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第6期)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的宗旨是推动中国私有化的公开化。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无需我们来推动。本文下面附的报道《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政府(据说仅仅是地方政府)本身是最积极的推动者。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和全国、全世界的正直之士一起,推动这场私有化的公开化。

  现在,我们参与推动的公开化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效。据说,国资委正在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公开和透明。虽然,用国资委人士自己的话说,等《方法》出台,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可能已经所剩不多了。但无论如何,我们有希望看到一个至少是事后的规范了,看到了公开化的曙光。

  同时,国资委终于开始放弃民营化的说法,虽然它使用的仅仅是国有产权转让一词,还没有使用私有化,但毕竟朝着正确的方向跨进了一步,因为国有产权转让无论如何不能够和民营化所表示的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同起来。相反,它立即会让知道汉语内存在私有化一词的人把它和私有化联系起来。在中国,政府一变调,学者马上就会跟进,对民营化概念如何正当的论证很快就会被忘却。

  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还不够。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此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私有化,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所能够规范的。国资委可以制定和解释私有化的具体方法,但私有化过程本身、私有化的方向、私有化的计划是国资委没有权力确定和解释的,私有化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也不是国资委用行政法规所能够确定的。在目前的中国,它应当通过中共中央,再由中共中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和解释。具体地说,中国国有资产私有化目前需要的公开化,至少应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国家的层次上,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人民公布私有化的事实,说明私有化的不可避免,解释政府对私有化的设想和主要对策,私有化的基本计划,私有化所需要遵循的一般程序和规范,私有化收入的专项管理,以及私有化的年度或季度进程,重大私有化项目的实施方式和监管程序。

   2. 在企业的层次上,所有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名单都应当由政府事先公开,并且公开宣布企业购买者的资格,让所有具备资格、有意购买的人和单位都能够公开参与,原则上,准备私有化的企业必须公开关于购买条件、过程、价格、购买人或单位名称、购买附加条件(如就业、品牌等条件)等信息。同时,这些信息不但要向可能的购买者公开,也应当向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职工、向社会公开。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没有任何东西包括公开化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私有化过程中的损失。但只有公开化才能够从根本的意义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比如,在公开的私有化中,很难出现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用低价甚至零价格买去企业,因为购买的竞争会迫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提高自己的出价。更重要的是,由竞争产生的企业新所有者,由此产生的新的所有制度,更容易得到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由私有化所造成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稳定性。英国的圈地运动一直被我们认为是一种血与火的羊吃人过程。但即使那样的话,英国也是通过法律,公开实行圈地运动的。尽管许许多多普通劳动者在圈地运动中受到了严重不公众的待遇,但圈地运动确定下来的制度毕竟是稳定的,英国劳动者的力量强大起来后,也没有提出改变制度的要求。中国需要私有化运动,但中国更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私有制,而不是受到公众强烈反感以至于始终存在着再公有化威胁的私有制。但为此,中国现在的私有化就必须公开,不但在具体转让方式在实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国资委将出台的《方法》),而且在方向、计划、基本程序、具体转让过程上实行大范围的公开化。

  200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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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0908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刘雪梅)

  国资委有关人士自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的时候,可能地方上的国有资产已经所剩不多了。

  据悉,正在制定中的《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国有产权的交易行为予以规范,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需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

  改革通常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理,如何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完成利益调整是这次国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资委这位人士称。

  早在今年国资体制改革之前,不少地方政府早已闻风而动,纷纷推出大规模清退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日前,湖南省甚至准备将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对外招商,山东烟台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也在一次香港招商活动中达成意向。在国资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大规模的国资清退运动就这样扑面而来。

  与地方积极性高涨形成对比的是中央国资委的相对保守态度,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三级管理,资产的增加和减少都是由相关级别政府负责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不急于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各地都有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的冲动。并不是说国有资产不能流动,但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前提下,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可能给今后的改革设置一些障碍。

  地方冲动

  在调研中,我的一个体会是,对于国有资本退出,地方的积极性远远高于中央。”94日刚从吉林省调研回京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积极性最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动力,一是地方政府直接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对绝大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早已不胜其烦。国有企业出的任何问题地方政府都要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也感觉到仅仅依靠国有企业已经没办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只有引进外资、民间资本进来,才可能调整原有的经济格局。这是地方清退国资的重要动力。

  业内人士分析,十六大明确建立国有资产组织管理体系,使一些地方政府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将从一种混沌状态过渡到一种有序状态,今后,国有资产一旦明确持股主体之后,再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含糊不清了。在国资管理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现在是突击转让最好的时机,这是一种普遍心态。

  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大报告不再提分级管理,也没有提分级所有,而是提出了三级出资人制度。尽管出资人的权力已很接近所有权,但这种出资人制度还不是被法律严格保护的所有权。

  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三级出资人制度建立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拥有终级所有权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中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这种三级政府间的资产关系进行必要调整。

  此外,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也曾撰文指出,为了防止在向三级国资委划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严重苦乐不均和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少数人得益、多数人受损情况,防止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在分级划拨之前将部分国有资产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债务。

  吴敬琏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全国社保理事会的充分认同,今年5月,社保理事会成立专门的股权部等米下锅

  于是,担心国有资产被切分到全国社保理金的隐忧更加加速了地方处置国有资产的进程。

  由于社保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多数地方能拖就拖,抱着只要在我任内不出大问题就行的想法,很可能给今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问题。张文魁认为,国有资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后,很难避免地方政府的一些短视行为。他认为,中央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否则,就跟以前各届地方政府卖地一样,到下一届就没地卖了。他说。

  企业冲动

  和地方政府一样,大部分企业对改制有着同样的热情。改与不改之间显然意味着更多的机会。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政府曾责成有关部门对全省内的上市公司作过一个国有股权退出的摸底调查,在国有股退出的诸多方式中,上市公司几乎众口一词选择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这是一次企业员工与地方政府博弈的机会。山东省体改委一位负责人称,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该政府主导,由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经营层或员工来主导。但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愿意购买,你不卖给企业员工而出售给外部人也很难做成。

  对各地大规模的招商活动,这位人士称,这多少有些作秀的成份,好像你不招商就表明你这个地方的思想还不够解放,认识还不到位。   且不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收效如何,在国资体制改革之际,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仓促推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其收效很难预料。一位参与西安国资出售计划的某咨询机构负责人说,比如,西安的国资出售计划是在企业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市经委一厢情愿推出的,由于准备不充分,几个月间鲜有企业真正达成协议。

  他说,改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历史欠帐、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不是一挂牌一招商就能解决的事情。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如果政府同意的话,卖给经营层要相对容易得多。他说。

  目前,全国国有经营性资产高达7.3万亿,其中大部分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该退出。如此巨大数额的国有资本仅仅依靠外资或民间资本来消化显然不现实。可以说国资清退市场目前是一个买方市场。稍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很容易成为各地改制的首选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原企业职工和经营层来解决国有资本的退出则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这种现实,也为企业职工与地方政府博弈提供了条件。地方政府很可能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如果你不卖给我,你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如果你要出售给我,必须给我最优惠的条件。

  830日,山东齐鲁制药厂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存量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2000多名职工出资5.1亿元成为企业的新股东。

  新一轮国资改革之后,可以预见相当一部分国企职工将成为有产阶级一位咨询机构负责人称。

  现在老百姓还没有意识到一家国有企业分了和他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今天分割得不合理,两三年之后,就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不稳定,这会为明天的稳定和发展留下隐患。刘纪鹏说,所以我们强调要公平、公开地改革。

  他说,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纳入一种公开有序的操作当中。当务之急要抓紧出台《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抓紧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系统。无论上市公司,还是公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定要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要保证这场变革公平、合理、透明。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第11期)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我在上海财经大学工作的时候,曾经就什么是贷款和许多教师讨论过。按说这么著名的大学、又是财经类大学,课堂上隔三差五就要对学生讲到贷款,教师对什么是贷款应当是毫无问题的。但偏偏一触及到自己拿到的贷款,课堂上对学生讲的常识就不灵了。我最后离开财大的重要原因也是这一点。我要问清学校准备给我的贷款怎样还,但连要不要还都得不到正式的回答,而很多教师对我的问题都觉得奇怪,贷款当然不要还!”“贷款怎么需要还呢?

