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农民经济学 第一章

(敬告:本文是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Ellis,F.,1992,Peasant Economics, 2nd ed.CUP)第一章“农民”翻译的征求批评稿。对本文翻译的批评请直接发到本网页留言板上。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期即将出版的上述书籍。谢谢)

 

 

作者EllisF.

译者:胡景北

 

 

第一章    农民

 

 

第一节 导论

 

本书关注的是对我们称之为小农或农民生产的那一类农业生产的经济分析。就本章下面将定义的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民而言,农民大概至少占到世界总人口四分之一,即超过10亿人。这一部分人口绝大多数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农民甚至高达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在某些地区,由于丧失土地和土地的集中经营,家庭农业农民正在消失。在另一些地区,他们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却相当稳定。而在第三类地区,他们又因为影响农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力量而不断新生。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农民处在边缘的位置上。他们一只脚站在市场内,另一只脚留在维生经济中。所以,农民既没有完全融入市场,也没有完全脱离市场压力。农民很少有兴旺的时候,他们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上最贫困人口就在农民中间。为了改善他们的前途,我们必须掌握能够准确理解农民问题性质的研究方法。本书要讨论的正是这样的方法。

这一章的目标是构造农民的经济学定义。该定义要和本书其他章节的方法和主要内容相匹配。这是重要的预备性练习。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农户。我们选择“农民”而不是其他名词来代表农户决不是因为无法说清的好感。毫无疑问,“农民(peasant)”这个词有缺陷:在日常用语中它是个贬义词。如果有其他一个词具有同样的理论和描述能力,我们不会选择它。但我们没有其他词可用,只好选择它。我们为这个词寻求的定义应当满足下述特征:

a)              它不但能够把农民和非农业生产的社会集团区别开来,而且能够把农民和其他农业生产人口,例如种植园、大地产、资本主义农业或商业化家庭农业区别开来。

b)              它应当既包含时间也包含变化的意义,以避免把农民错误地与停滞、传统等概念混同起来。

c)              它能够容纳作为分析单位的家庭、更大的经济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d)             它能够刻画出农民生活的经济条件,把这些条件和其他社会集团或农业企业的经济条件在研究中分开,从而适用于经济分析。

我们猜测下面的定义讨论结果时,发现农民定义处于下述思想的核心:农民仅仅部分地融入不完善的市场。这个思想有两个侧面。第一,农民部分地参与市场;第二,农民参与的市场是不完善的。这个思想可以用来区别农民和他们的近亲商业化家庭农场,后者完全融入了充分运行的市场。

在当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另一个特征日益突出。这就是他们生产活动的多样性 (Hunt, 199149)。农民决不仅仅从事农业;农户成员也参与许多非农业生产。有些生产是非市场性的,例如伐薪砍柴,担水;有些生产要依靠市场,例如为出售而生产手工品,非农雇佣劳动等。这些非农生产不是本书关注的中心,但它们是农民生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可以用本书所讨论的家庭经济学原理来理解。

本章以下部分将阐述这些思想的细节。农民定义中的各个因素扎根于与其他社会不同的农民社会的突出特征内。我们首先找出这些因素。其次,我们找出农民定义中那些与农户作为市场和消费的经济单位有关的因素。再次,我们把上述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提出本书使用的农民的工作定义。最后,我们介绍关于把家庭和农户当成经济分析单位的一般观点。

 

 

第二节 农民社会

 

寻求农民定义要以其社会的特征为基础。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的区别主要与社会人类学领域有关。所谓“社会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了经济内容,而是强调作为一个社区而不是单个个人或者家庭的农民。人们经常强调的农民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它在某种意义上的过渡性。农民“处在原始部落和工业社会之间”(Wolf, 1996vii)。社会人类学有个学派则强调过渡的文化方面。最有名的早期农民定义之一把农民描述成“有着局部文化的局部社会”(Kroeber, 1948284),它表示农民是一个保留着自身文化的大社会的一个部分。自身文化把农民区别出来。另一个社会人类学流派也看到农民是大社会的一个部分,但强调农民在大社会中的低下地位。因此,“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恰当地说他们是农民”(Wolf, 196611)

