论文第一节对亚洲正式采用通胀目标制的韩国、泰国和菲律宾其政策框架的转轨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与这三国存在较为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宏观金融调控模式,因此其成功经验和未来的障碍均值得我们借鉴。第二节对美、日、欧三地中央银行为何没有采纳通胀目标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其成功控制通货膨胀的经验。第三节则主要针对中国是否实行通胀目标制的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2004年通货膨胀重新出现的条件下,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是否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无力阻止通货膨胀的继续发展。因此在实行通胀目标制之前,首先要解决传统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性矛盾,如何从钉住汇率制度中“退出”尤为关键。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我国已经不具备主动退出的条件,未来能否实行将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然处于传统的货币目标制的政策框架当中。

 

内容摘要       1

第一章  绪论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及其内生缺陷       2

三、论文的逻辑思路       3

四、文献回顾       4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    5

第二章  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分析    7

第一节  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内涵及其变化    7

一、我国货币当局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       7

二、国内学者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及缺陷    9

三、国外学者对“币值稳定”的理解       10

第二节 我国中央银行最终目标的内生性矛盾    11

一、我国经济运行的“米德现象”       11

二、人民币汇率政策分析       12

三、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分析    1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17

第三章 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分析    19

第一节 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分析       19

一、 国外净资产项目研究       20

二、 国内信贷项目研究       21

第二节 货币供应量的相关性与因果性分析       23

一、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      23

二、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I)     25

三、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的因果分析    27

第三节 中国的M2/GDP为何如此之高?       28

一、经济学家们的不同解释       29

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31

三、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来分析    34

四、 我国M2/GDP的总体判断       40

第四节 本章小结    41

第四章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分析       42

第一节 国外的操作模式和经验分析    42

一、价格型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二、数量性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第二节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研究       43

一、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特征       43

二、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总体评价       45

三、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改革的方向       4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47

第五章 我国的资本流动研究       48

第一节 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       48

一、我国国际收支的特征       49

二、问题的提出       51

第二节 影响我国资本流动的因素       52

一、中美两国的物价走势分析       52

二、中美两国的利率走势分析       53

三、中美双边汇率的走势分析       54

四、利率平价理论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54

第三节 我国跨国资本流动的经验检验       57

一、对合并额1和合并额2的检验    57

二、增加虚拟变量后对合并额2 的检验    59

三、对1994年以来的资本流动进行检验       61

四、我国资本流动的特征总结       62

五、对李扬提出的“迷失的资金”问题的重新解释       62

第四节 本章小结    63

第六章 对我国通货紧缩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新解释       64

第一节 对我国通货紧缩的重新解释    64

一、我国1998年以来物价变化的主要特征       64

二、资本不完全自由流动状态下的通货紧缩       64

第二节 1998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67

一、1998—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8

二、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9

第三节 本章小结    73

第七章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第一节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一、通胀目标制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    74

二、对通胀目标制的不同理解       76

三、实行通胀目标制的理论基础    77

四、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       80

五、通胀目标制的优势及其不足    88

第二节 从货币政策规则的角度来理解通胀目标制    90

一、货币政策规则及其划分       90

二、货币政策的工具规则       91

三、货币政策的目标规则       92

第三节  对通胀目标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前提条件的争论    9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97

第八章 我国实行通胀目标制的可行性       98

李占荣: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李占荣[①]

 

    国有企业的改制,如果单从其形式上来划分,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化改制、企业的兼并、企业的分立、企业的托管、企业的出售、企业的承包租赁、企业的债转股以及等。以上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要么意味着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原主体则不变化。国有企业的改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去面对,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这种嬗变说明了什么?撇开意识形态,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的国有企业有什么不同?从法律命运上看,中国的国有企业将走向何方?也许,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只是一个经济或法律问题,它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许多领域,不管这个问题是如何的宏观、综合和复杂,法学与经济学首先应当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本文拟就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略做探讨,并提出一个立法纲要,以期抛砖引玉及讨教于同仁。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

企业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这样一种组织,它把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生产出产品和劳务。”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笔者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有关理论和方法,秉承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参照最近以来的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国有企业的经济含义做理论上的探讨。

国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充当着一个“经济人”的角色;它全部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一个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经济人”,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从国有企业的内部组成要素和结构上进行调整,使之具备特定的功能:营利。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国有企业只有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取足以生存和发展的利润,它才能够避免沦于死亡(破产)。

国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科斯对企业作用的总结有两点:一是降低交易费用;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实降低交易费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题中之意。科斯还认为:“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让某种权利来支配资源,部分市场费用可以节省。这种权利就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经理人员。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才使企业成为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发挥着作用,以实现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国有企业是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有企业是投资者(国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投资者之所以设立企业或向企业投资,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丰厚的经济回报,满足人民的需要。

