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毅平: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一段时间以来,由香港教授郎咸平掀起的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尽管争论本身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其对社会舆论乃至公共政策却已经产生相当的影响,国资委研究室新近发表的文章强调要坚持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规范国企改制,并批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演绎成“国退民进”,明确表示反对在目前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层收购。然而在问题似乎应该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还是感觉这场争论存在一些基本的盲点和思想的混乱,不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辨,我们很难从中得到真正的教益,并找到国企改革的最终出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争论才刚刚开始,而从纯粹的经济学话语上升到思辨领域是必要且自然的。

一、实证主义及其限制

在这场争论中我们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郎咸平反复声称自己是用数据说话,在他看来似乎对他的观点的反驳必须包含对他的有关海尔、格林柯尔等公司的实证研究的反驳,郎的观点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点,一是目前的产权改革国资流失严重,二是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差,国企改革应该在公司治理而非产权方面。主流派经济学者自然不甘示弱,他们认为郎闲平和新左派人士夸大了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赵晓指出郎闲平的实证研究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总量上国有资产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显然主流派的武器依旧是实证方法,实际上,类似的争论早就有过,只不过攻守换了个位。一次研讨会上,张维迎断言民营企业的效率要高于国营企业,林毅夫当即站出来反驳说私营企业也有破产,而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很高,他把国有企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负担过重。在逻辑上,林毅夫的观点证伪的仅仅是一个全称判断而决非一个一般性或总体性命题,而正是后者给实证研究留下了难题和争论的余地。

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证方法以数据和清晰性见长,然而其可靠性却与一般的印象相反,往往有唬人之效而无真正的科学之实。杨帆研究的结论同样令人震惊:国资流失的数字是20万亿。但即使他的研究是准确的,这样的数字究竟有多少意义呢?主流派完全可以反驳说,国资流失并非等同于国民财富的流失,同时,正是效率至上的产权改革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壮大了企业,促进经济的繁荣,从而使国有资产能够在分享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得以壮大。换句话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特征的国企产权改革本身也为国有资产的壮大创造了条件。   

从方法论角度看,很明显,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本身就暴露了经济学实证主义内在的局限。必须注意到,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并成为西方学术主流依赖于两大背景,一是其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功运用,一是建立在希腊演绎思维传统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证方法之于社会科学必须充分考虑这两个前提。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就在于无法有效地控制边界条件,进行重复性试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具有能动性,因此社会系统远比自然界复杂,实证方法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了。经济学大师米塞斯就主张经济学应该是以无可置疑的先验前提和可以验证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演绎体系,这一见解与其说是一种理想,不如说它是针对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泛滥的批判和警示。

上述非科学的“科学化”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西方至少有两个因素对此形成制约,一是深厚的古典演绎思维传统,实证方法和经验尽管从认识论角度看有相当的重要性,但从思维本身来说,它只是一种补充。二是学术研究的专门化,在特定意义上也就是学术的某种程度的自我封闭性。这是学术研究固有的审慎和谦逊,它既意味着人类理性本质上的无知,也表明学术的语言和知识背景通常并不能够为大众所理解。很明显,中国的经验主义思维传统天然地与实证思维有亲和性,而对此的制约却极度匮乏。因此,实证主义的泛滥在西方如果说是一种疾病,那么在中国它大概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没有疫苗的瘟疫。此番论战中,主要的对阵双方都相互指责对方的武器不规范,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批评郎咸平的论说不合逻辑,但他仍然没有走出实证主义的怪圈,不断重复着被对手长期置换了的主题:即国企民企谁的效率更高。实际上,这已经将中国的话题偷偷嫁接到西方成熟的政治法律语境中,本身就偏离了问题。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左大培先生马上起来反驳陈志武,声称数量统计没有太多可信性。难道陈教授的精致实证研究不具有价值,反而郎咸平的粗陋的案例推广学倒成了伟大的发现?尽管可笑,但我们还是不能从这样的纠葛中得到更多的是非判断。

真正的奥妙也许在于,郎闲平的论说首先在逻辑上是不合法的,尽管他指出的现象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奇怪的对立正反映了这种粗鄙的实证手段变成了狡黠的工具,它回避了思辨与演绎的天然的深度,仅仅把问题停留在现象层。其实产权改革与国资流失只具有表面的因果联系,在体制性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没有产权改革照样还会存在国资流失,严刑峻法也不等于法治,它要么不能解决问题,要么付出的代价(社会的政治经济的)更加高昂,诸如专政年代。其次,郎咸平煽情式的言说,突破了学术自身的规范,在郎教授那里,学术成为了群众动员的工具,但他却没有提供公众能够充分理解的解释方式。在这一点上,张维迎教授的担忧和愤怒是有道理的。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产权改革自然与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难道公众不能过问自己的问题?显然,这是我们必须正面回答的正义呼声,无论这些声音是否来自真诚。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说,这里首先讨论第一个层面(另一个放在后面陈述)。公众能够接受的是常识即充分成熟了的实证知识以及在常识基础上的演绎推理。学术性的实证研究它的结论过于清晰,论证对于公众来说却很难置喙,而基于常识的演绎论证是严谨的至少是清晰的和可以理解的,对于前提因而也包括结论每个人则是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和不同程度的保留,因此基于常识和常识的推演的面向公众的语言才是公正的不具误导性的。撒切尔夫人当年批评她所称的懒人制度,这就是把自己的国有制改革理念落在公众的经验层。同样,对于产权改革我们给出的大众性陈述就可以简化成:假定经理人是经济人而非道德家,假定坚持市场走向,那么在当下的政治法律状况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官僚体制的持续稳固将侵蚀国企经理人的市场化导向(郎闲平的严刑峻法在最有效率的意义上也就是让企业家成为一个好官僚),从而不可能在经营管理上提供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所有者的虚位使得难以有效遏止国企控制人以权谋私和国资流失,所谓经理人信托体系完全是没有制度基础的空话。这实际上也就是一个通俗问题的答案,即在当前制度背景下,处在经理人位置上,如何最大化你的利益?显然这才是经济学家面向公众的恰当的表达。

二、从实证主义到虚无主义

与实证主义相联系的是价值虚无主义的流行,稍有不同的是,上述借科学来包装的庸俗的实证思维变成了一种看似更加谦卑的追求“客观性”理论态度,它主要存在于主流派经济学话语中。以实证拒绝价值判断,如果说在现代西方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的话,那么在我们这里,则又具有了实际的功用,它成为了学术上的生存智慧。二十世纪伟大的智者施特劳斯在反思现代性的时候深刻地觉察到现代学术和认知的危机,在他看来,实证主义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事实领域,这样的科学标准是虚伪的,他认为这种“方法论”否认任何目的或原则之普遍有效性的理性知识的可能性,把涉及诸如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等道德的和基本的选择及原则视为“价值”或荒谬的偏爱,其结果必然导致对自主、合理的政治实践的可能性抱犬儒主义的态度,导致虚无主义和庸俗市侩之风盛行。施特劳斯把现代性的本质归结为虚无主义,他对此的批判以及回归西方古典传统的立场恰好说明中国学术主流引以为时髦的东西,实际上乃是食洋不化,因为虚无主义很大程度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

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就是价值取向上的单维度或利益至上,在关于改革的主流话语中它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印证的逻辑,它的玄学意义在于:因为关注某种实利性价值例如GDP,且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我们的价值取向就不仅获得了正当性,而且在完备性意义上拥有了合法性——既然被“实证”了,当然也就无须批判。真正的道理是:由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性质,无法在可控条件下从时间及空间的任一维度进行验证、比较,即便在效率意义上,这种唯利主义的改革路径也无法被科学地实证为最优,而只能说令人满意。然而即使是后者,从哲学角度看也绝非是民族性之狭隘面的克服,反倒是它的发扬光大——因为这一过程事实上不过是理性又一次被放逐的历史!

主流派在谈论产权改革时,总是习惯性地把俄罗斯大众证券化当作反面教材。樊纲教授在最近的评论中声称,决不能搞俄罗斯式的私有化,不能平均分配国有资产。问题并不在结论,而是其暗含的前提和推断是大可置疑的。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其经济衰退以及腐败的原因吗?寡头式掠夺真的比渐进式寻租更糟糕?前者从道理上很难说得通,这种因果性联想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例如,陈志武、秦晖等就断然给予否定。后者,至少从文化政治角度看是否定的,从深刻的方面说,俄国寡头今天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也正是主流派精英理论的逻辑结果,是其孜孜以求的东西。至于从俄国所做出的关于中国改革的推断,也不过是重复前面我们所指出的最粗陋的实证主义形态即案例推广学。正如施特劳斯所评价的:“我们的(以宣称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确实能使我们聪明而睿智。可是它承认无法帮助我们分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目标。这样的科学是工具性的,也只能是工具性的,他生来就是现有的无论何种权力或利益的的仆从”[1]

郎闲平挑起的争论的积极意义可能就在于,它实际上已经宣告主流派(在本文中主要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主流政治经济学)改革路径的死亡,同时也给了它反思和新生的机会!主流派失败的命运实际上是它自身矛盾的必然结果。这种矛盾首先表现在其思路缺乏历史演进的自然基础,正如它的虚无主义意向导致始终无法理解俄罗斯证券私有化包含的自然正义一样。主流派首先把国有产权抽象化进而以经验主义否定这种抽象性:国有等于无人有等于权力所有。至于他们搬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之不合时宜和虚妄同样十分明显,交易先于产权这样的近代西施之颦,现代东施如何能效之?他们试图以非理性来建立一个理性社会,完全无视理性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他们是马基雅维里主义的权力崇拜者,然而正如施特劳斯对马基雅维里的评价,他们所推崇的并非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这种发现并非拓展了人们的视野,相反是因为缩小了人们的视野。因此,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左派高举理性的旗帜,要求回归国有产权的理论规定性和法治,经济学主流派政策最终难免成为正统意识形态和大众情绪的祭品。

