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Prof. Jingbei Hu
Advanced Microeconomics
Lecture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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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k |
Date |
Top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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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9.17/19 |
Introduction Chp. 1.Consumer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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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9.24/26 |
Chp. 1 Consumer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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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1/03 |
National Holiday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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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8/10 |
Chp. 1 Consumer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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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15/17 |
Chp. 1 Consumer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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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22/24 |
Chp. 1 Consumer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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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29/31 |
Chp. 2 Topics in consumer theory, Sec.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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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05/07 |
Chp. 2 Topics in consumer theory, Sec.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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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12/14 |
Chp. 3 Theory of the fi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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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19/21 |
Chp .4 Partial Equilibr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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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26/28 |
Chp. 5 General Equilibr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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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03/05 |
Chp. 7 Game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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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2.10/12 |
Chp. 7 Game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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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9 |
Chp. 8 Information Econom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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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经济学课程参考文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授课教师:胡景北 2001-2002学年第二学期 助 教:许永国 硕士研究生课程“西方经济学专题” “拍卖经济学”课程 主要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书
刘宁元,1998,拍卖法原理与实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刘晓君等,2000,拍卖理论与实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Wolfstetter,E., 1999,Topics in Microeconomics:Industrial Organization,Auctions, and Incentives,Cambridge, UK:CUP, Chap. 8. 专题文献 专题1. 拍卖与竞价过程的博弈分析 Vickrey,W. (1961),Counter-speculation,Auctions,and Competitive Sealed Tenders,Journal of Finance,16,8-37。 专题2. 最优拍卖机制与收入等价原理 Myerson,R. B. (1981),Optimal Auction Design,Mathematics of Operations Research,6,58-73。 专题3. 最优拍卖的简单经济学 Bulow,J.
专题4. 风险厌恶下的拍卖分析 Matthews,S. A. (1987),Comparing Auctions for Risk-Averse Buyers:A Buyers’s Point of View ,Econometrica,55,633-46。
