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议程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议程

20041226 星期日

 

上午

 

900  会议开始

905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副院长顾士渊教授 致辞

910  胡景北教授 致辞

 

上半场  主持人:费方域  上海交通大学  经济学教授

 

920940  第一场  姚洋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经济学教授

9401000  第二场  秦晖  清华大学  历史学教授  

10001020  第三场  田国强  美国德州A&M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教授

 

10201040  休息,合影留念

 

下半场  主持人:杨建文  上海社会科学院  经济学研究员

 

10401100  第一场  顾功耘  华东政法学院  法学教授

11001120  第二场  胡鸿高  复旦大学  法学教授

11201140  第三场  肖耿  香港大学  经济学副教授

 

1200  午餐

 

下午

 

上半场  主持人:陈宪  上海大学  经济学教授

13301350  第一场  左大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学研究员

13501410  第二场  仲大军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经济学研究员

14101430  第三场  韩强  南开大学  哲学教授

14301450  第四场  丁栋虹  复旦大学  管理学教授

 

145015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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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毅平: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一段时间以来,由香港教授郎咸平掀起的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尽管争论本身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其对社会舆论乃至公共政策却已经产生相当的影响,国资委研究室新近发表的文章强调要坚持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规范国企改制,并批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演绎成“国退民进”,明确表示反对在目前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层收购。然而在问题似乎应该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还是感觉这场争论存在一些基本的盲点和思想的混乱,不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辨,我们很难从中得到真正的教益,并找到国企改革的最终出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争论才刚刚开始,而从纯粹的经济学话语上升到思辨领域是必要且自然的。

一、实证主义及其限制

在这场争论中我们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郎咸平反复声称自己是用数据说话,在他看来似乎对他的观点的反驳必须包含对他的有关海尔、格林柯尔等公司的实证研究的反驳,郎的观点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点,一是目前的产权改革国资流失严重,二是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差,国企改革应该在公司治理而非产权方面。主流派经济学者自然不甘示弱,他们认为郎闲平和新左派人士夸大了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赵晓指出郎闲平的实证研究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总量上国有资产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显然主流派的武器依旧是实证方法,实际上,类似的争论早就有过,只不过攻守换了个位。一次研讨会上,张维迎断言民营企业的效率要高于国营企业,林毅夫当即站出来反驳说私营企业也有破产,而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很高,他把国有企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负担过重。在逻辑上,林毅夫的观点证伪的仅仅是一个全称判断而决非一个一般性或总体性命题,而正是后者给实证研究留下了难题和争论的余地。

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证方法以数据和清晰性见长,然而其可靠性却与一般的印象相反,往往有唬人之效而无真正的科学之实。杨帆研究的结论同样令人震惊:国资流失的数字是20万亿。但即使他的研究是准确的,这样的数字究竟有多少意义呢?主流派完全可以反驳说,国资流失并非等同于国民财富的流失,同时,正是效率至上的产权改革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壮大了企业,促进经济的繁荣,从而使国有资产能够在分享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得以壮大。换句话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特征的国企产权改革本身也为国有资产的壮大创造了条件。   

从方法论角度看,很明显,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本身就暴露了经济学实证主义内在的局限。必须注意到,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并成为西方学术主流依赖于两大背景,一是其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功运用,一是建立在希腊演绎思维传统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证方法之于社会科学必须充分考虑这两个前提。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就在于无法有效地控制边界条件,进行重复性试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具有能动性,因此社会系统远比自然界复杂,实证方法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了。经济学大师米塞斯就主张经济学应该是以无可置疑的先验前提和可以验证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演绎体系,这一见解与其说是一种理想,不如说它是针对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泛滥的批判和警示。

上述非科学的“科学化”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西方至少有两个因素对此形成制约,一是深厚的古典演绎思维传统,实证方法和经验尽管从认识论角度看有相当的重要性,但从思维本身来说,它只是一种补充。二是学术研究的专门化,在特定意义上也就是学术的某种程度的自我封闭性。这是学术研究固有的审慎和谦逊,它既意味着人类理性本质上的无知,也表明学术的语言和知识背景通常并不能够为大众所理解。很明显,中国的经验主义思维传统天然地与实证思维有亲和性,而对此的制约却极度匮乏。因此,实证主义的泛滥在西方如果说是一种疾病,那么在中国它大概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没有疫苗的瘟疫。此番论战中,主要的对阵双方都相互指责对方的武器不规范,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批评郎咸平的论说不合逻辑,但他仍然没有走出实证主义的怪圈,不断重复着被对手长期置换了的主题:即国企民企谁的效率更高。实际上,这已经将中国的话题偷偷嫁接到西方成熟的政治法律语境中,本身就偏离了问题。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左大培先生马上起来反驳陈志武,声称数量统计没有太多可信性。难道陈教授的精致实证研究不具有价值,反而郎咸平的粗陋的案例推广学倒成了伟大的发现?尽管可笑,但我们还是不能从这样的纠葛中得到更多的是非判断。

真正的奥妙也许在于,郎闲平的论说首先在逻辑上是不合法的,尽管他指出的现象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奇怪的对立正反映了这种粗鄙的实证手段变成了狡黠的工具,它回避了思辨与演绎的天然的深度,仅仅把问题停留在现象层。其实产权改革与国资流失只具有表面的因果联系,在体制性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没有产权改革照样还会存在国资流失,严刑峻法也不等于法治,它要么不能解决问题,要么付出的代价(社会的政治经济的)更加高昂,诸如专政年代。其次,郎咸平煽情式的言说,突破了学术自身的规范,在郎教授那里,学术成为了群众动员的工具,但他却没有提供公众能够充分理解的解释方式。在这一点上,张维迎教授的担忧和愤怒是有道理的。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产权改革自然与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难道公众不能过问自己的问题?显然,这是我们必须正面回答的正义呼声,无论这些声音是否来自真诚。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说,这里首先讨论第一个层面(另一个放在后面陈述)。公众能够接受的是常识即充分成熟了的实证知识以及在常识基础上的演绎推理。学术性的实证研究它的结论过于清晰,论证对于公众来说却很难置喙,而基于常识的演绎论证是严谨的至少是清晰的和可以理解的,对于前提因而也包括结论每个人则是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和不同程度的保留,因此基于常识和常识的推演的面向公众的语言才是公正的不具误导性的。撒切尔夫人当年批评她所称的懒人制度,这就是把自己的国有制改革理念落在公众的经验层。同样,对于产权改革我们给出的大众性陈述就可以简化成:假定经理人是经济人而非道德家,假定坚持市场走向,那么在当下的政治法律状况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官僚体制的持续稳固将侵蚀国企经理人的市场化导向(郎闲平的严刑峻法在最有效率的意义上也就是让企业家成为一个好官僚),从而不可能在经营管理上提供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所有者的虚位使得难以有效遏止国企控制人以权谋私和国资流失,所谓经理人信托体系完全是没有制度基础的空话。这实际上也就是一个通俗问题的答案,即在当前制度背景下,处在经理人位置上,如何最大化你的利益?显然这才是经济学家面向公众的恰当的表达。

二、从实证主义到虚无主义

与实证主义相联系的是价值虚无主义的流行,稍有不同的是,上述借科学来包装的庸俗的实证思维变成了一种看似更加谦卑的追求“客观性”理论态度,它主要存在于主流派经济学话语中。以实证拒绝价值判断,如果说在现代西方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的话,那么在我们这里,则又具有了实际的功用,它成为了学术上的生存智慧。二十世纪伟大的智者施特劳斯在反思现代性的时候深刻地觉察到现代学术和认知的危机,在他看来,实证主义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事实领域,这样的科学标准是虚伪的,他认为这种“方法论”否认任何目的或原则之普遍有效性的理性知识的可能性,把涉及诸如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等道德的和基本的选择及原则视为“价值”或荒谬的偏爱,其结果必然导致对自主、合理的政治实践的可能性抱犬儒主义的态度,导致虚无主义和庸俗市侩之风盛行。施特劳斯把现代性的本质归结为虚无主义,他对此的批判以及回归西方古典传统的立场恰好说明中国学术主流引以为时髦的东西,实际上乃是食洋不化,因为虚无主义很大程度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

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就是价值取向上的单维度或利益至上,在关于改革的主流话语中它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印证的逻辑,它的玄学意义在于:因为关注某种实利性价值例如GDP,且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我们的价值取向就不仅获得了正当性,而且在完备性意义上拥有了合法性——既然被“实证”了,当然也就无须批判。真正的道理是:由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性质,无法在可控条件下从时间及空间的任一维度进行验证、比较,即便在效率意义上,这种唯利主义的改革路径也无法被科学地实证为最优,而只能说令人满意。然而即使是后者,从哲学角度看也绝非是民族性之狭隘面的克服,反倒是它的发扬光大——因为这一过程事实上不过是理性又一次被放逐的历史!