其次,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今天的主流派在改革理念方面业已产生微妙然而影响深远的变化,在产权改革思路上甚至形成了断裂,这正是产权改革论争的症结也是出路所在,有必要略加分析。以改革初期三位代表性经济理论家董辅礽、厉以宁和吴敬琏为例,他们的思想总体上是在理性的层面建构改革理论,当时的改革理论作为一种否定性却同时是在传统极左体制之上的逻辑展开(股份制既是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扬弃同时至少在理论上又延续了大众性),因而合乎自然正当,尽管吴敬琏的市场优先论更多地反映了经验主义和妥协的倾向。其结果是,最具理性色彩的股份制改革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被边缘化,最终产生今天被扭曲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市场改革虽然并没有像它的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成功地改造国有企业,但在更为广阔的天地结出了硕果,成就了生机勃勃的民营经济,它们的总体特征就是大众化的改革参与。反观九十年代之后的三位代表人物樊纲、张维迎和林毅夫,尽管他们与上述三位八十年代经济学者有着或多或少的师承关系,尽管他们在形式上延续着那时候的基本理念,例如樊纲、张维迎对产权的强调,林毅夫对竞争与后发优势的论述,但从哲学方法上完全倒向了改革的自发性和经验主义,政治上则表现出明显的反大众参与倾向,即主张产权改革但同时依附权势或反对产权改革同时也回避民主。概言之,他们都是以实证主义抵抗古典理性即以自然权利和演绎思辨为基础的理性形式(如张维迎对腐败与帕累托改进的关系的研究、林毅夫把国有企业低效率归咎于社会性负担的论证就是这种实证主义的典范),从而既被泛滥的虚无主义所推动也推进了虚无主义的泛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主流思想具有古典理性的特质抑或纯粹是偶然的巧合?这是一个饶有趣味同时也意味深长的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至少在中国大陆虚无主义的兴盛与马克思主义的衰微几乎同时并行,就容易受到某种启发。实际上,理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借暴力征服中国所带来的副产品,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的学术思想因此能够轻易地从马克思经由黑格尔到达柏拉图(顾准应该还受到几何学的深厚影响),正好逆着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批判的方向。有趣的是,这种逆行不仅能够有机地吸取他们之间的合理联系而且恰好克服了波普牵强附会、夸大其辞的方面。我们是从实践的极端回到理念的极端,而波普的批判则是从极端的理念到极端的实践,前者逐渐把理念与实践相分离,强调它们的差别所在,后者则越来越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换句话说,对八十年代知识分子来说,一个自然倾向就是,对斯大林主义实践的反思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理性主义,而是有节制地停留在古典理性(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则一发不可收,把这种反思推向极致)。回归希腊的结果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发现两个与今天知识分子不同的性格,一是有别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等传统思维倾向的理论气质,一是政治哲学的着眼点落在城邦或充分拥有公共生活的人群。股份制理论就是这样一个脱离“实际”的只能产生于知识精英的西方理性主义的奢侈品,这种纯思维的产物对传统观念而言无疑是超前的,但是纯粹从观念演绎来说它又是极其自然的。而现在的一代知识分子的主流(也包括自由主义这样的民间思想主流),他们的政治兴奋点是在“社会”,其平等主义的现代旨趣甚至具有激进的非城邦倾向,这与古典观念正好相反,后者相信,一个开放的或包容宏富的社会会在比之封闭的社会更低的人性层次上存在着,较低级社会将较高级的社会拖下去的机会也防不胜防。[2]这些现代化知识分子的哲学在方法上则深受现代实证主义和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影响,同时英美经验主义被抽离其历史文化背景而仅仅从文本的意义上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趣,因此就以奇怪的然而却貌似合乎逻辑的方式强化了东方传统的经验主义。波普哲学倾向于把所有理论前提当成可证伪的对象,把苏格拉底式的原本只能处于封闭世界的探究、追问的怀疑和批判置于所谓的开放世界并彻底世俗化,从而为相对主义、多元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当波普的科学哲学演变成一种社会理论而无视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其实质亦即从承袭着专业化的封闭世界掉落到开放世界,爱因斯坦对牛顿的批判自然地具有封闭性,而郎闲平的批判却面向大众),危机就已然潜伏了。同样,社会学领域的实证主义、传统的经验主义乃至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则从不同的方向助长了虚无主义的流行。如果我们相信思维推动着历史,我们就容易理解何以国有产权改革以及同样主要属于传统上的城市主题的政治改革在一片喧嚣之中却步履维艰,在强制的表象之下其更深层的秘密则隐藏在知识分子之中。

三、产权改革中的非主流话语

在主流话语之外,非主流话语不仅繁杂而且其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使得它们理解起来更为复杂。郎咸平对主流经济学发起的挑战,自然受到所谓新左派知识分子的鼎力支持。然而,在笔者看来,新左派理论借助现代性话语对市场经济和所谓的资本强制的批判,其对经济民主的单向性热衷,不仅脱离了本土语境,从它自身的思想体系上说,也表明它既缺乏知性的真诚,也谈不上高贵的谎言,因而新左实乃伪左,根本不具备对话的资格。

缺乏逻辑的一贯性和严谨的论说是中国人文传统的陋习之一,学术的功利化和缺乏理性思维或本能地对理性保持敌意是两个互为加强的动因。这种陋习自然也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在产权改革论争中,杨帆博士恐怕是最值得剖析的。他声称产权改革要超越左右翼,[3]在笔者看,他的超越恰好是以混乱的逻辑为前提的。杨帆的政治经济学大体是以国家主义立论的,在他看来,国家间的关系就是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从这种唯利主义我们很容易就联想到马基雅维里,当杨帆大义凛然地批判他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主流派时,他自己与批判的对手奉行的实际上是同样的哲学。施特劳斯认为马基雅维里正是现代虚无主义的开端,是他发起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第一次真正激烈的攻击。施特劳斯坚持那种把马基雅维里视为一个传授邪恶的爱国者的传统评价,在他看来,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只是一个族群的集体自私自利,“爱国主义是一种对于自身的爱。对于自身的爱,在品第等级上低于既对自我又对道德上的善所怀有的爱。所以对于自身的爱,往往倾向于变得关注自身的为善,或者关注对于善的要求的遵循。通过乞灵于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来为他骇人听闻的学说寻找根据,意味着看到了那种爱国主义的美德,而在同时却对高于爱国主义的事物视而不见,或者对既使爱国主义成为神圣又对爱国主义加以限定的事物视而不见。”[4]其中的虚无主义意蕴可见一斑。如果仅就目的而论,“新自由主义”甚至比国家主义来的更为高尚,因为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和马基雅维里风格基于人性内在地包含着非意图性结果:通过强制自发地消解强制,或者也可以想象为借助强制筑就的逃离强制的通道,而从国家主义那里我们看不到多少基于现实的进步的价值和可能性。如果杨帆坚持这种政治上的传统主义,我们也就不需要更多地讨论了,实际情况是,他在同属于产权改革话题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持的实际上是非民主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他又与秦晖教授一样,坚持社会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立场,我们将要说明,两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后者在产权改革问题上毫不妥协的平等主义诉求事实上已经使它落入了一种特殊的虚无主义!

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要讨论哲学上所谓最高的善,毋宁说,是要从哲学圣殿下降到凡间或回到洞穴。在柏拉图一脉的哲人那里,自然正当或者善,就是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是智慧或对智慧的寻求。对古代哲人来说,城邦的法律有可能是愚蠢的,作为维护善的正义就必须把它视为本质上独立于法律。[5]与现代理想主义知识分子的区别在于,对施特劳斯而言,他比之他的任何古典典范都更接近于断言,善和公正的秩序从来不大可能成为现实。他们认识到,善是一回事,用得着或成为必需又是另一回事。即使善应该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一成不变,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居于支配地位,然而就实际而论,在某时某地又得屈就于必需或有用之下,善可能永远都得俯身屈就。[6]换言之,古典乌托邦思想家们较之其现代的批评者如卡尔·波普实际上更清楚乌托邦的性质,不仅如此,与那些乌托邦主义的现代效仿者相比,甚至他们的理论预设就是截然相反的,后者相信人在自然上是平等的,至少是可以通过启蒙加以改造的。古典派们并非平等主义者,他们是从人的完善着眼看待道德和政治事务并在理念上通向乌托邦,而这样,从现实层面就必须有自然权利的淡化和次生的自然权利之说,为了对城邦有用或有益,要求将智慧与同意相调和,亦即意味着在由理性或理智所明辨的自然权利与仅仅基于意见的权利之间的妥协,或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所谓次生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类腐化之后作为腐化的补救而必需的,是被神圣地建立起来,并且包含了堕落的人类所必须负有的绝对义务。这里,由习俗而来的私有产权显然被包容在其中了,而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正当只能从属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淡化的范畴,关注什么样的产权改革合乎自然正当?

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对自然正当的漠视,正是现代性的根本病灶所在。自由主义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完全知识,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和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或干脆放弃判断,这样,它几乎必然走向“唯法律主义”和“程序至上主义”。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人们谈到“不公正”的法律或决断时,显然意味着存在某种意涵,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即存在着某种独立于(由法律规定的)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当代对自然权利的拒斥只能导向虚无主义。如果说施特劳斯是站在现代性的巅峰上冷静地审视现代性危机,那么,中国问题就显示出自己的特殊性:混杂着某些现代性制度架构与观念形态以及前现代的传统官僚治理模式及其观念,因此在产权改革问题上,说中国自由主义的困窘实际上折射了虚无主义现代性危机也并不显得多么奇怪。

秦晖等自由主义者坚持产权改革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主张自由与公正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此建立了他所称的底线伦理: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从现实角度观照,这种底线伦理似乎代表着一种理想主义,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包含在现代性的病理学之中。古典自然权利论同样被视为乌托邦理想主义,然而并没有妨碍哲学家从哲学进入政治哲学即下降到洞穴,如同苏格拉底从哲学的“狂热”回到“清明”,不再把智慧与中道相分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回到常识世界。但坚持底线伦理的自由主义却无法为自己的理念在现实中找到着落的地方,它拒绝在价值的优先性上作出判断和选择,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滑向哲学上的虚无主义。当自由与公正被视为具有同样的价值时,妥协和隐忍就等同于既否定了自由也否定了公正,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虽然施特劳斯针对的是现代性之上的自然正当与抉择问题,我们则面对现代性之下的自然正当与抉择,但问题的性质即价值优先性及其标准是同构的,导源是同一的,都来自自由主义所必然包含的多元性,现代性的问题是从这种多元性发展成为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而我们现代化面临的则是把自由主义的多元性变成为教条主义。因此,施特劳斯的深刻评论对我们同样富有启发:“如果我们没有某种标准来据以在真实的需求和虚幻的需求之间作出区分,并分辨出各种真实需求之间的高下之别,……如果我们不具备自然权利的知识的话,由社会上各种相互冲突的的需求所导致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7]

秦晖教授也用自然法为自己的理论辩护,认为自然法就是公正或正义,[8]无疑,公正或正义问题正是古典自然法所讨论的,但是如前所述,古典派认为自然法即自然正当哪怕其次生的形态也都有淡化的需要,在下降到洞穴后,哲学家能发现,人类本质上乃是一种“介于其间”的存在物——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自然正当是引导人们走出洞穴的光亮而不是现实的让人们攀援而上的阶梯,这恰好说明自然法是“高线”而不是“底线”,至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法与自由公正(民主)的关系后面还要细细甄别。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能发现,不仅由于拒绝价值优先性判断使得自由派在产权改革问题上看似政治正确,实际上处于无所作为的困窘境地。它甚至还暗含着唯利益主义的民粹倾向,从而在虚无主义方向滑得更远。秦晖认为“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只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似乎更重要的是如何“分家”,进而说“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9]很明显,价值上的单维度遮蔽了意识形态与观念文化的影响,导致对问题的研判出现偏差。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分家”问题几乎从来没有成为能够讨论的“问题”,顽固的左倾教条意识和彻底的经验主义传统思维根本阻碍了理性的介入,既然分不分家这个前提无法在理性上充分展开,“如何分家”问题的探讨也难以为继,或者只能以扭曲的方式进行,郎旋风现象以及主流经济学者的普遍失语就是鲜明的例证,其结果自然很容易走向消极。也许,这种前提远不够充分的现状难以改变,然而讨论却必须进行,这意味着更需要论者尤其是占据着话语背景和道德优势的人们更加审慎,更需要深刻的思辨来克服天然的和人为设置的障碍。这里我们就此回到前述的有关公共话题的公众参与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我们指出公众能够接受的乃是常识以及基于常识之上的推断,显然这只是达致理性认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里暗含着对于认知主体的不同判断,也显示出现代启蒙主义与古典派的分歧,与启蒙主义者的乐观看法不同,古典派对启蒙抱强烈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处于洞穴中的人们看到的更多是真理之光透射下被扭曲的影像。洞穴意象是古典派最朴素也最深刻的思想,它表明被现代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参与命题的基础并不是那么牢靠。郎咸平的言论受到大众媒体的追捧和公众的欢呼,多少反映了这种令人尴尬的状况,对此曹思源先生以“不科学”作评价是十分恰当的,更重要的是,对于大众认知来说,这种不科学恐怕更多的是常态而非特例,情绪、偏见比之理智可能更能容易影响公众的判断。因此,即使是对于公共问题,民意也并非是天然正确的。