  现在我们又面临着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个问题本来也是再清楚不过的。有些经济学、管理学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讲商品出售、讲企业兼并收购时对价值损失或资产流失的概念都讲得头头是道,但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出售问题上却好像糊涂了。我们先看私有企业出售或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如果我们只考虑有着大批所有者的私有企业,那么很清楚:不通过这些所有者同意的方式达成的出售就有资产流失。尽管许多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会聘请许多专家,利用各种经济学、金融学的模型计算将出售的企业的价值,但企业最终出售的方式和价格取决于企业所有者的意志。如果所有者决定公开竞价出售,即使出售价格低于专家预计价格或者所谓的净资产价格,都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如果所有者有意识地决定低价出售甚至赠送,也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资产流失仅仅出现在所有者或者至少一部分所有者不了解情况下的企业出售。所以公开化本身就排除了资产流失问题。只要出售方式和出售价格对企业所有者公开并经过所有者同意,就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相反,如果不公开,所有者不明底细,那么,不管出售价格高低,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因为,无论企业价值计算模型怎样精确,最终的出售价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找到。不通过市场出售或者有意识地在市场上低价出售企业的例子很多很多,但之所以没有引起资产流失的争议,就是因为所有者同意那样的出售方式和出售价格。

  弄清了什么是私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什么是国有企业和公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也就很清楚。由于公众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此不通过公众同意、不向公众公开的国企出售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私营企业出售的道理一样,国企实际出售价格高低本身在这里是次要的。即使一个国企的净资产很多,把它低价出售甚至零价格或者政府补贴出售,都不是资产流失,条件是公众同意,公开出售。反之,一个净资产很少的国企在私下里即使卖出很高的价格,也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嫌疑,因为不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国企价值可能高于私下的出售价格。

  国企低价出售的例子在世界上到处可以找到。比如英国、德国有意识地用显著的低价向公众出售他们的电讯公司,尽管人们对低价低到什么程度才适当有争论,但却没有资产是否流失的争论。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在其它转型国家里,资产流失问题没有成为重大问题,就是因为它们的出售是公开的。德国甚至大规模地用政府补贴的方式出售国企企业,但没有人指责那里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俄罗斯存在资产流失问题,但由于它在整体上执行的是公开私有化政策,所以资产流失问题只是局部问题,就像美国的安然公司问题只是美国上市公司的局部问题一样。所以我们可以听到比如俄罗斯某个公司的私有化出售是腐败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言论,但我们听不到俄罗斯国企私有化在整体上是个腐败现象、国有资产整体流失的言论。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俄罗斯采取了公开私有化的方式,从整体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最近回答国企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使用国企净资产数额高低本身就不清楚的说法,是文不对题。即使不清楚国企净资产有多少,公开出售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准备购买的都是行家,他们会提出自己的买价。其实,就是净资产数额明确且得到专家承认,也不能够用净资产确定出售价格,正如不能够用专家计算的企业价值来出售企业一样。只有市场才知道企业价值和相应的出售价格。厉以宁老师(作为他的学生,我多么不希望是他啊!)在谈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曾经举例说一个人从国有商店里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我们不能够讲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吧?当然那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但这里的前提在于该顾客在国有商店里公开购买电视机、而国有商店也是公开出售电视机的。如果一家国有商店私下里把一台电视机卖给某个顾客,它就无法避免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怀疑。同理,如果一家国有企业被私下出售,它也无法避免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怀疑。

  (2004108日)

杨智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问题研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问题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目录:

一.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与公有制、股份制、私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演变及现状

1.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2. 传统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缺陷

3. 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征

4. 城镇集体产权形成、发展和变革的过程

5. 城镇集体产权结构现状及特征

6.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三.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个案

1. 山东诸城中小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案例

2. 蚌埠市集体企业改革的条例

3.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四.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考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现状。

1.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的理论及实践滞后。

2.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

(1)      集体企业的产权及产权界定问题

(2)      股份合作制与职工集体股问题;

(3)      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及资产评估、出售价格的问题;

(4)      量化后的股权流动性问题、股权分散与改制过程中的鼓励管理层持股问题。

(5)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政企分开和健全治理机构问题

(6)      改制后的企业形式与公司法相矛盾的问题

 

五.附录

诸城市集体企业改革汇报

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企业改制条例

伊春市集体企业改制条例

 

 

一、            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与公有制、股份制、私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1.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

 

集体企业是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进行归类的办法划分出来的一种企业模式,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内的个人不再拥有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体企业内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

集体所有制是专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一种所有制模式, 是指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出资入股、共同劳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是集体的财产,劳动者在集体范围内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集体企业内的个人不再拥有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的特点:

(1)企业资产属于该企业劳动者组成的群体集体所有,(这是就集体所有制的本来含义或典型形式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变异或偏离,如乡镇以至村办企业中,企业资产更多是属于该乡镇或村的全体劳动者而非企业劳动者所有,有的集体企业不少资产是属政府部门或银行的。)

(2)产权不在企业劳动者群体内分割,每个企业劳动者都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财产权利,但又都无权单独行使其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相对于明确的企业外部产权界区,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明晰的产权界区,

(3)资产收益不作为独立的收入项目在企业成员之间按产权比例分配(这是指作为计划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典型形态而言。在集体所有制的初期形式中,曾存在过资产收益的单独分配,近年来,某些集体企业也逐步恢复了股金分红),一般是作为劳动报酬,根据成员的劳动数量、质量情况分配;

(4)企业成员的户、股资金或资产实际上不具有退出自由;

(5)不存在独立的财产继承权,企业成员的产权继承基木上是通过其后代或亲属进入该企业而实现的。

我国按这种模式进行的所有制实践,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在实质上否定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真正的所有权,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不存在具体的财产权纽带,集体成员与企业之间按资分配的关系是不存在的。按这种集体所有制模式建立的企业,在所有权结构上,始终就不存在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其所有者只是高度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而其后由地方政府注资的集体企业则表现为公有制的特征,为地方政府所有的“二国营”公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的联系

 

公有制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拥有物质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既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或某个群体所有,同时又不属于其中任何个人所有。每个成员都有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但每个成员又不能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的劳动。这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既属于劳动集体或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又不属于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这种公有制有两个最基本特征:

(1)它排除了所有制方面的任何私人特权,不允许任何人把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它只承认财产的公共占有,而绝对排斥个人占有。

(2)它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去谋取个人或单位的私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强调了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否定了其可量化到集体或个人的可分性。

集体所有制具有公有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3.集体所有制与股份制、私有制的区别

 

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看,股份制或私有制企业里有两个特点,一是股东主要由职工、外部自然人、法人、私营企业主所组成,劳动者在企业内部仅仅是占有一小部分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全部占有;二是企业一般由法人或私营企业主个人控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由占控股地位的经济成份所决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集体经济的特征表现在:劳动者同时也是所有者,两者身份是统一的,它表现了全体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特征。