主流派在谈论产权改革时,总是习惯性地把俄罗斯大众证券化当作反面教材。樊纲教授在最近的评论中声称,决不能搞俄罗斯式的私有化,不能平均分配国有资产。问题并不在结论,而是其暗含的前提和推断是大可置疑的。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其经济衰退以及腐败的原因吗?寡头式掠夺真的比渐进式寻租更糟糕?前者从道理上很难说得通,这种因果性联想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例如,陈志武、秦晖等就断然给予否定。后者,至少从文化政治角度看是否定的,从深刻的方面说,俄国寡头今天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也正是主流派精英理论的逻辑结果,是其孜孜以求的东西。至于从俄国所做出的关于中国改革的推断,也不过是重复前面我们所指出的最粗陋的实证主义形态即案例推广学。正如施特劳斯所评价的:“我们的(以宣称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确实能使我们聪明而睿智。可是它承认无法帮助我们分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目标。这样的科学是工具性的,也只能是工具性的,他生来就是现有的无论何种权力或利益的的仆从”[1]

郎闲平挑起的争论的积极意义可能就在于,它实际上已经宣告主流派(在本文中主要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主流政治经济学)改革路径的死亡,同时也给了它反思和新生的机会!主流派失败的命运实际上是它自身矛盾的必然结果。这种矛盾首先表现在其思路缺乏历史演进的自然基础,正如它的虚无主义意向导致始终无法理解俄罗斯证券私有化包含的自然正义一样。主流派首先把国有产权抽象化进而以经验主义否定这种抽象性:国有等于无人有等于权力所有。至于他们搬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之不合时宜和虚妄同样十分明显,交易先于产权这样的近代西施之颦,现代东施如何能效之?他们试图以非理性来建立一个理性社会,完全无视理性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他们是马基雅维里主义的权力崇拜者,然而正如施特劳斯对马基雅维里的评价,他们所推崇的并非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这种发现并非拓展了人们的视野,相反是因为缩小了人们的视野。因此,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左派高举理性的旗帜,要求回归国有产权的理论规定性和法治,经济学主流派政策最终难免成为正统意识形态和大众情绪的祭品。

其次,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今天的主流派在改革理念方面业已产生微妙然而影响深远的变化,在产权改革思路上甚至形成了断裂,这正是产权改革论争的症结也是出路所在,有必要略加分析。以改革初期三位代表性经济理论家董辅礽、厉以宁和吴敬琏为例,他们的思想总体上是在理性的层面建构改革理论,当时的改革理论作为一种否定性却同时是在传统极左体制之上的逻辑展开(股份制既是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扬弃同时至少在理论上又延续了大众性),因而合乎自然正当,尽管吴敬琏的市场优先论更多地反映了经验主义和妥协的倾向。其结果是,最具理性色彩的股份制改革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被边缘化,最终产生今天被扭曲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市场改革虽然并没有像它的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成功地改造国有企业,但在更为广阔的天地结出了硕果,成就了生机勃勃的民营经济,它们的总体特征就是大众化的改革参与。反观九十年代之后的三位代表人物樊纲、张维迎和林毅夫,尽管他们与上述三位八十年代经济学者有着或多或少的师承关系,尽管他们在形式上延续着那时候的基本理念,例如樊纲、张维迎对产权的强调,林毅夫对竞争与后发优势的论述,但从哲学方法上完全倒向了改革的自发性和经验主义,政治上则表现出明显的反大众参与倾向,即主张产权改革但同时依附权势或反对产权改革同时也回避民主。概言之,他们都是以实证主义抵抗古典理性即以自然权利和演绎思辨为基础的理性形式(如张维迎对腐败与帕累托改进的关系的研究、林毅夫把国有企业低效率归咎于社会性负担的论证就是这种实证主义的典范),从而既被泛滥的虚无主义所推动也推进了虚无主义的泛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主流思想具有古典理性的特质抑或纯粹是偶然的巧合?这是一个饶有趣味同时也意味深长的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至少在中国大陆虚无主义的兴盛与马克思主义的衰微几乎同时并行,就容易受到某种启发。实际上,理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借暴力征服中国所带来的副产品,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的学术思想因此能够轻易地从马克思经由黑格尔到达柏拉图(顾准应该还受到几何学的深厚影响),正好逆着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批判的方向。有趣的是,这种逆行不仅能够有机地吸取他们之间的合理联系而且恰好克服了波普牵强附会、夸大其辞的方面。我们是从实践的极端回到理念的极端,而波普的批判则是从极端的理念到极端的实践,前者逐渐把理念与实践相分离,强调它们的差别所在,后者则越来越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换句话说,对八十年代知识分子来说,一个自然倾向就是,对斯大林主义实践的反思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理性主义,而是有节制地停留在古典理性(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则一发不可收,把这种反思推向极致)。回归希腊的结果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发现两个与今天知识分子不同的性格,一是有别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等传统思维倾向的理论气质,一是政治哲学的着眼点落在城邦或充分拥有公共生活的人群。股份制理论就是这样一个脱离“实际”的只能产生于知识精英的西方理性主义的奢侈品,这种纯思维的产物对传统观念而言无疑是超前的,但是纯粹从观念演绎来说它又是极其自然的。而现在的一代知识分子的主流(也包括自由主义这样的民间思想主流),他们的政治兴奋点是在“社会”,其平等主义的现代旨趣甚至具有激进的非城邦倾向,这与古典观念正好相反,后者相信,一个开放的或包容宏富的社会会在比之封闭的社会更低的人性层次上存在着,较低级社会将较高级的社会拖下去的机会也防不胜防。[2]这些现代化知识分子的哲学在方法上则深受现代实证主义和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影响,同时英美经验主义被抽离其历史文化背景而仅仅从文本的意义上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趣,因此就以奇怪的然而却貌似合乎逻辑的方式强化了东方传统的经验主义。波普哲学倾向于把所有理论前提当成可证伪的对象,把苏格拉底式的原本只能处于封闭世界的探究、追问的怀疑和批判置于所谓的开放世界并彻底世俗化,从而为相对主义、多元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当波普的科学哲学演变成一种社会理论而无视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其实质亦即从承袭着专业化的封闭世界掉落到开放世界,爱因斯坦对牛顿的批判自然地具有封闭性,而郎闲平的批判却面向大众),危机就已然潜伏了。同样,社会学领域的实证主义、传统的经验主义乃至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则从不同的方向助长了虚无主义的流行。如果我们相信思维推动着历史,我们就容易理解何以国有产权改革以及同样主要属于传统上的城市主题的政治改革在一片喧嚣之中却步履维艰,在强制的表象之下其更深层的秘密则隐藏在知识分子之中。

三、产权改革中的非主流话语

在主流话语之外,非主流话语不仅繁杂而且其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使得它们理解起来更为复杂。郎咸平对主流经济学发起的挑战,自然受到所谓新左派知识分子的鼎力支持。然而,在笔者看来,新左派理论借助现代性话语对市场经济和所谓的资本强制的批判,其对经济民主的单向性热衷,不仅脱离了本土语境,从它自身的思想体系上说,也表明它既缺乏知性的真诚,也谈不上高贵的谎言,因而新左实乃伪左,根本不具备对话的资格。

缺乏逻辑的一贯性和严谨的论说是中国人文传统的陋习之一,学术的功利化和缺乏理性思维或本能地对理性保持敌意是两个互为加强的动因。这种陋习自然也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在产权改革论争中,杨帆博士恐怕是最值得剖析的。他声称产权改革要超越左右翼,[3]在笔者看,他的超越恰好是以混乱的逻辑为前提的。杨帆的政治经济学大体是以国家主义立论的,在他看来,国家间的关系就是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从这种唯利主义我们很容易就联想到马基雅维里,当杨帆大义凛然地批判他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主流派时,他自己与批判的对手奉行的实际上是同样的哲学。施特劳斯认为马基雅维里正是现代虚无主义的开端,是他发起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第一次真正激烈的攻击。施特劳斯坚持那种把马基雅维里视为一个传授邪恶的爱国者的传统评价,在他看来,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只是一个族群的集体自私自利,“爱国主义是一种对于自身的爱。对于自身的爱,在品第等级上低于既对自我又对道德上的善所怀有的爱。所以对于自身的爱,往往倾向于变得关注自身的为善,或者关注对于善的要求的遵循。通过乞灵于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来为他骇人听闻的学说寻找根据,意味着看到了那种爱国主义的美德,而在同时却对高于爱国主义的事物视而不见,或者对既使爱国主义成为神圣又对爱国主义加以限定的事物视而不见。”[4]其中的虚无主义意蕴可见一斑。如果仅就目的而论,“新自由主义”甚至比国家主义来的更为高尚,因为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和马基雅维里风格基于人性内在地包含着非意图性结果:通过强制自发地消解强制,或者也可以想象为借助强制筑就的逃离强制的通道,而从国家主义那里我们看不到多少基于现实的进步的价值和可能性。如果杨帆坚持这种政治上的传统主义,我们也就不需要更多地讨论了,实际情况是,他在同属于产权改革话题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持的实际上是非民主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他又与秦晖教授一样,坚持社会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立场,我们将要说明,两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后者在产权改革问题上毫不妥协的平等主义诉求事实上已经使它落入了一种特殊的虚无主义!

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要讨论哲学上所谓最高的善,毋宁说,是要从哲学圣殿下降到凡间或回到洞穴。在柏拉图一脉的哲人那里,自然正当或者善,就是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是智慧或对智慧的寻求。对古代哲人来说,城邦的法律有可能是愚蠢的,作为维护善的正义就必须把它视为本质上独立于法律。[5]与现代理想主义知识分子的区别在于,对施特劳斯而言,他比之他的任何古典典范都更接近于断言,善和公正的秩序从来不大可能成为现实。他们认识到,善是一回事,用得着或成为必需又是另一回事。即使善应该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一成不变,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居于支配地位,然而就实际而论,在某时某地又得屈就于必需或有用之下,善可能永远都得俯身屈就。[6]换言之,古典乌托邦思想家们较之其现代的批评者如卡尔·波普实际上更清楚乌托邦的性质,不仅如此,与那些乌托邦主义的现代效仿者相比,甚至他们的理论预设就是截然相反的,后者相信人在自然上是平等的,至少是可以通过启蒙加以改造的。古典派们并非平等主义者,他们是从人的完善着眼看待道德和政治事务并在理念上通向乌托邦,而这样,从现实层面就必须有自然权利的淡化和次生的自然权利之说,为了对城邦有用或有益,要求将智慧与同意相调和,亦即意味着在由理性或理智所明辨的自然权利与仅仅基于意见的权利之间的妥协,或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所谓次生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类腐化之后作为腐化的补救而必需的,是被神圣地建立起来,并且包含了堕落的人类所必须负有的绝对义务。这里,由习俗而来的私有产权显然被包容在其中了,而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正当只能从属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淡化的范畴,关注什么样的产权改革合乎自然正当?