对民意的天然合理论构成质疑的另一个很好的实例就是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问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既定政策就是扶持国有企业,形成了借助国家垄断地位包括舆论导向变相侵占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现实,这一做法当然违背了股份制改革的初衷,然而却始终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并受到政策鼓励,在这里,作为受害者的少数投资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多数公众天然地存在不平衡。但是代言民意的主流知识分子却是要么诉诸民主要么以法律说事,[10 [11]这种拒斥自然权利的立场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也阻碍了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这个问题上,高调的自由主义与他们的论敌——那些多少是公开的因而也是诚实的虚无主义的主流经济学派或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差不多采取了同样的立场:置自然正当于不顾,不仅如此,他们事实上从不同路径打击在任何时代都承载最高政治文化的城市中间阶层和市民社会的固有基础,从而与文明的自然进程相背离,对于他们自我期许的政治理想这实在是极大的嘲讽。抛开各自的民粹主义和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心理根源,这一突出的现实困扰和矛盾充分揭示了自然正当与民主程序至上原则以及唯法律主义的重大分歧。对于古典自然权利论者,他们是在与法律相对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一词的,政治比法律更为根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因为一切法律都取决于人,法律要有人来设计、选择和执行,法律也可能是愚蠢和不合时宜的产物。古典派相信,教条主义即那种“把我们思想的目标等同于我们在厌倦思考时所到达的地方”(莱辛语)的倾向,乃是出自人类的天性,因此民主或者法律如果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训条而不是被视为只能恰如其分地被应用的方法,如果不能和理性与尊重事实相协调一致,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好的东西。

四、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

对虚无主义的指控必定带来对于自然正当(自然权利)的质疑:我们到哪里以及如何去寻找这种关于事物本然的正当性?对于柏拉图的理想来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从事他能做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拥有它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以世俗的观点即从自然权利的淡化角度看,可以概括为“各尽所能,按绩分配”。然而我们更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教导中受到启发,在苏格拉底看来,哲学就是由意见升华为知识或真理,或者说由意见指引着的思维的升华。无视人们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就等于是抛弃了我们所拥有的通向实在(真理)的最为重要的渠道。由于人们关于事物的千差万别的意见总是彼此冲突,就需要通过友好辩论(哲学或希腊人的辩证法就是交谈的艺术)寻找超出这些意见之外的关于事物本性的融通无碍的观点,这些意见不仅是与自然权利的存在或正义的观念相容,也是认识后者所必需的。很明显,对于古典派来说,他们依赖智慧而不是这样那样的程序来实现从意见向真理的升华,因此,他们对于真理或融通无碍的观点所需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在现代人看来反倒是独特的,对真理而言仅仅需要潜在的同意。在古典派看来,善如果不是等同于智慧,它也总是依赖智慧。但政治的难题就是在智慧与同意间协调,从信奉平等原则的现代自由主义观点看,同意优于智慧,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看,智慧优于同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到,尽管不完全相信民主,但同样出于对智慧的信赖,古典派也并非是暴力的鼓吹者,毋宁说,他们是合法权威的伙伴,相信在理性基础上的决断。他们也知道不明智的人常常能够通过迎合众人最低下的欲念,诱使大众相信他的权利,因而对智慧的统治的可能性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看法。

循着古典智慧的指引,我们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与拥有健全的政治法律体制的西方国家不同,产权改革对我们的必要性并非仅仅出于效率的缘故,更重要的是,从不关乎产权的公司治理角度看,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对我们而言实际上依赖于政治改革,即以直接选举的人大及其下属机构委托国有资产代理人,除此无它,我们的前提就是承认在目前情形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路径。其次,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在改革之初没有任何私人资本积累,因此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只存在对个人分配而没有出售问题。最后,由于我们这里涉及的是历史积累的问题,因此讨论只能依据大尺度进行。

从柏拉图的自然权利论来看,似乎可以提示我们按绩分配的改革原则合乎自然正当,从操作性角度讲,最接近按绩分配原则的应该是按占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配的方式。更稳妥地,我们不妨按照苏格拉底教给我们的方法,综合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极端的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寻找我们需要的答案。一种是实际控制人或管理者应该继承国有企业的产权,这个意见在传统社会里十分普遍,但放在强调人民性的平等主义政治文化背景下则过于离经叛道,它等于公开承认和纵容欺骗。因此,这种意见严格说只能作为一种意识而存在(私下里也常常被表述为次优选择论),而它的付诸实施也意味着拒斥理性的可能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只做不说,当然也不可能合乎自然正当。这种策略在实践上的成功依赖于两个条件,要么它置身于理性极度贫乏的文化中,要么理性被置身于产权改革之外,或者两者兼具。这两点如此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后者与只做不说形成现实的互动:不能说(辩论)才能做,能说了就不可能再如此做了,所谓次优选择合理论,暗含的前提就是那理性上最优的可能被理性之外的东西所排除了,因此次优就变成了实优。

另一种极端意见来自于平等主义观念和文本,即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与上面的唯一被做的形成鲜明对照,这是唯一能说或实际被说的,说与做如此不相干,这大概也正是我们文化中最让外人迷惑不解的地方了。但是,和那种将理性与实践相分离必定扭曲实践一样,这种排斥了其他意见的唯一意见也很可能扭曲真理。理论上,在民主条件下,这种意见一般会形成多数人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视为民主意志。但是,这种平等地分配国有资产的民主意志真的在本然上是公正的吗?自古以来,人们都明白这样的道理,人类天然地在智慧、能力和品性上存在高下之别,更遑论种种外在条件导致的实际绩效上的差异。平等主义地分配历史积累等于让懒惰的人不劳而获,从而在道德上也不是好的处理方法。古典派相信,由于人们在人类在至关重要的方面是不平等的,一切人的平等权利就是最不公正的。尽管我们注意到,民主的解决方案有其自身的逻辑基础,但我们还需意识到,平等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化产物事实上依赖它的启蒙主义的哲学前提,启蒙哲学不仅宣称人在自然就是平等的,而且深信对人乃至人性的改造能力。很明显,全能主义的观念形态及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是以这样的哲学前提为基础的,而改革的最深层动因并不是那些制度架构的运转效率或者各种人道理由,恰恰是对于那种启蒙哲学的全面怀疑直至回归传统,换句话说,只要这个前提依然有效,那么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修补、改善的,都可以用时间来克服,改革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改革本身就宣告了激进启蒙哲学的虚妄性质,意味着它的前身据以立足的前提以及由此派生的诸种许诺的崩溃,因此改革进程中从旧观念和法律文本出发的逻辑必然性只能让位于启蒙者应该且能够承担的道义性,对自然正当的诉求就成为改革理性唯一的目的。

对于人类前所未有的彻底反传统试验的历史遗产,由名义的所有权决定的平等主义产权改革方案实际上从来不可能被彻底实施,那样只能进一步摧毁原本已经十分脆弱的社会的自然结构,不过是启蒙之后的再一次启蒙,疯狂之后的再一次疯狂。事实上,人们关于那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然正当的观念从来就没有消失,对知识分子来说,甚至推崇民主的自由主义者秦晖也同样认为农村进行的事实上的产权改革是公正的,但众所周知农村改革恰恰不是依照名义所有权而是遵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即与纯粹民主下的一般结果存在距离。这种意见的趋同并不是偶然,表明达成融通的观点即自然正当具有广泛的基础。很多改革初期出现的所谓“红帽子”集体企业都顺利地实行了转制,有的实行股份化有的直接变成个人或家族所有,其转制特点也是依据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而不是名义所有权。尽管不能说这中间没有问题和争议,但公共话语层面的反应以及实际进程都表明这些改革大致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反过来说明只要应否分家问题解决了,如何分家并非是天大的难事,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也就是指在良知和智慧基础上自然的公正之道。

综合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发现“按绩分家”原则最能够经得起驳难,既然原有的契约因为其哲学前提的荒谬而失去效力,而改革又是对个人权利的承认,那么以个人贡献分享过去的积累就是最合于自然正当的做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都具有道义性。进一步说,按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按绩分家”原则且极具操作性的策略。理由很简单,根据使用的工具就把使用者的技能与他的绩效联系起来了,这里,资本的初始积累被视为可以忽略或者有其相对自然的传承。从“按绩分家”到按占有和使用权分家,这种自然权利的淡化还有着实际的理由,除了便于操作以外,对于这类产权不清晰的情形(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了全民产权的不清晰归根到底源于它的哲学前提的虚妄性质),一种自然的态度就是承认其占有和使用者的特殊的所有权利,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以及我们改革初提出的股份制理论都暗含着这样的看法。实际的情况也印证了这种特殊关系,在急剧变化的时代,资产占有和使用者总是这种(淡化了的)自然权利的最坚定的捍卫者,而其中的强势者往往总是能够将这些不清晰的产权轻易攫取。小岗村的农民冒着巨大风险争取的是他们留下血汗的小岗村的土地,格旦斯克造船厂工人捍卫的也不过是工厂主人地位,这恰恰表明,在变革的社会中,能够且理应加以保护的乃是自然权利而不是经由程序或不合时宜的律法所规定实在权利,更不是被蛊惑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需要解释。一是俄国产权改革模式是否合于我们上面认定的自然正当,或者我们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能够接受对自然法的偏离?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是以政治改革为先导的,民主化意味着它接受了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同意优先于智慧”的原则,因而就可能从某种程度偏离“按绩分家”这一自然正当。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政治民主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从某一个具体实践加以判断优劣是非。在民主条件下,运用奥卡姆剃刀原则以简洁明快的方法解决问题,反映了智慧与同意的调和,结果就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必要的妥协或淡化。很明显,这样的理解与那种认为只有民主才能有公正的教条主义观念大相径庭,后者把民主当成实现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俄国平等主义的国有股权分配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并非全部国有资产都参与了这样的改革。同时,俄罗斯工业化程度很高,农业人口也纳入到了计划体制内部,因此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均衡。这些条件正好修正了平等主义分家方式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公正或至少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换成一个社会经济条件极不平衡的背景,即便在民主条件下,理性的政治会否做出这样的抉择也是大可存疑的,在这种情况下,智慧与同意相调和的结果并不确定。因此,我们说俄罗斯产权改革(仅就其理性的部分而不涉及对具体实践的评价)接近于自然正当,但与民主派和自由主义所持的因果必然性观念截然不同,我们把俄罗斯民主与其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仅仅看成一个偶然的或有条件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以复杂的方式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取决于智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说,“按绩分配”能够成为比较融通无碍的观点的话,那么它的实践形式即产权改革遵循占有权和使用权原则,可能将会引来不少质疑。一个主要问题便是如果那些资产本身就是通过不公正积累而来,建立其上的绩效又何来正当性呢?特别是计划主义时代持续存在的工业对农业的“剪刀差”,将对这一思路构成严重的挑战。事实上,对“剪刀差”问题的一直盛行着静态思维下的误解,它往往被解读为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掠夺,至少这种含混的表述造成了此类错误的印象。但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加速的工业积累不仅来自农业同样也来自工业体自身,严格地应该表述为工业体增量对于农业以及对工业体存量的强制积累,而强制性积累所吸收的劳动人口则主要应该来自农业劳动力转移,因此说“剪刀差”是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不公正剥夺是非常不严谨的,它忽略了工业体的高速膨胀以及工农业劳动人口的相对变化。总起来看,在这方面计划主义的问题主要是剥夺了个人积累与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就总体的分配而言,它反而应该是更加倾向平等的。另一方面,错误的思维又被农民的绝对贫困的事实强化了,但理智思考的结论正相反,越是绝对贫困的地方,其强制性积累只会越少甚至需要反过来补贴,而被认为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如沿海省份,一般是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地方,因而也是农业劳动人口向工业转移最多的地方。计划体制下甚至还人为地将工业向内陆地区转移,这种当时出于战略理由决定的走向客观上是促进平等的。

从根本上说,计划主义时期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生活质量的绝对贫困,它是任何不发达状态都存在的现象,事实上与制度公平无关。近年来一个普遍的被认为有经验数据支撑的说法是,在经历了一轮由于农村率先进行土地产权改革而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的变化之后,城乡差距再度扩大,以至于二十多年来城乡差距并没有改变。对这个判断的正确解读只能是,它正好说明计划时期由于农村的绝对贫困导致人们对城乡差距的相对程度被感觉所夸大了,而罪魁祸首就指向所谓的“剪刀差”。经济学大师张五常曾作文“要冷静地处理中国农民问题”,对普遍存在的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误区提出中肯的看法,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出路还是现代化。[12]相比之下,我们却越来越不能坚持理智客观的科学态度,由同情到对学术的误解,从以讹传讹到成为一种政治正确,不能不说是民族智慧的悲哀。归结起来,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体制并没有扩大城乡以及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差距,后者反而通过劳动人口向工业的转移分享了工业高速发展的好处,因而从大尺度看,依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自然正当的实际做法。

回到自然权利以及它的淡化形式,解决了阻碍产权改革的观念障碍,即从被神化的和虚妄的权利观回到具体的、习俗的权利,神化总体性权利改革自然无从起步,而专情于那种无差别的其实是虚妄的平等意识则改革同样也将深陷被蛊惑的泥潭,而难以取得真正的突破。正如古典派把人视为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的存在一样,理性的改革也只能且应该以“介于其间”的方式进行,即以大众性取代改革的权贵性质和人民性(民主),这样我们也就自觉地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与股份制理论了。

由此,我们把问题归结到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改革。对自然权利的论证在其实践层面的意义十分清晰,它主张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正当性,借鉴许多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职工持股会可能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政府应努力承担广大下岗职工的保障义务,以弥补在改革过程中对他们的自然权利形成的无可挽回的历史性侵害。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证券市场是作为改革的产物而出现的,从改革的先导衍变成被视为改革的累赘和国家的道义负担,这一奇特的变化最明显地折射出改革对理性的疏离。从来没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那样彻底地鄙薄诋毁催生人类文明的理性,从来没有哪一群知识分子如此荒唐地自我否定!