从产权流动的情况看,股份制或私有制企业里的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和流动,产权不断的流动,引起股东和股东性质的不断变化。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只承认财产的公共占有,而绝对排斥个人占有,强调了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否定了其可量化到集体或个人的可分性。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演变及现状

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我国集体所有制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构成。乡镇企业中的乡镇办集体企业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范围,村办的集体企业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范围。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主要是在建国以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通过说服教育和示范引导城镇小私有制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组建了一批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二阶段(1958-1978),是传统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时期。它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58年为引导城镇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掀起大办街道工厂和生产组的热潮,组织了集体所有制街道工厂等;

韩强:国有企业改制的抉择、运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有企业改制的抉择、运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特别是这次郎咸平引起的国有资产改革大讨论,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推向高潮。我的观点是,国企改革,或者说制度的改革,不能仅限于所谓的产权改革,应该包括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产权改革不等于简单地化公为私
      
产权改革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把公有制变成私有制就叫产权改革,还可以理解为:把单一的所有制改变为多元的所有制——股份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可以占主导地位,其它股份为公众股,也可以让其它股份参加,例如民营股份。其实,在欧洲,国有控股公司很多,例如德国的大众公司、法国的雷诺公司。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改制并不等于把国有资产全卖掉。因为公有制是多样性的,有单一的公有制,还有劳动者集体所有制,还可以有国有控股公司,同样私有制也是多样性的,有单一的私有制,还有合伙人的集体所有制,还可以有民营控股公司。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所有制,都必须在所有权上明确。特别是集体所有制和公司制,必须明确每个参与者所占有的产权,这是不能含糊的,否则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纷争。现在不仅一些改制后的公司发生产权纠纷,甚至连家族企业中也发生纷争。因此,作为参与者必须以法律文书的方法明确产权,才能避免纷争。
      
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把国企卖掉,或者是MBO,让管理者收购,就能提高企业效率,他们认为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肯定能管好。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世界中不仅国企、而且相当多的民企经营不善也会倒闭。所以,不能把产权与管理方法混为一谈。还有的经济学家引用科斯理论宣传产权明确就是私有化,只有私有化才能节约交易成本。这是一个误解。
      
其实,就是按照科斯的产权交易,也没有严格规定进行交易者,必须是产权的所有者,双方可以是使用者或代理人,但必须是全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就是说,你可以是公产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私产的代理人,但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能完成交易的全过程。但是,张五常把私产推到了极端。最典型的例子是他要推翻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结果,他好像是在讲故事,因为流动的鱼是混合的,无法界定出哪一部分三文鱼是谁的。
      
那么,科思理论是怎么说的呢?
      
科斯在诺贝尔经学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作出这样的概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当事人各方之间(平等自由)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请注意最关键的一句: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也就是无论是公产还是私产都可以交易,与初始配置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初始的所有者,只是授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可进行交易。这里最重要的是具有法律性的授权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中举了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讲得就更清楚了。他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之间没有任何栅栏,因此,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或者养牛者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每年要花费若干美元的成本;但如果存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平等自由)的谈判的市场交易,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或者是由谁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都会采用一种使双方都接受的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合算的方法——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这里,很清楚,农夫自己正式租地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这个使用权也可以交易。也可以是养牛者直接找土地的所有者进行交易,那所有者就要向农夫收回使用权,但是这种收回也要交易,因为你是提前解约,要承担农夫的损失才公平,这样就成了三方谈判。

      所以,我说,产权的交易不仅是所有者,交易者可以是使用者或代理人,但必须是全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就是说,你可以是公产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私产的代理人,但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能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现在,我们向农民征地要给补偿金,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农民的承包实际上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补偿呢?因为合同有法律效力,人家承包20年,你现存要改变合约,当然要给补偿金,所以不要以为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就可以随意征用,因为你已经把使用权划分给家农民了,国家要有信用,现在要收回来,就应该补偿。
  
   
现在,我们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是未经所有者授权的交易,特别是MBO,企业的管理层只是经营者,他们被授予的只是经营权,并没有产权的交易权,所以曲线MBO是不合法的。


   
(二)所有者缺位问题
      
郎咸平说:我觉得最荒谬的事情,就是现在谈产权改革的时候,动辄就强调要民营化,又例如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等说法,实际上都不是很准确的。中国国有企业的问题是经理层不够专业,做得不够好,并非完全是国有控股的问题。很多国家都会有很多的控股企业,这也是企业存在的一种形式。(《郎咸平探求民企原罪出路》《南风窗》200387
      
这里,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借口所有者缺位就搞私有化,因为在缺位的情况下,搞所谓的民营化私有化,只会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受到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内地经济学家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但是法律没有细化,在操作层面上,民众没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同时,企业要有管理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管理企业。
      
郎咸平一直强调,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公有权,所以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许是他不熟悉内地的情况,所谓五龙治水分散化的行政管理,这种操作方法,实际上形成了所有者缺位。所以,我认为关键问题是让所有者复位,怎样复位呢?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具体形式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监督机构。
      20021223《中国经济时报》有一篇《国资委应放在政府还是人大?》
的文章,记者刘建锋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
      
还介绍了英国、德国的经验,还包括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这些经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发挥议会的作用。从法理上说,既然公有资产是全民的,议会当然要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全体所有者的地位。
      
如果我们看一看某些经济学家提倡的MBO,一味强调企业管理者的贡献,根本就没有把真正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放在眼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支持郎咸平、左大培要求停止MBO的观点。因为凡是MBO,或多或少总是暗箱操作。有人说公开操作就可以避免缺陷了,却忘记了一个问题:全透明的公开操作,MBO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公开操作,就会有人出比管理者更高的价格,当然是谁出的钱多,就卖给谁,管理者的特权也就消失了,MBO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人突破不了洋教条,想改良MBO,却忘记了公开透明的操作,MBO的特权就消失了。
      
这里,我还要说的,民营企业也会出现所有者缺位,也许有人会感到吃惊,民营企业是老板自己的,怎么会缺位?实际情况是:企业做大了,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举一个例子:
      
《科学投资》《中国民企死亡全书》,就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李忠文也是一个渔民的儿子,19岁时被人推荐到天津当学徒,学习做鞋。1994年,羽翼渐丰的李忠文辞了原来的老板,借了4000块钱,和哥哥两人开始在天津打江山。李忠文很有生意头脑,在他做生意的第一年,他那个由老式澡堂子改建的只有420平方米的鞋店就为他带来了400多万元的收入。到1996年,李忠文和哥哥在天津已经拥有4家鞋店,每家单店面积都在四五百平方米,生意都不错。从1997年起到2000年,短短的4年时间里,百信鞋业在全国40多个城市开了80家连锁店,旗下拥有了2.8万名员工,总资产达到30多亿元。这时候的李忠文已经不仅仅是个亿万富翁,而且成为社会名流,被人誉为中国鞋王。他宣称,到2002年,百信鞋业要在全国开100家连锁店,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

    就在李忠文宣称他的百信鞋业要在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的时候,灾难开始了。李忠文开鞋店,采取的是家电经销的那一套模式,即由厂家先垫货,待一段时间之后,再由商家给厂家结款。这种运作模式,可以很好地缓解商家资金紧张的局面,但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危险。随着李忠文的信心爆棚,短时间内一下开出几十家店,而且单店面积越来越大,最大的超过1万平米。这些店铺占压了大量的资金,这使百信的资金始终处于极度紧缺的状态。这导致了两个后果,第一,替李忠文打理在全国各地几十家店铺的大多是他的亲戚朋友。这些亲戚朋友乘其一时分身乏术,开始公然地、大规模地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使企业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第二,劣质商品开始大量涌入百信,百信销售额急剧下降,使本已紧张的资金链进一步绷紧。