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对自然正当的漠视,正是现代性的根本病灶所在。自由主义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完全知识,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和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或干脆放弃判断,这样,它几乎必然走向“唯法律主义”和“程序至上主义”。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人们谈到“不公正”的法律或决断时,显然意味着存在某种意涵,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即存在着某种独立于(由法律规定的)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当代对自然权利的拒斥只能导向虚无主义。如果说施特劳斯是站在现代性的巅峰上冷静地审视现代性危机,那么,中国问题就显示出自己的特殊性:混杂着某些现代性制度架构与观念形态以及前现代的传统官僚治理模式及其观念,因此在产权改革问题上,说中国自由主义的困窘实际上折射了虚无主义现代性危机也并不显得多么奇怪。

秦晖等自由主义者坚持产权改革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主张自由与公正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此建立了他所称的底线伦理: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从现实角度观照,这种底线伦理似乎代表着一种理想主义,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包含在现代性的病理学之中。古典自然权利论同样被视为乌托邦理想主义,然而并没有妨碍哲学家从哲学进入政治哲学即下降到洞穴,如同苏格拉底从哲学的“狂热”回到“清明”,不再把智慧与中道相分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回到常识世界。但坚持底线伦理的自由主义却无法为自己的理念在现实中找到着落的地方,它拒绝在价值的优先性上作出判断和选择,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滑向哲学上的虚无主义。当自由与公正被视为具有同样的价值时,妥协和隐忍就等同于既否定了自由也否定了公正,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虽然施特劳斯针对的是现代性之上的自然正当与抉择问题,我们则面对现代性之下的自然正当与抉择,但问题的性质即价值优先性及其标准是同构的,导源是同一的,都来自自由主义所必然包含的多元性,现代性的问题是从这种多元性发展成为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而我们现代化面临的则是把自由主义的多元性变成为教条主义。因此,施特劳斯的深刻评论对我们同样富有启发:“如果我们没有某种标准来据以在真实的需求和虚幻的需求之间作出区分,并分辨出各种真实需求之间的高下之别,……如果我们不具备自然权利的知识的话,由社会上各种相互冲突的的需求所导致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7]

秦晖教授也用自然法为自己的理论辩护,认为自然法就是公正或正义,[8]无疑,公正或正义问题正是古典自然法所讨论的,但是如前所述,古典派认为自然法即自然正当哪怕其次生的形态也都有淡化的需要,在下降到洞穴后,哲学家能发现,人类本质上乃是一种“介于其间”的存在物——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自然正当是引导人们走出洞穴的光亮而不是现实的让人们攀援而上的阶梯,这恰好说明自然法是“高线”而不是“底线”,至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法与自由公正(民主)的关系后面还要细细甄别。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能发现,不仅由于拒绝价值优先性判断使得自由派在产权改革问题上看似政治正确,实际上处于无所作为的困窘境地。它甚至还暗含着唯利益主义的民粹倾向,从而在虚无主义方向滑得更远。秦晖认为“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只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似乎更重要的是如何“分家”,进而说“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9]很明显,价值上的单维度遮蔽了意识形态与观念文化的影响,导致对问题的研判出现偏差。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分家”问题几乎从来没有成为能够讨论的“问题”,顽固的左倾教条意识和彻底的经验主义传统思维根本阻碍了理性的介入,既然分不分家这个前提无法在理性上充分展开,“如何分家”问题的探讨也难以为继,或者只能以扭曲的方式进行,郎旋风现象以及主流经济学者的普遍失语就是鲜明的例证,其结果自然很容易走向消极。也许,这种前提远不够充分的现状难以改变,然而讨论却必须进行,这意味着更需要论者尤其是占据着话语背景和道德优势的人们更加审慎,更需要深刻的思辨来克服天然的和人为设置的障碍。这里我们就此回到前述的有关公共话题的公众参与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我们指出公众能够接受的乃是常识以及基于常识之上的推断,显然这只是达致理性认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里暗含着对于认知主体的不同判断,也显示出现代启蒙主义与古典派的分歧,与启蒙主义者的乐观看法不同,古典派对启蒙抱强烈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处于洞穴中的人们看到的更多是真理之光透射下被扭曲的影像。洞穴意象是古典派最朴素也最深刻的思想,它表明被现代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参与命题的基础并不是那么牢靠。郎咸平的言论受到大众媒体的追捧和公众的欢呼,多少反映了这种令人尴尬的状况,对此曹思源先生以“不科学”作评价是十分恰当的,更重要的是,对于大众认知来说,这种不科学恐怕更多的是常态而非特例,情绪、偏见比之理智可能更能容易影响公众的判断。因此,即使是对于公共问题,民意也并非是天然正确的。

对民意的天然合理论构成质疑的另一个很好的实例就是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问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既定政策就是扶持国有企业,形成了借助国家垄断地位包括舆论导向变相侵占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现实,这一做法当然违背了股份制改革的初衷,然而却始终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并受到政策鼓励,在这里,作为受害者的少数投资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多数公众天然地存在不平衡。但是代言民意的主流知识分子却是要么诉诸民主要么以法律说事,[10 [11]这种拒斥自然权利的立场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也阻碍了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这个问题上,高调的自由主义与他们的论敌——那些多少是公开的因而也是诚实的虚无主义的主流经济学派或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差不多采取了同样的立场:置自然正当于不顾,不仅如此,他们事实上从不同路径打击在任何时代都承载最高政治文化的城市中间阶层和市民社会的固有基础,从而与文明的自然进程相背离,对于他们自我期许的政治理想这实在是极大的嘲讽。抛开各自的民粹主义和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心理根源,这一突出的现实困扰和矛盾充分揭示了自然正当与民主程序至上原则以及唯法律主义的重大分歧。对于古典自然权利论者,他们是在与法律相对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一词的,政治比法律更为根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因为一切法律都取决于人,法律要有人来设计、选择和执行,法律也可能是愚蠢和不合时宜的产物。古典派相信,教条主义即那种“把我们思想的目标等同于我们在厌倦思考时所到达的地方”(莱辛语)的倾向,乃是出自人类的天性,因此民主或者法律如果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训条而不是被视为只能恰如其分地被应用的方法,如果不能和理性与尊重事实相协调一致,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好的东西。

四、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

对虚无主义的指控必定带来对于自然正当(自然权利)的质疑:我们到哪里以及如何去寻找这种关于事物本然的正当性?对于柏拉图的理想来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从事他能做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拥有它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以世俗的观点即从自然权利的淡化角度看,可以概括为“各尽所能,按绩分配”。然而我们更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教导中受到启发,在苏格拉底看来,哲学就是由意见升华为知识或真理,或者说由意见指引着的思维的升华。无视人们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就等于是抛弃了我们所拥有的通向实在(真理)的最为重要的渠道。由于人们关于事物的千差万别的意见总是彼此冲突,就需要通过友好辩论(哲学或希腊人的辩证法就是交谈的艺术)寻找超出这些意见之外的关于事物本性的融通无碍的观点,这些意见不仅是与自然权利的存在或正义的观念相容,也是认识后者所必需的。很明显,对于古典派来说,他们依赖智慧而不是这样那样的程序来实现从意见向真理的升华,因此,他们对于真理或融通无碍的观点所需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在现代人看来反倒是独特的,对真理而言仅仅需要潜在的同意。在古典派看来,善如果不是等同于智慧,它也总是依赖智慧。但政治的难题就是在智慧与同意间协调,从信奉平等原则的现代自由主义观点看,同意优于智慧,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看,智慧优于同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到,尽管不完全相信民主,但同样出于对智慧的信赖,古典派也并非是暴力的鼓吹者,毋宁说,他们是合法权威的伙伴,相信在理性基础上的决断。他们也知道不明智的人常常能够通过迎合众人最低下的欲念,诱使大众相信他的权利,因而对智慧的统治的可能性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看法。

循着古典智慧的指引,我们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与拥有健全的政治法律体制的西方国家不同,产权改革对我们的必要性并非仅仅出于效率的缘故,更重要的是,从不关乎产权的公司治理角度看,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对我们而言实际上依赖于政治改革,即以直接选举的人大及其下属机构委托国有资产代理人,除此无它,我们的前提就是承认在目前情形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路径。其次,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在改革之初没有任何私人资本积累,因此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只存在对个人分配而没有出售问题。最后,由于我们这里涉及的是历史积累的问题,因此讨论只能依据大尺度进行。

从柏拉图的自然权利论来看,似乎可以提示我们按绩分配的改革原则合乎自然正当,从操作性角度讲,最接近按绩分配原则的应该是按占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配的方式。更稳妥地,我们不妨按照苏格拉底教给我们的方法,综合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极端的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寻找我们需要的答案。一种是实际控制人或管理者应该继承国有企业的产权,这个意见在传统社会里十分普遍,但放在强调人民性的平等主义政治文化背景下则过于离经叛道,它等于公开承认和纵容欺骗。因此,这种意见严格说只能作为一种意识而存在(私下里也常常被表述为次优选择论),而它的付诸实施也意味着拒斥理性的可能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只做不说,当然也不可能合乎自然正当。这种策略在实践上的成功依赖于两个条件,要么它置身于理性极度贫乏的文化中,要么理性被置身于产权改革之外,或者两者兼具。这两点如此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后者与只做不说形成现实的互动:不能说(辩论)才能做,能说了就不可能再如此做了,所谓次优选择合理论,暗含的前提就是那理性上最优的可能被理性之外的东西所排除了,因此次优就变成了实优。