对于我们要寻求的农民定义,人类学关于农民的这些早期著作包含的一些思想仍然是有意义的。我们在下面讨论中将用到它们。在那里,它们以某种方式描述了我们所定义的农民的广阔背景。

 

过渡性

过渡性的思想把历史和变革的含义带入了农民定义,因此很有作用。农民代表着从分散的、孤立的、自我满足的社区到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过渡。

过渡意味着变革和适应。不过,这里需要指出,变革的速度和后果既不能事先知晓也不能够事先决定。过渡并不表示农民今天在这里,明天便消失了。也不表示他们必然地和很快地将被别的、更“现代的”农业企业所代替。过去,农业经济学家常用“种田人”来指代农民。过渡只是表示农民决不是处在无时间概念的真空中的“维生”或者“传统”的种田人。农民从某个地方来。他们也确实经常被他们先前没有经受过的外部力量(如殖民主义)从他们居住的地方赶走。农民所置身于的世界不断变化,农民也就处于不断适应它们的过程中。

 

市场和交换

过渡性思想引出了农民社会的若干其他特征。农民的一个特征是他们作为社会集团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 (Wolf, 19668)。一个农民社会绝对不是遥远历史上可能有过的孤立国。这就是说,农民社会和更大经济体系存在着交换关系,农民生产暴露在市场力量之前。农民农业生产的投入和产出依赖于更大市场使用流行价格做出的评价,即使农民参与市场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很小的需要。

对农民来说,市场既是机会也是压力。参与市场会带来更高的生活水平或更丰富的消费。但同时,不利的价格走向或不平等的市场力量也会使参与市场的农民处于破产威胁之下。因此,农民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

 

依附性

许多学者认为农民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农民定义的关键要素。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可以视为农民的依附性。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农民对外部统治集团的关系来对农民做出基本定义。”(Wolf, 196613)“农民对外部力量的结构性依附是农民定义的本质。”(Minzt,197494) 或者说,“被压迫者地位 ―― 外部人对农民的统治”(Shanin, 1971a15)

依附思想表示不平等的社会或文化地位、一个社会集团对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压制以及进入政治权力的机会不平等。但依附与本书主题最有关联的含义是农民受着其他社会集团的经济剥削。农民是“乡村种田人,他们的剩余被转移到统治者集团”(Wolf, 19663-4)。本书第三章将详细讨论经济剥削和剩余转移概念,它们的附加含义需要在经济研究范围内加以斟酌。这里,特别需要把非市场的压制(例如封建主义下的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和不完全市场上不平等的市场力量的压制区分开来,以及把它们和在大的竞争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趋势给农民造成的不利后果区分开来。

 

内部差异性

在把农民视为一个特殊社会或经济集团的时候,以及在强调农民对其他社会集团依附关系的时候,我们可能不慎地忽视农民社会内部在社会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农民并不是农民社区内同样的、同一的、具有同等地位和前景的所有农业家庭的组合。相反,农民社会“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Mintz 197493)。这里,层次(differentiation)指的是社会地位差异,就象农民之间的其他差异一样,农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不具有静态和永恒的特点。根据作用于农民社会的各种力量的性质和个别农民对这些力量的适应方式,农民之间的社会结构是不断变化的。

因此,依附关系可能不仅仅局限于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一个村庄或一个社区内也可能出现农户对农户的剥削。所以,“虽然看上去[农民]全都是牺牲者,可事实上,也有农民跻身于掠夺者之列”(Mintz, 197494)。但这一点对全世界不同的农民社会具有的重要性非常不同。就实际经济政策来说,这一点并不经常有意义。另一方面,从概念上说,在农民社会内部,农户之间非市场的和不平等的相互经济关系,是我们正在描述的农民的重要因素。

 

 

第三节 农户

 

探讨农民定义的第二个要点是观察他们作为农业企业的特征。这里,农民生产的二元经济性质是关键。农民作为生产单位既是一个家庭又是一个企业。他同时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中。农民的这一二元经济特征对本书以大部分篇幅阐述的农户经济分析是很重要的。它把农民农业家庭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经济主体区别开来。我们现在考察农户的这个特征。

 