第二,   国有企业是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这种主体性决定了它不但是自身的目的,而且是维持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

第三,   国有企业是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目的的手段。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自身的价值(自然价值),必须以满足其他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能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和服务。只有其社会价值实现了,其自身价值才能更好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是其他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目的的手段。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其本质在于其营利性。

二、从法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关系又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会对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坐视不理。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企业,相反,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离开国家的法律就不会有企业的存在。那么,国有企业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呢?以下将从两个层面进行研究。

法律对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确定–企业组织法。经典作家认为,法律不是在创制经济关系,而是在描述经济关系。因此,那种认为“企业也是法律的创造物”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有史记载的企业雏型(手工业)应是西周时的“百工”,因百工大多数的官府工作,所以又称之为“官工”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国有六职,是百工与居一焉。……审曲而势,以取材饬,以辨民器,谓之百工。”由于西周是传统礼治的时代,礼法合体,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最早有关企业的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西周的商业同手工业一样,也是由官府控制,官府在指定的地点设“市”,使商业活动在礼法的规范下进行,对入市者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大市,日中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为市,贩夫贩妇为主”。由此看来,这是依照入市者的身份登记,来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以后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中国传统的企业大概表现出两种态势:工业(主要是手工业)企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而商业多为民营,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轻商”的原因之一。史际春教授在其《关于公司法、企业的若干考证和分析》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的工商业企业没有突破家庭经营的范畴,身份关系在企业中起主导作用,缺乏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及分配关系。直到清朝才有“入股分利”的平等关系的萌芽。这也是我国企业不敌西方国家公司的地方,是我国无法从自身孕育出近代企业的原因。以上所论,表明了一点:即使在古代的中国,法律对企业的主体性及法律地位的确认也是存在的。那么现在的情况是否依然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企业法中企业是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和法律上的人出现的,是某类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现代社会,多数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也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合法经营权)。首先,从企业的设立上看:法律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以为法律对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的确认和法律地位的承认。从权利义务的范围上看,法律确认主体法律地位是通过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企业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是其法律地位的标志。      

       在我国,以所有制关系为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应地,他们都具有各自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方面存在重大差别,这种“身份法”性质的企业法,已经带来了一些弊端,需要逐步加以修正。那么,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如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体性和法律地位呢?该法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该法第2条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①企业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②企业的经营权利:“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③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范,规定了国有企业的主体性和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作为合格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是国有企业的法律定义之一。

法律对国有企业行为的规制——企业规制法。对企业行为的法律控制自古有之。我国西周时期对手工业的官方垄断和“礼法”调整就是最好的例证。自从开了这个先例(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以后,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概莫能外。据《唐律疏义•杂律》记载:“诸校斛斗秤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这是一条维持公平交易和时常秩序的法律,它不但规定了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杖七十,而且对执法者“监校者”的玩忽职守行为予以惩治:不觉,减一等,既杖六十;知情,杖七十。尽管在唐末以前私营工商企业并没有普遍发展起来,但对这些以“集”、“场”、“市”、“圩”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雏形来说,其法律规定已成为常规。

考察西方国家的历史,可以确定企业法产生于企业从手工作坊向工厂发展的产业革命时期,而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祥地,企业立法当是首当其冲,不过初期的立法以调整纠纷为中心。20世纪以后,伴随着企业形态向公司制的发展,对企业行为归置的法律规范才占了主导。迄今为止,各主要西方国家对企业行为的法律控制已相当严密、精准。历史地研究上述情况不难得出“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早已有之”的结论。然而,从理论上论证这个问题恐怕更加必要和迫切。

我们知道,在国有企业法中,国有企业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人”出现的。这就是说,国有企业不但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也是一个法律组织体;这好比人体与大脑神经系统的关系。大脑神经系统控制着人的行为,法律规制着企业的行为。显然,正因为企业从设立、变更、终止的生命全过程都受法律的规范的制约,它的所有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渗透着法律的因素,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国有企业行为(主要是对外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便于论述,我们将国有企业行为依意思表示的主动性划分为被动行为和主动行为。

       ①被动行为的法律规制国有企业在依法成立以后,法律已经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为企业的行为划定了界限。所谓国有企业的被动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在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经济管理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非生产部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所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活动的总称。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具有国家通过政权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内容,因此这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这种经济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相应的发法律进行。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国家除了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以外,还用会计法、统计法、预算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进行规制。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还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别职权,颁布了有关税收、物价、审计