另一种极端意见来自于平等主义观念和文本,即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与上面的唯一被做的形成鲜明对照,这是唯一能说或实际被说的,说与做如此不相干,这大概也正是我们文化中最让外人迷惑不解的地方了。但是,和那种将理性与实践相分离必定扭曲实践一样,这种排斥了其他意见的唯一意见也很可能扭曲真理。理论上,在民主条件下,这种意见一般会形成多数人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视为民主意志。但是,这种平等地分配国有资产的民主意志真的在本然上是公正的吗?自古以来,人们都明白这样的道理,人类天然地在智慧、能力和品性上存在高下之别,更遑论种种外在条件导致的实际绩效上的差异。平等主义地分配历史积累等于让懒惰的人不劳而获,从而在道德上也不是好的处理方法。古典派相信,由于人们在人类在至关重要的方面是不平等的,一切人的平等权利就是最不公正的。尽管我们注意到,民主的解决方案有其自身的逻辑基础,但我们还需意识到,平等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化产物事实上依赖它的启蒙主义的哲学前提,启蒙哲学不仅宣称人在自然就是平等的,而且深信对人乃至人性的改造能力。很明显,全能主义的观念形态及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是以这样的哲学前提为基础的,而改革的最深层动因并不是那些制度架构的运转效率或者各种人道理由,恰恰是对于那种启蒙哲学的全面怀疑直至回归传统,换句话说,只要这个前提依然有效,那么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修补、改善的,都可以用时间来克服,改革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改革本身就宣告了激进启蒙哲学的虚妄性质,意味着它的前身据以立足的前提以及由此派生的诸种许诺的崩溃,因此改革进程中从旧观念和法律文本出发的逻辑必然性只能让位于启蒙者应该且能够承担的道义性,对自然正当的诉求就成为改革理性唯一的目的。

对于人类前所未有的彻底反传统试验的历史遗产,由名义的所有权决定的平等主义产权改革方案实际上从来不可能被彻底实施,那样只能进一步摧毁原本已经十分脆弱的社会的自然结构,不过是启蒙之后的再一次启蒙,疯狂之后的再一次疯狂。事实上,人们关于那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然正当的观念从来就没有消失,对知识分子来说,甚至推崇民主的自由主义者秦晖也同样认为农村进行的事实上的产权改革是公正的,但众所周知农村改革恰恰不是依照名义所有权而是遵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即与纯粹民主下的一般结果存在距离。这种意见的趋同并不是偶然,表明达成融通的观点即自然正当具有广泛的基础。很多改革初期出现的所谓“红帽子”集体企业都顺利地实行了转制,有的实行股份化有的直接变成个人或家族所有,其转制特点也是依据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而不是名义所有权。尽管不能说这中间没有问题和争议,但公共话语层面的反应以及实际进程都表明这些改革大致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反过来说明只要应否分家问题解决了,如何分家并非是天大的难事,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也就是指在良知和智慧基础上自然的公正之道。

综合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发现“按绩分家”原则最能够经得起驳难,既然原有的契约因为其哲学前提的荒谬而失去效力,而改革又是对个人权利的承认,那么以个人贡献分享过去的积累就是最合于自然正当的做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都具有道义性。进一步说,按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按绩分家”原则且极具操作性的策略。理由很简单,根据使用的工具就把使用者的技能与他的绩效联系起来了,这里,资本的初始积累被视为可以忽略或者有其相对自然的传承。从“按绩分家”到按占有和使用权分家,这种自然权利的淡化还有着实际的理由,除了便于操作以外,对于这类产权不清晰的情形(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了全民产权的不清晰归根到底源于它的哲学前提的虚妄性质),一种自然的态度就是承认其占有和使用者的特殊的所有权利,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以及我们改革初提出的股份制理论都暗含着这样的看法。实际的情况也印证了这种特殊关系,在急剧变化的时代,资产占有和使用者总是这种(淡化了的)自然权利的最坚定的捍卫者,而其中的强势者往往总是能够将这些不清晰的产权轻易攫取。小岗村的农民冒着巨大风险争取的是他们留下血汗的小岗村的土地,格旦斯克造船厂工人捍卫的也不过是工厂主人地位,这恰恰表明,在变革的社会中,能够且理应加以保护的乃是自然权利而不是经由程序或不合时宜的律法所规定实在权利,更不是被蛊惑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需要解释。一是俄国产权改革模式是否合于我们上面认定的自然正当,或者我们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能够接受对自然法的偏离?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是以政治改革为先导的,民主化意味着它接受了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同意优先于智慧”的原则,因而就可能从某种程度偏离“按绩分家”这一自然正当。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政治民主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从某一个具体实践加以判断优劣是非。在民主条件下,运用奥卡姆剃刀原则以简洁明快的方法解决问题,反映了智慧与同意的调和,结果就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必要的妥协或淡化。很明显,这样的理解与那种认为只有民主才能有公正的教条主义观念大相径庭,后者把民主当成实现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俄国平等主义的国有股权分配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并非全部国有资产都参与了这样的改革。同时,俄罗斯工业化程度很高,农业人口也纳入到了计划体制内部,因此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均衡。这些条件正好修正了平等主义分家方式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公正或至少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换成一个社会经济条件极不平衡的背景,即便在民主条件下,理性的政治会否做出这样的抉择也是大可存疑的,在这种情况下,智慧与同意相调和的结果并不确定。因此,我们说俄罗斯产权改革(仅就其理性的部分而不涉及对具体实践的评价)接近于自然正当,但与民主派和自由主义所持的因果必然性观念截然不同,我们把俄罗斯民主与其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仅仅看成一个偶然的或有条件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以复杂的方式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取决于智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说,“按绩分配”能够成为比较融通无碍的观点的话,那么它的实践形式即产权改革遵循占有权和使用权原则,可能将会引来不少质疑。一个主要问题便是如果那些资产本身就是通过不公正积累而来,建立其上的绩效又何来正当性呢?特别是计划主义时代持续存在的工业对农业的“剪刀差”,将对这一思路构成严重的挑战。事实上,对“剪刀差”问题的一直盛行着静态思维下的误解,它往往被解读为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掠夺,至少这种含混的表述造成了此类错误的印象。但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加速的工业积累不仅来自农业同样也来自工业体自身,严格地应该表述为工业体增量对于农业以及对工业体存量的强制积累,而强制性积累所吸收的劳动人口则主要应该来自农业劳动力转移,因此说“剪刀差”是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不公正剥夺是非常不严谨的,它忽略了工业体的高速膨胀以及工农业劳动人口的相对变化。总起来看,在这方面计划主义的问题主要是剥夺了个人积累与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就总体的分配而言,它反而应该是更加倾向平等的。另一方面,错误的思维又被农民的绝对贫困的事实强化了,但理智思考的结论正相反,越是绝对贫困的地方,其强制性积累只会越少甚至需要反过来补贴,而被认为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如沿海省份,一般是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地方,因而也是农业劳动人口向工业转移最多的地方。计划体制下甚至还人为地将工业向内陆地区转移,这种当时出于战略理由决定的走向客观上是促进平等的。

从根本上说,计划主义时期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生活质量的绝对贫困,它是任何不发达状态都存在的现象,事实上与制度公平无关。近年来一个普遍的被认为有经验数据支撑的说法是,在经历了一轮由于农村率先进行土地产权改革而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的变化之后,城乡差距再度扩大,以至于二十多年来城乡差距并没有改变。对这个判断的正确解读只能是,它正好说明计划时期由于农村的绝对贫困导致人们对城乡差距的相对程度被感觉所夸大了,而罪魁祸首就指向所谓的“剪刀差”。经济学大师张五常曾作文“要冷静地处理中国农民问题”,对普遍存在的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误区提出中肯的看法,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出路还是现代化。[12]相比之下,我们却越来越不能坚持理智客观的科学态度,由同情到对学术的误解,从以讹传讹到成为一种政治正确,不能不说是民族智慧的悲哀。归结起来,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体制并没有扩大城乡以及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差距,后者反而通过劳动人口向工业的转移分享了工业高速发展的好处,因而从大尺度看,依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自然正当的实际做法。

回到自然权利以及它的淡化形式,解决了阻碍产权改革的观念障碍,即从被神化的和虚妄的权利观回到具体的、习俗的权利,神化总体性权利改革自然无从起步,而专情于那种无差别的其实是虚妄的平等意识则改革同样也将深陷被蛊惑的泥潭,而难以取得真正的突破。正如古典派把人视为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的存在一样,理性的改革也只能且应该以“介于其间”的方式进行,即以大众性取代改革的权贵性质和人民性(民主),这样我们也就自觉地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与股份制理论了。

由此,我们把问题归结到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改革。对自然权利的论证在其实践层面的意义十分清晰,它主张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正当性,借鉴许多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职工持股会可能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政府应努力承担广大下岗职工的保障义务,以弥补在改革过程中对他们的自然权利形成的无可挽回的历史性侵害。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证券市场是作为改革的产物而出现的,从改革的先导衍变成被视为改革的累赘和国家的道义负担,这一奇特的变化最明显地折射出改革对理性的疏离。从来没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那样彻底地鄙薄诋毁催生人类文明的理性,从来没有哪一群知识分子如此荒唐地自我否定!

主流派经济学者们几乎公开宣判国有股减持无解,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他们拒斥自然权利的虚无主义立场;更为激进的一端则将法律、程序以及虚妄的平等意识置于自然正当之上,将政治当成自由主义教条的附庸,这与现代西方自由派的僵化思维如出一辙:没有对错好坏,只有不可撼动的信条。最后的结果不过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失去法律的目的;为了形式正义而庇护了非正义;为避免不确定性而掉进更大的不确定性。从最实际的立场看,指望将证券市场推倒重来的政治前提根本不存在,恢复它的改革功能要比抛弃它或将之边缘化也更有意义,证券市场的存在就是产权改革的最好平台,如同农民当年对产权的关注一样,今天的证券市场也提供了强大的要求改革的内生动力。[13]漠视这一事实而又以改革者自居,我们就只能到它处去寻找心里根源了。

李健:“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李健

 

大家都认识到,如何界定“国资流失”是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什么是“国资流失”交代清楚。“国资流失”有很多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国资流失”,笼而统之地说很难说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狭义的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贱卖国资”是“国资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里,我们对国企产权改革过程“贱卖国资”做一个大致的界定。

 

一、“贱卖国资”的两个界定标准

 