主要经济活动

虽然农户成员可能从事各种类型的非农业劳动,但本书把农民主要当成农业生产者。农民从土地获得自己的大部分生活资料。他们用土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牲畜。这里,我们说的农户不包括其他乡村居民,例如没有任何土地的乡村劳动者,种植园工人,放牧人、游牧民等。无地乡村劳动者和种植园工人以前可能是农民。放牧人和游牧民可能即将变成农民。在广义的“农民社会”中,这些人和其他许多手工业者、小商人都可以存在。对于某些研究目的来说,这些人在描述农户经济活动和生活的时候甚至很重要。但就本书对农民的主要经济定义而言,农户最大量的劳动是从事农业。

 

土地

把农民定义为农业劳动者,意味着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并把它当作生活的基础。这一点把农民和无地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区别开来。在世界范围内,农民都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配置的非市场性。在许多农民社会内,家庭对土地有着复杂的传统权利。这些权利高于并且限制了土地的自由市场。在有些国家里,传统的土地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有些国家虽然存在土地自由市场,但家庭圈子以外的土地转让极其罕见。土地在农民社会内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有其价格的另一种生产要素:土地是农户抵御生活风险的长久保证,是农户在村庄和社区内社会地位的一种表现。

 

劳动

经济学家公认农民生产的一个决定性经济特征是依靠家庭劳动。假如我们定义资本主义生产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的生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是分离的,那么,农民农业的“家庭劳动”基础,便把农民和资本主义企业区分开来。农民的这个特征并不排除农民在比如收获的大忙阶段使用雇佣劳动,也不排除农民家庭成员短期到农业以外行业出卖自己的劳动。事实上,对一些农户来说,外出打短工对维持生活非常重要。农民在生产中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将影响农民社区劳动市场的运行。这是因为,各个农户对劳动的不同主观标准很可能影响雇佣劳动在更大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

 

资本

资本主义生产的中心特征是对资本和其积累的支配。这也是资本收益率以利润形式出现的理念。一些学者强调在家庭生产中定义利润范畴的困难,“农民“更像一个家庭,而非一个企业” (Wolf, 19662)。由于农户具有生产和消费的两重性质,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区别利润和家庭劳动的收益。另一个问题是家庭购买的资本投入可能既用于生产也用于消费活动。例如,家庭购买的拖拉机可用于生产目的(耕作、带动水泵或碾米机等),也可用于消费目的(家庭运输,装运柴草等)。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系统的资本收益率概念,也是区分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又一个特点。

 

消费

在经济学家中,讨论最多的决定农民的主要特征大概是他们生计的维生性质。维生意味着农业产出的一部分直接被农户消费,而不拿到市场销售。因此,农民在过去常常被视为“维生的种田人”。维生水平的程度解释了农民为什么仅仅部分地参与市场经济。但是,在从许多方面定义农民的过程中,我们不要过分强调维生的意义。全世界有很多农户高度专业化地生产商品农作物如棉花、甘蔗、香蕉、咖啡豆、茶叶等。还有许多农户用非农业劳动挣得的收入来支持大量家庭消费。在这两个例子里,只要这些农户符合我们已经讨论的其他标准,我们就不能够说他们不是农民。

 

 

第四节 农民的经济学定义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从过渡性、市场风险、依附性、内部差异、农业生产、土地占有、家庭劳动、利润概念不明尤其是重要的维生生产等方面考察了农民。所有这些方面的考察让我们从历史、变革、社会、经济活动和资源利用诸角度辨别农民的确定形象。这些方面的考察也把农民和其他乡村生产者、从乡村与城市工人、和从资本主义企业区别开来。当然,所有这些考察还没有把农民和其他家庭农业劳动者范畴区别清楚,例如,我们还不知道,一个拥有3000公顷土地并仅仅依靠家庭劳动生产粮食的美国农业生产者,或者一个小规模集约性生产牛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农业生产者,算不算农民。

因此,到此为止,我们缺少一个综合的概念,一个适用于上述所有或

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534于西北大学

 

 

声明:本报告表述的是我关于“有效剩余劳动力”概念的初步想法。此时,我特别需要也特别感谢大家的评论尤其是批评。


 

一、        导言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三、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四、有效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一、导言

 

绝大部分学者认为21世纪初的中国依然存在着巨大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中国2004年出现了“民工荒”

民工荒仅仅是新闻炒作?

