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第3期)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中国国有企业正在私有化的事实,对多少了解中国经济的人来说,是不需要加以论证的了。但本站提倡的公开私有化,可能不但需要论证,而且需要有力的论证。否则的话,我们就很难理解,中国大规模的私有化已经有了好几年历史,私有化又是那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连在言论比较自由的网络论坛上,也很少有人提出私有化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公开私有化的第一个理由是私有化的对象――国有资产,或者说全民所有资产的特殊性。既然它们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变更就是公共事务,需要向公民或者全体国民公开。

  公开私有化的第二个理由是国有或全民资产管理者――政府对这些资产仅仅享有管理权或使用权、支配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政府无权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就象一个股份公司,经理有权管理、使用、支配企业的资产,但如果要把企业卖掉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一句话,如果牵涉到企业所有权变更,那就得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了。如果股东多而分散,企业就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所有权变更事项公示于众,以便让尽可能多的股东了解和参与决策。一个股权分散的私人企业尚且需要公开变更所有权,一个属于全体公民所有的国有企业要变更所有权,私有化,自然更需要公布于众,公开进行。

   公开私有化的第三个理由与私有化的目的有关。私有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私有化过程中,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虽然很重要,但比起长期增长和发展来,毕竟是次要的。这就象上海正在建设的中环高架路与现有交通的关系一样。建高架时强调不妨碍现有交通是必要的,但如果为了保证现有交通不受影响而降低高架的质量,导致高架很短时间就得大修甚至重建,绝大多数上海市民显然不会同意。私下的不公开私有化可能(但不一定)有利于目前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但它建立的私有制更可能动荡,因为几乎每一个企业的私有化都笼罩在黑幕中,都面临被追究的危险。就象质量很差的高架路很快就得大修甚至重建一样,不明不白地建立起来的私有制很快就会动荡甚至被新的公有制推翻,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将成为泡影。我们许多人已经习惯于批评俄国和东欧的私有化,因为它们当时的生产下降了。私有化过程中的生产下降无疑是坏事,就象高架建设时的交通阻塞是坏事一样。但是,一个知道私有化并且把私有化证券拿去换烧酒喝的俄国公民,和一个不知道什么回事便随着国有资产的不复存在而失去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中国公民相比,显然更少有理由去推翻私有制。而要想使私有化所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长期稳定,私有化过程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公开的私有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黑幕,提高公众对私有化过程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认同程度,才能保证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质量,也才能够建立起做为中国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以,一位主张私有制的人应当要求公开的私有化。

                     2003620

胡景北: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6519

 

 

 


 

 

 

一、        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二、        城乡矛盾

三、        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四、        城乡矛盾的原因

五、        现有经济学理论的不足

六、        发展经济学的任务


一、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系可能有许多方式从贫困走向富裕

农业社会:  新的作物:如马铃薯、烟草等

新的土地:闯关东

人口减少:湖广填四川

     

只有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可能性。

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技术条件,同时又改变了人类存在的自然面貌和社会面貌。

自然面貌方面最显著的便是城市的崛起,

社会面貌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集中。

 

造成这两者的共同原因,是工业的工厂化生产。

 

城市的高生产率和高的生活水平,就与农业社会形成鲜明对比。

乡村成了贫困的代名词,城市成了富裕的代名词,

从贫困到富裕,对个人来说,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问题,

对国家来说,同样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过程。

贫困到富裕可以视为城市化的过程。

      我的观察视角:移民过程――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二、    城乡矛盾

有了城市,就有了城乡关系和城乡矛盾。

在农业社会,社会阶级可以是

自耕农 国家贵族阶级

佃农 地主

农奴 封建庄园主

      等等。

      有了工业,便出现

      工人阶级  资产阶级

      后两个阶级又组成常说的市民

      假定不考虑国家统治阶级,则有自耕农、工人、资本家三大阶级。

      资本家与工人: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资本家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新增工人靠农民,但希望农民工资要价低、农产品价格低;

农民移民靠资本家投资,希望工资高、农产品价格高)

 

工人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都希望在面对资本家时工资高

但双方争夺就业

工人希望农产品价格低,农民希望高)

      城乡矛盾是三大阶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矛盾,具体表现农民试图成为市民,市民阻止农民成为市民

     

      农民要求通过市民化实现富裕,但市民在追求自身富裕的同时却阻止农民的市民化。

      这就是城乡矛盾的实质。

      这也就是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为什么主要矛盾:

农民是人口的大多数。农民富裕是国家富裕的必要条件。

农民富裕的必要条件是大多数农民转变为市民;

但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却延缓了市民自身富裕的进程,因此市民将阻止农民转变为市民,从而造就了城乡矛盾或者农民和市民的矛盾。

 

市民又可以分为两个阶级:资产阶级(雇主和经理阶级)和工人阶级。市民的主体是工人阶级

所以,农民和市民的矛盾又特别地表现为农民和工人两大阶级的矛盾。

 