  显而易见,“贱卖国资”之“贱”,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相对的“基准”至少可以有两个层次。第一是相对卖家的心理价位,特别是心理底价,这是单方面的、比较主观性的东西。国有产权不同于单一自然人主体之产权,其权益主体非常庞杂而不单纯——全民皆有发言权——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主观评判,并且同一个主体用不同的评估方式结果也会大不一致,因此它实际很难找到生成合理“基准”(心理价位或心理底价)的机制。目前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国资价值评估,很大程度只属于自己单方面的内部评估行为,至于潜在买方如何自我估价、买卖双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能否达成交易等等,则完全是另外的、但不可忽视问题。如果国有资产之相关权益主体(当然包括公众)能够就所卖资产之自我评估价值协调一致,实际交易价格若比它低,则是“相对卖主心理价位”之“贱卖”。当然,如果卖方无法忍受这种“贱卖”,自可以选择不卖。问题的关键是,卖方是谁?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全民财产。即属于“共有财产权”范畴。因此,目前的国有资产出售,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尽快民主而科学地产生一个“形成卖方最低卖价”的合法程序。低于这个底线价格即拒绝出售。当这个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之后,相对卖主心理价位的“贱卖”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杜绝。

 

依本人之理解,郎咸平、胡景北等学者反复呼吁和强调的“国退民进”过程中的法治缺失、法规缺失,至少包含以上“先确定游戏规则”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本人实在看不出它有什么值得攻击或批判的地方。

 

“贱卖”的第二个相对“基准”,也是更为重要的“基准”,是即时市场中确切交易标的实际可以卖的最高价。举例而言,有某项标的清晰的国有资产,通过前述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的国资最低意愿卖价为1亿元,低于这个价格免谈,往上越高越好,市场总共有三个买家对目标资产感兴趣,三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分别为1.1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在理论上,该项国资的潜在最高卖价为1.5亿元。在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竞买者之间信息往往也不对称,大家互不知晓对方确切“底牌”,因此1.5亿元的理论最高卖价一般很难实际达到。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在买者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以下成交。在这里,卖方可以选择一些特殊的邀约手段和招标手段(比如特定方式的拍卖或招标),防止三人串通,防止自己的底牌泄露,进而让三者尽可能接近自己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竞价。从现实角度讲,在众多可行、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分别对应的最高可企及交易价格中,存在一个最高交易价格。虽然这个最高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事先并不知道,但是可以通过逻辑和经验分析,大体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何类交易手段和交易技术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对于各种类型的国资出售,如果选择了这种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的交易方式,则不存在“贱卖”;如果没有选择这样的交易方式,就必定存在“贱卖”。当然,选择交易方式也是有成本(费用)的。

 

综合看来,避免两种“贱卖”发生的关键,都在于基础性游戏规则的事先确立和选择。这正是目前我们的国有资产出让或交易中所缺乏的。这也是郎咸平、胡景北等众多学者反复强调的——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法治和规则缺失重要的一部分。

 

“贱卖国资”,对上述两种基准无论是以“或”或是以“且”的方式界定,本人都实在看不到“反对贱卖国资”以及“主张尽快确立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有任何值得批判或反驳之处。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标的资产没有充分确切、公开”、“没有选择充分公开、充分透明和充分竞争的竞买程序”等严重问题。结果自然是标的资产模模糊糊,出让程序朦朦胧胧,加上全国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对自身企业的了解和心理评估,以及几亿国民对周围企业(包括国企)的了解和心理评估,公众没有理由不怀疑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贱卖”。

 

而就在本次讨论如火如荼的时候,似乎最有发言权的国资委相关人士出来说,郎咸平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国资出让的卖方评价

 

对于上述两个基准中的“卖方评价”,事实上涉及到国有资产代理机构(委托人是全体国民)的有效选择,以及委托人对心理底价(或市场公允价)的评估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一些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代理机构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特别授权机构——目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于政府和执政党。因此,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有效代理问题(包括有效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待加强。当然,如果要进一步提升合法性,还需要考量全国人大对于全体国民的有效代理问题。而变现收入如何处置(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财政收入)如何处置也应当以更加体现全体民众意志的方式决定。此其一。

 

第二,当代理全体国民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的、合法的代理机构形成以后,该代理机构再公开、公正、公平、公允且充分竞争性地选择具有独立资产评估能力会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科学而合理地产生的出让程序,决定评估之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出让底价”是否公开(若公开则应当充分公开)或者严格保密(有相应的严格的保密机智备用)。对于大标的,也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制定一个激励机制(例如以评估价和最后实际成交价的离差作为确定其绩效报酬之依据),综合(比如做一个加权平均)生成卖方之“出让底价”。

 

三、出售方式的选择以及“确定出售方式的机制”的选择

 

目前的国有资产出让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

 

1、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与买家一一协商。相对而言,这种出让方式比较容易产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进而导致“国资流失”。这种方式的选择一定要特别慎重,并配以足够有效的辅助性制度安排。

2、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招标。这种方式相对比第一种方式要更正规一些,但是评标等过程依然存在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这种方式的评标成员以及评标程序的确定是关键。

3、  标的资产相对固定,与买家一一协商。与第一种类似。由于标的资产相对固定,因此仅在支付方式和支付内容的确定上存在协商的余地。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与第一种相当。

4、  标的资产清晰明确,支付方式明确,唯一不定的是价格,公开挂牌,在其他要求条件合乎事先要求的条件下,出价最高者得,此种资产出让最适宜采取“公开拍卖”。

 

综合看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资产出让过程中,要避免国资贱卖,事先应尽可能清晰地界定待售资产并合理地分割资产。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不同,即使采取相同的公开拍卖方式,结果也可能大有出入,因此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也很重要。例如,标的过大或过于庞杂可能导致竞买者数量大大减少,进而导致最后实际成交价远低于潜在可能的最高市场成交价,所以,待售资产的有效分割和组合必须考虑潜在购买人的结构和偏好特性等诸多因素。因此,管理机构对具体分割(组合)者的激励安排不可或缺。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分割和组合的待售资产情况以及潜在竞买者群体的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售方式。以招标方式为例,如果标的资产为克细分资产(如股份化的股权或以货币计量的债权),并且允许多主体中标,则存在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多种形式的混合式招标等诸多形式,究竟选择何种方式适宜,有待事前充分民主而科学的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总体卖价一般总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少是可以事先大致预测的。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对“最佳”拍卖机制的研究非常多,有大量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李健,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个人主页:www.jingjixue.com

姚洋: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朗咸平点名揭发三家知名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而引发了关于国企改革的新一轮大讨论。朗教授的揭发是否正确,作为对这三个企业毫无了解的局外人,我不敢妄加评论(报纸、网络对此有激烈的争论),只是想说,郎教授的揭发已经涉及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媒体上吵得如此纷纷扬扬的事件,检察机关早该介入调查了。可惜,中国是一个法治极端不健全的国家,游戏规则不是法律确立的,而是游戏玩家们创立的;其结果自然是,规则成为有权势者自家的家法。股市上庄家的操纵不是特例,而是每个股民每天必须面对的事实。关联交易和资金转移在其他国家是明令禁止的,而在中国,借壳上市成为许多人股市淘金的捷径。如果上市是为企业筹集资金,借壳无可指摘(谁让我们除上海、深圳两大股市之外再没有像样的资本市场,而我们的上市政策又对民企还有诸多限制呢!);然而,看多了像蓝田这样的皮包公司的伎俩,我们不能不对股市上的概念股打上几个问号。中国至今尚无一部管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因此那些左手倒右手的交易才能大行其道。如果左手握的是国营企业,右手握的是自家的私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自然不可避免。因此,朗教授的揭发可能是对的。但是,对错应由法院来裁定。顾雏军已经在香港起诉朗咸平诽谤,香港法庭的裁定也许会为我们判断对错提供一些线索。

经济学界起初对朗咸平反应冷淡的原因有二。其一,他所提出的问题早已讨论过。关于国有资产流失,1998年产权改革大面积展开的时候,就有过一次类似的讨论。也许是因为当时网络不发达的原因,那次讨论只局限于知识分子中间,并没有引起大众和媒体的反响;而且,在中央领导的干预下,它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其二,郎教授由他所认定的三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推导出国企改制的大方向错了,改制应该停止的结论。按照他的说法,国企的表现并不比私企差,国家所有没有错,只要有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国企完全可以和私企表现一样好,甚至更好。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朗教授大概是不熟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朗教授所开出的药方,我们在二十年前就开始尝试了。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承包制、年薪制,我们都试过。但是,九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改制浪潮本身就证明,这些办法都不起作用,改变所有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关于国有企业是否有效的理论问题,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早在一九九六年就有过激烈的讨论,林毅夫和张维迎二位教授各持一词,至今也没有结论。但是,借用一句老话,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中国过去十五年的改革实践早已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点上,我很赞同周其仁教授的观点,当我们讨论国企改革的时候,必须要把国企放在中国的现实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来考察。在这个环境中,国企领导永远是国家干部,国企永远没有最后的负责者,因此我们的国企不可能像雷诺那样进行管理。在中国的法治环境和政治环境下,国企的两权分离要么造成国企经理的恣意妄为,要么让他们成为政府的婢女。两权合一的原始经营模式,也许是最适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模式。对于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国营企业而言,它更是一个不超越的阶段。

       朗教授是有相当学术成就的经济学家,声称当今国内只有他才用数据说话,而别人都是拍脑袋说话,而产权改革就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对于那些亲身经历中国改革的人来说,这自然是极大的冒犯。然而,朗教授自己的数据是否就可靠呢?《国企经营绩效的分析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立》是他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篇比较学术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举了三个例子来说明国企的表现不输给私企。第一个例子是大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和香港的私人企业之间的比较。他的数据表明,大陆公司的平均表现比香港公司好。但是,正像他自己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港上市的大陆公司表现好,可能是仅仅是因为它们具有垄断地位。第二个例子是2002年底沪深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郎咸平将这些企业按国有股的比例分成由低到高的五组,发现这五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数随着国有股比例的提高而呈现一个U型关系,即国有股比例较低和较高的企业的业绩好于国有股比例中等的企业的业绩。但是,这个U型关系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得到的;对计量经济学略知一二的人都清楚,仅仅比较平均数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郎咸平的第三个例子引用了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田利辉博士的研究。他这样转述田利辉的研究结果:当国有股股权比例为0时,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2.6元的市场价值。当国有股权的比例从0开始增加后,市场价值随即下降。国有股股权比例到4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2元的最低的市场价值。但是,当国有股股权的比例超过40%以后,价值随即上升。国有股股权比例增加到8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55元的市场价值。由此,他认为田利辉的研究支持了他的U型关系结论。同时,他认为:这个研究也表明了国企的经营绩效仍然可以提高接近民企的水平,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然而,他没有强调的,一个企业的国有股比例再高,它的绩效也赶不上完全私有的企业。而且,这个结果和第二个例子中的结果之间是有矛盾的。在那里,郎咸平发现,国有股比例最低的一组的平均利润率是2.26%,大大低于最高一组的5.05%。田利辉的结果是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的,我们因此更有理由怀疑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平均数比较的可靠性。

