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郎旋风”中看东欧

 

“郎旋风”中看东欧:

《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自荐

 

     

 

 

       金雁和我合著的《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一书最近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本来,按照惯例出版后应当由别人来写书评。可是本书的出版正碰上“郎咸平旋风”,争论的双方都打起了“俄罗斯牌”:一边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已经“俄罗斯化”了。另一边反驳道:我们没有俄罗斯化,因为我们没有把公共财产公开分给老百姓!看到这样的争论,不由得使我产生了“毛遂自荐”的冲动:什么叫“俄罗斯化”?俄罗斯真的把公共财产分给老百姓了吗?俄罗斯的困境就是因为她把公共资产公开分给了老百姓?如果不是,而是“非公开”地“卖”给了官方认定的某些“能人”,或者干脆不改革,仍然实行“国有官营”,是否就会更好?俄罗斯如今的情况究竟怎样?俄罗斯能代表中东欧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的一般情况吗?我们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进程中究竟应当汲取什么些什么经验教训?

       这些问题,我想不仅研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人关心,一般公众也都会关注,尤其是在我们的国企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的今天。因此我请人们听听我们的一家之言。

       金雁的专业就是苏联东欧研究,自1978年读研究生时起她搞这一行已经20多年了,她在波兰华沙大学的两年正好是经济“休克”的最困难时期,当时写过一本书叫《新饿乡纪程》,以后她还发表过多部关于前苏联东欧问题的著作。与如今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我不同,她一直是东欧左派的同情者,本书中的“思想变迁”部分实际上讲的也主要是东欧左派的思想变迁。但是我想不管左右,只要实事求是,在一些基本的底线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难。至于我,本来是研究中国问题的,关注东欧只是客串。但是关注之后也有点感想。我们都觉得,咱们看东欧时的一些“想当然”怕是靠不住的。例如:

东欧到底发生了什么?

 

       许多人认为“剧变”后东欧各国都已宣布要搞“私有化”,没有所谓意识形态障碍。那处置国有资产一定是顺理成章,大刀阔斧。起码比我们这里要容易得多。其实恰恰相反,虽然私有化的确不仅是剧变后当局明确的行动目标,至少在“剧变”初期社会情绪一面倒的情况下也是几乎全社会的普遍想法。但是,即使大家都赞成私有化,这只是在“要不要分家”这方面达成了共识,真正的问题还是“如何分家”。而在这种问题上达成共识谈何容易,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都会力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没有任何地方是可以回避矛盾的。而他们既然已经是民主国家,谁也不能独断专行,所以中东欧各国的“私有化”无不经过一个利益有关各方反复讨价还价的“分家谈判”过程,工会、农会、商会、左派、右派、中派、国企、私企、外企、控股者、中小股东、经理人与雇员……无不直接结社或通过政党代理人提出诉求。这个过程远远比那些口称不搞私有化实际上却可以以铁腕方式随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众不仅无法参与甚至无法知情的做法要复杂得多。

在中东欧各国,除了前东德由富裕强大的西德国家为了统一拿出巨资把一切包下来而化解了矛盾,捷克以公平、周密的安排实行了国有资产全民初始分配而解决了矛盾之外,其余诸国的私有化过程都拖得很长。一些国家像波兰,由于剧变前当局搞的权贵私有化在剧变后被清查,私有化进程还曾一度慢于前政权末期。在东欧各国,不仅私有化立法要经过左右派争论、议会辩论乃至全民公决,立法之后私有化的具体实施也十分复杂。许多企业的私有化谈判经年累月,尤其是与工会的谈判更为艰巨。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用我们这里一些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他们这样的“民主私有化”“交易费用”太大。事实上,与那种所谓“休克疗法”的剧烈变化造成破坏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相比,“民主私有化”的谈判过程长、交易费用大,倒的确是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

在这方面,咱们的体制优越性可就太大了。许多地方只要领导人一跺脚,立马就“全卖光”、“全送光”,产权马上就“界定”了。工人说赶走就赶走,资产想给谁就给谁,土地说圈了就圈了,谁敢说个不字?记得不久前媒体上广为宣传的“仇和现象”:一个地级市在“几个月内”不仅全部企业齐步“转制”、而且连学校、医院与幼儿园等公益性资产也稀里哗啦“全卖光”。而这位父母官因为改革成效显著又升为省级官员了。德国媒体曾经说,匈牙利的“全卖光”政策让西方国家(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实也有私有化问题)都有的可学。要是与这个地级市相比,只怕是匈牙利人也有的可学呢。当然实际上无论西方人还是匈牙利人他们都学不了我们——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而在那个地级市,考虑到“首长”只能对“卖方”而不能对“买方”下令,可以想见这种命令交易下不可能有正常的讲价气氛,所谓全卖光实行起来差不多就是“全送光”了。而这个地级市人口五百多万,在中东欧(含中亚、蒙古)28个转轨国家中人口规模超过它的也不过半数左右。