物价、审计、工商管理、财政、金融等方面的许多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而在这种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其意思表示具有被动性,行为也具有被动性,只能接受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例如: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不愿意多纳税,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不纳税,因此纳税行为就是一种被动行为。

②主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主动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活动中的行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基于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济协作关系。其显著特点是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协作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交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进行交易。它可以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完全是自主的意思,是一种主动行为。主动行为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是合同行为。法律对国有企业主动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规定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怎样以合同形式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国有企业间或者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包括企业兼并)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保护措施。

第三,   规定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法律程序及实体法规定。

具体地讲,国家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统一上午行政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为规制企业的主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法律不但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管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法律含义的全部内容。

总之,无论从法律对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确认——企业组织法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律对国有企业行为的规制——企业规制法的角度看,国有企业都是经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是法律拟制之人。

三、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的法律性质

国有企业兼并是指兼并主体一方为国有企业或兼并主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的兼并。

按照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是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一企业兼并另一企业意味着兼并企业有关事项的变更,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或法人实体的改变。事实上,在企业兼并的一般程序中,只有最终进行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法律手续,企业兼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而来的。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分别是合同自由和遗嘱自由,合同自由的含义是:缔约自由,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和合同方式的自由。遗嘱自由滥觞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一切关于财产的遗嘱均为法律。无论是合同自由还是遗嘱自由,都有可以归结为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含有两个意思:一是指排除国家权力对民事法律行为非法干涉,二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在现实生活中,最重要、最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兼并不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一种产权转让合同,而且也要通过团体(企业)设立、变更或终止来完成。因此,直观看来,企业兼并是一中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指出的是,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设立、变更、终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虽然笔者在本文中采用此说,但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观点尚存疑问。应该指出的是,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只不过违法行为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而合法行为产生了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调整性的法律关系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如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来分析国有企业兼并,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无效的企业兼并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国有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理论界许多人不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进行区别,往往以有效要件和代替成立要件,实际上是不科学、不实际的。本文无意对此问题深究。但值得指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其有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与有效的时间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两者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目前,理论界将民事法律行为总结为:其一行为人已经作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其二,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的成立中,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要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别表示程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企业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界没有争议。国有企业兼并既然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那么,意思表示是必须的。一企业希望兼并另一企业,这种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应由企业的意思机构(在企业中该机构为股东会,在国有企业中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意思表示的决定,由代表机关(企业中的董事会或国企的厂长、经理)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通过相同的横许作出意思表示,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在企业兼并中,国有企业一方通过其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作出购买另一企业产权的意思表示,另一企业通过相同程序作出了与兼并企业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包括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下列一般有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有效要件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因素,通常是指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据此分析国有企业兼并,我们发现:第一,国有企业都是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以后才成立的组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兼并权是法律赋予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法律赋予了国有企业兼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国有企业能够通过其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协调作出真实的明确的“企业兼并”的意思表示。第三,国有企业兼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处于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控制之下。目前,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律控制的法律法规有12部之多,其中大部分是规制国有企业的,而且还会增多。如果出现了违法兼并,法律将进行保护性调整,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修复。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其次,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根据合同记录制度的理论,合同行为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国有企业兼并中,企业有缔约的自由,即:一企业是否兼并另企业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这犹如自然人的婚姻,当事人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充分自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定程序便可以实现。现实中“拉拢配”的兼并不可取。这种行政干涉下的兼并往往违背企业的利益和愿望,很难达到优化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国有企业不但是一个“经济人”,而且是一个“法律人”。国有企业兼并不但涉及到财产内容,而且涉及到法人资格的消灭或法人实体的改变,如此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调整,形成调整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也就是说,企业兼并必须订立兼并合同。事实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订立兼并合同就是企业兼并成立的特别要件。相应的,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是该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没有兼并合同的存在,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落实,企业兼并的程序就不合法,不完整,当然就不能操作。因此,我认为,兼并合同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当前,在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兼并时,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没有一个有权进行意见表示的机关,兼并合同的签署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民所有者的代表。如果它不参与签署兼并合同,意味着国有资产失去主体保护,容易流失。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再次,无效的国有企业兼并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如上所论,国有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国有企业兼并可能会因为要件的欠缺或内容的不合法或程序的不合法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通过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总之,确立企业兼并的无效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无效兼并中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兼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能够使有关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可以使因违法兼并而被破坏的利益格局得以修复。不过,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立法还很不完善。无效兼并制度尚未确立,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确立。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国有企业兼并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则兼并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在涉及到国有企业兼并时,必须分清国家的财产所有者身份和公权管理者身份。也就是说,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参与企业兼并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体保护。另一方面,双方的财产亦无高低贵贱之分,财产只有量上的差异,在价值形态的本质上无差别,只有坚持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人格权利上的平等和财产权利上的平等,双方才能平等地进行谈判,达到一致,实现企业兼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兼并法》立法纲要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盘活存量资产,规范企业兼并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外国企业对中国国内企业兼并以及国内企业间的兼并。