我本人在2002年参与主持了一项12个城市近700家国营企业的改制调查,被调查企业既包括一、二百人的小企业,也包括近万人的大企业,调查数据涵盖199520017年时间。我们的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当一个企业中的私人股份超过了一定比例时,改制对企业效率的提高具有正面效果。具体来讲,当私人股份介于零和50%之间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2.70个百分点;当私人股份高于50%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1.24个百分点。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资本利润率在各年的平均值在零和-1%之间,而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在-1.46% 5.05%之间,因此,上面的差距是很显著的(上面的结果显示,私人控股企业的业绩比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低。这可能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全控制所有其他因素。比如,国有控股企业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它们的技术水平较高等)。此外,我们还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在改制当年比纯国有企业解聘较多的职工,但随后它们解聘的速度低于纯国有企业(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在岗职工比例都在下降);并且,它们的工资增长率高于纯国有企业。这说明,至少就长期而言,改制是一个双赢举措:它一方面减缓了失业压力,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在岗职工的工资。

       那么,大面积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朗咸平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意识到,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已经存在相当严重的资产流失。国企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只不过是露出水面之冰山一角而已,更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国企高管的腐败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许较低,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其二是国企高管的资产转移,通过和子女和亲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其三是国企因经营不善所导致的银行坏帐。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万亿坏帐中,绝大部分是国营企业欠下的。这是最大一项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全社会而言,前两项流失可能仅仅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资产没有灭失;而坏帐中的很大部分产生于无效投资。对于许多国企所投资的项目而言,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投资永远无望收回。有位美国大企业的经理对中国的国企看得很透,意识到它们比国外企业更愿意冒风险。有人听了这话还沾沾自喜,以为别人在夸自己;殊不知,我们的国企敢冒风险,实在是因为它们的贷款来得太容易,亏了之后又不会受到惩罚,而结果是,全国人民必须为它们最后买单。早在2000年,我就在《读书》上写过一篇文章,讨论改制先锋顺德的事情。顺德把改制叫做止血工程,因为不改制,国有资产就会像血一样从伤口处哗哗地流失掉。改革的实践者们比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们更清楚问题之所在。对很多地方来说,改制不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效率而有意为之,而是迫不得已的结果。

       那么,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呢?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在目前不规范的情况下,国企高管利用改制空手套白狼的动机还很强烈。由此,我们应该对MBO持有高度的警惕。这不是说管理层持股不对;相反,我赞成管理层不仅要持股,而且要持大股。问题是管理层的钱的来路以及谁来监督管理层的收购。我在成都采访过一位改制企业的年轻经理,问他是否愿意进行MBO。他说,如果他愿意,他立即可以赚几千万元。已经有投资者来鼓动他,愿意借钱给他搞MBO。尽管公司也有董事会,但实际上权力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他完全可以用借来的钱先收购公司的股份,然后又反过来做些手脚,让公司以高于其收购价的价格回购这些股份,转眼间他就可以赚个满钵。幸好他是一个出身工人家庭的好人,不愿意欺骗厂里的职工小股东们。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性善上,在制度建设还非常薄弱的情况下,MBO要慎行。在这方面,顺德为我们做出了榜样。顺德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经理要想买企业,必须自己掏腰包,交纳相当比例的现金。有了这样的要求,企业经理想空手套白狼的动机就会大大降低。

       然而,把国有资产流失的板子全打在国企高管的屁股上,却是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就我们调查所得到的情况来看,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在某些城市,企业可以以低于帐面价值60%的价格出售。资产打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想以资产换取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就业是一切问题之根本,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个敏感问题。谁都知道,隐蔽失业在国企中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我曾在西安一家大型国企的企管办工作过两年。在我去之前,这个办公室只有两人;我去之后,人数直线上升,到两年之后我离开时,已经达到七人。刚到这家工厂时,我还在装配车间里实习过半年。我们班组按编制总共有12个人,可平时能有一半人上班就不错了,生产却从来没有耽误过。改制本是国企瘦身的好机会,但地方政府总是设法要求企业多留人;哪怕下岗,也要以内退为主。这样一来,企业高管就拥有了很强的谈判能力。尽管各地都有明文规定的资产打折标准,但每个企业都会以情况特殊为由要求更高的折扣。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往往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改制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严重也与此有关。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企业资产和人员的信息,因此更可能答应多雇用工人,地方政府选择内部人就是理性的选择了。

       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起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的关系。可以想像,改制的最佳办法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以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资产的价值。目前以会计价值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帐面价值高的企业可能没有任何前途(如那些开工即亏损的企业),而帐面价值为负数的企业未必就不能卖一个好价钱,因为它们可能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公开招标出售可以发现那些识货的买主,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政府,这都是好事。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和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然而,在我们所调查的十二个城市中,只有重庆的南岸区计划照以上办法做,其他地方统统将人员安置和资产打折捆绑在一起。这是政府不愿意负担责任的结果。就多数地方政府而言,改制是甩掉国企这个沉重包袱的好机会。一位经贸委主任曾对我直言不讳地说:改制就是要让工人别到政府大楼前上班”“上班是对工人到政府门前静坐的戏称。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已经危及政府的威望。其实,何止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何尝又好多少?现在的情形是,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好于市级财政,依此类推,区、县、乡镇最惨,只好向企业和农民伸手,有些地方的税已经收到2007年了!中央现在控制着187家特大型企业,赢利占所有国有企业的2/3;各省、市纷纷效尤,赢利企业保留,亏损企业下放。某市一个区原来没有几家国有企业,市里一下子下放三十二家,都是亏损的待改制企业。要全部改完这些企业,需要1.2亿元;对于一个区而言,这是天文数字。

       回到郎咸平所引发的大讨论,我想说的是,义愤不能代替冷静的观察和思考;尤其重要的是,公共知识分子要做社会的大脑,而不是大众的喉舌。中国的现实是,大众所接受的关于公平的教育和他们在现实中的遭遇完全是矛盾的。我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是,我们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要求就应该是国家的行动。但是,现实却是,我们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这个日益分化的社会里,我们的要求也不一定转化为国家的行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造成人们的挫折感和对社会的愤怒。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是引导民众缓解挫折感,督促政府改进制度建设和再分配机制,而不是点燃民众的愤怒之火。民粹主义可以图得一时的痛快,但对国家和民族都是一剂慢性毒药。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王小卫: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王小卫

 

作者简介:

王小卫:男,1970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是宪政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与区域经济学,先后在《经济研究》等权威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译著《社会契约与博弈论》(上、下卷),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完成国家级、省市级课题十余项,在《经济学消息报》、《东方早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多篇。

 

联系地址上海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邮政编码:200433

    :  13916923980 ;  021-6550949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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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转型经济的实践出发,针对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根据这一框架对中国的经济转型进行了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经验表明政府行为与经济转型的效率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政府的角色与定位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因素,经济转型面临法治资源稀缺的瓶颈约束。政府目前不仅直接拥有和控制着规模巨大的资本与资源,而且仍然具有“裁判”与“球员”双重身份,对政府权力的软约束所产生的后果是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距离缺乏有效的界定,经济转型的政府成本上升。因此,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权威性的宪法规则与秩序,对于中国这类历史上宪政资源缺失的国家的经济转型有着特别的含义。

关键词:宪政    政府悖论    制度博弈

Government and Market: Review by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Abstract: To counter the limit in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wo with government and market $ it advances analytical structur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hree with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and market $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rough observed the experiments of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from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 it find out that government role is still the critical problem to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soft regular to political power $ the increasing costs of the government limits the efficiency of its economic transition. The basic conclusion is that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market system is a set of complementary systematic arrangement each other; only by co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can we bound the distance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such an order has a special meaning to China.

Key Words: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Dilemma    Institution Game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伍柏麟   王小卫

政府是一个集中决策、人为设计、分层管理的行政组织体系。而市场是一种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的权利交换体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构成了经济学的永恒话题。转型经济的深层次问题在千回百转之后仍然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本文从转型经济的现实出发,针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的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在对中国经济转型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结论。

 

 

1  宪法—政府—市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在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之前,对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政治和道德角度去研究的,亚当·斯密首次在道德上确立了自利的合法性,并开始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政府问题,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

经济学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的1776年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阶段,强调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是经济思想的主流,政府作用则被置于辅助地位,政府职能基本限于完成斯密所界定的三项任务。第二阶段:20世纪2060年代。在这一阶段,以旧、新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为标志的政府干预理论处于鼎盛时期,经济学文献中到处是对市场失灵的论证,经济学家据此对政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职能。第三阶段:从60年代至今。经济自由主义再度复兴,经济学家的视角转向了政府失灵或政策无效,主张还是把自由市场机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工具,并把政府身上过多的职能一一卸了下来。本文把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这种非此即彼式的理解概括为政府—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