      一位印度经济学家的观点

      注意:城乡矛盾不是自然或者技术矛盾,而是社会矛盾


 

三、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矛盾,城市不发展

 

      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一体化

 

      欧美早期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这三大阶级的关系,在早期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城乡矛盾。

      这里的主要原因,一是早期的欧洲农民不愿意去工业,因为那时工业比农业更苦,而且更没有保障,二是早期的城市不发展,电、自来水都还没有,城市生活没有明显地比乡村好,三是宗教、风俗对农村、农民和传统的强调。

      所以,西方国家的城市化是逐步的。另一方面,城市对农民始终是开放的,没有城市人和农村人的特权区别

 

      前苏联、东欧集权经济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由于战争等因素,那里没有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特别严重问题,农民转移顺利,城乡之间居民没有身份区别,城乡矛盾不大。

     

 

 

四、城乡矛盾的原因

 

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矛盾,中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矛盾。为什么?

宋世方:国际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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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大军:MBO的合法性及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缺陷

MBO的合法性及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缺陷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2004
1218

 

一、 MBO从小型国有企业拷贝到大型国有企业的问题

 

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所运用的管理层收购模式在县市中小企业里进行实施时,基本上未遇到阻力。自山东诸城全卖光开始,经历了一个开始由企业全体员工持股 [EMBO] 到后来仅仅管理层人员持股[MBO]的过程。在这一阶段,许多企业的MBO尽管有许多阻力,职工有许多意见,但大都在地方政府的调和下最后完成。管理层收购这一国企产权改革模式只是在行进到大型国有企业时,才遭遇到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舆论抵抗。
   
由此看,中国的国有企业MBO改造与国企的资产规模和历史时期有密切的关系。当企业资产规模不大和企业效益不好时,社会还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当资产规模较大并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润时,再推行MBO便有过度瓜分国有资产之嫌。

 

二、管理层收购[MBO]的推行与技术问题

即使在爆发了郎咸平引起的一场大争论之时,一些企业的MBO改制仍然在进行,例如,山东烟台市的张裕葡萄酒公司,从7月份开始改制,到10月底完成MBO收购。13名高管购买了30%的股份,意味着平均每一名高管要出资近2000万元购买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见《经济观察报》20041018日第21版。]
   
截止到20021231日,张裕集团在职员工2846人,总资产为19.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4.7亿人民币,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为8.1亿元人民币。这次进行的产权改制方案为:管理层和职工收购45%的股权,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40%的股权,另外的15%归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在企业内部成员收购的这45%的股份中,30%13名企业高管购买,15%由全厂2800名职工购买。根据规定,普通职工最多只能购买5万元的公司股份,副处级最多可买50万元,处级领导可买80万元,高层集团领导可购买1000–2000万元的股份。这种购买方式被称为EMBO方式,即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企业产权收购。但从购买权限看,管理层人员与普通职工持股量的差距是巨大的。一个持股2000万的高管人员其持股量是一个普通职工5万元持股量的400倍。
当前我国所有进行的国企MBO操作方法,都是由管理层从银行或社会凑集资金,来收购属于自己的股份。张裕公司管理层也是用这种办法成立了一个控股公司。但是,在以往的许多收购过程中,都存在着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问题。这种自买自卖导致多少国有资产被低估,是前一阶段我国国企改制的根本问题。

 

三、MBO的合法性问题

 

     至今为止,所进行的国企MBO改制在信息披露上都明显不足,内部人购买的行为缺乏透明度。特别是,国资委的许多决定缺乏法律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在郎案发生之后撰文指出:这些年我国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认识错误和混乱造成的,这种错误就是认为国有资产由政府代表,结果地方的县市政府有权处分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沦为县长、市长有权处分国有资产。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政府职权范围的事,行政首长有权作出决定。可见,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就会在地方形成省长、市长、县长可以随意处分全民所有的财产的状况。这是很不公平并且十分危险的。一些地方一二个领导决定,或某个政府部门决定,就把大片的土地、资源给转让、划拔给私人或私人企业,把国有企业给卖了,根本没有经过人民的代表机关讨论决定,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见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网《谁代表国家所有权?》,20041012]
   
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的改制既没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更没有征求职工组织—-职代会和工会的意见,只是政府官员和企业的厂长经理说了算。从宪政和法制的角度考虑问题,国家财产所有权要从人民主权的角度考虑,处理它要从正当的法律程序考虑。经济学家们讨论问题不考虑这些法治国家重要因素,不讲正当的法律程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就不可能是正当的。
   
谁有权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按人民主权和代议制理论,只有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行政机关不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宪政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依本人意见,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仅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还不够,还要进行更广泛的人民公决,如果不能进行全社会的人民公决,至少需要通过本企业全体职工的公决。但就目前我国的做法,基本上将人民排斥在外。

 