不过,为什么炒作?即使炒作,也需要有农民工劳动市场供求变化的背景存在

 

民工荒出现突出了理论和实践的矛盾


可能的解释:

1.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仅仅是偶然现象

例如它起因于政府在近年来实施的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

例如2004年是个结婚大年

 

2.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标志着中国走出了劳动剩余经济

民工荒的出现可能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市场上变得供不应求了。如果这是一个长期现象,那么,中国可能已经消除了严格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不管它是如何定义的),中国经济不再是劳动无限供给的经济了。

 

      本文尝试的第三种解释

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在内涵和外延上也许很难不多不少地恰好覆盖转移出或者将转移出农业部门、从而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市场形成供给压力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后者就是本文所说的 “有效转移劳动力”或者“有效剩余劳动力”(efficiently migrating agricultural labor or efficient surplus labor $ 即在一定工资水平上,对现代部门的劳动供给发挥有效作用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文献:

相关文献可见章铮 [2004]。章铮首先深入到农业剩余劳动力概念内部,分析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结构,提出中国可能会出现农业劳动力“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局面”[2004]

本文将在章铮研究的基础上并且利用他的统计资料,说明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和其度量方法。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1.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a)  经济学的定义:

      刘易斯 [1954/1989] 的概念:在传统农业部门,即“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于在这种经济较大的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者等于零、甚至为负的国家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存在的。”[1954/1989]

 

      对刘易斯的误解: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和小于零

 

刘易斯的标准:劳动边际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

 


      b) 技术性的定义:

乔根森 [1961] 认为一旦出现农产品剩余,就会出现农业劳动力剩余。

郭熙保[1995] 认为只要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长期下降,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章铮 [1995]认为农业劳动力平均的自然资源下降到一定程度,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何景熙 [1999] 以城市工业劳动力的工作时间为标准,把劳动时间低于这一标准的农业劳动力都视为不充分就业或者某种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

 

但是,所有这些技术性的定义都很难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或者说上述这些作者没有提出一套传递机制,把自己的定义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


      2. 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由于剩余劳动力定义的性质有经济和技术两类,度量方法也相应地分为两类。

a)    计算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并找出它等于某个特定值(零、生存工资等)时所对应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去这一计算量,便是根据不同的边际生产率标准得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b)    计算生产一定农业产量或者使用一定农业投入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然后从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字中减去它,便得到相应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下面三个表列出国内学者的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若干估计。表中的数据按照被估计的年份前后排列。

 


 

1 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若干估计

作者(著作年份)

户籍制度五年内即宜改

(敬告:本文曾刊载于《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第 期。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述报纸刊载的文章。

注意:本文不是学术论文,只是为了方便才放在“学术探索”栏目下。)

 

 

户籍制度五年内即宜改

 

 

胡景北

 

 

郑品文的文章“户籍制度近期暂不宜改”(见“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第23第一版,以下简称“户籍”)标题上观点不能说不明确,只是“近期”和“改”两个概念使人疑惑。“户籍”中“改”的含义有三种:修修补补、彻底改革、废止,但作者的着力点似乎在“废止”,我们在这里也仅仅就废止来讨论。“近期”的确定好像更加困难。经济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近期似乎多用于一到三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如果“户籍”中的近期指的也是这样的时段,我基本同意户籍制度“不宜改”。但如果近期指的是五年或者十年,“户籍”内的说法就很值得商榷了;假如近期的含义是三十年甚至五十年,“不宜改”的观点就可能是错误的了。那么,“户籍”用的近期到底是多少年的时段呢?“户籍”没有明说,但用两个条件作了界定:1。国家完全取消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的补贴;2。中国实现了不同区域的均衡发展。实现这两个条件或者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需要多少年时间呢?“户籍”也没有明说。我想,时间的长短部分地取决于“完全”和“均衡”的程度。真正的“完全”和“均衡”仅仅在理论分析里的“长期”中存在,而在关于户籍制度这样的经济政策分析里永远不会存在。想必“户籍”也不会讨论那种抽象的“完全”和“均衡”。那么就一种可以意会但难以言传的、对废止现行户籍制度而又足够的“完全”与“均衡”的程度来说,“户籍”对第一个条件没有提出具体的内容,对第二个条件则要求低层次的农民和优秀的中、西部人才不往或者不很多地往城市和东部地区流动。达到这一要求所必须的中国城乡和中国各地区发展的均衡水平,乐观些说,大概总还要三到五个五年计划,也就是二十年的努力吧。如果我的推论不错的话,郑品文的文章标题改成“户籍制度二十年内(或更长)不宜废止”,也许更合乎他的本意,同时也更符合写文章的规范。