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中,政府与市场之间被视为是一种代替品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上非此即彼。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极端的情形。形成这种二元冲突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1719世纪英国和西欧的制度演进,为解决政府悖论创造了一种机遇。《国富论》和《独立宣言》在1776年同时公诸于世,表明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密切关系。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正是十九世纪,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结合,给英国和美国带来了黄金时代(弗里德曼,1979)。根本的原因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基础,政府的任意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使它不易侵犯产权和限制企业的自由组建和发展(钱颖一,2002)。因此,法治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假设。无论是在斯密时代,还是凯恩斯时代,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都是在这一条件下的讨论。对这一点的忽视是产生这种二元冲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是,马歇尔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偏离了古典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以配弟、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关注的重点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而是如何才能使一个国家更富裕的问题。亚当·斯密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古典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就是发展经济学(杨小凯,1999)。而马歇耳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家的研究重心从专业化和经济组织问题,转向给定组织结构下的资源配置问题。作为法学家的斯密所关注的政府悖论问题逐渐退出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促成这一转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市场的法治条件已逐渐在制度上进入一个稳定均衡状态,并成为一种制度共识存在,而不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对象。二是由于以边际分析为基础的供求分析,在进行数学处理时非常得心应手,在形式上更接近一种科学,因而顺理成章地成了马歇尔之后的经济学的主流。因此,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里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讨论就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二元冲突的模式。在这种分析框架下,与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企业问题的研究相比,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的研究相对有限(钱颖一,2002)。

历史的视角表明,宪政民主作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治形式出现在启蒙时代之后,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从宪法与其实现的制度方式之间的关系来看,宪法目标的制度实现是一个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是一个权力与权利博弈的过程。宪政安排提供了“政府悖论”的制度之解。这是经过了长期的制度博弈的结果即通过宪法的社会控制或治理方式,即国家的权力资源必须按宪法程序运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由宪法为权力的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因此宪政是解开“政府悖论”的纳什解或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的含义是假设在有n个人参与博弈,给定其他人的战略的条件下,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所有参与人选择的战略一起构成一个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会单独改变策略。纳什均衡的进化机制认为,纳什均衡并不是或并不一定是博弈方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有一个通过修正和改进向纳什均衡的调整逼近的动态过程。对制度的纳什均衡分析表明,一种制度安排要有实际意义,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对宪法的分析也同样可能得出,当一部宪法不是纳什均衡时,它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摆设,而纳什均衡意义上的宪法就是宪政。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引进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时,由于所处的发展水平和现实问题上的差异,因此应用一个抽象掉宪法条件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来分析发展与转型问题时缺少针对性(张帆,2001),并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负作用。

第一,对经济发展或经济转型中的政府角色认识不足。对政府和市场的讨论缺乏现实的历史基础,只是从主流经济学的经典答案出发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范围,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来给政府定位,这虽然回答了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可以做什么,但无法回答如何才能让政府做到这些,或者接受这一角色定位。对于现实中的政府越位或越界,只能寄希望政府自己的自律来解决。

第二,是对发展和转型本身深层次的问题认识不足,把发展和转型等同于以要素的投入来产生的GNP的增长或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对于经济转型或经济发展中的宪法化效应缺少分析,对自由和权利对经济发展或转型的意义缺乏认识。由于缺乏宪法条件,当发展或转型过程中出现挫折或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时,往往出现体制复归或对市场制度本身的不信任。

第三,进行宏观调控成了政府扩张的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并不否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是有条件的,是承认市场的主导作用下的宏观调控,是从市场之外的有限界入。如果缺乏宪法条件,这样的宏观调控容易变成政府对市场的控制或侵犯。如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财政政策如果不受宪法约束,就会变成向市场寻租的工具,并成为政府扩张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也是转型经济中的政府偏爱财政政策的原因。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不只是简单的由政府财政或货币政策的组合或类型来决定,更重要的是宏观调控的制度环境。因此,转型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前提是建立在规则约束之下的金融、财税体制。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收效不大,但冲突日益突出。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宪法性市场竞争规则。由政府各个部门或行业自己制定的改革方案或法规的动机和主要内容是为行业或部门内的国有企业提供优惠或保护,这样的规则本身缺乏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公共市场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只能是“斩不断,理还乱”。国有企业的改革还需要政府出于“父爱”的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甚至通过股市的来“解困”。因此“政企不分”成了国有企业的理性选择。

第五,寻租和腐败问题严重。寻租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寻租现象往往存在于国家过度干预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促进市场发育的法律、法规缺乏和不完善,另一方面是过多的经济干预。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和管制导致的稀缺和垄断产生了巨额租金。围绕这些租金的分割,引起了社会上上下下的争夺。

对于转型经济中的寻租和腐败问题,基于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替代模式的治理建议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结束双轨运行,从根本上消除租金产生的制度根源。但这个建议本身是含糊的,因为没有通往市场的市场之路,单纯的市场化取向的结果可能是掉入“印度病”的陷阱之中,即寻租的制度化,而基于宪法—政府—市场三元互补模式的治理寻租的建议首先是通过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在宪法条件下实现互补,这才是解决转型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六,全国性统一市场难以建立。在市场经济中,宪法规定构成了一国范围内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由于缺乏宪法视角,因此,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利用政策保护甚至司法保护提高了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的交易成本。宪法以其法律权威性及规范性应当成为统一国内市场最有力的制度保证,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有利于促使宪政框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朱淑娣等,2001)。

第七,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开始于农民的制度创新。1978年安徽凤阳的农民鉴订的第一份土地承包合约的风险来自政治方面,这就表明中国的农民的市场化进程中除了自身素质提高外,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推动宪法化进程来消除农民与居民的“身份”差异,创造市场经济的公平的起跑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八,国家立法进入误区。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在一些领域存在过度立法,有些法律出现重叠,有些法律条文过细过窄,降低了法律的质量和权威,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立法效率低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需要从宪法层面上来规范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后,由于受这种分析框架的局限,对一些新的经济现象缺乏理解。例如,根据资本投入的程度,一般把经济模式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
双周夜话|2011年 $ 双周夜话→2011年 $ 农产品涨价造成通货膨胀的理论分析 $ 2011/7/22 $

        一个多月前我写过一篇夜话,指出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根源是农产品涨价。本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6月份数据,CPI上涨6.4%,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4.4%, 带动CPI上涨4.2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食品价格不涨,6月份CPI将仅仅上涨6.4%-4.26%=2.14%2%左右的CPI上涨率算不上通货膨胀。因此,我的观点依然成立,由于食品涨价的根源在于农产品涨价,所以没有农产品涨价就没有通货膨胀。

        今天,我想从经济学理论上阐明一下我的观点。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市场中比如一年流通的货币总量,等于该年经过这个市场交易的物品的价格总量,也就是下面这个著名的恒等式:

1    MV=PY

M:货币量,V:每单位货币在一年内的周转使用次数,P:物价总水平,Y:用基期价格计算的实际总产值)

这个恒等式中四个经济量各自变化的相互关系是

2    m+v=p+y

这里的小写字母是大写字母表示的各个经济量的变化率,即m是货币量的变化率,v是货币周转次数的变化率,p是物价总水平变化率,y是实际总产值变化率。公式(2)常常被用来说明物价总水平如何变化。如果p大于零,物价在提高,经济便出现了通货膨胀。所以,公式(2)也常常被用来说明通货膨胀的原因。我们用m*表示货币增长率和产值增长率的差距,即m*=(m-y),并把公式(2)改写成

3    m*+v=p

这里,m*>0意味着货币超发。公式(3)说明通货膨胀即p>0不源于m*>0便源于v>0。由于v的变化难以解释,而m*可以由中央银行控制,因此一个省事的方式是认定通货膨胀来自货币超发,也就是说m*>0导致了p>0。这个观点其实很难成立。我国经济近30年的发展中,m*总是远远大于零,就是说我国货币的增长率几乎总是远远大于产值增长率。但我国通货膨胀却不那么频繁、在大部分年间也不那么严重。可见在许多年里,我国的v应当是个负数。就此而言,说货币超发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至少在逻辑上不够严谨。

不过,对我的农产品涨价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来说,重要的是公式(3)右侧的p。把总产值分成农业和非农产值,物价总水平分解成农产品价格和非农产品价格,p就可以写成

4    p=na+(1-n)b

公式(4)中,ab分别是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率,n是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公式(4)的含义为物价总水平变化率是两类商品价格的变化率的加权平均数,而权数是农业产值比重。把公式(4)代入到公式(3),我们就得到

5    m*+v=p=na+(1-n)b

       显然,如果a=b,我们会有a=b=p,公式(5)就和公式(3)完全一致。此时,研究通货膨胀不需要考虑ab的变化,而只需要考虑m*v如何造成p的变化就够了。如果ab变化虽然不同,但差距不大,我们也可以忽视它们而仅仅考虑公式(3)。但在我国的情况下,ab的差距很大,我们就不能不突破公式(3),不能不考虑公式(5)。

公式(5)启发我们:

第一,如果ab的差距很大,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必然变化很大。经济学家把这样的变化称为相对价格变化。相对价格变化是实体经济现象,而非公式(5)左侧的货币变量能够解释的。

第二,假如通货膨胀率p或者m*+v不变,ab之间必然是一正一负的关系。a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a小于零,b必须大于零。

第三,中国经济当前的特点是a大于零。此时,如果b不小于零,p就必然大于零,经济出现通货膨胀。

第四,为了实现通货膨胀,m*+v必须大于零,货币必须超发,或者货币周转速度必须加快,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第五,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若m*+v不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它表示非农部门价格下降,利润下降,非农部门可能陷入衰退状态。由于非农部门是我国经济的主体,非农部门衰退便是我国经济的衰退。

第六,因此,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我国经济将同时面临通货膨胀和衰退的威胁,经济政策需要在通货膨胀和衰退之间权衡。

第七,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中央银行的作用有限。从公式(5)看,首先中央银行无法影响ab之间的非同步变化,也就无法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变化态势。其次,中央银行很难控制v的变化。再次,就中央银行可以控制的m*而言,假设不考虑v,中央银行收紧银根,让m*=0,通货膨胀消失,但b必须大大地小于零,此时非农部门会衰退;中央银行如果放松银根,至少放松到非农价格不下降即b=0,那么,中国经济会有m*=na>0,通货膨胀依然出现。如本文第一段所言,对今年六月份来说,即使非农价格不提高,CPI也将上涨4.26%

所以,无论中央银行如何做,中央银行都会受到责难。银根紧,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银根松,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通货膨胀。用公式(5)分析,中央银行两面不讨好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当前所面临的通货膨胀压力来自于ab的不同步变化,即公式(5