罗云辉: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罗云辉

 

 

一、             问题的缘起

1.  不应是一个经济周期问题

2.  不应是一个产业衰退问题

3.  理论上的障碍,相对应的实证研究困难

 

二、             过度竞争的概念及其含义

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

 

三、             市场经济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1.  基本模型——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及其强假设条件:

a: ;  b: ;  c:

2. 一一放松强假设条件后结论的变化

3. 插曲:“过度生产能力定理”的局限

 

四、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基本原因

1. 解读公有产权与过度竞争的连接——共有产权

2.不同企业制度效率差异与上游产业价格歧视:一个把私有经济纳入过度竞争的模型

3.一个弱化过度竞争机制的失灵——国有企业兼并障碍:不同于张维迎的假说

4.“自然垄断”的广泛存在及不合宜性:基于对成本曲线的重新理解

5.市场体系的分割与不完全

 

五、             实证案例简介

        —— 苏南各开发区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出让的过度竞争

朱秋霞: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朱秋霞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波恩大学博士)

 

 

 

引言

 

本人于1999年撰写德国财政制度书稿的时候,《外国财政丛书》编委会曾经对我在书中提出的东德私有化债务提出疑问。他们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亏损而不是盈利。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八十年代末开始,已经经历了17个年头。然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在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下悄悄地进行的,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的不必要的流失。这种没有法律程序和公开监督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在理论上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可的原因就是,只要国家财政不亏本就是好的,就应该支持。所以,包装上市和债权转股权这些荒唐的私有化方法能够在中国大摇大摆地横行。这里的第一个重要理论误区就是国家财政帐户中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这种说法真的能够成立吗。有谁能够交出一本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总帐来,证明国家财政没有因此承担亏损?国家财政到目前为止为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注资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城市地方财政为所有下岗人员提供的社保和就业扶持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通过包装上市从股民手上圈去的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国有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垄断下的圈地运动又从老百姓手里圈去多少个亿? 果人们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提供答案,我就有理由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提出质疑。

如果谈到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德国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欧的重要国家来说,统一前的联邦德国是唯一的一个自始至终追求私有化的国家,当上世纪5060年代,法、英等国通过公有化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时候,德国却反其而行之,通过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德国完成了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世界上只有德国一个国家,拥有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双重经验。然而,德国的经验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李健、王小卫主编的 《出路》一书中,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们提到了捷克等东欧国家的经验,却没有提到德国的经验。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德国在东德私有化的经验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其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债务。所以,我有必要在前面首先提出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债务问题。其次,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捷克,苏联等平分股票的方法虽然具有平等的意义,但由于中国并没有采取这样的途径,因此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已经和这些国家走上了不同的路。德国采取出卖的途径,中国也是采取出卖的途径,从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原理来说,德国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实际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

  

 

1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

 

中文的国有企业按照德文原意为公共企业(öffentliche Unternehmen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是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因为公共企业在联邦制国家内,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和市镇所有的企业。只有联邦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指的是由联邦政府包括联邦各个部所有和联邦特别财产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按国家拥有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类:直接参股企业和间接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中,作为重要参股企业的指标为账面自有资本价值至少达到10万马克和参与股份至少达到25%的企业。在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和大部分理论文章中,德国基本采用公共企业、而不使用国有企业的表达。联邦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事安排由联邦财政部的专门报告、《联邦参股企业年报》每年公告提交议会和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联邦参与股份的企业既可能是联邦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是联邦和州或者市镇联合投资的公共事业或者企业单位。例如著名的萨尔矿业公司就是联邦政府和萨尔州政府联合投资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创业资本58亿马克中,联邦占74%,州占26%。科隆-波恩机场是联邦、北莱茵州、科隆市、波恩市和科隆与波恩附近的两个县6个政府联合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GmbH)。参股企业的业务不限制于国内市场,而且扩大到世界市场。例如,德国电讯通过参股和收购的方式,已经在美国,波兰等国家设有分公司。

二战后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企业不是通过国有化,也不是通过有计划的收买私人企业形成的。而是继承了普鲁士国家和德意志帝国时候的遗产。德国比较著名大型公共企业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1]二战时期,希特勒采取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量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企业收归国有,成为国家命令型经济的工具。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德国许多政治家和民众对公共企业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实践使他们认识到,公有经济就是独裁政治的基础,艾哈德和阿登纳[2]就是反对公有企业的政治家的代表[3]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不是财政收入或者其它经济政策,例如反危机政策的考虑。上世纪60年代在联邦德国财政私有化过程中,财政部的文件就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企业对国家财政是亏空或者盈余的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将 ²能下蛋的鸡留着,将不下蛋的鸡卖掉²的政府财政筹资策略。在这一原则下,私有化首先要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重新定义。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拥有公共企业的目的是因为公共任务的需要 $ 提供公共产品。然而 $ 对于公共任务,不同的政府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例如,闻名的大众汽车公司 $ 曾经承担的公共任务是生产普通大众也能买得起的私人小汽车 $ 目标是每个工人家庭有一辆车。这一公共任务在战后新成立的联邦共和国政府看来是相当荒唐的。因此,大众汽车公司被列入联邦德国60年代初第一批私有化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考查,就是这些任务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战后初期,由于住宅非常短缺,当时由公共住宅建筑公司承担提供住宅的任务。后来,住宅市场的短缺已经克服,政策制定者们就考虑,将这些公司私有化,或者让他们承担其它的任务。在这种对公共企业任务经常重新审订的情况下,有些公共企业被私有化,退出公共任务领域。同时,也因为新的任务的需要而成立新的公共企业,例如,上世纪70年代以后,促进科研成为新的公共任务,于是,就有新的公共企业在风险比较大的新能源、环境和生态等科学领域成立。在将公共企业限定在公共任务这样的原则下,可以说,私有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承担公共任务并不是公共企业存在的必要的理由。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在事关国家或者市镇的重大利益,并且以其它方式不能够更好地或者更经济地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与私人企业发生竞争的领域,就要让位于私人企业,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尽管德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经常的审定,努力做到及时将非公共任务从公共任务中清理出去,将不承担公共任务的企业私有化。但是如果没有私人企业界的抗争,这种任务更新的过程肯定要慢得多。如果我们对德国公共任务的更新过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私人企业对公共企业的竞争是始终的推动力。私人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私人企业经常以反公共垄断为理由将公共企业从竞争领域驱赶出去。新的电讯业务 $ 例如手机和网络业务在发展之初,联邦通讯行业的垄断地位,就立即遇到大型私人公司的挑战。新的电子技术对管理和控制的工作效率已经使得公共企业垄断在这些行业显得毫无理由 $ 它们不得不退出这些行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从来没有将公共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政府不能够利用公共企业的产品价格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形成影响,因为这正是属于不公平竞争,是政府根据反垄断法需要控制的价格垄断行为。尽管整个公共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就业人数也是德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根据人们对德国财政反危机政策历史的研究,公共企业不能够对稳定经济起多少作用,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是投资促进政策(A. Ehrlicher $ 1991)。理论上的原因是公共企业同整个经济相比较,投资活动限制更严,裁减的工作岗位更多,因此在危机时期,公共企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的下降快于一般经济部门。这是德国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其它国家,萧条时期,公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是上升的,有的情况下,甚至上升的幅度比较大(A. Ehrlicher $ 1991)。