 

       许多人都说中东欧的转轨是“激进”的“休克疗法”,而中国的改革则是“渐进”的。其实像上述那个规模相当于中等转轨国家的“地级市”搞的才真正是“休克疗法”,而且其“激进”程度超过什么“五百天计划”之类东欧人所能设想的最激进方案。当然,剧变后尤其是初期,东欧新上台的不少领导人不仅价值观上追求转轨,言论上很激进,方式上也确实想尽快解决问题。但是在剧变后的民主制下,并不是他们“心想”就能“事成”的。相对于“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的实权者来说,他们实际做到的是否真那么“激进”,大可怀疑。

       许多人都认为越是“右派”越主张“休克疗法”或者激进的转轨战略,越是“左派”越反对这种做法。其实在中东欧的许多国家中恰恰相反,左派的转轨方式往往比右派激进得多。这是因为东欧剧变前激进的反对派大都具有反苏的民族主义或反世俗化的宗教背景,对普世性的“全球化”和“物欲横流”的自由市场未必很热衷,还有的反对派出身草根,崛起于工运农运,与其说是自由主义者,不如说带有更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或工团主义色彩。剧变后他们这些“右派”反共的确坚决,走向“自由市场”就不免有些左顾右盼了。倒是那些出身“前共产党人”的左派,过去长期受国际主义教育,权力意识虽强,民族、国家意识往往并不怎么强。就像一家匈牙利媒体揶揄的:过去欢迎东方的坦克(tank)与如今欢迎西方的班克(Bank,即银行,泛指外资),不就一个字母之差吗?加之他们多为剧变前的精英阶层,资源多门路广,即使民主制下无法弄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转轨中他们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所以在中东欧的不少国家都出现了“左派复兴”后转轨进程反而加快的现象。波兰的大众私有化立法在四届右派政府时期都未通过,左派上台后很快就通过了。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主体在剧变后第一届右派政府执政的四年中基本未动,左派上台后四年就基本卖光了。类似情况在保加利亚与塞尔维亚等国也存在。

 

       许多人都认为东欧人迷信美国,他们的转轨方案都是洋顾问给搞的,并不考虑本国国情。还有的认为东欧的转轨主张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的,属于“市场原教旨主义”,建立的是所谓“新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其实你想想这可能吗?民主国家又不是“伟大领袖指航向”的“理想实验场”,连自己国家领导人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民,何况那些无权无势的外国学者?中东欧各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方向虽然一致,具体做法依各国国情却有很大不同:

匈牙利剧变前政府留下了全欧最高的人均债务,国家财政破产,急需变现国有资产以还债。所以几届政府无论左右都实行“只卖不分”。而且由于公开竞价,多数出价高的都是外资公司,于是就出现了“面向外资全卖光”。

而捷克的国家财政状况较好,国民又不愿意外资收购,而且该国历史上社会民主传统浓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于是便出现了与匈牙利相反的“只分不卖”,即把国有资产的价值主体以投资券形式公开、平等地在国民中分配。然后由他们在开放性的股市选购国企股票。同时为了保护“大众股民”利益,防止股市风潮与庄家操控,并考虑多数公众对投资不在行,因此发展了代理投资的中介机构(IPF)。

波兰的特点是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许多波兰企业初始阶段都实行过职工参股乃至“雇员买断”制(即EBO $ 在初始私有化以后,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EBO逐渐变成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MBO(管理层买断),但是这个过程相当长。在调查企业中,私有化四年后内部人资本份额已从95%降至75%。其中管理者股份从22%升至30%,非管理者雇员股份从73%降至45%。必须指出,波兰的管理层控股必须在私有化之后的民间交易中按纯粹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从小股东(包括本厂员工)那里收购。由官方宣布经理是“能人”而把企业的全部产权或至少是控股权直接交给他(这是我们这里对MBO的通常理解)的做法,在剧变前的“体制内改革”中曾经有过,剧变后完全被废止了。

显然,中东欧的私有化不管成效如何,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各利益有关方面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的结果。并不只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与所谓“华盛顿共识”没有多大关系,也不是当权者、更不要说外国人能够包办的。剧变后的东欧统治者无论左右可以说都是自由民主派,但未必都是“新自由主义者”。加上环绕中东欧的西方欧陆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本来就多是社会党经常执政的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原本就不如英美盛行。中东欧国家争相加入的欧盟也有浓厚的福利与保护主义色彩,入盟谈判都包含“劳工条款”、“福利门槛”。想依靠任意“剥削”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挤进去,你想欧盟那些高工资高福利的老成员能同意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是不折不扣的新自由主义者,在转轨期民主政治的多方博弈中能够实现的也七折八扣地变成福利国家或“准福利国家”了。                                                                                                                                                               