主流派经济学者们几乎公开宣判国有股减持无解,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他们拒斥自然权利的虚无主义立场;更为激进的一端则将法律、程序以及虚妄的平等意识置于自然正当之上,将政治当成自由主义教条的附庸,这与现代西方自由派的僵化思维如出一辙:没有对错好坏,只有不可撼动的信条。最后的结果不过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失去法律的目的;为了形式正义而庇护了非正义;为避免不确定性而掉进更大的不确定性。从最实际的立场看,指望将证券市场推倒重来的政治前提根本不存在,恢复它的改革功能要比抛弃它或将之边缘化也更有意义,证券市场的存在就是产权改革的最好平台,如同农民当年对产权的关注一样,今天的证券市场也提供了强大的要求改革的内生动力。[13]漠视这一事实而又以改革者自居,我们就只能到它处去寻找心里根源了。

金雁:何妨学学匈牙利

 

何妨学学匈牙利

 

 

 

 

这次关于“郎旋风”的讨论中,“非主流”的朋友除了俄罗斯之外,还把匈牙利提出来做反面教材。说匈牙利转轨前是东欧“消费者的天堂”,转轨后就一团糟云云。我以为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事实上,匈牙利剧变前的“高消费”是建立在前政权筑起的欧洲最高的债台之上。剧变时匈牙利全国国民仅积欠西方国家的外债平均每人已达2300美元,为波兰的两倍,捷克的五倍半,不仅是欧洲第一,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债务危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之所以大不同于波、捷,而主要采取“面向外资全卖光”的形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还债。在这个意义上匈牙利的产权改革犹如一场国际性的大规模“债转股”:没有剧变前形成的西方债权,怎会有剧变后的西方股权?

从这点上看,这些朋友与其怪剧变后匈牙利的出售资产,不如怪剧变前她的拚命借债。不过这且不去说它,这次“非主流”朋友们主要批评的是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贱卖问题,恰恰在这一点上,匈牙利90年代的国有资产出售工作值得我们借鉴。

匈牙利剧变后第一届政府是典型的右派政府。所谓右派在中东欧是指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宗教倾向较强的保守派,并不是最喜欢“自由市场”的人,这届右派政府恰恰是以拒绝所谓休克疗法、走渐进道路著名的,在它治下产权改革也进展缓慢。1994年,对改革绩效不满的匈牙利选民把右派赶下了台,“前共产党人”改组的社会党赢得大选组成左派政府,开始激进的“补课”。在选民的授权与公众的监督下,这届政府四年任期内基本完成了产权改革,使匈牙利经济转衰为荣。

为了偿还剧变前政权积欠的巨额债务并充实国家公益基金,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不仅有完善的公开竞价拍卖机制,有法治、舆论与反对党的严密监督,还有一套经济激励机制:当时负责国企转轨的是“匈牙利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APVRt,以下简称匈国控),它作为政府的国有资产托管部门与内阁各部一样要对议会、并通过议会对国民负责。但别具一格的是:匈牙利国家财政对匈国控不拨一分钱,这个机构连同其地方分支,从办公经费到人员工资都依靠从国有资产超值拍卖所得中提成。如果无所作为不能实现产权置换,或者虽然实现了但售价太低,机构的生存与职员的饭碗都成问题。这就促使它既要重视改革进度又要重视改革质量和国资变现中的保值增值问题。

但是匈国控不会为自身利益而降低拍卖底价来增加超值机会吗?为防止此弊,匈牙利私有化法规定国资估价本身必须由独立的中介评估公司进行,匈国控只能托管资本,不能控制评价,因而也不能通过“自评自”压低底价来增加超值提成。于是它只能在既定的底价之上力求卖出好价钱——既不能像张维迎讲的那样,因不想负“国资流失责任”而消极无为,又不能像郎咸平批评的那样慷公家之慨贱卖公产。

那么,买方能不能贿赂作为卖方代理的匈国控谈判人员以求贱价呢?也很难。因为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如果谈判员受贿而降低资产价格,那么他不仅损害了国家(国民)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匈国控这个机构与机构中同事们的利益(即降低了他们的超值提成),因此他不仅受到民主社会与国家稽查机关的监督,而且同事间也有互相监督的意愿。这些同事就在身边,又具备相关业务知识,要骗过他们并非易事。至于“买方”向所有有关同事、乃至向整个托管部门行贿,可想而知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匈牙利的国资托管当局可谓绞尽脑汁。其中著名的一招,就是对一些无人问津的老旧企业,托管部门宁可先投资改造,更新设备,再上市拍卖,以求提高售价。当然,由于是用匈国控自有资金(实际上等于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进行这种改造,如果投资不能通过拍卖超值收回,就等于把自己的工资赔进去了。因此它肯定得精打细算,不会发生“预算软约束”问题。同时这种交易是完全开放的市场行为,不像我们的股市是行政审批上市,可以通过数字游戏把丑妇“包装”成“靓女”入市圈钱。在匈牙利没有实实在在的改造投入是不可能拿老旧企业去骗钱的。换言之,在那里你既很难优资贱卖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国民利益,也很难劣资圈钱化私为“公”损害股民利益。事实证明这种“先改造后拍卖”的策略在多数案例中都相当成功,使其成为“匈牙利式私有化”中的一个重要创造。难怪德国媒体说:匈牙利的产权改革使西方国家都有的可学。

匈牙利虽然重视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但并不是只有“价高者得”这一个标准。对于一些重要企业,匈牙利会从优先考虑企业今后发展与扩大就业出发,选择“买价”并非最高、但能提供有约束力的资本更新、发展与就业承诺的“战略性投资者”作为交易对象。由于重视发展预期,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基本没有出现“恶意收购”(买下企业不是为了办好它,而是为了消除对手,买下后就把它关闭以实现自己的垄断)这种其他国家私有化过程中时见的弊病。

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也有腐败事件,尤其在民主竞选政治与互相揭丑的朝野双方宣传战中这种事情的曝光率很高。整个私有化过程中最出名的腐败是“托奇克丑闻”:1996年,匈国控决定起用“外部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改革的谈判。顾问的酬金规定为该谈判所节约的资金的10%。社会党人经济学家托奇克作为顾问“按规定”在5月和8月两次共得酬金合503.8万美元。此事曝光后舆论大哗,政府工商业部长兼私有化部长被免职,各政府部门的预算、各国家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在自查或被查中,被涉及和被查办的官员不断增多。右派反对派一直指责这一事件的实质是政府官员帮助执政的社会党转移资产,直到1998年新一届右派政府上台后,还把追查此事作为打击前任的手段纠住不放。其实平心而论,托奇克获得高额酬金但没有凭权力获得产权,与郎咸平讲的那种腐败性质不同,500万美元作为个人贪污可谓大案,作为取酬过当只能说是个丑闻,而作为一个大党、执政党的资产就说不上是什么大数了。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变革前党国一体,国库即党库,党可以任意调用国家资产而根本无须考虑什么“转移资产”,则如今社会党需要通过此种冒险的舞弊才能得到这笔钱,就已经是“恶之小者”了。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制度下左、右派相互盯着对方而舆论又高度关注的局面,无疑是对“权钱交易”的有效制约。

匈牙利国资拍卖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拍卖是向国际公开,而由于跨国资本出价一般较高,按“价高者得”的拍卖规则,最后的卖主大都是他们。这种“面向外资全卖光”的私有化方式引起了反对党(当时是右派民族主义者)的抗议,舆论界也有“坦克(tank,指巨变前根据华沙条约驻匈的苏军)走了,班克(bank $ 银行,指外资)来了”的质疑。但是执政的社会党政府认为:从国资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言,只有对国际开放的招标才能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即便是最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其卖价也只能取决于竞价的买方资本量。如果关起国门来拍卖,由于国内买方资本有限,国资卖价不可能高,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当然匈牙利人不用这一术语,但国资贱卖他们还是要极力避免的)问题还是会发生。只有尽量扩大买方竞争的资本总量,国资卖价才能提高——而这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提高。而且,如果合公私而计之,则国际拍卖对于国民经济之利更是明显。因为关起国门拍卖,“楚人卖弓楚人买之”,对匈牙利国家而言不会有任何资本净增。然而如果是外资购买,等于是资本流入,对于资本稀缺的转轨中经济而言当然是很大的推动。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研究员)

刘社建:郎咸平现象受关注实质何在

郎咸平现象受关注实质何在

    刘社建

  
郎咸平教授自8月9日《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后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也引发了关于郎咸平及有关国有产权改革的大讨论。郎咸平现象之所以如此备受关注,其背后隐藏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深层次矛盾与问题逐渐凸现后的国有资产流失、公平与效率以及经济学者的责任等诸多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旧有矛盾与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渐深入,一些新矛盾与新问题逐渐显现。“三农”、就业、城乡差距、投资消费失衡、国有资产流失、收入分配差距等矛盾与问题将对未来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利益集团从改革中获得的收益逐渐分化,原来所有利益集团都能获得较大利益的状况不复存在,而是某些少数利益集团获得了更多收益。尤其是当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到少数人手中时,进一步加剧了本来存在的社会不公。当有郎咸平教授这样的经济学者旗帜鲜明反对国有资产流失时,自然极易得到共鸣与拥护。
  
郎咸平教授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言论足以振聋发聩,国有资产流失已到了非下大力气真正解决不可的地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随着就业体制与社会保障体系等改革的逐步推进,经济主体风险逐渐加大,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在内的社会不公日益严重,普通公众正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改革成本。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1998年国家出台稽察特派员制度,2000年稽察特派员制度演进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国资委会成立以来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了不懈努力。2004年5月李荣融主任表示今后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主要通过董事会进行的构想,也预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努力方向。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改变,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与内容也有所转变。以前国有资产流失更多是由国有企业的内部人通过各种方式侵吞、转移、损害国有资产造成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壮大的经济实体民营经济的参与,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民营经济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肯定将会得到更大发展,但问题在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能以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代价。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虽然并不能像专业学者那样真正洞悉可能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但当有经济学者振臂一呼指出问题时,自然会得到诸多共鸣,从90%的网民对郎咸平教授表示支持中我们就可见一斑。郎咸平现象之所以如此受关注,其揭露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正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也有论者从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角度为国有资产流失辩护,但是问题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市场化以及民营化的进程决不能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也不能为某些集团侵吞国有资产寻找借口。无论于理于法而言,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换取市场化是绝不可能的,那样所谓的市场化只是极少数人的市场化,普通大众不但不能从中获取好处,反倒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果。在一些经济学者沾沾自喜于所谓的效率时,社会公众的效率与公平自非其关注对象。不可讳言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包括收入分配差距不公在内的社会不公日趋严重,而通过所谓民营化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更加剧了社会不公,而且也出现了由社会不公导致的影响效率的状况。那种以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换取的效率并非效率,只能造成国有资产向少数人的集聚。尽管有论者声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改革将造成更大的流失,但这决不能成为国有资产可以向少数人流失以及某些民营企业侵吞国有资产的理由。公众对社会公平与效率的不满在郎咸平现象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宣泄,这也是郎咸平现象受到关注的重要实质。
  