德国统一以后,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首要任务。如何私有化,即采取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涉及到私有化的原则问题。在198911月到1990318[4],东德的过渡时期政府即莫德罗(Modrow)政府试图采取一项紧急经济改革计划,实现当时东德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当时被称为是又一项社会主义改革的试验。在莫德罗政府的经济改革计划中,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在4个月之内提出资产登记报告,由经济管理局的财产评估处进行评估,然后向信托局登记转为资本股份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法人企业的资本额必须在国家信托局登记,由国家信托局[5]进行资产信托管理。显然这样的改革只是企业形式的转换,就是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是,莫德罗政府改革的特点是,资产信托管理,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人)没有任何权利向国内外出卖企业股份的权利,任何涉及到出卖股份和新资金投入的事项,必须经过国家信托局的批准。原则上同意在新企业形式转换完成以后,一部分企业产权可以向企业职工和本国居民出卖。当时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保留在原企业领导人,更重要的是原东德居民的手中。实际效果是在当时的状态下,由于实现了信托局统一控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H.F. Buck $ 1991 $ pp.12-13)。

过渡时期政府的改革方案,在新自由选举的政府成立以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新政府要求实现真正的、全面的、迅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在关于私有化方案讨论的第一次圆桌会议上,有人提出,原东德社会总资产结构20%属于私人,80%属于国家,在这种资产结构下,由个人来购买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企业资产分给个人的方法来实现私有化。这就是全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股份的方案。也有人提出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根据当时负责私有化的罗维德尔博士[6]

王鹏: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王鹏 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一、国有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它的存在源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有资产不独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更不独中国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甚至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组成国家后就产生了。从政府经济职能的意义上说,国有资产将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这更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经济学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此意义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基本等同。

但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严格来讲,资产和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即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才叫资产。根据这个区别,引申出国有资产狭义上的定义,即一般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及境外的中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通常纳入狭义上的国有资产定义范围。此外,它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以及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故而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上述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如下:

1)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和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点。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事业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科学、教育、卫生、体育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供公共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等。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4)资源型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资源型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资源型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上具有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和分布的失衡星等特点;从价值形态上则具有所有权的垄断性、范围的相对性、资源的资产性和有价性等特点。

我国的国有资产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

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主要是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除上述之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

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41361.4亿元,占35%

 

二、国有资产的形态及其转化

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主要是追求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应,尽管国有资产在数量上十分庞大,但我们可以把所有的国有资产分成四种基本的形态:

 1、企业形态。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包括全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这一部分资产因其盈利性也被称作经营性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76937.8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65%。由此也可以看到,国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不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人们多数的注意力。

2、公共产品形态。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等资产。我国统计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的主要就是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1361.4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5%。从目前来看,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发展势头迅猛,而且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货币形态。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以现金或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但以往对于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缺乏关注,因此也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很显然,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资源形态。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在我国,多数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自然也就是国有资产,截止到2002年底,国有资源部统计的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为29万亿元。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处置的资产,另外一方面这种处置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三、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分布

(一)国有资产规模

鉴于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应当占有一定的份额和比重。但目前,国有资产总量过多、比例过大、分布过广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

先来看看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应该说,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据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国有工商企业又占到65476.7亿元,占85.1%;国有警容保险企业占到10223.0亿元,占13.3%;国有境外企业占到2657.9亿元,占4%;各类国有建设基金占到1238.1亿元,占1.6%。(3

从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来看,国有资产占有社会经济资源的60%-70%,这一点从下面几个数据可得到说明:(一)国有单位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总投资中始终占近60%,“六五”期间为66% $ “七五”是63%,“八五”是59%,“九五”是53%。不过,自筹及国内贷款占据主体地位。“九五期间前四年国家投资4372.15亿元、国内贷款20625.06亿元、利用外资10054.3亿元、自筹及其他72038.3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4.12%19.4%9.5%67.9%。(二)从流动资金的占有量来看,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70%-80%是带给了国有企业。(三)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化来看,国有经济的增长非常快,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由1980年的3730亿增加到1995看看年的30900万亿,增长了8.2倍,固定资产净值从1980年的2528亿增加到1995年的17400多亿,增加了7倍。

 

(二)国有资产分布结构

 

如上所述,国有资产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分布结构却非常广泛和分散。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考察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4

首先,从国有经济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中所控制的份额,根据“表1”、“表2”资料,可以看出:

1)  在大多数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门类和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明显的主导地位。

分门类看,国有控制企业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业”以及“采掘业”等门类中,营业收入均占有60%以上的份额,最高的高达94.9%,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

国有事业单位所占比重高、影响大的门类主要有5个,分别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电影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见表2 

分行业来看,国有控制企业在30个大类、88个中类行业中,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超过60%。这些行业中,涵盖了大部分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重要的自然垄断行业

2)  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有较高的比重。

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营业”3个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在“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所占比重也超过了40%

分行业看,国有控制企业所占比重在40%-60%之间的大类行业有19个,重类行业有60个。这些行业,囊括了大部分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

3)  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仍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在“房地产业”和“制造业”2个门类,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所占比重低于40%

分行业看,在37个大类行业、195个中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比重低于40%。这些行业绝大多数是那些竞争比较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加工业和一般性的服务行业。其中,诸如,“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等6个大类行业,40多个中类行业,国有控制企业经过近些年来的结构调整,目前所占比重已不足10%

4)  原材料加工业(如“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中,国有大企业在本行业全在重要工业行业,国有大企业是行业内大企业的主体。

在那些特殊行业(如“武器弹药制造业”、“烟草加工业”、重要的采掘业(如“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那些重要的能源、部大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2001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90%;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中(如“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国有大企业也占有较高的比例。

另外,比较国有经济在各门类中的“企业属”、“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见表1),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大部分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均死于其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只有“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例外),这说明国有经济控制的企业在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所占的份额相对较高,同时,在同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多时一些记事册次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龙头企业;二是国有控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企业属比例大大低于其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这说明国有经济中规模较大企业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

其次,分地区来看,普查资料显示,在2001年,大部分地区国有控制企业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明显低于内地,但仍占有稳固的控制地位。

1)  从“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为43.5%,中部和 西部相差不大,分别为66.1%64.9% $ 均接近2/3。分省市自治区看,有24个省(市、自治区)超过一半,其中,比重高于70%的有9个地区,最高的是吉林省,为76.9%,其余的8个地区依次为西藏、贵州、甘肃、黑龙江、新疆、青海、江西和云南;有10个地区的比重在60%70%之间,依次为内蒙古、湖北、山西、陕西、北京、广西、宁夏、安徽、湖南和辽宁;有5个地区的比重在50%60%之间,依次为重庆、河北、四川、河南和海南;尤其个地区的比重低于50% $ 最低的是浙江省,为28%,其余的6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天津和上海。

2)  从“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不足1/3,为30.4%,中部和西部均超过1/2,分别为52.5%50.4%。分省市自治区看,有5个省(市、自治区)超过50%。其中,比重稿于60%的有7个地区,最高的是新疆,为73.9%,其余的6个地区依次为黑龙江、海南、吉林、西藏、贵州和内蒙古,有8个地区的比重在50%60%之间,依次为甘肃、湖北、陕西、气管海、广西、陕西、宁夏和江西。有6个地区的比重在30%0%之间,依次为四川、重庆、天津、北京、山东和上海。有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30%,最低的是浙江省,为14.1%,其余的3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广东、福建和江苏。