   (3)企业兼并的含义: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该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4)企业兼并的原则:效益原则,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原则。

 

 第二章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2)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以此为条件接收被兼并资方。

(3)吸收股份式: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胡景北: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6年5月19日

 

 

 


 

 

目 录

 

一、        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二、        城乡矛盾

三、        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四、        城乡矛盾的原因

五、        现有经济学理论的不足

六、        发展经济学的任务


一、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系可能有许多方式从贫困走向富裕

农业社会:  新的作物:如马铃薯、烟草等

新的土地:闯关东

人口减少:湖广填四川

     

只有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可能性。

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技术条件,同时又改变了人类存在的自然面貌和社会面貌。

自然面貌方面最显著的便是城市的崛起,

社会面貌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集中。

 

造成这两者的共同原因,是工业的工厂化生产。

 

城市的高生产率和高的生活水平,就与农业社会形成鲜明对比。

乡村成了贫困的代名词,城市成了富裕的代名词,

从贫困到富裕,对个人来说,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问题,

对国家来说,同样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过程。

贫困到富裕可以视为城市化的过程。

      我的观察视角:移民过程――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二、    城乡矛盾

有了城市,就有了城乡关系和城乡矛盾。

在农业社会,社会阶级可以是

自耕农 国家贵族阶级

佃农 地主

农奴 封建庄园主

      等等。

      有了工业,便出现

      工人阶级  资产阶级

      后两个阶级又组成常说的市民

      假定不考虑国家统治阶级,则有自耕农、工人、资本家三大阶级。

      资本家与工人: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资本家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新增工人靠农民,但希望农民工资要价低、农产品价格低;

农民移民靠资本家投资,希望工资高、农产品价格高)

 

工人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都希望在面对资本家时工资高

但双方争夺就业

工人希望农产品价格低,农民希望高)

      城乡矛盾是三大阶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矛盾,具体表现农民试图成为市民,市民阻止农民成为市民

     

      农民要求通过市民化实现富裕,但市民在追求自身富裕的同时却阻止农民的市民化。

      这就是城乡矛盾的实质。

      这也就是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为什么主要矛盾:

农民是人口的大多数。农民富裕是国家富裕的必要条件。

农民富裕的必要条件是大多数农民转变为市民;

但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却延缓了市民自身富裕的进程,因此市民将阻止农民转变为市民,从而造就了城乡矛盾或者农民和市民的矛盾。

 

市民又可以分为两个阶级:资产阶级(雇主和经理阶级)和工人阶级。市民的主体是工人阶级

所以,农民和市民的矛盾又特别地表现为农民和工人两大阶级的矛盾。

 

      一位印度经济学家的观点

      注意:城乡矛盾不是自然或者技术矛盾,而是社会矛盾


 

三、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矛盾,城市不发展

 

      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一体化

 

      欧美早期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这三大阶级的关系,在早期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城乡矛盾。

      这里的主要原因,一是早期的欧洲农民不愿意去工业,因为那时工业比农业更苦,而且更没有保障,二是早期的城市不发展,电、自来水都还没有,城市生活没有明显地比乡村好,三是宗教、风俗对农村、农民和传统的强调。

      所以,西方国家的城市化是逐步的。另一方面,城市对农民始终是开放的,没有城市人和农村人的特权区别

 

      前苏联、东欧集权经济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由于战争等因素,那里没有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特别严重问题,农民转移顺利,城乡之间居民没有身份区别,城乡矛盾不大。

     

 

 

四、城乡矛盾的原因

 

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矛盾,中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矛盾。为什么?