一些学者的表现也引起了公众对郎咸平现象的关注。当一些经济学者尤其是著名经济学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为国有资产流失辩护时,公众不得不对其良知与责任心表示怀疑。诚然,学者要有良知与责任心,但是这种良知与责任心应是对社会公众而不是对少数人尤其是其所属利益集团的良知与责任心,也不是借效率之名行私有化之实的良知与责任心。
  
郎咸平现象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关于郎咸平现象的争论仍将持续。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并不会因此而逆转;这一现象只会对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发挥积极影响,并促使其不断推向前进,更加有效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下一步改革可供考虑的思路,有通过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出资人尽快真正到位,尽早构建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构建高效合理的制衡约束机制,在党管干部的前提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选拔力度,选拔能力足够并尽职尽责的经营者,切实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并构建有效的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有必要努力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完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必要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兰莹: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提纲)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奖金联合会教研室双周研讨会

200333

 

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

兰莹

 

一、           什么是关系型融资

1)关系型融资的定义:为了维持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金融机构与企业各自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从而出现在第三方不愿提供融资时,金融机构乐意充当融资者,或者当企业有能力以更低的成本从市场融资的时候不愿意脱离原来的金融机构的现象。关系型融资在经济实践中的形式主要有: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之间的贷款活动、主办银行制度、风险投资等。

2)保持距离型融资:在保持距离型融资制度中,银行和企业不曾进行关系专有性投资,从而价格是交易中的决定性因素。

3)关系型融资的特征:银行(对意会式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与企业(向银行透露意会式信息)的关系专用性投资、长期多方位金融服务关系

4)易于混淆的概念:知情贷款、高风险贷款、关系融资、排他性贷款

二、  关系型融资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关系型融资是否具备自生能力

1)关系型融资可以促进银行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交流

A.  银行进行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的关系专用性投资

B.企业不必担心商业秘密外泄,愿意透露更多信息

2)关系型融资的合约特征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

A. 弹性和斟酌权

B. 便于跨期定价

C. 适用于担保品需要监督的场合

三、关系型融资制度中的敲竹杠问题——为何关系型融资臭名昭著  

1)    劣质企业要挟银行的软预算约束问题

2)      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要挟问题

四、 竞争对关系型融资制度的影响

1)关系型融资方式与保持距离型融资方式之间是既互替又互补的关系

2)银行同业竞争加剧与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不一定削弱关系型融资(关系型融资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而资本市场竞争以价格为主,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将降低关系型融资的规模,但是将提高它的效率,资本市场竞争加剧则相反)

五、关系型融资所适合的经济环境

1)法律制度不健全

 2)资本市场流动性差

3)中小企业占经济的重要地位

4)金融约束政策使得银行行为长期化

六、关系型融资在中国可能的运用途径

1)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2)国有企业破产重组问题(争议颇大)

3)中资银行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

4)发展风险投资

七、由关系型融资所想到的——金融制度的选择内生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李健:“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李健

 

大家都认识到,如何界定“国资流失”是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什么是“国资流失”交代清楚。“国资流失”有很多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国资流失”,笼而统之地说很难说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狭义的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贱卖国资”是“国资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里,我们对国企产权改革过程“贱卖国资”做一个大致的界定。

 

一、“贱卖国资”的两个界定标准

 

  显而易见,“贱卖国资”之“贱”,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相对的“基准”至少可以有两个层次。第一是相对卖家的心理价位,特别是心理底价,这是单方面的、比较主观性的东西。国有产权不同于单一自然人主体之产权,其权益主体非常庞杂而不单纯——全民皆有发言权——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主观评判,并且同一个主体用不同的评估方式结果也会大不一致,因此它实际很难找到生成合理“基准”(心理价位或心理底价)的机制。目前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国资价值评估,很大程度只属于自己单方面的内部评估行为,至于潜在买方如何自我估价、买卖双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能否达成交易等等,则完全是另外的、但不可忽视问题。如果国有资产之相关权益主体(当然包括公众)能够就所卖资产之自我评估价值协调一致,实际交易价格若比它低,则是“相对卖主心理价位”之“贱卖”。当然,如果卖方无法忍受这种“贱卖”,自可以选择不卖。问题的关键是,卖方是谁?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全民财产。即属于“共有财产权”范畴。因此,目前的国有资产出售,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尽快民主而科学地产生一个“形成卖方最低卖价”的合法程序。低于这个底线价格即拒绝出售。当这个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之后,相对卖主心理价位的“贱卖”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杜绝。

 

依本人之理解,郎咸平、胡景北等学者反复呼吁和强调的“国退民进”过程中的法治缺失、法规缺失,至少包含以上“先确定游戏规则”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本人实在看不出它有什么值得攻击或批判的地方。

 

“贱卖”的第二个相对“基准”,也是更为重要的“基准”,是即时市场中确切交易标的实际可以卖的最高价。举例而言,有某项标的清晰的国有资产,通过前述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的国资最低意愿卖价为1亿元,低于这个价格免谈,往上越高越好,市场总共有三个买家对目标资产感兴趣,三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分别为1.1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在理论上,该项国资的潜在最高卖价为1.5亿元。在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竞买者之间信息往往也不对称,大家互不知晓对方确切“底牌”,因此1.5亿元的理论最高卖价一般很难实际达到。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在买者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以下成交。在这里,卖方可以选择一些特殊的邀约手段和招标手段(比如特定方式的拍卖或招标),防止三人串通,防止自己的底牌泄露,进而让三者尽可能接近自己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竞价。从现实角度讲,在众多可行、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分别对应的最高可企及交易价格中,存在一个最高交易价格。虽然这个最高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事先并不知道,但是可以通过逻辑和经验分析,大体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何类交易手段和交易技术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对于各种类型的国资出售,如果选择了这种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的交易方式,则不存在“贱卖”;如果没有选择这样的交易方式,就必定存在“贱卖”。当然,选择交易方式也是有成本(费用)的。

 

综合看来,避免两种“贱卖”发生的关键,都在于基础性游戏规则的事先确立和选择。这正是目前我们的国有资产出让或交易中所缺乏的。这也是郎咸平、胡景北等众多学者反复强调的——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法治和规则缺失重要的一部分。

 

“贱卖国资”,对上述两种基准无论是以“或”或是以“且”的方式界定,本人都实在看不到“反对贱卖国资”以及“主张尽快确立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有任何值得批判或反驳之处。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标的资产没有充分确切、公开”、“没有选择充分公开、充分透明和充分竞争的竞买程序”等严重问题。结果自然是标的资产模模糊糊,出让程序朦朦胧胧,加上全国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对自身企业的了解和心理评估,以及几亿国民对周围企业(包括国企)的了解和心理评估,公众没有理由不怀疑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贱卖”。

 

而就在本次讨论如火如荼的时候,似乎最有发言权的国资委相关人士出来说,郎咸平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国资出让的卖方评价

 

对于上述两个基准中的“卖方评价”,事实上涉及到国有资产代理机构(委托人是全体国民)的有效选择,以及委托人对心理底价(或市场公允价)的评估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一些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代理机构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特别授权机构——目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于政府和执政党。因此,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有效代理问题(包括有效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待加强。当然,如果要进一步提升合法性,还需要考量全国人大对于全体国民的有效代理问题。而变现收入如何处置(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财政收入)如何处置也应当以更加体现全体民众意志的方式决定。此其一。

 

第二,当代理全体国民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的、合法的代理机构形成以后,该代理机构再公开、公正、公平、公允且充分竞争性地选择具有独立资产评估能力会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科学而合理地产生的出让程序,决定评估之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出让底价”是否公开(若公开则应当充分公开)或者严格保密(有相应的严格的保密机智备用)。对于大标的,也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制定一个激励机制(例如以评估价和最后实际成交价的离差作为确定其绩效报酬之依据),综合(比如做一个加权平均)生成卖方之“出让底价”。

 

三、出售方式的选择以及“确定出售方式的机制”的选择

 

目前的国有资产出让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

 

1、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与买家一一协商。相对而言,这种出让方式比较容易产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进而导致“国资流失”。这种方式的选择一定要特别慎重,并配以足够有效的辅助性制度安排。

2、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招标。这种方式相对比第一种方式要更正规一些,但是评标等过程依然存在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这种方式的评标成员以及评标程序的确定是关键。

3、  标的资产相对固定,与买家一一协商。与第一种类似。由于标的资产相对固定,因此仅在支付方式和支付内容的确定上存在协商的余地。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与第一种相当。

4、  标的资产清晰明确,支付方式明确,唯一不定的是价格,公开挂牌,在其他要求条件合乎事先要求的条件下,出价最高者得,此种资产出让最适宜采取“公开拍卖”。

 

综合看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资产出让过程中,要避免国资贱卖,事先应尽可能清晰地界定待售资产并合理地分割资产。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不同,即使采取相同的公开拍卖方式,结果也可能大有出入,因此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也很重要。例如,标的过大或过于庞杂可能导致竞买者数量大大减少,进而导致最后实际成交价远低于潜在可能的最高市场成交价,所以,待售资产的有效分割和组合必须考虑潜在购买人的结构和偏好特性等诸多因素。因此,管理机构对具体分割(组合)者的激励安排不可或缺。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分割和组合的待售资产情况以及潜在竞买者群体的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售方式。以招标方式为例,如果标的资产为克细分资产(如股份化的股权或以货币计量的债权),并且允许多主体中标,则存在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多种形式的混合式招标等诸多形式,究竟选择何种方式适宜,有待事前充分民主而科学的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总体卖价一般总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少是可以事先大致预测的。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对“最佳”拍卖机制的研究非常多,有大量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李健,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个人主页:www.jingjixue.com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 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317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

 

200331718:3020:30,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本学期第二次双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管毅平教授做报告。管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一个经济学视角的解说与建构”。他的报告所依据的文本,是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2期的论文《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管毅平教授认为,前人对于理性假设的解释难以令人满意,而社会科学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兼容性尽可能好的行为人基本假设。管教授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对于理性动机的理解性建构:行为人具有唯一的利己行为动机,行为人不可能也不必要有并存而且对立的两种行为动机。行为人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动机,具有一种从决策过程到实施结果贯彻始终的趋势,其指向不变。无论外部环境条件怎样变动,行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决策和结果与初始动机目标的偏差最小化。他的结论是,每个行为人都有一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在这个根本动机驱策下的每个行为人的偏好可能是多样化的,多样化的偏好可以归为两大类:利己偏好和利他偏好。由此得到的基本命题是:

利己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己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利他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都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

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也是大家非常感兴趣的一个主题,与会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对管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 在管教授的分析框架中如何给出理性人假设、利己动机、利己行为、偏好等名词的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概念不明确,就有很多争论。谈到理性人假设,管教授认为,正常人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被认为是理性的,“不理性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为人的精神或者神经出了问题时的行为。在媒体和日常言说中,通常被认为的正常人的不理性行为,实际上是在当时特定条件约束下的理性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理性不能离开特定的场合和条件。他举例说,一个人在盛怒之下打了自己心爱的妻子,过后他很后悔,后悔不该打自己心爱的人。分析这种行为,要区分根本动机和可能偏离根本动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差异。他在当时的“冲动”下做出的,是一种“情绪化”的理性动机支配的行为,是当时信息和认知约束下的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的行为,不如此不能发泄他当时的激愤,只要他没有神经质和精神失常。显然,这种行为与他不冲动时的行为差异很大,但是却同样出自他的利己动机。仅仅在利己动机这一点上,我认为这个人是理性的,这样的行为是受到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驱策的。我们不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不理性的,因为如果这是不理性的行为,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何时理性、何时不理性就非常难于界定。(而这正是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面临的共同难题,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情过后,这个人后悔了,反省自己的激愤行为,做出各种补偿自己妻子的行为,也是理性的。因为信息和认知约束条件变了,他据以决策的信息集合中的因子乃至因子的排序变化了。事前,他更多地考虑自己的激愤的发泄;事后,他更多地顾及他与妻子关系的维持和改进。因此,他的行为方式也依条件的变动而变动,但是无论如何变动,他的行为都受到利己动机的驱策。