四、对MBO合理性的质疑。

 

在大型国有企业中搞MBO所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者不一定是所有者,这是整个世界企业界所通行的规则。郎咸平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老总韦尔奇为例,认为经营管理者就是公众资产的保姆,郎说:韦尔奇做了20年的保姆,每年拿1000万美金的薪水,从来就没有当过股东,他的股权是通过激励机制按市价买回来的。通用是谁的?还是中小股民的。因为当初总经理这个机会是中小股民给你的,你做好是应该的。同样,国企老总哪一个的机会不是国家给的?如果不在1985年给你张瑞敏海尔冰箱厂,你将会干什么?你将会在贸易公司退休。现在国家给了你机会,你做不好反而是应该的,做好了倒变成自己的了,你们这些家伙还有没有一点良心哎!跟韦尔奇相比,你们不感觉惭愧吗?这点小功劳就觉得自己不得了了,我告诉你,民营企业如果都象海尔一样享有这些资源,都能做得象海尔一样。家电有什么难做?又不是集成电路、人造卫星,告诉你,我都会去做。我们神话了他了。”[引自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经济研究资料》200410期,48页。]
   
郎咸平的话使我们感觉到中国社会认识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文化的人文差距。象烟台张裕公司的13位高管人员,凭什么非要成为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才肯卖力?为什么非要拿到2000万元的股权才肯为这个企业卖力?这不是中国企业家的良心出了问题吗?除了良心还有什么?笔者认为还有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和国家治理模式。
   
MBO做法的第二个质疑是对经营者的产权激励机制。什么是合理的企业激励措施?是不是把整个企业都送给经营者才是最好的激励机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当一些县市所属的小型国企进行MBO改造时,由于企业资产规模较小,在这种小型企业中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在这种小企业中,产权的因素往往对经营者影响较大。但在大型国有企业里,如果用产权形式进行激励,这样的结果便可能形成责任与义务和报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譬如烟台张裕公司,13名高管每人拿到2000万元的资产就能搞好企业吗?股权赠与真的作用巨大吗?如果说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严重低于经营者的劳动付出,那么今天只需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年薪,便可以达到合理的平衡。
     
但是,这些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和官员片面强调激励管理者的作用,他们的理论主要有四个内容:1,把现代企业制度视为现代生产组织的唯一方式;2,把新制度经济学奉为神明;3,鼓吹股东主导方式;4,过分强调激励管理者的作用。按照他们的说法,为了搞好企业,要维护管理者的经济利益,而劳动者的利益是无所谓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利用占有国有资产获得大量财富,通过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与,他们把国有资产化为私有财产。而这一切是在制度创新的旗帜下进行的,其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家描述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事实说明,他们把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与说成制度创新是荒谬的。”[侯若石《质疑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张维迎、厉以宁和吴敬琏商榷》,2004年,]
   
现代企业制度生存了近百年,正面临被改造的命运。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发达国家企业实践看,以企业之间合作组成的生产价值链,才是制度创新,改革公司治理,强调企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才是制度创新。但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为由,放大它的片面性,例如实施以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与为手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不是制度创新,而是历史倒退。
      MBO

为邹恒甫扼腕

“夜话”2007年第11

 

2007年6月13日

 

为邹恒甫扼腕

    邹恒甫和张维迎都是国内著名经济学家。邹恒甫在国内办学,普及与提高国内的经济学教育水平,其功当有公论。张维迎在国内企业改革问题上观点鲜明,国企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无论成功与否、评价如何,就理论解释与政策建言而论,张维迎自有其地位。邹恒甫与张维迎又都供职于北京大学光华学院,那里的经济学、管理学教学改革曾得力于两人。我与邹恒甫对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有所不同,与张维迎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方式的看法差异很大,但我尊重这两位国内难以多得的学者。我也曾耳闻他们的矛盾。尤其邹恒甫口无遮挡,常评论国内经济学界名人包括张维迎,贬远多于褒。按国内惯例这是对被评者的大不敬,但由于他一扫国内官话评人必褒的庸俗风气,却也令大众耳目一新。

    然而,邹恒甫近日公开发表的致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的信,走得过远,不仅无助于驱逐庸俗风气,反会助长庸俗风气。邹恒甫信的起因,是作为光华学院院长的张维迎解除了邹在光华学院的职位。作为局外人,我不知道光华学院的教授聘任和解聘制度,不明了光华学院解聘邹恒甫是否合乎程序,不清楚邹恒甫是否在光华学院甚而北大内部提出了申诉。邹恒甫给周济部长的公开信,本来应当告诉部长从而也告诉我们这些情况,并特别说明自己的解职如何地不符合程序或者——如果符合现有程序的话——现有程序是如何地不合理不合法,以及自己的申辩请求在光华学院与北大如何地受到冷遇,以至于只好向教育部申诉。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里没有读到这样的内容!