3)  从“企业数”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只有12.1%,中部和西部地区均超过1/5 $ 分别为21.6%21.1%。分省市自治区看,各地国有控制企业数所占的比例均大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超过50%地区只有一个,是西藏,占57.4%;比重高于和低于20%的地区各有15个,在15个比重高于20%的地区中,有5个地区的比重高于30%,依次为湖北、贵州、青海、甘肃和黑龙江,其余的10个地区依次为新疆爱那个、广西、海南、内蒙古、吉林、云南、山西、江西、山西和湖南;在比重低于20%15个地区中,比重低于10%的地区有两个,分别是浙江和江苏,比重分别为6.5%9%,其余的13个地区,从低到高依次为上海、北京、广东、福建、河南、四川、山东、重庆、天津、辽宁、安徽、河北和宁夏。

4)  从企业的实收资本来看(见表3,表4[5] $ 截止到2001年底,在垄断性强的产业,国家资本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其中,在地质勘查与水利管理业,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达78%之上,其次为金融保险业,这一比率达74.85%,以下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与电信业(70.91%)、采掘业(70.59%)、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业(65.45%)、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59.93%)、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7.08%)。显而易见,在这些非竞争性的产业或自然垄断产业里,国家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比率仍在60%70%左右。

不过,在非垄断的竞争性产业,国家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只占1/3左右。其中,房地产业中国家资本的比率最低,为21.88%;其次是制造业,国家资本的比率为28.29%;下面依次为社会服务业(31.32% $ 批发与零售贸易、餐饮业(32.93%)、建筑业(36.74%),农、林、牧、渔业(37.0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0.85%)。

如果将各个产业中的全部资本分为三个子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和其他企业的资本,表4告诉我们,在所有产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平均占到52.81%,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只占3.46%,两者相加,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在大部分大类产业中仍保持着控制力。

若分部门来看,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高达91.75%,其次为金融保险业(85.8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1.74%)。即使是在制造业与社会服务业这一类竞争性行业中,国家啊他能够过孔国库能够股方式,使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本行业总资本的比率都超过了40%。这再次说明,通过控股方式可以提高国家资本对社会总资本的控制力。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城市公用事业行业。该行业的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为57.08%,而通过国家控股方式,使国家控股公司的资本占该行业全部资本的比率上升到81.74%。这是因为城市公用事业已经引入了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本构架,而控股使国有资本的调控里间接上升了24个百分点。它意味着,即使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国家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率下降了,只要国家资本仍在水电气这些公用事业产业保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家资本仍能保持其对社会产业资本的调控力。

综上所述,中国国有资产的规模与分布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尽管在全部单位中,国有绝对控股(包括国有独资)与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量只有15%,但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国家资本仍达44%以上;(2)共有资本(国家与集体资本)仍占全部企业实收资本的53.06%;(3)尽管上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集体经济已呈相对下降趋势,但国家通过新的合作经济方式,在私人资本与外资参与的公司型企业中通过控股,仍然控制了全社会实收资本的56%以上;(4)国家资本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商业与餐饮业等竞争性产业中已经推出,其占上述产业的资本的比率已降为30%上下,而在垄断性产业与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中,国家资本仍占70%左右;(5)通过国家控股方式,可以使国家资本对全社会资本的调控力间接增加8-12个百分点;(6)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和大型企业聚集步伐加快。基础产业占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已超过62%;国有大型企业占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量已超过77%

   

 (三)国有资产绩效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有资产在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正因为如此,国有资产的总体绩效表现得并不能令人满意。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a=fc cr

张肖虎:组织薪酬激励

第1章       组织薪酬激励简介

简介

随着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的出现和兴起。对于组织激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组织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

薪酬激励是组织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注:工作自由度(晋升)与资产所有权是另外两种激励方式)。组织激励的对象是员工。激励员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员工的努力程度;(2)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3learning。三种激励方式对员工三个方面的影响,构成了组织激励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是其中一部分内容的综述,主要内容涉及薪酬制度对员工努力激励的影响。由于薪酬的变化在科层制中特别明显,所以文章中还研究了晋升所带来的薪酬变化对员工努力的影响。

激励理论、合同理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与组织经济学的发展相辅相成,基础理论的深入得益于应用学科与相关经验研究的全面展开。它们之间更多的时候都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行文过程中面临着一个需要选择的问题:是根据激励理论发展的逻辑推进,还是根据企业面临的激励问题展开。

由于文章的主题是应用性的,所以我选择后一种行文思路:根据企业面临的问题展开。但是为了文章的完整性与可读性,当中对相关的理论进行简要论述。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采取什么激励制度?本文研究各种薪酬激励制度使用的条件。目前企业采用的薪酬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年度奖金、期权、佣金、锦标制,以及团队激励。结合激励理论逻辑,我把文章分为六章:第1章对简单介绍组织薪酬激励研究的相关内容;第25章详细介绍各种薪酬制度研究的内容。第2章介绍一种常见的显性激励合约――计件工资制,前提是雇主目标与员工的产出都是可以合同化的。第3章介绍关系激励合约的基础――主观绩效度量,前提是雇主目标模糊,要寻找可以替代指标,涉及哪种替代指标更合适、这些指标是否都可以合同化、不能合同化指标能够使用的理论基础等问题;第4章介绍锦标制。在前面两章里暗含的一个假定:雇主面对一个员工,雇主解决激励问题的信息只能来自于一个员工。但是组织内典型特征是一个雇主面对多个员工,在对单个员工绝对绩效度量成本很高时,可以充分利用其他员工相关信息推断该员工的努力程度,采用相对绩效度量。但是在员工之间工作外部性很强时,锦标制带来激烈的竞争,员工之间的合作难以实现(也是任何个体激励都会带来的问题)。专业化协作与组织在节省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是组织出现的两大条件。缺少任何一方都会使得专业化协作不能成功,即组织不能出现。因此,组织必须在节省交易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是一种代理成本,属于交易成本的一种)与促进合作做出权衡。这就引出了第5章的团队激励。组织引入弱激励(团队激励)来代替强激励,以促进合作。为什么弱激励能够促进合作呢?分别从同事之间的监督与关系激励合约两个角度来考虑。文章的结尾,第6章主要对与各种薪酬制度相关的经验研究作简单的阐述。

 

第2章       计件工资制

 

     本章分4节。第1节考察计件工资制的定义;第2节分析计件工资制短期(一期)合同(静态),计件工资制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道德风险解决,以及线性薪酬最优的条件,员工能力的甄别);第3节分析计件工资制在长期劳动合同时所面临的问题(承诺的重要性);第4节分析外部市场对计件工资制有效性的影响(外部劳动力市场与产品市场)。

 

2.1   计件工资制的定义

 

2.2   静态模型(解决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的模型

2.2.1 Holmstrom1979)模型与Holmstrom & Milgrom(1987)模型(从解决道德风险方面考虑计件工资制,并且进一步发展出计件工资制最优时的条件)

2.2.2另外一种是采用效率工资制Stiglitz()(对经典模型约束的一种修正),Macleod and Malcomson (1998)“Motivation and Markets”。市场对效率工资和根据产出支付的选择。

2.2.3 Lazear(1986b)模型(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能力类型的甄别)

 

2.3 动态模型――组织内长期劳动合同

Gibbons1987)模型,考虑工作难度是私人信息时的2期模型,会导致所有的薪酬计划无效率。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承诺),假设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能力(这为承诺的可信性提供了保障)

 

2.4   动态模型――市场的制约(市场约束――一种特殊关系合约对计件工资制的影响)

2.4.1 Kanemoto and Macleod(1992)模型考虑了二手工人市场(一种外部劳动力市场)对计件工资制的影响。

2.4.2Carmichael & Macleod2000)模型考虑了产品市场对承诺可信性的影响。

 

