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农民经济学 第一章

(敬告:本文是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Ellis,F.,1992,Peasant Economics, 2nd ed.CUP)第一章“农民”翻译的征求批评稿。对本文翻译的批评请直接发到本网页留言板上。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期即将出版的上述书籍。谢谢)

 

 

作者EllisF.

译者:胡景北

 

 

第一章    农民

 

 

第一节 导论

 

本书关注的是对我们称之为小农或农民生产的那一类农业生产的经济分析。就本章下面将定义的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民而言,农民大概至少占到世界总人口四分之一,即超过10亿人。这一部分人口绝大多数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农民甚至高达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在某些地区,由于丧失土地和土地的集中经营,家庭农业农民正在消失。在另一些地区,他们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却相当稳定。而在第三类地区,他们又因为影响农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力量而不断新生。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农民处在边缘的位置上。他们一只脚站在市场内,另一只脚留在维生经济中。所以,农民既没有完全融入市场,也没有完全脱离市场压力。农民很少有兴旺的时候,他们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上最贫困人口就在农民中间。为了改善他们的前途,我们必须掌握能够准确理解农民问题性质的研究方法。本书要讨论的正是这样的方法。

这一章的目标是构造农民的经济学定义。该定义要和本书其他章节的方法和主要内容相匹配。这是重要的预备性练习。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农户。我们选择“农民”而不是其他名词来代表农户决不是因为无法说清的好感。毫无疑问,“农民(peasant)”这个词有缺陷:在日常用语中它是个贬义词。如果有其他一个词具有同样的理论和描述能力,我们不会选择它。但我们没有其他词可用,只好选择它。我们为这个词寻求的定义应当满足下述特征:

a)              它不但能够把农民和非农业生产的社会集团区别开来,而且能够把农民和其他农业生产人口,例如种植园、大地产、资本主义农业或商业化家庭农业区别开来。

b)              它应当既包含时间也包含变化的意义,以避免把农民错误地与停滞、传统等概念混同起来。

c)              它能够容纳作为分析单位的家庭、更大的经济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d)             它能够刻画出农民生活的经济条件,把这些条件和其他社会集团或农业企业的经济条件在研究中分开,从而适用于经济分析。

我们猜测下面的定义讨论结果时,发现农民定义处于下述思想的核心:农民仅仅部分地融入不完善的市场。这个思想有两个侧面。第一,农民部分地参与市场;第二,农民参与的市场是不完善的。这个思想可以用来区别农民和他们的近亲商业化家庭农场,后者完全融入了充分运行的市场。

在当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另一个特征日益突出。这就是他们生产活动的多样性 (Hunt, 199149)。农民决不仅仅从事农业;农户成员也参与许多非农业生产。有些生产是非市场性的,例如伐薪砍柴,担水;有些生产要依靠市场,例如为出售而生产手工品,非农雇佣劳动等。这些非农生产不是本书关注的中心,但它们是农民生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可以用本书所讨论的家庭经济学原理来理解。

本章以下部分将阐述这些思想的细节。农民定义中的各个因素扎根于与其他社会不同的农民社会的突出特征内。我们首先找出这些因素。其次,我们找出农民定义中那些与农户作为市场和消费的经济单位有关的因素。再次,我们把上述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提出本书使用的农民的工作定义。最后,我们介绍关于把家庭和农户当成经济分析单位的一般观点。

 

 

第二节 农民社会

 

寻求农民定义要以其社会的特征为基础。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的区别主要与社会人类学领域有关。所谓“社会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了经济内容,而是强调作为一个社区而不是单个个人或者家庭的农民。人们经常强调的农民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它在某种意义上的过渡性。农民“处在原始部落和工业社会之间”(Wolf, 1996vii)。社会人类学有个学派则强调过渡的文化方面。最有名的早期农民定义之一把农民描述成“有着局部文化的局部社会”(Kroeber, 1948284),它表示农民是一个保留着自身文化的大社会的一个部分。自身文化把农民区别出来。另一个社会人类学流派也看到农民是大社会的一个部分,但强调农民在大社会中的低下地位。因此,“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恰当地说他们是农民”(Wolf, 196611)