    假如邹恒甫真的在光华学院受到了不符合程序或者符合程序但程序规则是“恶法”的冤屈,邹恒甫做的应当是申诉程序或申诉正义,通过自己的冤屈揭示出光华学院无程序或“恶法”的荒唐,从而要求建立程序与正当规则并依法治院,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平反自己的冤屈。在全世界,程序和正当规则的建立,最初几乎都是因为个别人的冤屈清楚地暴露了原有状态的黑暗面,才使新程序与规则的建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中国遣返规则的改变就是因为孙志刚因之而死,让公众无法继续忍受原有规则。当然,在从上到下层层专制的中国更多出现的是被冤屈者躲到一边默默地舔去自己伤口的血。可邹恒甫已经在美国生活了二十多年,他现在依然在美国有职位,因此第一他应当明白民主是怎么一回事,明白美国大学内部权力制衡与民主决策的机制;第二他应当有底气反抗他遭受的单位专制(如果光华学院也是单位专制的话);第三他应当清楚他反抗的方向是彻底消除单位专制,在光华学院建立新的管理制度,而不是仅仅为自己伸冤。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里也没有读到这样的字句!

    相反,我在邹恒甫信中读到的是张维迎人格的道义批评。我不了解张维迎的人格。但对我来说重要的是,平反“冤屈”,邹恒甫需要的不是道义诉求,而是民主与法治;是消除单位专制,而不是换一个好人来专制。张维迎是不是好人并不重要。比如,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希望自己担任院长,都有权力为自己的当选拉票。在中国,敢于表示自己要当院长、校长、省长、总理并为此拉票的人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了。现在,中共的政治局委员开始了差额选举,差额必然导致拉票。所以,我们实在不必把拉票视为坏人做的坏事。同样,我们也不应当注重某个“长”是否好人,我们应当注重的是某个“长”是否依法办事以及法律规则的质量。以好人自居的人,被大众认为是好人的人,所干的坏事常常超过坏人干的坏事。世界上最严重的坏事差不多都是在好人专制下干的,因为好人更容易丧失敬畏之感,公众也更认为无需用法治约束好人。邹恒甫在民主国家待了二十几年,明白中国和美国大学教授管理制度的“天壤之别”(邹恒甫信中用词),他也应当理解这种天壤之别的原因之一是美国人彻底抛弃了中国儒家的“好人专制”观念,应当明白制度建设是保护每一个人同时也是保护他本人的最有效方式。可惜的是,我在邹恒甫的信中亦没有读到这样的意思!

    将近两年前,我就邹恒甫的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IAS)的变故写过一篇短文《邹恒甫应当说话》(www.hujingbei.net/shuangzhouiyehua/ Yehua2005No06.doc)。在那里,我曾经说:“历史其实就在我们面前展开。今天我们的所为就是明天后人评论的历史。如果邹恒甫不说话,那么,二十年后重新回顾,我相信后人不但为IAS的关闭扼腕,后人还会为邹恒甫的无作为扼腕。而且,二十年后,时过境迁,后人重视的将不是IAS,而是在这个事件中各个人的人格,尤其是好人的人格缺陷。邹恒甫读书极多,他应当认识到自己不该让历史遗憾。”可邹恒甫近日给周济部长的公开信,却令我现在便扼腕长叹,并为他写下这第二篇短文。

王红霞的评论

浅议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看《略论服务业资本》的逻辑谬误

 

*

 

 

胡景北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一文(以下简称《略》文)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出发,通过分析产业工人生产劳动力的过程,定义了“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即服务业部门”并相应地把社会总资本扩展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服务业资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尽管胡教授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作用的论证相当精彩,但是,文中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粗浅地以为:《略》文中对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相去甚远甚至悖离。同时,由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是《略》文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其谬误又导致了整个《略》文体系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以下将从《略》文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逻辑的基本谬误出发,逐一深入分析《略》中的矛盾和不足。

 

一、基本悖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

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

 

《略》文指出: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显然,按照《略》文的逻辑,这就意味着此时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是商品”和“商品属性”的理论我们知道,一物,只有是有用——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物,才可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一物首先具有使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价值。由此可以推知:“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即世界上可以有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奇怪的是,建立在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体系基础上的《略》文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特例商品。这显然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基本逻辑相矛盾: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它就应该具有所有商品普遍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如果断定走出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就等于否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原理”。由于这一点是该文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略》文中关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就成为基本悖论。而且,这一基本悖论直接影响了后文中系列结论的正确性。