谈到根本动机的唯一性,管教授说,“一人二心”,这不合事实,也不合逻辑。可能的正如常识,只能“一人一心二用或者多用”——一种动机驱策二种或者多种行为。人只有一心,不能此时一心,彼时另有一心。也就是说,利己心和利他心不可能并存。二元或者多元动机论在理论模型的建构上容易含混,可操作性差。既然二者只能居其一,何者存在才是合理的呢?管教授解释道,只能存在利己动机。因为在双方都是利他动机的情形下,双方无法达成均衡,而且造成效率损失。更重要的是,利他主义者要另一方接受自己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他偏好,这本身就说明其动机是利己的。否则,他就应该放弃自己的利他行为,以满足对方,这与利他主义的原假定相矛盾。

2. 管教授指出,如果不从利己动机出发推论,就无法讨论互惠,无法定义公正。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没有公正插足的余地。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意味着只有单向的惠人,无需交换的惠己。在一方是利己主义、另一方是利他主义的交易或者博弈的场合下,最终的均衡点将落在利己主义者一边。利他者与利己者的博弈,必定朝向利他者资源逐渐耗尽、利己者资源逐渐丰盈的径向集结,行为人之间获益或者收入分配的均衡,必定最终移向利己者一方,互惠将成为实质上的仅仅惠及一方。因此,在两方或者多方的利己的博弈中,才有奉行公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均衡于一方的事态(不再是博弈),意味着公正的必要性不必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可能的逻辑是,互惠和公正只能是偏好层次的,这些偏好很难不受到深层利己动机的驱策。

在讨论中,有人指出,这里可能存在着同义反复。因为互惠其实就没有利他行为。互惠和公正本来就是从利己动机下的概念,与利他动机没有关系。用互惠和公正来否定利他动机是很难成立的。

3.动机和偏好的关系。管教授认为,人只能够有利己动机,但从这一动机出发,既可以产生利己偏好,也可以产生利他偏好。利己偏好必然导致利己行为,利他偏好必然导致利他行为。行为人面临的约束条件及其变动,可能改变他的偏好,使得他的行为依循其偏好的轨道做出。

讨论中的疑问是,这里的动机和偏好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是不是有了利己动机、效用最大化目标以及约束条件的分析工具,就可以去掉偏好这一概念?否则的话,如何解释从动机到偏好的过程呢?

对此,管教授的回答是;这里所说的动机是根本动机,是本质性的利己动机,这一动机驱策行为人的不同偏好下的不同行为,获得不同的行为结果。人们一般理解的理性(Reason),就不仅指利己动机,还包括了认知推理能力。而经济学术语中的理性(Rationality),应该仅指最大化自身效用行为。而我所初步建构的理性动机,仅仅指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一个人行为的结果是否偏离理性动机,被分解到行为人受到约束条件(主要是信息约束)之中了。因此,人们认知推理能力的差异,在我的建构中,被认为是信息约束(先天遗传和后天学习)导致的差异。这一差异使得行为人的决策目标和过程、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可能出现与自己或者他人评价的“理性”预期的偏离。

4. 管教授的逻辑可以简单地描述成:因为一个人的偏好是其个人的偏好,一个人的动机是其个人的动机,所以人的动机只能够是利己的。

讨论中有人认为,这一逻辑把利己动机建立在个体的存在性质上。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但是,在这个事实上建立社会科学的可行性值得怀疑。

5.也有人指出 $ 从经济学角度观察人的一般理性可能有缺陷。经济学研究的人类社会行为的核心是交换行为。交换一方面意味着互惠,一方面意味着自愿。而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只能够引出每一交换者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利己行为、利己偏好和利己动机。所以,经济学的逻辑出发点是利己动机或利己偏好。但人类行为不止于交换行为,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也不止于经济学。如果说人的所有社会行为的动机只能够归结到一种动机而且是利己动机上,那么,由于人的社会行为往往和生物行为不可分,人类的所有行为是不是也只应当有一种动机,是不是应当归结为人的动物性动机上?

6.在后来的讨论中,也有人指出,管教授关于利己动机说的大部分理论,都可以相应地转换成利他动机。例如,利己并不表示损他,利他也不表示损己;人必须社会地存在,这也是一个自然事实,所以一个人的动机和偏好必然和他人有关,所以个人的动机必然是利他的,等等。

管教授的相应回答是:区分偏好和动机是非常重要的。肯定理性动机的中立性,进而肯定利他行为在本质上的利己性从而具有互惠性,可以为经济和道德制度的良性建构,提供底线伦理的理论基础。上述假说,既能够解释利己主义者的行为,也能够解释利他主义者的行为,而且不会丝毫有损于鼓励有利他倾向的人进一步强化他的利他偏好,去做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善事、好事,乃至在必要的时候牺牲自己的利益(包括理想和生命),以成全他人、团体或者社会的利益。根据上述假说的原理,我们应该设法在制度上做出:激励人们形成利他偏好、导致利他行为的建设,适度约束乃至改变利己偏好及其实施,反对损人利己,允许利己不损人,鼓励利己又利他和纯然利他的行为。这是这一假说及其进一步抽象的假设的实践和制度意义。

参加讨论的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李韦森教授,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研究线索,评论了管教授的初步建构及其观点。他说,从国内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和重建人文道德规范的角度看,管教授提出的报告有强烈的实践意义;而从理论上看,人类动机和理性的问题,也许还要长久地讨论下去。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没有言明,但他们隐含的理论假设应该说与管毅平的见解一致。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从一维利己向多维行为模式(包括利他和“Prosociety”)转换?似乎这才是要进一步做的事。沿着这一研究方向,国际上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正在整合,并与博弈论专家一起努力,想证明这一演化机制。例如MITGintis,加州大学的人类学家Boyd和慕尼黑大学的Fehr,最近都合作做了这方面的研究。另外一个博弈论的重量级大师Fudenberg,最近也从一个侧面做这方面的探讨。老经济学家Hirshleifer早就觉察到这个问题。李韦森教授估计,这一研究方向迟早会有人获诺奖的。由李教授做序、上海财大出版社将翻译出版的英国著名博弈论大师Ken Binmore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实际上也是在思考有关的问题。李教授最近研究“语言哲学”,从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探及到康德、洪堡特所言的“personhood”问题,实际上与管教授思考的是一回事。在这个问题上,李教授是康德主义者且信仰者,故在一些人的眼中,也可能是个“道德理想主义者”。但在思考人生和社会的终极意义这一点,他和管教授的不同思考却指向同一个东西。

叶林祥: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引言

 

以中国1978年的农业改革为起点,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构成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的世界经济史的重要现象。转型经济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国外研究转型经济的专家甚至认为,转型过程同时也就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没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变革,那就不成其为转型,至多成为改革(科勒德克,2000)。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经济改革能否进行下去并完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问题。为了建立一个市场经济,前苏联、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之初就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与前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在保持国有部门的同时,从放松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开始的,与此同时也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是,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因此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稳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几乎从没有把私有化作为一种改革措施进行认真讨论。1992年之前,官方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但是,事实上,一旦非国有经济成长起来之后,尤其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重点是以1992年以后以产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非国有化进程进行描述。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集体化农业经济效率的低下,是一件不争的事实(周其仁,1995)。根据Wen(1989)的计算,整个1983年以前绝大多数年份里的农业集体化生产率明显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为了改变农业效率的低下和人民生活极度贫困的局面,政府从解除对微观经营单位的管制入手,在农村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赋予农户经营自主权和物质激励,以提高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结果,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业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可喜的结果,那就是,中国农民手中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剩余,加之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都为非国有企业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的基础。与此同时,受到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启发,中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非国有经济一定程度的进入轻工业、消费品制造业。此后,以不同所有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国内学者们对国企各项改革的发起时间和阶段划分说法不一,但大都认为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阶段:(11978年-1982年,简单的放权让利阶段;(21983年-1986年,实行“利改税”和增强企业活力阶段;(31987年-1992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419921995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51996年至今的全面民营化阶段。其中,以1992年为分界线,可以将这五个阶段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时期和国有产权民营化的时期。

 

一、放权让利阶段(1978.12-1983

197812月到1983的改革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主要目的是,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权限上,将部分经营管理自主权交给企业;在分配关系上,国家向企业让出部分利润,以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目的。放权让利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责任制试点。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10月,四川省对重庆钢铁公司、宁江机床厂等6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拉开了中国国企改革的序幕;在此基础上,四川省还制订了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的14条政策措施。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这一精神,国家企业在管理上开始减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三地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推广四川省的经验;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将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扩权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国有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中层干部任用等方面拥有部分权利等。到19806月,试点扩大到660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的16%,占工业总产值的60%,占实现利润的70%

扩大企业自主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使企业具有了盈利意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生产增长主要还是靠投入增加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980年前后的我国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率的明显提高。

(二)经济责任制试点

198111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济责任制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利润包干,超计划包干,亏损包干等。这种方式规定,企业在完成包干任务后,超收的利润可以留在企业,企业可用流程利润建立生产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因此,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形式。到1981年底,全国约80%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实行了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使当年财政收入状况迅速好转,完成财政计划收入的102.8%

以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在短期内刺激了企业盈利的动力,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自我约束问题,也造成企业为留成比例讨价还价和盲目扩大职工收入分配的倾向,由此引发了社会消费基金的膨胀,引起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上涨。

但是放权让利改革,由于资源配置机制、宏观政策环境改革不配套 $ 特别是,由于不存在竞争性市场,从而没有单一、充分地反映企业经营的信息指标 $ 一旦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就有动机和可能侵占国家应得的利润。于是,放权让利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有悖于国家改革的初衷。国家的改革目标是,在给予企业自主权和独立利益的同时,能够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财政收入,但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却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

二、利改税(1983.2-1987

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界限,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与税收挂钩,企业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机制,明确政企关系和企业的地位,1983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税收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改变企业在利润上交方面讨价还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国家的收入来源,又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利改税”的具体实施分为两步走。

(一) 税利并存阶段

198361起,将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来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按实现利润的55%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仍有较多余利的企业,可与主管部门继续进行利润分成。而国有小型企业则按超额累进税办法向国家纳税。

(二)从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19849月,针对第一步利改税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又在国有企业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征收利润调节税;对国有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二步“利改税”奖励税并存阶段的上缴利润也变为上缴税收,实现完全以税代利的改革。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企业与政府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从1985年起,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拨改贷”,即国有资产投资由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为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在投资以及资金使用上树立经济核算意识,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将企业所需的投资国家财政计划内的无偿预算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贷款。

“利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公平和稳定的税收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从而准确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改税在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各自利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国有企业利润的大部分要无条件上交给国家,加上调节税率的随意性,往往形成“鞭打快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盈利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加剧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税负的不平等。到了1986年,伴随着宏观紧缩,全国出现大面积的企业利税和财政收入严重滑坡。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1992.6

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改进了微观层次的企业激励,但是,放权让利过程中一再出现所谓“权力截留”现象,即中央政府规定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所掌握。与不断扩大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表面上自主权始终不充分。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的改革逻辑具有不可逆转的特征。而另一方面,伴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进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微观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计划机制仍广泛发挥作用,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扭曲,价格“双轨制”广泛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不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于是国家就无法准确评价国有企业的实际绩效,进而国家从放权让利改革中所得的份额日渐下降。为了在进一步改进对企业激励的同时,保证国家权益不被过分侵蚀,承包经营责任制取代了简单的放权让利。应当说,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宏观市场环境发育不全条件下推进改革的一个“次优选择”。在19871992年间,承包经营责任制构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承包经营责任制又有多种形式,主要形式是两保一挂承包制。具体内容是,一保上缴税利,二保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从本质上讲,企业承包制是第一轮“放权让利”改革的延续和发展,并以一种经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1986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赋予经营这充分的自主权。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有78%实行了承包制。1988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推广完善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解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承包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底,全国预算内工商企业的承包面超过90%,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95%