苏青岗: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目录

研究背景————————————————————————2

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2-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3-4

研究线索————————————————————————5

第一阶段1984年——199210————————————————--6-11

线索一———————————————————————--6

线索二———————————————————————--6-11

第二阶段199210月——19979———————————————-12-21

线索一———————————————————————--12-13

线索二———————————————————————--13-17

中央的规则————————————————————–-13-17

地方的规则————————————————————–-17-21

第三阶段19979月——200211——————————————————————––21-27

线索一———————————————————————————————————–21-23

线索二———————————————————————--23-27

中央的规则————————————————————–-23-26

地方的规则————————————————————–-26-27

第四阶段200211月——今——————————–————————————————--27-31

线索一———————————————————————————————————-27-31

线索二———————————————————————--31

中央的规则————————————————————–-31

地方的规则————————————————————–-31

总结—————————————————————————--31-33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84年之前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0多年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手段的实践,我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相应展开,从1988年设立国资局到98年撤并再到2003年设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在摸索中逐步推进完善。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物质载体,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的价值形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与否的制度性基础。

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出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国企出售必须保持合法合理规范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国企出售合法有序进行的制度基础,制定规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自改革以来一直令人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没有立法的制度规范,就国企出售而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很多制度性漏洞被某些人利用,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虽然我国这些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国企出售的各种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从法律角度看,都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法律形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法律中也没有专门条文,其构成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委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机关发布的各种通知文件以及我国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但是这些大部分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产生了制度性漏洞,改革过程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本文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国企出售(注:本文所指国企出售包括国企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资产出售和国企产权出售,这几个方面有所交叉,以下同)的规则(注:这里规则是指对其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规则和各个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意见等非规范规则)进行追溯并作深入研究,对我国国企出售规则的变迁做一个制度分析,探讨国企出售规则的规范形式和要件,对我国今后有关国企出售的立法规范提供规则性性回顾与制度性前瞻。

国企改革的简要回顾

197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目标、理论依据、主要措施上的重大区别,迄今为止,大致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年春——1984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集中在农村,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搞“扩权”试点,简单的“放权让利”。

2、第二阶段198410月——1991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两权分离”的思路来进行改革,即国家掌握国企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所谓搞活企业,也主要是搞“经营权革命”,具体方式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触及企业制度和更大范围的国有经济问题。

3、 第三阶段1992年——200211月。这一阶段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这一年秋天召开的十四大为标志,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由80年代扩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上升到制度创新型改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开始触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机构和布局问题。

4、第四阶段200211月至今。以200211月召开的十六大和2003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在继续推进制度创新的同时,开始对已经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其制定建设,而且提出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1 19841020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 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首次提出了两权分离的思想。

2 19888

金雁:何妨学学匈牙利

 

何妨学学匈牙利

 

 

 

 

这次关于“郎旋风”的讨论中,“非主流”的朋友除了俄罗斯之外,还把匈牙利提出来做反面教材。说匈牙利转轨前是东欧“消费者的天堂”,转轨后就一团糟云云。我以为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事实上,匈牙利剧变前的“高消费”是建立在前政权筑起的欧洲最高的债台之上。剧变时匈牙利全国国民仅积欠西方国家的外债平均每人已达2300美元,为波兰的两倍,捷克的五倍半,不仅是欧洲第一,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债务危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之所以大不同于波、捷,而主要采取“面向外资全卖光”的形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还债。在这个意义上匈牙利的产权改革犹如一场国际性的大规模“债转股”:没有剧变前形成的西方债权,怎会有剧变后的西方股权?

从这点上看,这些朋友与其怪剧变后匈牙利的出售资产,不如怪剧变前她的拚命借债。不过这且不去说它,这次“非主流”朋友们主要批评的是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贱卖问题,恰恰在这一点上,匈牙利90年代的国有资产出售工作值得我们借鉴。

匈牙利剧变后第一届政府是典型的右派政府。所谓右派在中东欧是指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宗教倾向较强的保守派,并不是最喜欢“自由市场”的人,这届右派政府恰恰是以拒绝所谓休克疗法、走渐进道路著名的,在它治下产权改革也进展缓慢。1994年,对改革绩效不满的匈牙利选民把右派赶下了台,“前共产党人”改组的社会党赢得大选组成左派政府,开始激进的“补课”。在选民的授权与公众的监督下,这届政府四年任期内基本完成了产权改革,使匈牙利经济转衰为荣。

为了偿还剧变前政权积欠的巨额债务并充实国家公益基金,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不仅有完善的公开竞价拍卖机制,有法治、舆论与反对党的严密监督,还有一套经济激励机制:当时负责国企转轨的是“匈牙利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APVRt,以下简称匈国控),它作为政府的国有资产托管部门与内阁各部一样要对议会、并通过议会对国民负责。但别具一格的是:匈牙利国家财政对匈国控不拨一分钱,这个机构连同其地方分支,从办公经费到人员工资都依靠从国有资产超值拍卖所得中提成。如果无所作为不能实现产权置换,或者虽然实现了但售价太低,机构的生存与职员的饭碗都成问题。这就促使它既要重视改革进度又要重视改革质量和国资变现中的保值增值问题。

但是匈国控不会为自身利益而降低拍卖底价来增加超值机会吗?为防止此弊,匈牙利私有化法规定国资估价本身必须由独立的中介评估公司进行,匈国控只能托管资本,不能控制评价,因而也不能通过“自评自”压低底价来增加超值提成。于是它只能在既定的底价之上力求卖出好价钱——既不能像张维迎讲的那样,因不想负“国资流失责任”而消极无为,又不能像郎咸平批评的那样慷公家之慨贱卖公产。

那么,买方能不能贿赂作为卖方代理的匈国控谈判人员以求贱价呢?也很难。因为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如果谈判员受贿而降低资产价格,那么他不仅损害了国家(国民)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匈国控这个机构与机构中同事们的利益(即降低了他们的超值提成),因此他不仅受到民主社会与国家稽查机关的监督,而且同事间也有互相监督的意愿。这些同事就在身边,又具备相关业务知识,要骗过他们并非易事。至于“买方”向所有有关同事、乃至向整个托管部门行贿,可想而知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匈牙利的国资托管当局可谓绞尽脑汁。其中著名的一招,就是对一些无人问津的老旧企业,托管部门宁可先投资改造,更新设备,再上市拍卖,以求提高售价。当然,由于是用匈国控自有资金(实际上等于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进行这种改造,如果投资不能通过拍卖超值收回,就等于把自己的工资赔进去了。因此它肯定得精打细算,不会发生“预算软约束”问题。同时这种交易是完全开放的市场行为,不像我们的股市是行政审批上市,可以通过数字游戏把丑妇“包装”成“靓女”入市圈钱。在匈牙利没有实实在在的改造投入是不可能拿老旧企业去骗钱的。换言之,在那里你既很难优资贱卖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国民利益,也很难劣资圈钱化私为“公”损害股民利益。事实证明这种“先改造后拍卖”的策略在多数案例中都相当成功,使其成为“匈牙利式私有化”中的一个重要创造。难怪德国媒体说:匈牙利的产权改革使西方国家都有的可学。

匈牙利虽然重视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但并不是只有“价高者得”这一个标准。对于一些重要企业,匈牙利会从优先考虑企业今后发展与扩大就业出发,选择“买价”并非最高、但能提供有约束力的资本更新、发展与就业承诺的“战略性投资者”作为交易对象。由于重视发展预期,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基本没有出现“恶意收购”(买下企业不是为了办好它,而是为了消除对手,买下后就把它关闭以实现自己的垄断)这种其他国家私有化过程中时见的弊病。

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也有腐败事件,尤其在民主竞选政治与互相揭丑的朝野双方宣传战中这种事情的曝光率很高。整个私有化过程中最出名的腐败是“托奇克丑闻”:1996年,匈国控决定起用“外部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改革的谈判。顾问的酬金规定为该谈判所节约的资金的10%。社会党人经济学家托奇克作为顾问“按规定”在5月和8月两次共得酬金合503.8万美元。此事曝光后舆论大哗,政府工商业部长兼私有化部长被免职,各政府部门的预算、各国家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在自查或被查中,被涉及和被查办的官员不断增多。右派反对派一直指责这一事件的实质是政府官员帮助执政的社会党转移资产,直到1998年新一届右派政府上台后,还把追查此事作为打击前任的手段纠住不放。其实平心而论,托奇克获得高额酬金但没有凭权力获得产权,与郎咸平讲的那种腐败性质不同,500万美元作为个人贪污可谓大案,作为取酬过当只能说是个丑闻,而作为一个大党、执政党的资产就说不上是什么大数了。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变革前党国一体,国库即党库,党可以任意调用国家资产而根本无须考虑什么“转移资产”,则如今社会党需要通过此种冒险的舞弊才能得到这笔钱,就已经是“恶之小者”了。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制度下左、右派相互盯着对方而舆论又高度关注的局面,无疑是对“权钱交易”的有效制约。

匈牙利国资拍卖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拍卖是向国际公开,而由于跨国资本出价一般较高,按“价高者得”的拍卖规则,最后的卖主大都是他们。这种“面向外资全卖光”的私有化方式引起了反对党(当时是右派民族主义者)的抗议,舆论界也有“坦克(tank,指巨变前根据华沙条约驻匈的苏军)走了,班克(bank $ 银行,指外资)来了”的质疑。但是执政的社会党政府认为:从国资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言,只有对国际开放的招标才能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即便是最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其卖价也只能取决于竞价的买方资本量。如果关起国门来拍卖,由于国内买方资本有限,国资卖价不可能高,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当然匈牙利人不用这一术语,但国资贱卖他们还是要极力避免的)问题还是会发生。只有尽量扩大买方竞争的资本总量,国资卖价才能提高——而这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提高。而且,如果合公私而计之,则国际拍卖对于国民经济之利更是明显。因为关起国门拍卖,“楚人卖弓楚人买之”,对匈牙利国家而言不会有任何资本净增。然而如果是外资购买,等于是资本流入,对于资本稀缺的转轨中经济而言当然是很大的推动。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