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近一个月前,我写了一篇短文《“红八月”六十年祭》,纪念1966年8、9月间在“红色恐怖”中被打死、被迫自杀以及遭受各种迫害的人们。写完以后,一个问题始终萦绕在我的脑海中:对于当年那些施暴者、尤其是那些把人活活打死的人,我们今天是否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和历史反思的层面?我的回答是:不,我们不能停留于道德谴责和历史反思。我们应当在道德谴责和历史反思的同时,也追究文革中向无辜者严重施暴甚至把人活活打死的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今天是2026年10月6日。恰恰在五十年前,中国逮捕了在文革中犯有严重罪行的“四人帮”。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依法审判了他们,追究了他们的法律责任。同样的道理,至少也适用于文革中打人致死的施暴者。
因此,在纪念文革六十周年、悼念在六十年前的“红八月”中无辜被打残打死的受害者的同时,我强烈建议: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有明确受害人、有档案记录、有具体责任人线索的打人致死案件进行公开调查和复查;对于事实能够查清、责任能够认定、责任人仍然在世,并且依照法律仍具有追究可能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有关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我在那篇《“红八月”六十年祭》中引用《人民日报》的数据说,在1966年8月下旬到9月底的约40天内,仅北京市就有一千七百多人被打死。《北京日报》披露的数字更加具体:“在北京,仅一九六六年八、九两个月的统计,被打死的就有1772人”。1772不是一个抽象数字。每一个“1”都是一个具体的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都曾经和我们一样生活。在我的家乡南京市,当年被打致死的,至少有李敬仪、吴天石、朱庆颐、韩康、王金5人。六十年过去了,我们对这些死者已经进行了不少纪念,对文革也进行了大量历史研究。但是有一个问题似乎被遗忘了:那些把人打死的人,后来承担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了吗?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红八月”和文革中打人致死的事件,有关部门当时已经掌握情况,其中一些案件还留下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以南京的吴天石、李敬仪夫妇被打致死为例,事件一发生,公安机关就开始了调查。她们两人于8月3日和5日先后死亡,江苏省公安厅8月9日就此便提交了《关于文化大革命保卫工作情况专报(三十一)》。这份专报不仅记载了事件经过,而且列出了事件的主要发起、组织人员和一些“动手打人比较突出”的人的姓名。而比如北师大女附中校长卞仲耘被打死后,情况立即上报了包括“总理办公室”在内的有关部门。因此,文革中打人致死的事件,应当都有记录在案。当然,公安机关调查报告列出某人参加或者实施殴打,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这个人的具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历史调查和刑事定罪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但吴天石夫妇和卞仲耘的案件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文革中相当一部分打人致死事件,当时留下过不同形式的记录。各地公安、党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的档案中,可能至今仍保存着相当数量有关文革打人致死事件的材料。这些档案值得系统清理和调查。
有人也许会问:“红八月”已经过去六十年了,文革也过去五十年了,即使能够查清那些打人致死事件,法律上还有可能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吗?我的回答是:至少不能因为已经过去六十年,就断言法律上绝无追究可能。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以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办理超过二十年的陈年重大刑事案件。因此,对于六十年前某些性质特别严重、证据仍然充分的打人致死案件,法律上仍然存在依法审查并报请核准追诉的可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六十年前所有打人致死案件今天都可以重新起诉。有的责任人已经去世;有的案件证据已经灭失;有的案件可能已经作过刑事处理;有人的施暴行为虽然极其严重,如今却未必能够证明该人的施暴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等。这些问题肯定不能回避。但是,“存在法律问题”与“根本不去调查追究”,完全是两回事。我建议的追究法律责任,不是简单地把一批如今七、八十岁的当年施暴者抓起来判刑。我所理解的追责,至少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查明事实。对于有明确死亡事实、有公安机关或单位调查档案、有具体施暴者线索的案件,应当尽可能查明:谁被打死,什么时候被打死,在什么地方被打死,谁组织,谁实施殴打,谁制止过,谁支持过,当年的公安、检察机关是否调查过,后来是否处理过。
第二,确认责任。刑事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即使因为责任人已经死亡、或者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或者其他法律原因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依然可以基本查清当年的案件事实。这里,谁是受害者,谁实施了严重暴力,不应当处于模糊状态。
第三,依法审查刑事责任。对于责任人仍然在世、证据充分、行为后果特别严重,而且依法应当追究的打人致死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已经超过一般追诉期限、但法律仍保留核准追诉可能的,由有关机关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至于是否起诉、是否定罪、判什么刑,都应当由司法机关依照证据和法律决定。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政治运动不应当成为犯罪、尤其是打人致死行为的当然免责理由。我国近五十年前对四人帮的审判,已经表明发生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行为并非天然地就处于法律审查之外。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政治运动。但是,无论当时的政治口号是什么,一个人把另一个没有反抗意愿、缺乏反抗能力的人活活打死,这首先是一个生命被非法剥夺的事实,而不能以当时的政治环境加以解释和开脱。
在这里,我有一个经常回想起的记忆。我的母校南京九中在文革中有三位老师不正常死亡。其中一位是张梅林老师。有一次,我们几个“新红联”的“造反派战士”在一起聊天。一位同学说起昨天抓住了张梅林,把他关到办公楼的地下室写检查;其时,他和另一个看守的同学,因为特别气愤,都想从坐在那里写检查的张梅林身后殴打他几下,但拳头举起来后,却下不了手;脚准备抬起踢人,却也抬不了脚。这段记忆给我的最深刻体会是:针对弱者,使用自己肢体和包括短棍、皮带等小东西打人尤其打死人,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打人者首先必须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我们普通人,根本过不了这样的心理障碍。因此,在我看来,对既无反抗意愿、又乏反抗能力的弱者持续施暴并造成死亡,这样的行为,任何理由都无法为之辩解,而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我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文革中有明确受害人、有档案记录、有具体责任人线索的打人致死案件进行调查和复查;能够查清的事实,应当查清;能够确认的责任,应当确认;对于责任人仍然在世、证据充分并在法律上仍有追诉可能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夜话”2026年第11期,2026年10月6日
谨以此文再次悼念张梅林老师,以及在文革中非正常死亡的刘默然、徐婉芬老师。作为当年的南京九中学生,我曾经参加过对老师们的批判;对张梅林老师,我至少曾经怀有歧视。六十年后的今天回想起来,我对此深感忏悔。
注:《北京日报》的数据见:《北京日报》:“卑污的灵魂 可耻的下场——揭露卖身投靠江青‘女皇’的反革命野心家谢富治”,1980年12月20日,第1、第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