私有化,三好坞旁的疑问

(第1期)私有化,三好坞旁的疑问
     
--代 www.sanhaowu.net 序

  以三好坞命名的私有化专题研究网站www.sanhaowu.net问世了。三好坞是一个微型公园。坞者,城堡(或今日之山亭?)、山坳、水边也。三好坞虽小,但有山、有水、有亭,是谓景之三好。推及于人间,学、问、辩,可谓学者之三好。学然后知不足,不足乃问,一问再问,乃为辩;辩而又学,又问,以趋无穷。然而,一个人掌握的知识有限,其学、其问、其辩,若能免于肤浅,则必与他的知识结构有关。我所学范围在社会科学,经济学知识略多些,每每生发的疑问亦脱不了本行。近年来,每当我散步在三好坞,就不由自主地问:为什么许多中国学者不愿意用私有化概念呢?什么是私有化?私有化就是把原先的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生产资料变成私有资产。十几年来,私有化在中国大地上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更成为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的突出现象。试想,报纸上天天说国有企业“产权改制”,产权便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从哪一种制度改到哪一种制度呢?自然是从公有产权改到私有产权。报纸上天天说“国有资产从竞争领域里退出”。如何退?机器、厂房之类实物根本无法退,只有把它们卖了,拿着出卖后的货币收入来退。卖给谁呢?自然不能卖给国有单位,否则“国有资产退出”便无从谈起;因此只能够卖给个人,只能够私有化。事实上,中国许多学者尤其经济学家都认识到中国正在发生的私有化事实,但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似乎不约而同地拒绝使用名词“私有化”,而采用“民营化”一词。民营化的意思很清楚,国有资产让私人经营。民营化在中国发生过,那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企业承包制,国有企业让私人承包经营。我一直把中国农村1978年后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视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私用化,它和民营化概念类似: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变,但使用权变了。十年前,全民所有制企业放弃原先的标准称呼“国营企业”,改用现在的称呼“国有企业”正反映了那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民营化的状况。

  尽管我在三好坞散步时反复思索,但令我始终不得其解的是,第一,目前中国发生的,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或国有资产使用权,而是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是国有企业的出售、上市、国有股减持和转让给私人,这样的变化,怎么能够说是民营化呢?第二,几乎所有中国学者在向海外介绍他们在国内说的民营化的时候,用的英语对应词全是、而且也仅仅是 privatization。但privatization的中文对应词是私有化,指的是财产或者生产资料所有权(而非经营权!!)从国家向个人的转移。为什么许多学者在国内说民营化,到了国外却说私有化呢?是什么促使他们这样做的呢?我相信大部分经济学家确实有一些理由这样做,其中不少经济学家完全出以公心,才在国内外应用不同的概念。作为一名学者,在倡导好学、好问、好辩的www.sanhaowu.net 网站上,我想问的首先是不愿意在中国应用“私有化”概念的各位学者各自的理由是哪些。

  其次,我想问的是,通过公开事实和采取有效措施,中国政府和人民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上取得了很大成绩,那么,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不是也应当公开事实并相应采取措施呢?据说,许多学者在中国国内不愿意、政府不但在国内,而且在国外亦不愿意挑明中国私有化的事实,是为了国内的稳定。然而这一说法需要证明。两个月前,一些政府官员(是否亦有部分学者?)不愿意挑明非典发生的事实,也是为了国内的稳定,但结果却是国内人心的不稳定;而不愿意公开事实,延误了本来早就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导致了疫情的扩大。因此,不公开事实,不一定有利于稳定。假如两年以后,中国大部分国有企业都私有化了,再来承认私有化的事实,国内人心可能更不稳定,因为任何一届新的中国政府、任何一个普通中国人,都可能追问那原先作为主体的国有经济到哪里去了。作为学者,我和政府官员一样希望中国稳定,希望中国长治久安。在www.sanhaowu.net网页上,我期望得到答案的问题是,不公开私有化才能够保证国内稳定的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

  再次,作为学者尤其经济学者,只有了解了中国经济的真实状况,才可能对中国经济现状作出正确的分析。而作为中国国有资产所有者,每一位中国公民有义务了解中国国有资产的状况。中国现在有多少国有资产,近五年来出售了多少,今年计划出售多少,出售方式如何,出售价格几何,出售收入何在,购买者是什么人,出售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出售是否成功,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都是了解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信息。考虑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对整个中国社会、中国历史的重要性,这些信息对于任何一位想了解自己祖国的中国人也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道理也许没有人不承认。那么,我要问的是,人们如何才能公开地获得具有权威性的中国私有化信息呢?

   和五十年前民族资本的公有化一样,目前出现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中国经济也是中国历史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华民族的考验,远远超过非典。如果说中国人民现在就有完全的信心获得防治非典工作的胜利,那么,大多数中国人对私有化的胜利信心却明显不足。许多购买了国有企业产权的人不愿意承认企业是自己的,表明了私有企业家本身便对目前的私有化做法持疑虑态度。我们知道,非典疾病对中国经济中国社会不一定具有历史意义,但即使如此,由于其严重性,政府也无力亦不应当单独承担防治非典的责任,而需要公开疫情,需要全国人民来共同承担责任。与非典相比,私有化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政府更无力更不应当单独承担责任,全国人民包括我自己在内应当和政府共同承担这一责任,把中国正在发生的私有化按其本来面貌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正是出于这一认识,我建立了专门的私有化问题研究网站www.sanhaowu.net。这个网站将公开搜集和传播中国私有化的信息,汇集中外学者关于私有化的议论和研究,为私有化的讨论提供一个公开的论坛。我希望借此向所有关心中国私有化的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并希望它能够得到大家的关心和帮助。

   是为序!