专题5. 估值相关下的拍卖理论 Milgrom,P. R. and Werber,R. J. (1982),A Theory of Auctions and Competitive Bidding,Econometrica,50,1089-1122。 专题6. 共同价值拍卖 Bikhchandani,S. (1988),Reputation in Repeated Second-Price Auctions,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46,97-119。 专题7. 非对称性拍卖 Maskin,E. S. and Riley,J. G (1996),Asymmetric Auctions,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 专题8. 报价人数内生决定下的拍卖问题 Levin,D. and Smith,J. L. (1994), Equilibrium in Auctions with Entr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4,585-99。
Engelbrech-Wiggans,R. (1993),Optimal Auctions Revisited,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5,227-39。 专题9. 信息获取与竞争性报价 Milgrom,P. R. (1981), Rational Expectations,Information Acquisition and Competitive Bidding,Econometrica,49,921-43。 专题10. 多单位物品的最优拍卖机制 Maskin,E. S. and Riley,J. G. (1989),Optimal Multi-Unit Auctions,In Frank Hahn(ed.),The Economics of Missing market,Information,and Games,312-335,Oxford, UK: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 Press。 专题11. 双边拍卖机制 Chatterjee,K. and Samuelson,W. (1983),Bargaining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Operations Research,31,835-51。 专题12. 拍卖理论的经验检验 Laffont,J-J. (1997),Game Theory and Empirical Economics:The Case of Auction Data,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1 关于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说明说 明 本栏目列出了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的“经济学”科目的两份试卷。一份试卷用于2000年,一份试卷用于2002年。在2000年,上海财经大学只有少数博士招生专业需要考核“经济学”;而在2002,该校大部分博士招生专业必须考核“经济学”。估计2002年状况在最近的将来会延续下去。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入学“经济学”试卷的设计和出题,首先考虑的是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的经济学教学状况。大约从2000年开始,朱保华先生负责起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的“西方经济学”教学工作。大约与此同时,我受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的委托,开始负责博士生入学考试的“经济学”试卷设计和出题。在朱保华领导下,经过胡永刚、孙经纬、王根蓓、伍山林等教师的具体工作,上海财经大学的西方经济学教学水准迅速提高,与国际一流大学水平的差距迅速缩小。因此,博士生入学考试的“经济学”试卷也迅速改观。当然,考虑到外校和早先毕业的同志的报考、考虑到各博士招生专业的不同要求,上海财经大学的“经济学”试卷设计又和该校的硕士研究生教学有一些区别。此外,为了让各专业的导师有足够多的机会遴选学生,“经济学”试卷的判卷结果将保证70%的及格率。具体做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卷结果达到或超过了70%的及格率(可惜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便维持原状;如果低于70%的及格率,则所有考生的分数按统一比例提高。 硕士研究生的西方经济学教学工作和博士入学的“经济学”科目试卷的设计工作直接为学生、考生服务。我们的服务质量既和我们的内在动力、也和学生、考生以及所有人外在压力有关。在这里,试卷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其质量可以直接得到评判。由于外在压力是产品质量提高和稳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我欢迎对2002年“经济学”试卷的批评和改进的建议。 胡景北 2002年10月30日 ---------------------- 附件一: 经 济 学 试 题 (2000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假定陈某人一家住公房50平方米。房改后每月房租每平方米提高了4元,同时他家又从政府领到房改津贴共200元/月。 (1) 请做图并分析住房制度改革对陈某人的各种影响。 (2) 假定社会上很多人的情况与陈某人相似,还有一部分人所住的公房面积比陈某人更大或更小,请作图并分析住房改革制度改革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2、 (1)在制定市场的法规和制度时,是否应鼓励竞争?为什么? (2) 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和曲线图分析竞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3、(1)试分析为什么环境保护不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 (2)试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简要分析政府保护环境的几种政策措施。 4、作图并简要分析政府的扩张性财政政策 (1) 在短期中的各种效果 (2) 在长期中的各种效果 5、作图并简要分析在一资本高度流动、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开放经济中,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对宏观经济的各种影响。 6、试简要分析宏观经济学理论目前在中国是否有用? (第3、第6二题各为16分,其余各题均为17分)
附件二:
File name: 博士入学考试200210 经 济 学 试 题 (2002年10月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答案请用另纸,并请在各题的答案前标明相应的题号 注意:需要用公式和图形表示的,请注明所使用符号的意义 每题25分 1. 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L.Walras)最早研究了竞争性市场体系的均衡问题并提出了瓦尔拉法则(Walras’ Law)。试证明瓦尔拉法则,并说明瓦尔拉均衡的存在性。 2.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试说明在基本的策略式博弈(Strategic form games)中纳什均衡的概念,以及它在纯策略博弈(pure strategic form games)和混合策略博弈(mixed strategic form games)中存在的可能性。 3. 在凯恩斯经济理论中 $ 总需求变化是宏观经济波动和失业的主要来源。但只有在总供给方面存在刚性或劳动市场、商品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使得总供给不能够灵活地相应变化的时候,总需求的变化才会造成失业。请从至少四个方面说明工资或价格刚性、劳动市场或商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如何使得总需求的变化造成失业。 4. 经济学家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明确发现人力资本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只有在把它引入生产函数和经济增长理论后,经济学家才能够对这个概念做出一定的定量分析。请用新古典生产函数和通常的新古典假定,建立简单的人力资本模型,并证明这个模型在长期中存在均衡点。