实际上,当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他从资本家那里拿到的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实现和补偿而并非是他“出卖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可是要到他的劳动力已经发生作用,已经在商品中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后,方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不仅已经把剩余价值(我们暂时假定,那只充当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生产出来,并且在可变资本用工资形式流回到他手中以前,已经生产出他的报酬所从出的基金,可变资本。” 也就是说,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时,不仅“工人对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某种有用的劳动”消耗殆尽,而且,工人先前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也得到了实现,并转化为工人所拥有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资本。马克思继而论述到:“所以,可变资本不过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现象形式;那种劳动基金,在社会生产的一切制度下,他都必须要不断地生产和在生产出来”。可见,此时,工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既没有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到市场上再次进行出卖。若要使其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劳动力,他就必须要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重新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即某种有用劳动力功能的重新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略》文中却认为: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显然,这一方面暗示着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始终不变(即将始终保持其最初从产业资本家手中拿到的货币额),另一方面也暗示着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不会形成任何的劳动力价值。据此,《略》文关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服务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两个主要论点难免令人质疑。

 

二、基于悖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疑问

 

1、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推论和现实中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矛盾

 

如果沿着《略》文的思路,那么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仅仅重新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略》文认为: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上文的分析也已经显示:通过这个过程,工人重新具有其初次进入生产过程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此周而复始。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保持工人“拿到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这个条件既定等价于工人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形式的工资额将始终保持不变,即劳动力的价值或工资将在任一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无论工人如何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都将保持不变。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工资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不变,而是一直在呈现着不断上升的现象和趋势。如果我们以实践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否定《略》文中隐含的假设条件,即工人不可能在每次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时保持其原劳动力价值而只进行使用价值的生产。

可见,现实中经过每一次劳动力再生产后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断变化在十分有力地否定了《略》文关于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不是仅仅满足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更希望不断进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加劳动力的价值换回更多的“资本额”。

 

2、质疑“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服务业部门”的生产

《略》文中把服务业定义为“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显然,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一部分是对工人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而且这两部分是揉和在一起共同附着在工人的身体上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当进行“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进行交换。既然要进行交换,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该使用价值必定同时也是价值负载物。否则,交换就失去了标准而无法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在这其中就一定包含了相应的价值量的生产过程,即这一过程中必将包含着价值的生产。

实际上,仔细分析《略》文,我们也可看到《略》文关于“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和“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论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矛盾。根据《略》文观点,“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价值是一个社会范畴,“只能表现在商品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因此,不生产价值,就等价于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服务业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不包括“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根据《略》文的划分,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完成。既然服务业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那么这部分使用价值就只能在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生产出来。而根据《略》文的观点:“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也就是说,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只生产对“人自己”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这样,《略》文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只是生产“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只具有“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略》文的逻辑我们经过反推最终却得到“劳动力不可能是商品”的结论。显然,这不仅与“资本论”也与《略》文本身的论点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服务业不生产价值”难免有些武断。如果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那么,由于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服务业也生产剩余价值。

 

三、有关服务业资本论证中的逻辑混乱

 

此外,本文还粗浅地认为:《略》文除在上述方面与“资本论”的逻辑存在重大谬误外,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逻辑混乱。这中逻辑混乱突出表现为:在论证过程中,对象指代模糊有时甚至发生互换。具体来说:《略》文首先对服务过程进行了分类划分:依“服务劳动的接受者、服务劳动的对象或客体”标准将服务过程界定为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依“服务劳动的发生者、服务劳动的主体”标准将其定义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上述角度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进行论证。本来这一思路非常清晰明了,然而,遗憾地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或许由于《略》文关于“服务过程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统一、是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过于深刻,以致其在下文的论证中不时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摇摆不定。例如:《略》文在关于服务业资本能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证中,从劳动产品处在直接的消费状态的纯粹消费过程出发指出:因人化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所以推断出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服务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仅仅建立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一立场上的,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来说,结论肯定不同——尽管《略》文明确指出: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即社会的消费过程居于主导的地位”所以“服务过程只是社会消费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主导地位”只是说明地位作用的大小与强弱而并非排除关系,因此由“主导地位”便彻底排除“生产过程”显然显得有些牵强和独断。也就是说,既然指出服务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辨证体、社会的消费过程只是居于主导地位而非绝对地位,那么,在分析中就不应排除对“劳动力消费过程”的分析。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劳动力消费过程”,服务业资本就不可能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服务业资本在“劳动力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价值,最终被“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所转移和消灭,而剩余价值一部分被服务业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另一部分随着消费资料转移到工人身上罢了。

 

综上所述,笔者谨以为:《略》文的最大谬误在于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与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逻辑明显矛盾,这也《略》文的致命之误。而且,这一谬误直接动摇了整篇文章的观点和价值。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拙见,对于文中的错误,愿接受任何有意义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上海1975年出版。

3、  3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学术月刊》,2000年第期。

 

 



* E-mail: [email protected]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2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0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88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管毅平: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

—— 一个经济学视角的解说与建构

 

管毅平

(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200052

[email protected] /  www.21topic.com / 论坛 / 管毅平教授专栏)

 

一、“斯密问题”在当代的延展: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前人对于理性假设的解释难以令人满意。