    写于:2003年5月15日

谭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博士论文研究提纲

           论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专业:金融学

                作者:谭文(02春博士研究生)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信贷渠道”主要是聚焦于中央银行通过采取法定准备金的方式来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这忽视了银行资本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1988年,西方十国集团首次颁布并实施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开始了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统一协调行动。《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引起了美国、日本、英国以及东南亚等很多国家都相继发生了“信贷紧缩”现象。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就我国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是依靠银行体系进行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的不断上升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我国的银行也产生了严重的“惜贷”现象,我国银行体系的资本严重不足对货币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在不断爆发出来。因此,我们从理论上探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以及所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这不仅对于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实际决策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正是基于此。

二、国内外的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分析框架。

五、本文的创新。

 

第一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渊源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渊源。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影响。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利率时,银行的受法定准备金管制的存款来源将会减少,银行将转向不受法定准备金限制的融资资源,诸如大额定期存单(CD)、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的互助基金等。然而这些融资资源往往不受政府的存款保险的保护,这样银行将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影响银行获得这些融资的数量。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越容易获得这些融资资源。因此,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效力就越弱。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公开市场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当没有资本充足率管制时,当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而增加银行系统的准备金时,这时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扩张的最大数量将只受到法定准备金比率的限制。当实施资本充足率管制后,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数量的最大扩张将会同时受到法定准备金比率和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比率的限制。这两个比率的同时限制无疑将会减少这个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举例证明的分析方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利率目标)的影响。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假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行都是同质的,即要么都是资本充足率高的(大于监管的比率要求),要么都是资本充足率低的(低于监管的比率要求)。1、在《巴塞尔第一协议》下,分别从短期(银行资本不变)与长期(银行资本可以增加)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或低时银行分别是怎样做出利率反应的变化的。结论:当资本充足率为低时,在短期中央银行的利率下降不会导致商业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但在长期可以下降;当资本充足率为高时,在短期和长期中央银行的利率下降将会导致商业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但在长期利率下降要大。2、在《巴塞尔第二协议》下,分别从短期(银行资本不变)与长期(银行资本可以增加)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或低时银行分别是怎样做出利率反应的变化的。结论:在短期,银行会向风险低的贷款项目降底利率,向风险高的贷款项目则升高利率。在长期,无论贷款项目风险底高与低,银行将会降低利率,但面向风险低底贷款降目降低利率要大。

二、第一部分中假设整个社会存在的银行都是同质的,这与现实不相符。本部分主要探讨当银行为异质,即在社会中资本充足率高与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并存的情况下,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一方面资本充足率高与低的银行分别要对央行的利率下降做出反应,另一方面这两类银行相互之间存在反应。本部分主要探讨在前述条件下央行利率的变化对整个社会的最终利率(资本充足率高与低的两类银行的利率变化的加权平均利率)的影响。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分析的方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本章分为四部分:

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内容概述。本部分重点分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货币渠道”中的“IS-LM”模型,并说明IS曲线斜率的变化是怎样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力的。   

二、主要阐述在《巴塞尔第一协议》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怎样对IS曲线斜率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三、主要阐述在《巴塞尔第二协议》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怎样对IS曲线斜率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四、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本章分为三部分:

一、主要概述MM理论即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并就此说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从而会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

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条件下,当银行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时,因股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相对于有银行存款保险的债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会提高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会导致信贷配额现象的出现,减少银行贷款。

三、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六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市场约束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巴塞尔第二协议》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三根支柱,前两根支柱主要是谈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第三根支柱主要是谈市场约束即发挥市场力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本文从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是探讨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本章主要是探讨在市场约束监管的条件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怎样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的。

本章分为三部分:

一、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市场约束监管的概述。

二、用激励相容机制的模型分析在市场约束监管条件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怎样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的。

三、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第七章 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分析。

在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信贷途径”中,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管制制度是最主要的工具。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效力越来越弱。因此,本章试图探索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监管后,能否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替代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管制,从而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即通过央行改变利率从而调节银行资本来改变银行的贷款数量。

本章主要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分析央行利率的变化是怎样影响构成银行资本的两个主要因素即银行的利息收入和银行的股票价格的,从而得到央行利率提高会降低银行的资本进而减少银行贷款数量的结论,即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分析的方法)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略》文用 G-W-0 表示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强调的是服务业资本的价值被绝对地消费掉了,没有了;而不象产业资本那样,是价值的转换。这里试图区别的是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消灭,而不是服务业资本是否取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当然值得讨论。但它大概不致于让读者误解为服务业资本没有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2月