 

3 主观绩效度量与关系激励合约

在第2章里,我们是假设雇主目标清晰,且目标可以客观度量。这就意味着雇主目标可以写进合同的,并且可以由法庭保证实施的。但是,现实中的组织未必都有明确的目标,如:政府、非赢利机构等,即使那些大型股份公司,由于公司价值波动太大而难以作为产出指标。因此,用其他的绩效度量指标来替代。这些绩效度量指标主要分为两类:(1)客观绩效度量指标(可以合同化的,)、(2)主观绩效度量指标(不可以合同化,因为第三方无法证实的合同:引出一个理论问题――为什么可以存在)。本章分为5节。第1节分析替代性的绩效度量指标好坏的标准;第2节研究主观绩效度量可行的理论基础――重复博弈;分析信息对称时的关系激励合约;第3节分析信息不对称时的关系激励合约;第4节分析一种特殊的关系激励合约――职业生涯考虑;第5节分析主观绩效度量可能带来的问题。

 

3.1   绩效度量指标(采用其他绩效度量指标的不得已,以及带来的问题:激励的不是委托人想要的,或者是激励了委托人想要的一部分。)

3.1.1 George P. Baker (1992) “incentive contracts an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George P. Baker (2002) “Distortion and risk in an 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

3.1.2 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 “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 incentive contracts $ asset ownership and job design”

 

3.2   主观绩效度量与重复博弈(信息对称时的关系合约)

3.2.1 Bull1987and Dilip Abreu et al.(1990) and Drew Fudenberg(1994)

3.2.2 George P. Baker $ Robert Gibbons $ Kevin J. Murphy(1994) “Subjective performance measures in 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s”.

3.2.3 B.Douglas Bernheim and Michael D.Whinston(1998)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strategic ambiguity”

3.3   主观绩效度量与关系合约――信息不对称时的关系契约(也可以成为自执行合约或是隐性合约。关系合约是一种法律术语。隐性合约是与显性合约对称的一种称呼,但是Baker Gibbons and Murphy认为隐性合约的称呼会使人认为这些合约是模糊不清的,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他们采用关系合约的称呼。本文也采用这种称呼)

Jonathan Levin(2002) “relational incentive contracts”

3.4   职业生涯考虑――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市场约束)

Fama(1980)

Holmstrom(1982)

Gibbons and Murphy(1992)

3.5   主观绩效度量带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很多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组织设计,见Paul R. Milgrom1988 “employment contracts $ influence activities $ and efficient organization”.

Canice Prendergast and Robert H. Topel “Favoritism in organization”

 

4 锦标制

 

Gibbs and Hendricks 1996分析认为在同一岗位级别上,基于业绩的工资差异很小;而当工作级别不同,工资差异很大。工资的大变动一般都伴随着晋升。Lezear and Rosen 1981)开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员工努力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位置(工资更高)。这个位置的报酬是固定的,几个员工共同竞争这些位置――锦标制。相关的经济学研究主要考察,通过锦标制晋升的激励效应。本章分为5节。第1节分析锦标制的理论基础――相对绩效评估;第2节分析锦标制解决道德风险的能力;第3节分析锦标制在处理逆选择问题方面的能力;第4节锦标制在长期劳动合同中有承诺的作用;第5节分析锦标制可能带来的问题;

 

4.1   静态模型

Holmstrom19791982a)提出充分统计量的一个重要应用是相对绩效评估。其发挥作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相对绩效评估很普遍,其中以奖励(即:晋升)的形式最为常见。

4.2一种解释:(解决道德风险)

Lazear and Rosen1981

Green and Stokey1983

Nalebuff and Stiglitz1983

Rosen1986)认为,随着雇员职位上升,收益的百分率增加,因为赢的一方的收入不仅仅是这一等级的胜者的奖励。还包括可能继续升职带来的收益,因此,收入与组织层次有凸的关系,然而,最后一层(CEO)没有继续升职的可能,所以需要其他额外的奖励。

4.3另一种解释:甄别工人类型

4.3.1 Rosen1982)分析了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如何把员工配置到不同的位置,并且各自支付工资。这样的配置决策暗含着晋升也有激励效应。

4.3.2 Knoeber and Thurman(1994)进一步考虑了雇员的能力,人数从2人到多人,(涉及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

4.4   长期劳动合同中承诺作用

从动态角度上看,锦标制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支付薪酬的承诺。

Carmichael1984

Malcomson1984a

Bhattacharya1983

4.5 锦标制带来的相关问题

竞争过于激烈,合作减少,甚至出现同事之间的互相诋毁。

Holmstrom and Milgrom(1990)

Itoh19921993

Lazear(1989)认为,在外部性很强的工作中(即使个人工作度量没有问题??),基于个体产出的薪酬是不合适的,导致团队个体之间过于激烈的竞争,甚至会出现“sabotage” Kong-Pin Chen(2003)Milgrom1988),Milgrom and Roberts(1988)Prendergast and Topel(1996))。

 

解决问题的思路――构成下一章的主要内容

 

5 基于团体产出的薪酬

    本章首先分析团队面临的道德风险(构成第1节内容),以及逆选择问题(构成第2节内容)。解决团队面临问题的一个出路就是团队激励。为什么团队激励能够促进合作(构成第34节内容)?

5.1   团队道德风险(搭便车)

Groves(1976)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1972):解决搭便车问题,专门有人监督(并且通过赋予监督者以权利束,让监督者有激励监督)。

Holmstrom1982)委托人并不一定要监督。委托人可以起到一种打破预算平衡的作用,也同样可以解决搭便车问题。

5.2 多个代理人的逆选择模型

John McMillan1991: “optimal contracts for team

胡景北: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立法问题

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立法问题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1.导言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过程,如果从1984年原北京天桥百货公司首先向私人公开发行股票算起,到今年(2004年)已经延续了整整20年。1986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拍卖或折股出售,打开了国有企业直接出售的非国有化道路之门。从此以后,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有企业非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阶段。今天,中国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非国有化的主要工作,一半左右大型国有企业也完成了初次上市这个非国有化的重要阶段。据非官方资料,国有中小型企业已经有85%以上实现了非国有化。在2903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中,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达50.4%(赵晓辉,《我国大型国企半数已改制》,www.drcnet.com,200412月)。因此,我们大概可以说,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至少已经走完了一半。假如考虑到中国总要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既不直接出售、也不上市,其百分之百的所有权继续保持在国家手中,那么,我们的非国有化进程已经走完一半的估计应当是很保守的。

 

2002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可惜的是,2002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尽管发布了许多关于国有资产尤其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条例、通知、意见,但十六大提出的“要制定法律法规”的任务,却还没有实现。如果考虑到国企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管理国企产权向私人的转让即非国有化,考虑到多年来国企非国有化的巨大进展和缺乏规范,十六大提出的任务无疑是摆在中国面前尤其是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2.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立法的必要性

 

从法理上观察,国企非国有化改制需要立法,几乎是无需解释的。世界差不多所有国家在国有企业大规模非国有化改制时,都首先制定法律。许多国家在大型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时,甚至针对一个一个企业的特点专门制定具体法律。其实,不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就是私有产权或者社区产权的重大变更,也都需要立法来昭示和规范。为人熟知的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圈地运动曾经被人用“羊吃人”来诟病,但很少有人了解圈地运动的规范和有序。这里,我想从上海市中学历史教科书中摘录一段话,说明英国圈地运动的规范性:

 