请点击进入博考讨论区:http://www.hujingbei.net/hjb2006/jiaoxueziyuan/cd/2002-031/PhDcourse/bbs/display.asp 孙经纬老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讲稿孙经纬老师的高级宏观经济学讲稿2007年春学期现代经济学讲义刘社建:郎咸平现象受关注实质何在郎咸平现象受关注实质何在 刘社建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仲大军:MBO的合法性及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缺陷MBO的合法性及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缺陷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一、 MBO从小型国有企业拷贝到大型国有企业的问题 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所运用的管理层收购模式在县市中小企业里进行实施时,基本上未遇到阻力。自山东诸城“全卖光”开始,经历了一个开始由企业全体员工持股 [即EMBO] 到后来仅仅管理层人员持股[MBO]的过程。在这一阶段,许多企业的MBO尽管有许多阻力,职工有许多意见,但大都在地方政府的调和下最后完成。管理层收购这一国企产权改革模式只是在行进到大型国有企业时,才遭遇到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舆论抵抗。 二、管理层收购[MBO]的推行与技术问题 即使在爆发了郎咸平引起的一场大争论之时,一些企业的MBO改制仍然在进行,例如,山东烟台市的张裕葡萄酒公司,从7月份开始改制,到10月底完成MBO收购。13名高管购买了30%的股份,意味着平均每一名高管要出资近2000万元购买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见《经济观察报》2004年10月18日第21版。] 三、MBO的合法性问题 至今为止,所进行的国企MBO改制在信息披露上都明显不足,内部人购买的行为缺乏透明度。特别是,国资委的许多决定缺乏法律的依据。 四、对MBO合理性的质疑。 在大型国有企业中搞MBO所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者不一定是所有者,这是整个世界企业界所通行的规则。郎咸平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老总韦尔奇为例,认为经营管理者就是公众资产的“保姆”,郎说:“韦尔奇做了20年的保姆,每年拿1000万美金的薪水,从来就没有当过股东,他的股权是通过激励机制按市价买回来的。通用是谁的?还是中小股民的。因为当初总经理这个机会是中小股民给你的,你做好是应该的。同样,国企老总哪一个的机会不是国家给的?如果不在1985年给你张瑞敏海尔冰箱厂,你将会干什么?你将会在贸易公司退休。现在国家给了你机会,你做不好反而是应该的,做好了倒变成自己的了,你们这些家伙还有没有一点良心哎!跟韦尔奇相比,你们不感觉惭愧吗?这点小功劳就觉得自己不得了了,我告诉你,民营企业如果都象海尔一样享有这些资源,都能做得象海尔一样。家电有什么难做?又不是集成电路、人造卫星,告诉你,我都会去做。我们神话了他了。”[引自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经济研究资料》2004年10期,48页。] 对《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的几点看法 作者:黄鹤胜[1] 发稿时间:2003-11-27 17:38:50 认真拜读了胡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后,我认为该论文与“资本论”理论体系存在下面几点矛盾: 一、是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简单地分析,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在分离出来之前在服务业从事劳动的工人的“活动”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为什么分离出来以后,同样的行为就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了呢? 进一步考察,服务业资本家购买的生产资料形成不变资本的价值,和支付给雇佣工人的工资(即可变资本)共同构成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进行货币交换(即价值交换)的内容。生产资料转移的是不变的价值量,这没有疑问,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之间进行的是等价交换,这也没有疑问。那么,接受服务的工人支付的货币量(即价值量)中超过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部分(肯定会超过)的价值是从那里来得呢?不就是服务业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吗?既然认为服务业资本家会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那样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的方式占有工人的无偿劳动时间,马克思已论证剩余价值就是来自于资本家占有的工人的无偿劳动,为什么服务业资本家占有的服务业雇佣工人的劳动不形成剩余价值呢? 如果是把服务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相比较,因为商业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也就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似乎有一点逻辑上的依据。但这种理解是来自于一种模糊的认识。 理论家们普遍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商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也就认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是据此推断马克思否认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是劳动,并因此引出了重大争论,导致一些人认为需要扩展劳动概念的定义,也就是要把商业工人及其他非产业工人的“活动”包括在劳动定义之内形成所谓的广义劳动概念。 这牵涉到对《资本论》这部伟大著作认识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资本论》二、三卷是恩格斯依据马克思的草稿编撰而成的,其中一些论述确实有点模糊不清,但完全可以肯定《资本论》全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创造价值而对劳动马克思的解释是:“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胜利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热泪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后同)以客观的事实分析从事商品零售,劳务等的非产业的工人的活动难道没有劳动力在生理学上的耗费吗?不是也创造了使用价值吗?不是用于交换了吗? 而且,马克思对商业资本的分析是以商人资本的概念及内涵进行的,即是以商人(即资本家)的个人活动为考察的对象所以就有了商业就是欺骗的说法,其中并未提及商业资本家雇佣工人的问题。我想不能就此认为马克思否认从事商业活动的劳动者劳动力的付出是劳动,当然欺骗活动肯定不是劳动,因为它并不创造使用价值。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马克思认为流通费构成商品的价格,因此如果商人(即商业资本家)支付雇佣工人工资,就会构成所出售商品的价格,而最后,所有价格都会转型为价值支付给商业工人的工资报酬也就是价值总额的一部分。不就是商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吗?商品的价值(即交换价值)只会是来自于劳动,由劳动创造,商业工人的“活动”不就是劳动吗?需要对劳动概念内涵进行扩充吗?