       在这方面捷克的克劳斯政府堪称典型,克劳斯本人可谓标准的新自由主义者了,他不仅是留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科班出身,而且执政后也以直言不讳地表达“主义”著称:他鄙夷“社会市场经济”、“福利市场经济”之类的提法,经常把“不带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和“标准的资本主义”挂在嘴边。但他的这种“主义”也就过过嘴瘾而已。实际上,在克劳斯执政的8年里捷克搞的是高税收高福利、反兼并反破产、实行企业保护与“过度就业”,连邻国波兰的左派政府副总理都觉得过分!这几年捷克竟然没有一家大企业破产,失业率不升反降,从1991年的4.1%降至1995年的2.9%,而且是欧洲极少几个在这一时期退休金增长比工资增长更快的国家。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资额的比重从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1995年捷克的社会福利事业为预算开支的最大项目,占预算总收入的1/3以上。无怪乎国外媒体称他为“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他的美国学友萨克斯劝他学学亚洲,不要搞那么多福利。他的回答是:“我们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亚洲的水平”!笔者的朋友、著名英国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教授在西方是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在东欧诸国中对标准新自由主义者克劳斯治理的捷克却评价最高。他曾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有好坏共四种,苏联是“坏社会主义”,美国是“坏资本主义”,而捷克则是“好资本主义”!

 

捷克尚且如此,其他就更不用说了:波兰的瓦文萨一再呼吁加快私有化,但他自己出身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连续几个私有化方案都被工会否决,一直拖到“前共产党人”出身的民主左派“重新”上台执政,该厂才因拖延转制陷入资不抵债而终于破产。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的一位专家在考察了波兰现行法律后深为波兰企业家叫屈:“现行《劳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劳资两利,而是侧重于保护被雇佣者,”他认为这是波兰经济搞不好的“教训”之一。在长期由“工会掌权”的波兰,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高速增长,从转轨初期相当于职工工资的58%,到2001年已超过90%。如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为300美元,则业主须支出约570美元。以至于“工会吓跑投资者”和国家福利负担导致的财政危机使波兰经济在世纪初陷入困境。尤其让中国农民瞠目结舌的是:波兰农民(自由小农!)也享有高水平福利保障,为维持农民的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等,国民经济各行业每个就业者每年须平均转移支付约415美元。

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田早在剧变前当局要关闭亏损矿井,就受到矿工工会的抵抗,剧变后矿工工会愈发了得,多次发动数万矿工进入首都导致政府危机,彼得·罗曼政府为此下台。而议会中的大罗马尼亚党议员团则成为矿工利益的代言人。经过十年谈判,矿工们的要价已经“降低”到要求恢复矿井、工资(当时已为罗全国平均工资的两倍)再提高30%,并在失业保障金之外再给每个下岗工人1万美元外加两公顷土地的“补偿”——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政府对此都无可奈何。

而我们虽然至今仍然把“私有化”列为禁忌词汇,实际上在“产权明晰”、“国资退出”的名义下正如一些媒体所说,无论怎样化公为私都“可以,可以,也可以”。工人被要求“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农民被禁止“非法上访”,官办的工商联之外,老板们(尤其是外商、台港商)可以自办商会,工农却不能自办工会农会,官办工会形同虚设而农会则连官办的也没有,世界上哪里去找这么好的“投资环境”?难怪中国吸引外资远远超过中东欧了!

 

中东欧与中国的三大区别

 

这些年来,有关东欧转轨不顺利和中国经济高增长的原因,即所谓“东欧困境”与“中国奇迹”的话题几乎主宰了国内外的“转轨经济学”界。从西方经济学本身长期争论的传统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的对垒中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两大家把他们的争论延续到转轨经济学中,形成了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和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但他们双方似乎又有个“共识的共识”,即都说中国渐进、东欧激进。只是一方说中国渐进就对了,而东欧激进则是犯了过分市场化的错误。另一方则认为: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虽然短期内增长比较快,但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东欧国家采取彻底的自由化道路,现在虽然付出了代价,但是从长远看,将来会得益。然而上面的分析说明:恰恰是这个“共识的共识”可能根本是个误识。如果不谈政治改革,仅就经济转轨而言,中国渐进东欧激进之说本身就难成立,据此来进行褒贬就更不得要领了。