承包制的推行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承包制要真正达到政府的政策意图,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承包制合同的确定是企业与主管部门的“一对一”的谈判。这种“一对一”的谈判中,国有企业拥有优势信息,这必然导致企业在与国家的讨价还价中,争取有利于企业的条件。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承包期内的短期行为,二是负盈不负亏。承包制决定了经营者的收益只与其承包期内的企业绩效相关,这样,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完成上缴任务,往往采用拼设备的办法,掠夺性地利用资源。实际承包合同的兑现时也往往是负盈不负亏。

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改革之后,尽管微观激励机制的改进刺激了生产效率,但由于没有同时建立起来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同时给企业经理人员侵蚀应属国家的利润和税收创造了条件。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能分享到由微观激励改进带来利益的应有份额。

1992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尝试产权变革,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民营化进程开始启动。1993年底,官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肯定,产权不明晰是国有企业效益差的重要原因,并决定,大型和中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试行公司制将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状况;对小型国有企业,一部分可采取承包或租赁方式;一部分可以通过股份的形式转变为合伙制(partnership system),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1]。到1995年底,上述决定被归纳为“抓大放小”。从1992年至今,根据产权变革的程度,可以将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

四、转机建制阶段(1992-1995.10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同年秋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 $ 我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7 $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 制定了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具体措施。14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进出口权、拒绝摊派权等。《条例》要求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规定了企业的14项自主权;要求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10月举行的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国企改革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大多数观点认为其与现代公司制度是含义相同的。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现有的企业形式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吴敬琏等,1993,第173页)。紧随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32月颁布,并于199471日起施行。《公司法》中界定了三种类型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那个时候起直到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思路。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的主题。为此进行的股份制试点,由于强调不能改变国有的控股地位,因此被看作局部民营化的表现。

这一时期对国有产权变革的初步尝试,并未实质性地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特征:国有或国有控股,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借助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企的委托代理难题,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如下:为了扭转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低效率局面,在坚持国家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以激励企业改善经营效率,使其逐步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此,先后试行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不同阶段的改革措施。这种种办法可以统称为“performance contracts[2]

在这期间,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企进行了民营化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试验,小规模民营化还创造出经营者购买和股份合作制形式。但是,这些民营化实体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冗员及社会义务所困,民营化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实质性效果。1995年,72%这类改制公司业绩亏损。伴随着经营权逐步向企业的转移,不仅没有实现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构成激励的初衷,反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3]1996年,整个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出现了首次净亏损的严峻形式。

 

五、全面非国有化阶段(1996-

(一)政策背景

1995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199611月的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1997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力争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的“脱贫解困”;在肯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三改一加强”、“抓大放小”等的同时,强调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据此提出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实施抓大放小策略、有进有退,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十五大的决定成为此后推进国企改革的思想指南。1999年以后,国企民营化开始全面铺开;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求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由此,国企产权改革开始出现大的突破,而国有经济(股)“减持”、国企改制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成为国企事实上全面民营化的隐讳说法。

1996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除了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外,还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纲要》指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非国有化,无疑是正确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资本密集度低,战略性和社会性政策负担负担小,而且,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而言,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督相对容易一些。

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总体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资本不仅大量分散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也大量分散于众多的中小企业。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国有经济自身的效率,也使国有经济难以真正发挥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引导和带动作用。因此,200211月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有经济结构性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国有经济覆盖的面过宽,而且职能错位。长期以来国有经济不仅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通讯、国防等领域,而且国有资产仍然还大量分布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在一般制造业、采掘业、商务和服务业无处不有,无所不包,目前分布于一般经营性行业的资产占全部国有工商企业总资产的49.5%。与此同时在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基础教育等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投入不足,与国有资本功能相扭曲的这种资源配制,一方面造成国有资本无畏和民营企业竞争,争夺市场、争夺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国有经济布局分散,在必须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不能集中力量,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经济增长潜力的发挥。

(二)国有企业的数量过多,资本集中度很低。尽管国有企业总数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约30.5万户减少到2001年的17.4万户,这个减少了不少。但是国有企业的数量仍然过多。由于国有经济摊子铺的过大,国家财力无法支撑,实行拨改贷之后,出现很多没有国有资本金的国有企业。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等等问题。例如全国16.4万户国有中小企业尽管他们占用了5.7万亿大量的资产,但是平均到每户企业的总资产只有3400万,而净资产也不过就是1000万元左右,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要求。而且面对数量庞大,行业庞杂的国有企业群,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幅度过宽,鞭长莫及,顾此失彼,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也非常困难。

(三)国有企业总体竞争力较低,国有资本低效运行,这已经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国有经济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社会资源中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较大的比重,而且运行效率比较低,根据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2001年全部国有工业资产利润率是2.9%,比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低了两个百分点。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前边讲的是全部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是2.9%,因为包括一部分垄断性或者是垄断性行业的企业,那部分相对利润率要高一点,如果就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来看,它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亏损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中,占了43%。由于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的效率持续不佳。例如职工下岗问题,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

(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结构重组和经营机制转换十分困难。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改制,仍然是按照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有一些大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进行了改制,但是不少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一股独大,在市场上不能流通的股份制公司。再加上每个企业都有不同地方和部门例如关系的背景和障碍,这些企业的资产基本不具备流动性。例如在一些竞争性行业,这个竞争已经达到了你死我也死的程度,但是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仍然难以进行,企业要进入某一个行业,几乎就要从零开始重复投资,最近大家已经比较关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企业要退出某一个市场,难而又难,几乎是不可能,从而使国有企业的问题长期积累和沉淀,靠单个企业的努力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在现有结构下,要把每户国有企业都搞好,都搞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寄托于现有结构下的无限投入,结果就是事倍功半,关键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清思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做到有进有退。只有在调整存量结构的基础上,改善增量配置,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重要载体,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引入新的投资。多年来国家已经痛改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恶果,多次提出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但是实际收效并不理想。一方面地方和企业从近期利益出发,难以看到结构性问题的严重性,缺乏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的动力。另一方面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政策体制和利益格局的制约。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大规模的产业调整、企业重组的压力增加,近几年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债转股等实践,为进一步重组也提供了一些基本手段。

十六大还确认,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从中央的角度来看,应该说结构调整已经非常紧迫。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中央、省地市正在设立出资人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决策在落实产权责任方面实际上解决了两大问题。1,就是落实了各级政府之间的产权责任,也就是从1992年我们在转机条例里所讲的,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到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讲到产权的问题讲到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到了十六大就进一步发展为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省地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这样呢就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责任关系划清了。2,出资人机构要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从制度上改变政府职能分兵把口行使权利,五龙治水的状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资委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有了负责任的产权主体,在这个负责任的产权主体的支持和监督下,推进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重组,将会带来新的面貌。

屈宏斌(2003)指出,据十六大传出的信号,中国将在未来35年内将大部分国有企业转型为非国有企业,包括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各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相当大的自主性,而中央政府将主要致力于制定规则并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这种国有企业管理权的下放将会启动未来数年间的私有化进程。在未来3年间,中国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加速出售进程将会改变中国的微观经济结构:和新生的民营部门一道,中国的民营经济将会占据中国经济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依旧控制少数几个行业)[4]

2003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年之前,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还是探索,1997年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这已经是很肯定的了。到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又提出,除极少数必须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都要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这就变得很积极了。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十年里边一步步在发生着变化。

如果说十四届三中全会是在解决计划和市场的问题上解决了根本问题的话。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可以说在所有制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消除了改革和发展当中的重大体制性的障碍。在这个文件当中有两大创新,第一方面就是关于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第二方面就是关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地位。文件提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这个定位就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了音。十六届三中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建议明确提出来要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两点可以说为我们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安大家的心,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应该说对一个企业是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全面民营化的实践

早在90年代中期,政府就已经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国企经理人持大股,允许国企拍卖、与私营公司合并或被其接管,并实施破产法(到1996年共有3400家国有企业破产退出)等各种途径谋求搞活国有企业,但此时一般尚不允许直接出售大中型国企。1997年十五大召开后,中央政府加大了产权改革的力度,国有资产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资本市场才大规模地展开,开始了所谓全面(fully)民营化。通常的做法是,某国企拿出较好的资产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在资本市场发行新股,结果一时间出现了大量新股上市,然而,国家或政府依然是第一大股东。由于全面民营化可能造成大量裁员和失业等不良政治后果,因此,在尚没有建立起全面的社会化服务、退休一揽子计划、失业保险和培训计划之前,全面民营化的步伐依然较慢,主要通过中间道路的机制而非全面民营化来改善大中企业的效率和利润。

1999年以后,全面民营化进程明显加快。主要推动者和操作者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破产、兼并、剥离、整体出售、嫁接改造、租赁、改组改制等多种手段。在改制过程中不仅要实现产权的变动,同时要实现原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然而,全国上下一时间仿佛开展一场运动,从县级企业到国家级企业都被纳入民营化对象中,声势浩大。然而,关于民营化的条件以及操作规范等问题,至今却一直没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法律出台。法律滞后导致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令人关注和思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安置、国有资产变现、资产公平定价、改制的配套政策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一些对抗情绪和行为,也使得一部分人对民营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三)资本市场的作用

1、资本市场的萌生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1978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及以后推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都属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范畴,只不过没有触及企业的所有权关系而已。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深入到企业的所有权层面,主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早在80年代初期,已有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开始了股份制的尝试。1984

谭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博士论文研究提纲

           论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专业:金融学

                作者:谭文(02春博士研究生)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信贷渠道”主要是聚焦于中央银行通过采取法定准备金的方式来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这忽视了银行资本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1988年,西方十国集团首次颁布并实施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开始了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统一协调行动。《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引起了美国、日本、英国以及东南亚等很多国家都相继发生了“信贷紧缩”现象。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就我国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是依靠银行体系进行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的不断上升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我国的银行也产生了严重的“惜贷”现象,我国银行体系的资本严重不足对货币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在不断爆发出来。因此,我们从理论上探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以及所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这不仅对于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实际决策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正是基于此。

二、国内外的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分析框架。

五、本文的创新。

 

第一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渊源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渊源。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影响。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利率时,银行的受法定准备金管制的存款来源将会减少,银行将转向不受法定准备金限制的融资资源,诸如大额定期存单(CD)、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的互助基金等。然而这些融资资源往往不受政府的存款保险的保护,这样银行将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影响银行获得这些融资的数量。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越容易获得这些融资资源。因此,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效力就越弱。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公开市场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当没有资本充足率管制时,当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而增加银行系统的准备金时,这时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扩张的最大数量将只受到法定准备金比率的限制。当实施资本充足率管制后,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数量的最大扩张将会同时受到法定准备金比率和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比率的限制。这两个比率的同时限制无疑将会减少这个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举例证明的分析方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利率目标)的影响。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假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行都是同质的,即要么都是资本充足率高的(大于监管的比率要求),要么都是资本充足率低的(低于监管的比率要求)。1、在《巴塞尔第一协议》下,分别从短期(银行资本不变)与长期(银行资本可以增加)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或低时银行分别是怎样做出利率反应的变化的。结论:当资本充足率为低时,在短期中央银行的利率下降不会导致商业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但在长期可以下降;当资本充足率为高时,在短期和长期中央银行的利率下降将会导致商业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但在长期利率下降要大。2、在《巴塞尔第二协议》下,分别从短期(银行资本不变)与长期(银行资本可以增加)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或低时银行分别是怎样做出利率反应的变化的。结论:在短期,银行会向风险低的贷款项目降底利率,向风险高的贷款项目则升高利率。在长期,无论贷款项目风险底高与低,银行将会降低利率,但面向风险低底贷款降目降低利率要大。