“在18世纪60年代前,英国议会通过了208项圈地法令,圈占土地31万英亩。以后发展得更快,从1760年到1844年,通过了3800多个圈地法案,圈占土地达700万英亩以上。经过这样大规模的圈地,英国的小农制在18世纪中期就被消灭了。”(高级中学课本(试用本),历史(上册),第88页)

 

中学教材传播的多是官方观点,所以,英国圈地运动的规范和有序,应当是个事实。当然,我们也知道,尽管马克思和其他许多人从道德上谴责圈地运动,但英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次严重的事件,要求重新处理圈地运动;圈地运动本身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反复。显然,对于圈地运动后实现的土地所有制的长期稳定,圈地运动本身的规范化是重要因素。

 

中国目前出现的反对立法规范国企非国有化的意见,不是从法理上、从国有企业产权变更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原则上提出的。相反,这样的意见主要出自于对现实的考虑:

 

1.如果提出非国有化立法,就会有利益集团出来反对,那么非国有化本身就实行不了。

 

2.如果提出非国有化立法,许多企业就不愿意非国有化。因为一些调查发现,如果企业改制时不卖给经理,这些经理就不肯改制。而任何非国有化立法,都不可能规定把企业无条件地卖给现任经理。

 

3.非国有化立法耗时费事,赶不上国企非国有化进程。

 

4.如果立法,便可能用这个法来追溯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非国有化,便可能造成秋后算帐式的清算。

 

       这些反对意见都值得认真考虑。但经过这样的考虑,我仍然不同意它们。对第一条意见,我的看法是,坚持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不是不了解中国正在展开的大规模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但很显然,迄今为止他们的反对对非国有化进程没有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国企非国有化进程现在已经走了一半以上,它的大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楚,此时,这个利益集团更难阻止非国有化趋势。万一他们还能够阻止的话,那么,即使中国不立法规范,他们也会阻止非国有化的。这里要看到的是,如果在十年前,国企非国有化刚刚上路,还带有试验性质和对这个利益集团反对的担心,第一条意见还有一定说服力,那么,在2004年,国企非国有化已经完成了一半以上,非国有化已经全面推开,第一条意见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我们应当相信,非国有化不是那么弱不禁风的过程,不是那些坚持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可以随便扭转的。

 

对第二条意见我要说的是,非国有化立法恰恰要避免把国企仅仅卖给现任经理的做法。正是立法能够向那些经理清楚地表明这一点,从而彻底打破他们对自卖自买的预期。一旦这个预期被打破,他们对自己管理下的国企的改制也就不会那么反对了。其实,中国国企非国有化进程被扭转的最大危险,不是那些坚持传统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的反对,而正是这些经理们的自卖自买。所以,中国一定要通过立法消除这样的危险。

 

针对第三条反对意见,我相信,非国有化立法是可以迅速完成的。第一,国企直接出售和上市的相关法律在比如香港地区已经很完整。大规模非国有化的法律在英、德等西方国家、在前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也都很完整,都可以借鉴。第二,中国近二十年来的非国有化过程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政府部门也发布了大量条例和行政法规。拟议中的立法可用这些行政条例为基础,因此仅仅就非国有化而言,立法并不是那么耗时费事的。

 

第四条意见反映了人们对检查过去非国有化过程的担心。可是,这种担心和我们现在提出的非国有化立法并无关系。新的立法可以从它生效时开始实行,并不一定需要追溯立法前非国有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但是,过去非国有化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不是它们是否符合拟议中的非国有化立法,而是它们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行政条例与相关的民法、商法。因此,是否对过去非国有化过程加以检查,本质上和拟议中的非国有化立法无关。此外,对违反当时规则的清算至少不应当完全否定,因为没有这样的清算,法治是无法建立的。可是,即使中国不实行非国有化立法,过去非国有化中的严重腐败和监守自盗国有资产的现象,至少可能部分地被清算。所以,对清算的担心不但不应该成为反对非国有化立法的理由,而且应当成为支持该立法的理由,因为立法正是为立法之后的非国有化不致于被清算提供了一种保障。如果我们假设2005年中国能够像十六大要求的那样制订出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或者至少制订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法律,那么,2005年及以后开展的非国有化遭到清算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2005年以前的非国有化虽然可能遭到部分清算,但大规模清算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因此,中国通过非国有化建立起来的私有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将会大大提高。

 

3.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立法的可行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的非国有化立法是可行的。对此的理由主要有:

1.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国企非国有化经验。我们常常看到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自卖自买现象,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国企非国有化的一些成功例子。无论上市还是直接出售,中国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这些经验,中国在非国有化立法中,有能力对外国经验选择性的加以应用。

2.中国已经形成了大量以政府条例表现出来的非国有化规章制度。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中国在这方面的政府文件,在最近二十年来大体上以指数级数增加。在以下问题上,中国政府实际上都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则:

――关于交易标的:哪些国企可以、哪些国企不可以出售、那些国企限制出售

――关于交易主体:国企出售受让方、出让方的要求和限制,外商参与的要求

――关于交易审批:审批手续、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

――关于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功能、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

――关于交易程序:交易的主要方式、主要环节;拟出售国企的评估。土地转让价的确定、评估价与底价、交易价的关系、债权债务处理、价款支付、产权交接

――关于职工安置:职工身份转换、社会保险的安排、退休职工的处理

――关于交易收入:国企交易收入的性质界定,如何收取这些收入,如何使用这些收入

――关于非国有化后企业的登记:工商登记、财政税务问题

      

       中国政府这些年来发布的这些规则,尽过讨论和修改,可以大量地用到拟议中的非国有化法律内。这将大大地有利于非国有化法的制订和实施。

 

3.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立法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用法律方式正式承认中国存在着国企的非国有化的现象。如果没有这样的社会现象,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它。所以,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向国民公开昭示中国部分国企非国有化的事实。但由于这一点已经成为多年来的事实,由于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的进程已经完成了一半以上,由于大量国民、尤其是能动性很强的国民已经认可国企非国有化,因此,中国政府向国民昭示国企非国有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继续拖延昭示,对政府、对整个国企非国有化进程不但无益,而且变得有害,并有损于政府的威信、降低政府的执政能力。

 

4.中国政府在两年前的十六大上已经提出了制订国有资产法律的要求,因此从政府行为上说,立法具有可行性。制订国企非国有化法律,显然比制订一般性的国有资产法更为可行。这不但是因为国企非国有化是当前中国经济的重大现象,而且也是因为国企非国有化法,比如我曾经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不需要涉及对国有资产的一般规定,不需要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在全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功能等问题。国企非国有法规范的,是国有企业引入部分或者全部私有产权的现象。这样的现象比较容易定义,也比较容易立法。相比之下,一般的国有资产法或者国有企业法由于牵涉的面很宽,立法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当前人们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整体功能、性质等看法还很难达成共识,由于这样的共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过于密切,因此目前制订一般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法律的时机并没有成熟。

 

5.公众对国企非国有化改制问题的情绪非常强烈,以至于使人担忧。但是,由于非国有化改制缺乏明确的规范,由于改制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公众的情绪又需要和能够理解。在这样的公众情绪面前,中国不失时机地制订国企非国有化立法,正好顺应了公众的要求,缓解公众的不满情绪。因此,迅速制订国企非国有化法,同样具有社会心理上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制订比如《国有企业出售法》、《国有企业上市法》不但非常必要、非常迫切,而且非常可能。作为关心中国命运的学者,我们希望中国建立起长治久安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希望中国社会和经济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但要实现这两个希望,中国现在的非国有化过程必须规范,而且必须在法律层次上加以规范。


 

附:

胡景北: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写于2004913日)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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