(当然这不是针对胡教授论文的诘问) 二、论文中认为《资本论》中分析的剩余价值,是通过“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的途径来实现,服务业能够通过:“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量”来扩大资本家的剩余价值量。 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绝对方式占有工人无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的相对方式增加占有无偿劳动时间获取剩余价值,其结果会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吗?如果生活资料的价值随着资本家占有的无偿劳动量(即价值量)的增加而减少相同的数额,资本家们如何获得剩余价值呢?绝对方式和相对方式形成剩余价值,首先是且必须是假定商品价值(即生活资料的价值)不变(或更小的幅度变动),资本家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才形成,如果商品价值随着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的减少而减少,资本家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剩余价值。 论文中讨论的服务业通过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即节约劳动者生活资料的耗费量来扩大社会总资本带来的生涯价值的途径,其实质就是《资本论》中论述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有偿劳动时间来相对延长无偿劳动时间,从而增加剩余价值的内容。 这里指出的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增加剩余价值说法的错误,也许是源自下面将提到的一种模糊认识或误解。 三、在胡教授的论文中有一句:“我们知道,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总量的两个组成部分”。依此推论降低劳动力价值自然就会降低商品价值。 “资本论第一卷第235页中有这样一段表述:“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耗费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这句话也很容易理解成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构成,但是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共同构成,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其它两部分不变,商品的价值必然等额降低。怎么会增加剩余价值呢?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假定为不变的,但既然前提是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组成,劳动力价值变动,其他两部分不变商品价值必然变动,商品价值不变的假设无法成立,或者认为剩余价值作相反等额变动的原故,可是剩余价值变动的动力来自那里,或者剩余价值的增加额从那里来的呢?肯定不会来自生产资料的价值它们是不变的转移价值,如果说是来自劳动力的价值减少的哪一部分,那怎样理解“劳动力价值减少”的说法呢? 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就是由劳动力,带来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额中还有一部分是由资本家支付报酬而被那部分劳动力的价值。没有支付报酬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力价值(即剩余价值)和支付了报酬的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新创造的价值量,而不应该是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 所谓商品价值不变,即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价值总量不变,资本家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价值部分,而增加不予补偿的劳动力价值部分增加剩余价值。 对上面提到的马克思的表述及其他的地方的类似表述,或许应该理解成资本家耗费了的价值(即资本家予以补偿了的价值)的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表述有些模糊的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439页的表述就非常清楚了“这两个部类中,每一部类借助于这些资本而生产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代表生产上消费掉的,按其价值来说只是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不变资本C的价值部分和由全部年劳动加入的价值部分。后者又分成: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和超过可变资本而形成剩余价值的部分。因此,每一部类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和每个个别商品的价值一样也分成C+V+M。”同一页中,“可变资本。从价值方面看,这个资本等于该生产部分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等于为这个社会劳动力而支付的工资总额”。从这些表述中非常清楚的表明,是补偿了的劳动力价值(即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组成商品新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 四、论文中还给出了服务业资本运动形式的描述公式,即:“G—W—O”后面的O表示经过消费过程以后 $ 服务业资本原先的价值额没有了,永远地从社会资本的总价值量中消失了。” 我们知道,《资本论》中货币资本循环的公式是:G—W“`P“`W’—G’。既然也认为服务业资本运动也是从货币资本G开始的,那么即使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其最终也会以等量的货币资本收回,依据《资本论》中的公式,服务业资本运动的公式应该是G—W—G。怎么能是“G—W—O”呢?该公式分明表示,服务业资本家最初付出的资本一个子儿子也没有收回。这既不符合马克思对货币资本运动的表述,也不是事实。 上面的分析是基于自己对《资本论》的粗浅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的一些看法,愿意为大家一起探讨。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胡雄飞 一、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了确保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的功能,我们不仅要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而且市场规则还要法治化,即把各种市场规则以制度、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由有关的政府部门依法对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加以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评判和处置,以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我们需要通过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来加快推进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市场化是关键,国际化是标准,信息化是手段,那么法治化就是保障。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立法和执法是法治化的两个重要的、密不可分的环节。