为邹恒甫扼腕

“夜话”2007年第11期

 

2007年6月13日

 

为邹恒甫扼腕

    邹恒甫和张维迎都是国内著名经济学家。邹恒甫在国内办学,普及与提高国内的经济学教育水平,其功当有公论。张维迎在国内企业改革问题上观点鲜明,国企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无论成功与否、评价如何,就理论解释与政策建言而论,张维迎自有其地位。邹恒甫与张维迎又都供职于北京大学光华学院,那里的经济学、管理学教学改革曾得力于两人。我与邹恒甫对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有所不同,与张维迎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方式的看法差异很大,但我尊重这两位国内难以多得的学者。我也曾耳闻他们的矛盾。尤其邹恒甫口无遮挡,常评论国内经济学界名人包括张维迎,贬远多于褒。按国内惯例这是对被评者的大不敬,但由于他一扫国内官话评人必褒的庸俗风气,却也令大众耳目一新。

    然而,邹恒甫近日公开发表的致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的信,走得过远,不仅无助于驱逐庸俗风气,反会助长庸俗风气。邹恒甫信的起因,是作为光华学院院长的张维迎解除了邹在光华学院的职位。作为局外人,我不知道光华学院的教授聘任和解聘制度,不明了光华学院解聘邹恒甫是否合乎程序,不清楚邹恒甫是否在光华学院甚而北大内部提出了申诉。邹恒甫给周济部长的公开信,本来应当告诉部长从而也告诉我们这些情况,并特别说明自己的解职如何地不符合程序或者——如果符合现有程序的话——现有程序是如何地不合理不合法,以及自己的申辩请求在光华学院与北大如何地受到冷遇,以至于只好向教育部申诉。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里没有读到这样的内容!

    假如邹恒甫真的在光华学院受到了不符合程序或者符合程序但程序规则是“恶法”的冤屈,邹恒甫做的应当是申诉程序或申诉正义,通过自己的冤屈揭示出光华学院无程序或“恶法”的荒唐,从而要求建立程序与正当规则并依法治院,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平反自己的冤屈。在全世界,程序和正当规则的建立,最初几乎都是因为个别人的冤屈清楚地暴露了原有状态的黑暗面,才使新程序与规则的建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中国遣返规则的改变就是因为孙志刚因之而死,让公众无法继续忍受原有规则。当然,在从上到下层层专制的中国更多出现的是被冤屈者躲到一边默默地舔去自己伤口的血。可邹恒甫已经在美国生活了二十多年,他现在依然在美国有职位,因此第一他应当明白民主是怎么一回事,明白美国大学内部权力制衡与民主决策的机制;第二他应当有底气反抗他遭受的单位专制(如果光华学院也是单位专制的话);第三他应当清楚他反抗的方向是彻底消除单位专制,在光华学院建立新的管理制度,而不是仅仅为自己伸冤。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里也没有读到这样的字句!

    相反,我在邹恒甫信中读到的是张维迎人格的道义批评。我不了解张维迎的人格。但对我来说重要的是,平反“冤屈”,邹恒甫需要的不是道义诉求,而是民主与法治;是消除单位专制,而不是换一个好人来专制。张维迎是不是好人并不重要。比如,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希望自己担任院长,都有权力为自己的当选拉票。在中国,敢于表示自己要当院长、校长、省长、总理并为此拉票的人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了。现在,中共的政治局委员开始了差额选举,差额必然导致拉票。所以,我们实在不必把拉票视为坏人做的坏事。同样,我们也不应当注重某个“长”是否好人,我们应当注重的是某个“长”是否依法办事以及法律规则的质量。以好人自居的人,被大众认为是好人的人,所干的坏事常常超过坏人干的坏事。世界上最严重的坏事差不多都是在好人专制下干的,因为好人更容易丧失敬畏之感,公众也更认为无需用法治约束好人。邹恒甫在民主国家待了二十几年,明白中国和美国大学教授管理制度的“天壤之别”(邹恒甫信中用词),他也应当理解这种天壤之别的原因之一是美国人彻底抛弃了中国儒家的“好人专制”观念,应当明白制度建设是保护每一个人同时也是保护他本人的最有效方式。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中亦没有读到这样的意思!