源自西方的两派转轨经济学有三个共同的毛病:第一是“问题误置”,老把他们自己的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或者“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当成转轨经济中的问题,而且似乎是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问题。于是一派把错误都归咎于“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另一派把错误归咎于“国家干预主义”。但他们不管这是什么样的“国家”,因为这不是“经济学问题”;他们也不大管“如何分家”,因为他们自己没有这种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计划经济”的概念简单化,在他们心目中似乎只要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而且计划经济就是福利社会加科学主义。于是转轨的全部问题就变成了放弃多少福利和是突然还是逐渐地让企业不再听命于“科学家—官员”。虽然有经济学家讨论过非理性非市场的“习俗-命令经济”问题,但那只属于古代或经济史的范畴。人们似乎没有想过某些“非市场经济”可能比市场经济的福利与科学还少,走出这样的经济也许面临的是另类困惑,而放弃福利或“科学主义”对于他们而言可能并非真问题。两派转轨经济学喜欢对不同“转轨目标”的可行性评头品足,而对转轨前不同的“非市场经济”的“可放弃性”有极大差异,则不大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重言不重实”。他们都以为领导人满口“新自由主义”,这个国家就一定是在搞“激进的经济转轨”,而只字不提“私有化”,就证明那个国家是“渐进”的。他们不理解关于“只说不做”和“只做不说”的“东方智慧”。

 

其实东欧与中国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都非常大。像东欧两个历史与地域都很接近的国家:同出自前苏联的爱沙尼亚和白俄罗斯就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激进”得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卖给了跨国公司,而白俄罗斯岂止“渐进”,简直就是不进,根本就没什么改革,比我们的南街村还南街村。中国也是,像温州几乎全部是私有制,而河南却有南街村这样保持“一大二公”的地方。但是中国经济无论温州还是河南改革以来虽各有春秋,总的来说还都在增长。而那边的各国无论爱沙尼亚还是白俄罗斯都出现过长短不等的经济滑坡。显然这根本不是激进或渐进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和东欧相比较,真正的重大区别有三点:

第一,西方学者往往认为中国和东欧改革前都是计划经济,但改革的方向不同,不是“姓社姓资”,也是“凯恩斯与新自由”。然而实际上这两者的方向差异主要是政治性的,经济上谁更“市场化”倒很难说。两者其实与其说是“走向……”的不同,不如说是“走出……”的不同。所谓“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之别倒是象征性地看到了一点,实际上,苏联东欧在历史上搞的是现代工业文明扩张“科学主义”的一套理性计划经济体制。而中国搞的是一种不把“计划”当回事的、“大轰大嗡”的命令经济,文革时期尤其如此。打破理性计划经济体制,势必要破坏计划平衡,但市场平衡又无法很快建立,就造成混乱,这个代价无论渐进激进都难免。但在中国,改革开始就是从无平衡的混乱中走出来,不仅市场平衡可以增加效益,引进理性计划平衡也可以增加效益。邓小平说改革最初就叫“整顿”,“整顿”并非走向市场,而是回复“修正主义”。其实就是放弃了大轰大嗡,搞了点苏式计划;放弃了点“鞍钢宪法”,搞了点“马钢宪法”。这经济马上就有改善。而在本来就是计划均衡的东欧,当然没法搞这种招数。而他们那种“科学”的计划,一放弃就乱套了。换言之,越是“科学的”计划,改革前比大轰大嗡的胡闹效益越好,但放弃它的代价也越大。而大轰大嗡的那一套是可以无代价地放弃的。

人们往往指责东欧国家追求“自由市场乌托邦”,而中国人“摸着石头过河”,十分现实主义。其实“乌托邦灾难”只是在专制国家才有的现象,宪政民主国家由于思想自由从来就盛产各种各样的乌托邦,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而不会造成灾难。像捷克的克劳斯,说他有“自由市场乌托邦”思想,大概不假,但这个乌托邦在捷克固然并未实现,却也没有造成灾难,也不影响捷克依据自己国情决定的转轨逻辑实际上成了个“准福利国家”。真正重要的是:不同的“非市场经济”其“可放弃性”(不是应不应该放弃,而是可不可以无代价地放弃)会有极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也许比转轨目标的“可实现性”意义更大。总结东欧各国转轨中的错误和教训是重要的,也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但是像俄罗斯式的“坎托罗维奇体制”,不管采取多么高明的策略,要想放弃它而不付重大代价决无可能。这与中国走出文革式的混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一个非自由的经济共同体结构势必有两个职能,即它对人一方面是一种束缚,另一方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摆脱这种共同体也意味着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前者是好处,而后者就是“代价”。从逻辑上讲,这种束缚-保护关系应当是均衡的,因而脱离这种关系,不管是突然脱离还是逐渐脱离,都是既有代价也有好处的事。但历史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束缚和保护并不是对应的,因而好处与“代价”的配比也完全不同。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a=fc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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