对于我们要寻求的农民定义,人类学关于农民的这些早期著作包含的一些思想仍然是有意义的。我们在下面讨论中将用到它们。在那里,它们以某种方式描述了我们所定义的农民的广阔背景。

 

过渡性

过渡性的思想把历史和变革的含义带入了农民定义,因此很有作用。农民代表着从分散的、孤立的、自我满足的社区到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过渡。

过渡意味着变革和适应。不过,这里需要指出,变革的速度和后果既不能事先知晓也不能够事先决定。过渡并不表示农民今天在这里,明天便消失了。也不表示他们必然地和很快地将被别的、更“现代的”农业企业所代替。过去,农业经济学家常用“种田人”来指代农民。过渡只是表示农民决不是处在无时间概念的真空中的“维生”或者“传统”的种田人。农民从某个地方来。他们也确实经常被他们先前没有经受过的外部力量(如殖民主义)从他们居住的地方赶走。农民所置身于的世界不断变化,农民也就处于不断适应它们的过程中。

 

市场和交换

过渡性思想引出了农民社会的若干其他特征。农民的一个特征是他们作为社会集团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 (Wolf, 19668)。一个农民社会绝对不是遥远历史上可能有过的孤立国。这就是说,农民社会和更大经济体系存在着交换关系,农民生产暴露在市场力量之前。农民农业生产的投入和产出依赖于更大市场使用流行价格做出的评价,即使农民参与市场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很小的需要。

对农民来说,市场既是机会也是压力。参与市场会带来更高的生活水平或更丰富的消费。但同时,不利的价格走向或不平等的市场力量也会使参与市场的农民处于破产威胁之下。因此,农民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

 

依附性

许多学者认为农民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农民定义的关键要素。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可以视为农民的依附性。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农民对外部统治集团的关系来对农民做出基本定义。”(Wolf, 196613)“农民对外部力量的结构性依附是农民定义的本质。”(Minzt,197494) 或者说,“被压迫者地位 ―― 外部人对农民的统治”(Shanin, 1971a15)

依附思想表示不平等的社会或文化地位、一个社会集团对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压制以及进入政治权力的机会不平等。但依附与本书主题最有关联的含义是农民受着其他社会集团的经济剥削。农民是“乡村种田人,他们的剩余被转移到统治者集团”(Wolf, 19663-4)。本书第三章将详细讨论经济剥削和剩余转移概念,它们的附加含义需要在经济研究范围内加以斟酌。这里,特别需要把非市场的压制(例如封建主义下的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和不完全市场上不平等的市场力量的压制区分开来,以及把它们和在大的竞争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趋势给农民造成的不利后果区分开来。

 

内部差异性

在把农民视为一个特殊社会或经济集团的时候,以及在强调农民对其他社会集团依附关系的时候,我们可能不慎地忽视农民社会内部在社会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农民并不是农民社区内同样的、同一的、具有同等地位和前景的所有农业家庭的组合。相反,农民社会“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Mintz 197493)。这里,层次(differentiation)指的是社会地位差异,就象农民之间的其他差异一样,农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不具有静态和永恒的特点。根据作用于农民社会的各种力量的性质和个别农民对这些力量的适应方式,农民之间的社会结构是不断变化的。

因此,依附关系可能不仅仅局限于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一个村庄或一个社区内也可能出现农户对农户的剥削。所以,“虽然看上去[农民]全都是牺牲者,可事实上,也有农民跻身于掠夺者之列”(Mintz, 197494)。但这一点对全世界不同的农民社会具有的重要性非常不同。就实际经济政策来说,这一点并不经常有意义。另一方面,从概念上说,在农民社会内部,农户之间非市场的和不平等的相互经济关系,是我们正在描述的农民的重要因素。

 

 

第三节 农户

 

探讨农民定义的第二个要点是观察他们作为农业企业的特征。这里,农民生产的二元经济性质是关键。农民作为生产单位既是一个家庭又是一个企业。他同时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中。农民的这一二元经济特征对本书以大部分篇幅阐述的农户经济分析是很重要的。它把农民农业家庭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经济主体区别开来。我们现在考察农户的这个特征。