    将近两年前,我就邹恒甫的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IAS)的变故写过一篇短文《邹恒甫应当说话》(www.hujingbei.net/shuangzhouiyehua/ Yehua2005No06.doc)。在那里,我曾经说:“历史其实就在我们面前展开。今天我们的所为就是明天后人评论的历史。如果邹恒甫不说话,那么,二十年后重新回顾,我相信后人不但为IAS的关闭扼腕,后人还会为邹恒甫的无作为扼腕。而且,二十年后,时过境迁,后人重视的将不是IAS,而是在这个事件中各个人的人格,尤其是好人的人格缺陷。邹恒甫读书极多,他应当认识到自己不该让历史遗憾。”可邹恒甫近日给周济部长的公开信,却令我现在便扼腕长叹,并为他写下这第二篇短文。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第11期)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我在上海财经大学工作的时候,曾经就什么是贷款和许多教师讨论过。按说这么著名的大学、又是财经类大学,课堂上隔三差五就要对学生讲到贷款,教师对什么是贷款应当是毫无问题的。但偏偏一触及到自己拿到的贷款,课堂上对学生讲的常识就不灵了。我最后离开财大的重要原因也是这一点。我要问清学校准备给我的贷款怎样还,但连要不要还都得不到正式的回答,而很多教师对我的问题都觉得奇怪,“贷款当然不要还!”“贷款怎么需要还呢?”

  现在我们又面临着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个问题本来也是再清楚不过的。有些经济学、管理学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讲商品出售、讲企业兼并收购时对价值损失或资产流失的概念都讲得头头是道,但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出售问题上却好像糊涂了。我们先看私有企业出售或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如果我们只考虑有着大批所有者的私有企业,那么很清楚:不通过这些所有者同意的方式达成的出售就有资产流失。尽管许多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会聘请许多专家,利用各种经济学、金融学的模型计算将出售的企业的价值,但企业最终出售的方式和价格取决于企业所有者的意志。如果所有者决定公开竞价出售,即使出售价格低于专家预计价格或者所谓的净资产价格,都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如果所有者有意识地决定低价出售甚至赠送,也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资产流失仅仅出现在所有者或者至少一部分所有者不了解情况下的企业出售。所以公开化本身就排除了资产流失问题。只要出售方式和出售价格对企业所有者公开并经过所有者同意,就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相反,如果不公开,所有者不明底细,那么,不管出售价格高低,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因为,无论企业价值计算模型怎样精确,最终的出售价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找到。不通过市场出售或者有意识地在市场上低价出售企业的例子很多很多,但之所以没有引起资产流失的争议,就是因为所有者同意那样的出售方式和出售价格。

  弄清了什么是私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什么是国有企业和公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也就很清楚。由于公众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此不通过公众同意、不向公众公开的国企出售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私营企业出售的道理一样,国企实际出售价格高低本身在这里是次要的。即使一个国企的净资产很多,把它低价出售甚至零价格或者政府补贴出售,都不是资产流失,条件是公众同意,公开出售。反之,一个净资产很少的国企在私下里即使卖出很高的价格,也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嫌疑,因为不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国企价值可能高于私下的出售价格。

  国企低价出售的例子在世界上到处可以找到。比如英国、德国有意识地用显著的低价向公众出售他们的电讯公司,尽管人们对低价低到什么程度才适当有争论,但却没有资产是否流失的争论。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在其它转型国家里,资产流失问题没有成为重大问题,就是因为它们的出售是公开的。德国甚至大规模地用政府补贴的方式出售国企企业,但没有人指责那里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俄罗斯存在资产流失问题,但由于它在整体上执行的是公开私有化政策,所以资产流失问题只是局部问题,就像美国的安然公司问题只是美国上市公司的局部问题一样。所以我们可以听到比如俄罗斯某个公司的私有化出售是腐败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言论,但我们听不到俄罗斯国企私有化在整体上是个腐败现象、国有资产整体流失的言论。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俄罗斯采取了公开私有化的方式,从整体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最近回答国企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使用国企净资产数额高低本身就不清楚的说法,是文不对题。即使不清楚国企净资产有多少,公开出售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准备购买的都是行家,他们会提出自己的买价。其实,就是净资产数额明确且得到专家承认,也不能够用净资产确定出售价格,正如不能够用专家计算的企业价值来出售企业一样。只有市场才知道企业价值和相应的出售价格。厉以宁老师(作为他的学生,我多么不希望是他啊!)在谈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曾经举例说一个人从国有商店里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我们不能够讲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吧?当然那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但这里的前提在于该顾客在国有商店里公开购买电视机、而国有商店也是公开出售电视机的。如果一家国有商店私下里把一台电视机卖给某个顾客,它就无法避免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怀疑。同理,如果一家国有企业被私下出售,它也无法避免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怀疑。

  (20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