 

假如上面对“户籍”的理解成立,下面便能够有的放矢地提出驳论。第一,“户籍”所提出的不同区域的不平衡发展,不是建立户籍制度的必要条件。当年中国建立户籍制度,是和建立统购统销制度相联系的,其目的是确定统销制度的适用人群。而统购统销制度的前提又是计划经济和农产品短缺。目前,这两个前提都已基本消失,统购统销制度以及支持它的户籍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当然,户籍制度在后来的演进中可能获得了新的独立于统购统销制度的意义,因此到今日,即使后者消亡,前者仍有存在的价值。按“户籍”所说,这样的价值在于:1) 可以避免城市的贫民窟现象,对城市发展有利;2)可以避免西部城市人才流出。不过,就现在东部城市的吸引人才的政策来说,西部某个人只要是人才而且又愿意东流,他就可以流出西部,现行户籍制度对此已经难以产生“避免”的功效。而就避免城市贫民窟现象来说,户籍制度无疑对城市有利。但正如“户籍”所说,“虽然很多人生活在贫民窟中,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仍然要高于农村”,因此,避免贫民窟现象的户籍制度,显然阻碍了农民对比农村更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追求,显然对农民不利。而由于农民既占中国当前人口的大多数,比起城市人来说又是更贫穷、更缺少组织、更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少受到户籍制度所有利于的学者和政府官员的重视,同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又是把“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因此用对少数人有利的观点来论证户籍制度的合理性,恐怕尤其不应当由中国人民大学这样的学府的学者所提出。

 

这样,我们就接触到了“户籍”中提出的废止户籍制度的第一个条件:国家取消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的补贴。国家现在对城市居民的补贴,是以计划经济下的低工资制度为前提的,目的是保障城市居民高于农民但仍然相当于生存水平的基本生活。现在,计划经济的低工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城市居民的生活已经相当高地超过了生存水平。在这种情形下,尤其考虑到那么多农民的生活还非常困难,国家对城市居民的补贴已经既完全失去了道义的基础,也基本失去了经济的理性。目前的补贴本质上是城市居民在政治上继续保有的特权的经济表现而已。因此,只要这一特权还没有消失,补贴就会存在;而维护这一特权的最好手段之一,就是现行户籍制度,因为正是它,把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明确分开了,把国家的公民分成为两个等级。所以,“户籍”提出的废止户籍制度的第一个条件,确实如“户籍”所做的那样,很难有时间的概念。五年,十年,二十年,五十年?这里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如果更就事论事地讨论补贴问题,便应当认识,当前政府对城市居民的补贴,已经从计划经济下的价格和实物补贴逐渐转变为对仅仅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的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补贴。而且,按照现行的保障制度,这种补贴不但不会取消乃至于完全取消,而且很可能越来越重。所以把户籍制度的废止和政府取消补贴联系起来,会将户籍制度的维持推到更远的未来,因此是不恰当的。近十年来在中国城市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它的负作用往往被忽视了。这一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各城市纷纷拆除厚重的有形城墙、拓宽城市对外通道的同时,却为阻止农民转变为城市人筑起了更为厚重的无形城墙:社会保障制度仅仅适用于城市人,而政府财政为此承受的负担,将是经济学上维持户籍制度和城市人特权的强大理由。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负担还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在这一制度尚没有健全,从而在其健全阶段还可以做出适当制度变革的时候,户籍制度就应当废止;也就是说,由于新的补贴问题的存在,户籍制度应当更早而不是更迟地废止。

 

从经济学上说,我认为废止现行户籍制度在五年内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我的初步立论已经包含在上面的段落内。当然,废止户籍制度是个非常重大的变革,其重要性可能不下于三峡工程。为了在有利于农民的同时尽可能少地不利于城市人群,为了把贫民窟现象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到范围内,为了有序地展开废止户籍制度的过程,我建议人大和政府现在就应当把废止户籍制度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在人大建立专门委员会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