 

主要经济活动

虽然农户成员可能从事各种类型的非农业劳动,但本书把农民主要当成农业生产者。农民从土地获得自己的大部分生活资料。他们用土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牲畜。这里,我们说的农户不包括其他乡村居民,例如没有任何土地的乡村劳动者,种植园工人,放牧人、游牧民等。无地乡村劳动者和种植园工人以前可能是农民。放牧人和游牧民可能即将变成农民。在广义的“农民社会”中,这些人和其他许多手工业者、小商人都可以存在。对于某些研究目的来说,这些人在描述农户经济活动和生活的时候甚至很重要。但就本书对农民的主要经济定义而言,农户最大量的劳动是从事农业。

 

土地

把农民定义为农业劳动者,意味着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并把它当作生活的基础。这一点把农民和无地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区别开来。在世界范围内,农民都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配置的非市场性。在许多农民社会内,家庭对土地有着复杂的传统权利。这些权利高于并且限制了土地的自由市场。在有些国家里,传统的土地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有些国家虽然存在土地自由市场,但家庭圈子以外的土地转让极其罕见。土地在农民社会内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有其价格的另一种生产要素:土地是农户抵御生活风险的长久保证,是农户在村庄和社区内社会地位的一种表现。

 

劳动

经济学家公认农民生产的一个决定性经济特征是依靠家庭劳动。假如我们定义资本主义生产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的生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是分离的,那么,农民农业的“家庭劳动”基础,便把农民和资本主义企业区分开来。农民的这个特征并不排除农民在比如收获的大忙阶段使用雇佣劳动,也不排除农民家庭成员短期到农业以外行业出卖自己的劳动。事实上,对一些农户来说,外出打短工对维持生活非常重要。农民在生产中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将影响农民社区劳动市场的运行。这是因为,各个农户对劳动的不同主观标准很可能影响雇佣劳动在更大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

 

资本

资本主义生产的中心特征是对资本和其积累的支配。这也是资本收益率以利润形式出现的理念。一些学者强调在家庭生产中定义利润范畴的困难,“农民“更像一个家庭,而非一个企业” (Wolf, 19662)。由于农户具有生产和消费的两重性质,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区别利润和家庭劳动的收益。另一个问题是家庭购买的资本投入可能既用于生产也用于消费活动。例如,家庭购买的拖拉机可用于生产目的(耕作、带动水泵或碾米机等),也可用于消费目的(家庭运输,装运柴草等)。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系统的资本收益率概念,也是区分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又一个特点。

 

消费

在经济学家中,讨论最多的决定农民的主要特征大概是他们生计的维生性质。维生意味着农业产出的一部分直接被农户消费,而不拿到市场销售。因此,农民在过去常常被视为“维生的种田人”。维生水平的程度解释了农民为什么仅仅部分地参与市场经济。但是,在从许多方面定义农民的过程中,我们不要过分强调维生的意义。全世界有很多农户高度专业化地生产商品农作物如棉花、甘蔗、香蕉、咖啡豆、茶叶等。还有许多农户用非农业劳动挣得的收入来支持大量家庭消费。在这两个例子里,只要这些农户符合我们已经讨论的其他标准,我们就不能够说他们不是农民。

 

 

第四节 农民的经济学定义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从过渡性、市场风险、依附性、内部差异、农业生产、土地占有、家庭劳动、利润概念不明尤其是重要的维生生产等方面考察了农民。所有这些方面的考察让我们从历史、变革、社会、经济活动和资源利用诸角度辨别农民的确定形象。这些方面的考察也把农民和其他乡村生产者、从乡村与城市工人、和从资本主义企业区别开来。当然,所有这些考察还没有把农民和其他家庭农业劳动者范畴区别清楚,例如,我们还不知道,一个拥有3000公顷土地并仅仅依靠家庭劳动生产粮食的美国农业生产者,或者一个小规模集约性生产牛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农业生产者,算不算农民。

因此,到此为止,我们缺少一个综合的概念,一个适用于上述所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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