2. 社会科学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兼容性尽可能好的行为人基本假设。而现状是,各个学科各搞一套。经济学的新古典理性假设,相对而言好一些,但是也有其问题,应该而且可能改进得好一些。

二、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取决于理性的定义

从经济学视角,结合文献综述和推论,粗线条地给出我对于理性的理解性建构。

有必要区分行为人的动机、过程和结果。在此基础上建构的适合于社会科学分析基础的理性假说的要义是:行为人具有唯一的利己行为动机,行为人不可能也不必要有并存而且对立的两种行为动机。行为人的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动机,有贯彻决策过程直到实施结果始终的趋势,其指向不变,无论外部环境(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转化为信息约束)条件怎样变动,行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决策和结果与初始动机目标的偏差最小化。如此,造成“有限理性”或者非理性行为的原因和条件,被分解在最大化效用动机假设和信息不完备或者不对称两条假设之中。

作为心理动机的行为人最大化自身效用,即在现实条件约束下追求自己做事结果最优的利己心。这里的效用的意蕴,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可以是利己的,也可以是利他的,总之是全方位的社会中行为人的可能偏好。

三、理性的利他行为:分析的关键

标准的经济行为人理性假设最易遭受批评和最薄弱的两个基本环节:1. 对于利他行为的解释力疲弱,例如难于象分析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一样来分析非亲缘相关者之间的利他行为。2. 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行为人偏好的多样性,例如难以应对来自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质疑——现实人的动机和行为是多样化的,仅仅以一个最大化效用的行为假设,不足以解释纷繁复杂的人类经济行为,更不用说人类的其他行为了。

西蒙较为晚近的文章(Simon1993)认为,人类的有限理性和可教导性刻画了人群中利他行为出现的特征。从演化的视角看,有限理性意味着信息的不完备,人类由此具有“可教导性(docility)”,即人们通过社会各种渠道获得信息(他人的建议、说服、介绍等等)来增强生存适应性的倾向。利他行为,就是社会说服可教导的个人采取的一种选择性行动。

问题是,如果不从利己动机出发推论,互惠何以立基?公正何以建基?反过来,从利他动机出发推论,还有必要互惠和公正么?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意味着只有单向的惠人,无需交换的惠己,如此单向的执着,哪里还有公正插足的余地?所以,可能的逻辑是,互惠和公正只是偏好,这些偏好很难不受到深层利己动机的驱策。

四、理性行为人的动机、偏好、行为与效用函数的建构

由上述分析,可以形成一个关于理性行为人动机、偏好及其行为假设的一般性命题

利己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己偏好的最大化行为。

利他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

因此,无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都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

       下面的图示 $ 简要地表达了行为人有约束的最大化行为的传递调适次序:

 

 

利己偏好

 

 

 

         ……

 

 

   

         ……

 

 

利己动机

偏好    复合偏好

行为实施过程

获得效用

 做出决策:在约束条件下选择偏好因子并排序

         ……

         ……

利他偏好

依据约束条件,调适动机与偏好(目标)的偏差,求最大化效用

达成约束下的

效用最大化结果

 

1.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讨论纪要

2003414号研讨会纪要

 

 

复旦大学博士后罗云辉先生应邀于2003414日在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做了学术报告。罗博士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罗博士首先在分析他人对过度竞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过度竞争。他指出,过度竞争问题不是宏观经济衰退或萧条的问题;过度竞争也不是产业结构升级或产业衰退的问题。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以及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达到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同时他强调指出,一定要有名义主体存在且被侵犯才会存在过度竞争,否则就不存在过度竞争。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竞争主体和名义主体合二为一;第二种情况是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相分离。

罗先生首先分析了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合二为一的市场经济的情况。在一个纯粹的竞争市场部门中,如果各个企业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高低不同,成本较低的企业就可能降低销售价格,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如果降低的价格低于成本较高企业的关门点,后一企业就将退出市场。这样的竞争过程不断延续,最后就可能只剩下一家企业,即成本最低的企业。这就是著名的Bertrand竞争。此时,产品价格将高于余留下来的企业的关门点价格,但低于这些和这家企业的平均可变成本。企业虽然继续生产,但蒙受亏损。因此,企业的竞争行为实际上有悖于自身的根本利益。

当然,Bertrand竞争结局有三个假设条件:1. 产品无差异,2. 一次性博弈,3. 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无限大。罗先生考察了放松这三个假设后,上面命题能否成立的问题。1.引入产品差异化给过度竞争带来的影响可以用Salop模型:产品之间的差别是连续的,产品同质,差别是异位的。企业的数目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数目。2. 博弈是多次性的。

3. 现实中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但罗博士说明这一点并不影响模型的结果。他特别指出此时的成本一定是机会成本,而沉没成本没有机会,因此不是机会成本。