通过立法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通过严格执法,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或克服市场活动的消极作用,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真正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和不断优化。 法制化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已经加入WTO,但由于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方面的市场规则还尚未形成,已经制定的市场规则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已有的市场规则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空白可以说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市场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法制化进程,以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尽快克服和抑制目前我国市场活动中广泛存在的混乱和腐败现象,其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法治问题的实质是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及有效运作的问题 从国企改革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1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来考察,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问题。一些同志认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就没有问题,低于评估价就有国资流失的问题。其实不然。高于或等于评估价的也许可以是更高的价格出售、转让,低于评估价出售、转让的也许已经是最高价了。问题的关键是,在资本市场中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到底值多少。由于时空的不同,受让者的需求及购买能力的不同,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是会动态变化的。只要是经过产权交易所监证、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形成的、国资委认可的价格都应视作合法的、公平公正的交易,不存在国资流失的问题。即便是职工持股,甚或以MBO形式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只要合法合规,都不能乱扣侵蚀国有资产的帽子。 二是国有企业中尚未转变身份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问题。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转变身份的人员,一定要处理好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所得不足以解决这些员工经济补偿的,该企业的原持有者或部门有责任予以解决。当然,员工的经济补偿要有度。各地和各企业之间收入的水平是不一样的,对改革支付的成本也不可能一样,不要、也不能盲目攀比。 三、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严重滞后与国企改革的实践。我们的国有企业都快出售、转让出去一大半了,我们的《国资法》却还未出台。所以,需要加快立法,依法行事。一个需要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是,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应该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说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还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年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今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是要求把“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作为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来抓。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应该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在法治方面更加需要坚持这个方向,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应体现、贯彻这个精神。法治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流动起来,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对国有资本这个资源的基础性配置,要按资本市场的规则运行。比如,《国资法》应确认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形成的价格的合法性;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但决定权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能因为员工通不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就不能进行。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以及出资人的出资人,有责任把员工的问题解决好。同时,员工也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阻绕国企改革的进程,因为延缓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此外,在法治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同样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比如,国有企业在产权市场完成交易,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经过评估的环节,但挂牌时未必一定要先评估,应降低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要知道有些国有企业连这笔交易成本都难以支付。 国有企业的改制出售及其法治,有理论方面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实践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出台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个案的发生而延缓国企改革的进程,相反,只能增强国企改革的紧迫感。20多年改革的时间已经告诉我们,只有紧紧把握住市场化这个方向,才能将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推进下去。偏离这个方向的立法和执法,不仅不利于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这些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能否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取向,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问题,方向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