二、第一部分中假设整个社会存在的银行都是同质的,这与现实不相符。本部分主要探讨当银行为异质,即在社会中资本充足率高与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并存的情况下,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一方面资本充足率高与低的银行分别要对央行的利率下降做出反应,另一方面这两类银行相互之间存在反应。本部分主要探讨在前述条件下央行利率的变化对整个社会的最终利率(资本充足率高与低的两类银行的利率变化的加权平均利率)的影响。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分析的方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本章分为四部分:

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内容概述。本部分重点分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货币渠道”中的“IS-LM”模型,并说明IS曲线斜率的变化是怎样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力的。   

二、主要阐述在《巴塞尔第一协议》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怎样对IS曲线斜率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三、主要阐述在《巴塞尔第二协议》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怎样对IS曲线斜率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四、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本章分为三部分:

一、主要概述MM理论即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并就此说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从而会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

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条件下,当银行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时,因股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相对于有银行存款保险的债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会提高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会导致信贷配额现象的出现,减少银行贷款。

三、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六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市场约束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巴塞尔第二协议》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三根支柱,前两根支柱主要是谈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第三根支柱主要是谈市场约束即发挥市场力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本文从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是探讨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本章主要是探讨在市场约束监管的条件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怎样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的。

本章分为三部分:

一、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市场约束监管的概述。

二、用激励相容机制的模型分析在市场约束监管条件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怎样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的。

三、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第七章 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分析。

在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信贷途径”中,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管制制度是最主要的工具。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效力越来越弱。因此,本章试图探索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监管后,能否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替代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管制,从而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即通过央行改变利率从而调节银行资本来改变银行的贷款数量。

本章主要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分析央行利率的变化是怎样影响构成银行资本的两个主要因素即银行的利息收入和银行的股票价格的,从而得到央行利率提高会降低银行的资本进而减少银行贷款数量的结论,即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分析的方法)

《苏南模式和长三角的崛起》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 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1020

 

苏南模式和长三角的崛起

 

20031020,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研讨会,邀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章铮先生做了题为“苏南模式和长三角的崛起”的学术报告。

章先生没有从苏南模式的概念出发,而是提出了两个问题:

1.  为什么长三角尤其苏南农村在外企工人素质方面强于珠三角

2.  为什么苏南农村开发区的土地价格低于珠三角

章先生通过对苏南农村实际情况的分析,一步一步地引出自己的答案:长三角的工人高素质和土地低价格的根本原因是那里的集体所有制传统。苏南农村乡镇企业兴起于1970年。那是一个毛泽东和四人帮路线的时代,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耕种的制度。农民集体兴办乡镇企业的目的是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收入。由于乡镇企业的扩张,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苏南农村基本上已经没有剩余劳动力,工资开始上升;同时中国低档产品普遍出现供大于求现象,苏南乡镇企业“船小掉头快”、通过快速频繁转产不同低档产品来盈利方式不再有效。由于保证本地农村居民就业是苏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因而苏南乡镇企业不可能象珠三角那样用外来民工以降低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苏南乡镇企业走向提高当地农民素质、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型的道路。企业重视工人培训,农村形成学技术的氛围。尽管相当一部分苏南乡镇企业的转型没有成功,但转型过程中培养出来的技术工人与外资企业(特别台资企业)的资金、管理相结合,导致了今天长三角经济的崛起。

关于苏南地区低地价,章先生认为,这既不可能用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来解释,也不可能用它们追求“吸引外资”的政绩来说明,亦不可能用政府官员收受外资回扣来全面论证。低地价的原因应当是吸引外资会给地价获得者带来地价收入之外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因而地价获得者愿意通过降低地价来换取这种利益。章先生提出,引进外资后当地居民的收入是土地租金和就业工资两项。而苏南农村的地价之所以低,是因为当地把土地和劳动力两种不同要素的收入放在一起考虑,用低地价吸引外资,以保证本地(技术型)劳动力能够有比较稳定的收入。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传统,使得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对他们来说,以什么名义(土地收入或工资)获得收入并不重要,重要的仅仅是获得收入。因此,他们愿意用低地价吸引能够长期稳定地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的外资企业(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生产链企业)落户,然后用高素质的技术工人保证外企盈利与本地居民的收入。同时,低地价的就业岗位保障功能,有利于长三角形成以工薪阶层为主体的社会结构,而象珠三角那样的不参加劳动,完全或主要依靠土地收益为生的地主阶层很难形成。

研讨会的参与者对章先生的报告提出了不少问题。下面是与章先生的报告直接有关的问题以及章先生回答的粗略介绍:

1.关于各地转让土地吸引外资和对农民的补偿问题

答:据我所知,我国目前转让的大多是农用土地。按种植庄稼的收入给予补偿。但现在农用土地已经不再种庄稼。如果不按农田补偿,而按市价补偿,那么就遇到一个问题,即土地是谁的?如果补偿是让农民能活下去,是应该的。但问题是怎么理解能活下去?是给予生活基本保障还是象地主那样活下去?现在大城市郊区很多农民在土地上造房子出租养老,收入很高。

2.现在长三角已完成崛起,接下来是如何持续发展的问题。长三角在一体化中应如何处理竞争与协调的关系?

答:这里应当破除计划经济的思维,即规定什么地方应该建设多少。如果有竞争就必然有重复建设。长三角的发展中,各地一直是边打边商量,往往各有各的理。竞争到一定程度,竞争不过就放弃搞别的,这是正常的,可怕的是竞争不过别人就给别人捣乱。长三角的竞争是良性竞争。重复建设指的是大产业,不能分的太粗。如果对行业细分一下,就发现许多建设不算是重复建设。竞争是发展的活力。

3.苏南模式是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您认为发展中西部地区应采取什么途径?

答:发展中西部是指地区的发展还是老百姓发展?如果是老百姓,可以通过允许西部老百姓到东部安家落户来解决他们的就业与收入问题。现在有很多西部人在东部干得很好,但就是无法安家,如果允许他们落户,致富问题就能解决。英语中,中国的西部大开发称为 go west $ 我看应该让西部居民go east,现在东莞就有很多外来工,但计算人均GDP时,人口是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东莞人口80%是外来的,如果允许落户,人均GDP就会减少。是否这个原因不让西部工人落户?

4.政府是否考虑土地转让对以后的发展有什么影响?是否考虑长远发展问题?

答:乡镇政府的干部考虑的确实不是很长远。但实际上象台商九十年代后期进入苏南或硅谷这样的机会,历史上很少。苏州模式是特殊例子,其它城市很难学。

5.从报告上看,台资在苏南转型时救了苏南。这是否说明台资来了以后,原来的苏南模式就解体了?

答:原来的苏南模式是地域性的集体经济。原料、市场都不是本地的。集体经济对外保证了信用。台资来后,苏南模式确实消亡了。但苏南模式是苏南人对当时的经济体制适应与改造的产物,这种能够使其他经济体制为我所用的能力不会消亡。就像上海,计划经济搞的好,市场经济也搞的好。适应性强就总会占上风。

6.苏南原来就是我国最富饶的地方,最具发展力。苏南模式对其经济发展并没起什么作用。工人的素质比珠三角高也令人怀疑,现在素质不低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另外靠地价低吸引台资也值得怀疑。台资投入很大的数额,每亩低5万元,对大额总体投资是否有很大的影响?台资来苏南可能主要是看重了上海的新发展。

答:我同意问题中的一些观点。但是,第一,苏南虽然富饶,但当时收入不能和现在比。1970年代无锡县平均劳动力人均收入每年74元,几乎无法生存。第二,长三角工人技术水平绝对来看是不高,但为什么长三角培养工人,珠三角不培养?这恐怕和长三角是本地工,而珠三角是外地工有关。第三,对投资几亿的台资来说,不一定只看地价一点。真正吸引台资的是长三角工人技术高一点,本地工相对稳定,治安状况好一些。本地的劳动力吸收完了是否还有竞争力。这就看苏南敢不敢放开户口,让外地技术工人落户。上海100多年前和今天的深圳相似,人都是从各地来的,上海江浙很难说清是谁帮谁。

7.最近安徽经贸代表团来到上海,希望积极融入长三角经济圈。从版图来看,它也属于长三角。安徽应当如何融入长三角经济圈?

答:江苏的苏南和苏北之间差距仍然存在。人说工厂办过长江就不行了,关键是人文素质差距的存在。安徽与长三角接轨需要时间,关键是安徽的观念能否接得上。

8.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东北工业基地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苏南模式中官员的集团观念起很大作用。在东北的变迁中,官员的素质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答:苏南的官员素质是高,但为什么能养这些素质高的官员? 关键是整体素质。东北的整体素质如何? 东北人是闯关东出身,应该敢闯。但现在却不流动。现在中国人口的流动包括了农民的流动,大学生的流动,但很多下岗工人却不流动。东北有很多技术工人,但不流动。素质问题不能只怨干部,干部和产生这些干部的群众在素质上是基本相同的。有些内地送干部来苏南学习。有人问苏南干部是否怕经验被学去。回答说不怕,因为他们的群众和我们不一样,他学了这一套,回去脱离群众。所以我担心的是当地民众的整体素质。农民工的流动是培训他们市场经济意识、提高素质的一种方式。

9.如何解决政府失灵问题?

答:不能要求政府做事百分之百的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做的不一定都对。要解决的是少做错一点。否则为什么同样计划经济下,上海做的就比较好。

10.报告描述了一些事实,逻辑清楚,有说服力。但分析不够深刻。您首先没有定义什么是苏南模式,第二没有定量分析,假设检验,模型分析,第三是就事论事,说明苏南农村人口素质高和地价低的原因,但没有和一般理论联系起来,例如和经济发展理论、制度变迁理论联系起来,其结果也就没有给出一个方向。比如几年前人们论证珠三角如何如何强,今天论证长三角如何如何强,都是拿出当时被大家注意的当地的强的事实,但都是现象的描述,没有从理论高度分析,没有说明它的强处仅仅具有暂时的作用还是长久的作用。

答:苏南模式的统计资料严重不足,做模型很难,当年的数据很不完善,而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哑变量太多。如果要检验苏南模式,可行的方法是访谈,因为当年办乡镇企业的人现在50多岁以上,可以向他们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想法是先把现象记录下来。我的分析里有很多假说,这些假说背后有许多实证性的工作要做。但这些工作恐怕不是我能做得了的了,更多的要指望在座的各位年轻人。

苏南模式形成的年代是文革期间。1970年代发展起来的,当时苏南农民必须假设外界环境不变。温州模式不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温州1979年才开始发展。苏南提前了10年,当初为解决就业问题,对环境有很强适应性。

胡景北: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提纲)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双周研讨会

200319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

胡景北

 

一、            中国目前的私有化现象

1)私有化规模:很大

2)私有化方法:内部人私有化

总印象:无名、无法、无序

二、            中国私有化之不可避免

1)私有公有孰优孰劣之争:不讨论

2)中国可以避免私有化吗?

A.  可以

用反腐败方式

B.不可以

因为国有资产天天在流失、在贬值

因为现有状况下的反腐败不能够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和贬值的问题

三、            公开私有化之利

如果私有化不可避免,那么是否应当公开私有化?

利:

1)私有化过程的利

名正言顺;能够立法,可能有序;出售价格高;腐败受抑制;弱者权利得到较大保障

2)私有化结束后的利

私有者名正言顺;私有者抵制政府干预的能力强;外部人参与程度高;私有者用创造价值的方式致富的可能性大;私有制长期稳定的可能性高

四、            不公开私有化之弊

1)私有化过程的弊

名不正言不顺;无法立法,难以有序;出售价格低;腐败严重;弱者无权;

2)私有化结束后的弊

私有者名不正言不顺;私有者抵制政府干预的能力小;内部人控制严重;私有者用寻租和转移资产的方式致富可能性大;私有制长期稳定的可能性低

五、            公开私有化之弊

1)私有化过程的弊

弱者参与,增大私有化过程度谈判成本;拖长私有化过程的时间;企业管理者可能罢工;很大资产可以被外资包括港台资本获得

公有制的名义无法保持

2)私有化结束后的弊

六、暂时的总结

公开私有化的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