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罗博士对中国经济存在过度竞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1.分析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特殊性,就要从公有产权制度着眼。这是因为一方面竞争行为受制于竞争背后的约束规则 ―― 主要是产权制度,而中国经济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公有产权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尽管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的作用机理(即名义主体与竞争主体合二为一的情况。注意,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托管关系中的合约双方亦被抽象为单一主体,从而这种过度竞争是由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引致的“囚徒困境”式的过度竞争)同样作用于中国经济,但典型的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现象的罕有与中国经济过度竞争表现为一种市场秩序之间巨大反差,这也使我们有理由将对中国经济的过度竞争分析聚焦于公有产权。不同于共有产权下的租值消散,公有产权由于存在利益受侵犯的“名义主体”,共有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作用性质是过度竞争。2.民营企业或其他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由于不同企业制度的效率差异与上游产业的价格歧视,存在下游企业过度竞争的可能性。最后,罗博士以我国苏南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出让为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过度竞争问题。

       与会讨论者对罗博士报告提出的问题集中在过度竞争的定义上。首先,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同一的情况下,如何定义过度竞争。有人提出,如果假设每一主体都是理性的,那么,为什么一个主体要采取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就难以解释。象罗博士说明的Bertrand竞争,可以理解为成本最低的企业为完全占有市场所从事的理性竞争,因为一旦整个市场被一家企业占有,它就有可能调整自己的生产能力,在长期中实现更大的盈利,因此很难说成本最低企业采取的Bertrand竞争行为是种过度竞争。还有人提出,成本最低企业只要把价格定在成本次低企业的成本上或略低于这一成本就足以使后者退出市场,而无需一定要把价格定在使本企业亏损的水准上,这样,成本最低企业的竞争行为在短期内也可能不损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根本利益。

       讨论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与名义主体有关:如果没有名义主体,过度竞争是否可能存在。罗博士认为如果过度竞争是一种危害了竞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那么,这种过度竞争还是有可能存在的。罗博士举了囚徒困境的例子。两个囚徒为了竞争最短的刑期而采取的对自己最好的策略却导致了自己更长的刑期。在市场竞争中同样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但有讨论者提出这里牵涉到对过度竞争概念的一般用法。通常人们并不把囚徒困境中的最优策略竞争解视为过度竞争。这里又牵涉到竞争理论和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问题,过度竞争似乎又可以视为竞争主体在其占有的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最优竞争行为,而这一行为其结果上却损害了竞争主体的根本利益。

       如果存在名义主体,罗博士定义的过度竞争可能比较易于理解,因为竞争主体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危及名义主体利益的竞争行为。用这个观点在解释中国现实是有一定力量的。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名义主体是国家,竞争主体是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国家无法辨别的情况下采取过度竞争的方式,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罗博士为此列举了若干例子。不过,最引人注目的也就是报纸通常所说的国内过度竞争行业,是例如用降价方式竞争的彩电等家用电器生产部门。这些部门内竞争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可是,它们的状况与罗博士的分析似乎有一些距离。这里的问题,可能是报纸上或者一般杂志文章上讲的过度竞争并无严格定义。此外,还有个恶性竞争的概念,它和过度竞争概念的联系也值得探讨。总之,罗博士的报告很有意义,开阔了研究中国市场竞争的视野,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黄鹤胜的评论

对《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的几点看法

作者:黄鹤胜[1]

发稿时间:2003-11-27 17:38:50

 

 

认真拜读了胡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后,我认为该论文与“资本论”理论体系存在下面几点矛盾:

 

 一、是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简单地分析,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在分离出来之前在服务业从事劳动的工人的“活动”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为什么分离出来以后,同样的行为就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了呢?

     进一步考察,服务业资本家购买的生产资料形成不变资本的价值,和支付给雇佣工人的工资(即可变资本)共同构成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进行货币交换(即价值交换)的内容。生产资料转移的是不变的价值量,这没有疑问,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之间进行的是等价交换,这也没有疑问。那么,接受服务的工人支付的货币量(即价值量)中超过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部分(肯定会超过)的价值是从那里来得呢?不就是服务业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吗?既然认为服务业资本家会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那样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的方式占有工人的无偿劳动时间,马克思已论证剩余价值就是来自于资本家占有的工人的无偿劳动,为什么服务业资本家占有的服务业雇佣工人的劳动不形成剩余价值呢?

     如果是把服务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相比较,因为商业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也就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似乎有一点逻辑上的依据。但这种理解是来自于一种模糊的认识。

     理论家们普遍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商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也就认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是据此推断马克思否认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是劳动,并因此引出了重大争论,导致一些人认为需要扩展劳动概念的定义,也就是要把商业工人及其他非产业工人的“活动”包括在劳动定义之内形成所谓的广义劳动概念。

     这牵涉到对《资本论》这部伟大著作认识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资本论》二、三卷是恩格斯依据马克思的草稿编撰而成的,其中一些论述确实有点模糊不清,但完全可以肯定《资本论》全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创造价值而对劳动马克思的解释是:“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胜利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热泪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后同)以客观的事实分析从事商品零售,劳务等的非产业的工人的活动难道没有劳动力在生理学上的耗费吗?不是也创造了使用价值吗?不是用于交换了吗?

     而且,马克思对商业资本的分析是以商人资本的概念及内涵进行的,即是以商人(即资本家)的个人活动为考察的对象所以就有了商业就是欺骗的说法,其中并未提及商业资本家雇佣工人的问题。我想不能就此认为马克思否认从事商业活动的劳动者劳动力的付出是劳动,当然欺骗活动肯定不是劳动,因为它并不创造使用价值。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马克思认为流通费构成商品的价格,因此如果商人(即商业资本家)支付雇佣工人工资,就会构成所出售商品的价格,而最后,所有价格都会转型为价值支付给商业工人的工资报酬也就是价值总额的一部分。不就是商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吗?商品的价值(即交换价值)只会是来自于劳动,由劳动创造,商业工人的“活动”不就是劳动吗?需要对劳动概念内涵进行扩充吗?(当然这不是针对胡教授论文的诘问)

      

二、论文中认为《资本论》中分析的剩余价值,是通过“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的途径来实现,服务业能够通过:“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量”来扩大资本家的剩余价值量。

     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绝对方式占有工人无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的相对方式增加占有无偿劳动时间获取剩余价值,其结果会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吗?如果生活资料的价值随着资本家占有的无偿劳动量(即价值量)的增加而减少相同的数额,资本家们如何获得剩余价值呢?绝对方式和相对方式形成剩余价值,首先是且必须是假定商品价值(即生活资料的价值)不变(或更小的幅度变动),资本家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才形成,如果商品价值随着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的减少而减少,资本家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剩余价值。

     论文中讨论的服务业通过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即节约劳动者生活资料的耗费量来扩大社会总资本带来的生涯价值的途径,其实质就是《资本论》中论述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有偿劳动时间来相对延长无偿劳动时间,从而增加剩余价值的内容。

     这里指出的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增加剩余价值说法的错误,也许是源自下面将提到的一种模糊认识或误解。

    

 三、在胡教授的论文中有一句:“我们知道,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总量的两个组成部分”。依此推论降低劳动力价值自然就会降低商品价值。

    “资本论第一卷第235页中有这样一段表述:“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耗费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这句话也很容易理解成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构成,但是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共同构成,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其它两部分不变,商品的价值必然等额降低。怎么会增加剩余价值呢?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假定为不变的,但既然前提是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组成,劳动力价值变动,其他两部分不变商品价值必然变动,商品价值不变的假设无法成立,或者认为剩余价值作相反等额变动的原故,可是剩余价值变动的动力来自那里,或者剩余价值的增加额从那里来的呢?肯定不会来自生产资料的价值它们是不变的转移价值,如果说是来自劳动力的价值减少的哪一部分,那怎样理解“劳动力价值减少”的说法呢?

     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就是由劳动力,带来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额中还有一部分是由资本家支付报酬而被那部分劳动力的价值。没有支付报酬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力价值(即剩余价值)和支付了报酬的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新创造的价值量,而不应该是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

所谓商品价值不变,即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价值总量不变,资本家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价值部分,而增加不予补偿的劳动力价值部分增加剩余价值。

对上面提到的马克思的表述及其他的地方的类似表述,或许应该理解成资本家耗费了的价值(即资本家予以补偿了的价值)的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表述有些模糊的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439页的表述就非常清楚了“这两个部类中,每一部类借助于这些资本而生产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代表生产上消费掉的,按其价值来说只是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不变资本C的价值部分和由全部年劳动加入的价值部分。后者又分成: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和超过可变资本而形成剩余价值的部分。因此,每一部类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和每个个别商品的价值一样也分成C+V+M。”同一页中,“可变资本。从价值方面看,这个资本等于该生产部分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等于为这个社会劳动力而支付的工资总额”。从这些表述中非常清楚的表明,是补偿了的劳动力价值(即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组成商品新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

 

四、论文中还给出了服务业资本运动形式的描述公式,即:“GWO”后面的O表示经过消费过程以后 $ 服务业资本原先的价值额没有了,永远地从社会资本的总价值量中消失了。”

我们知道,《资本论》中货币资本循环的公式是:GW“`P“`W’—G’。既然也认为服务业资本运动也是从货币资本G开始的,那么即使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其最终也会以等量的货币资本收回,依据《资本论》中的公式,服务业资本运动的公式应该是GWG。怎么能是“GWO”呢?该公式分明表示,服务业资本家最初付出的资本一个子儿子也没有收回。这既不符合马克思对货币资本运动的表述,也不是事实。

 

上面的分析是基于自己对《资本论》的粗浅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的一些看法,愿意为大家一起探讨。

 

 



* 作者联系方式:广东省惠阳市谈水镇华伦电器厂,邮编:516211E-mail: [email protected]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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