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卫: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王小卫

 

作者简介:

王小卫:男,1970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是宪政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与区域经济学,先后在《经济研究》等权威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译著《社会契约与博弈论》(上、下卷),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完成国家级、省市级课题十余项,在《经济学消息报》、《东方早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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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转型经济的实践出发,针对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根据这一框架对中国的经济转型进行了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经验表明政府行为与经济转型的效率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政府的角色与定位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因素,经济转型面临法治资源稀缺的瓶颈约束。政府目前不仅直接拥有和控制着规模巨大的资本与资源,而且仍然具有“裁判”与“球员”双重身份,对政府权力的软约束所产生的后果是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距离缺乏有效的界定,经济转型的政府成本上升。因此,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权威性的宪法规则与秩序,对于中国这类历史上宪政资源缺失的国家的经济转型有着特别的含义。

关键词:宪政    政府悖论    制度博弈

Government and Market: Review by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Abstract: To counter the limit in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wo with government and market $ it advances analytical structur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hree with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and market $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rough observed the experiments of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from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 it find out that government role is still the critical problem to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soft regular to political power $ the increasing costs of the government limits the efficiency of its economic transition. The basic conclusion is that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market system is a set of complementary systematic arrangement each other; only by co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can we bound the distance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such an order has a special meaning to China.

Key Words: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Dilemma    Institution Game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伍柏麟   王小卫

政府是一个集中决策、人为设计、分层管理的行政组织体系。而市场是一种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的权利交换体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构成了经济学的永恒话题。转型经济的深层次问题在千回百转之后仍然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本文从转型经济的现实出发,针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的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在对中国经济转型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结论。

 

 

1  宪法—政府—市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在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之前,对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政治和道德角度去研究的,亚当·斯密首次在道德上确立了自利的合法性,并开始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政府问题,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

经济学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的1776年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阶段,强调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是经济思想的主流,政府作用则被置于辅助地位,政府职能基本限于完成斯密所界定的三项任务。第二阶段:20世纪2060年代。在这一阶段,以旧、新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为标志的政府干预理论处于鼎盛时期,经济学文献中到处是对市场失灵的论证,经济学家据此对政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职能。第三阶段:从60年代至今。经济自由主义再度复兴,经济学家的视角转向了政府失灵或政策无效,主张还是把自由市场机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工具,并把政府身上过多的职能一一卸了下来。本文把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这种非此即彼式的理解概括为政府—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

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中,政府与市场之间被视为是一种代替品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上非此即彼。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极端的情形。形成这种二元冲突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1719世纪英国和西欧的制度演进,为解决政府悖论创造了一种机遇。《国富论》和《独立宣言》在1776年同时公诸于世,表明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密切关系。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正是十九世纪,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结合,给英国和美国带来了黄金时代(弗里德曼,1979)。根本的原因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基础,政府的任意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使它不易侵犯产权和限制企业的自由组建和发展(钱颖一,2002)。因此,法治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假设。无论是在斯密时代,还是凯恩斯时代,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都是在这一条件下的讨论。对这一点的忽视是产生这种二元冲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是,马歇尔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偏离了古典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以配弟、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关注的重点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而是如何才能使一个国家更富裕的问题。亚当·斯密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古典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就是发展经济学(杨小凯,1999)。而马歇耳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家的研究重心从专业化和经济组织问题,转向给定组织结构下的资源配置问题。作为法学家的斯密所关注的政府悖论问题逐渐退出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促成这一转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市场的法治条件已逐渐在制度上进入一个稳定均衡状态,并成为一种制度共识存在,而不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对象。二是由于以边际分析为基础的供求分析,在进行数学处理时非常得心应手,在形式上更接近一种科学,因而顺理成章地成了马歇尔之后的经济学的主流。因此,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里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讨论就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二元冲突的模式。在这种分析框架下,与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企业问题的研究相比,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的研究相对有限(钱颖一,2002)。

历史的视角表明,宪政民主作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治形式出现在启蒙时代之后,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从宪法与其实现的制度方式之间的关系来看,宪法目标的制度实现是一个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是一个权力与权利博弈的过程。宪政安排提供了“政府悖论”的制度之解。这是经过了长期的制度博弈的结果即通过宪法的社会控制或治理方式,即国家的权力资源必须按宪法程序运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由宪法为权力的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因此宪政是解开“政府悖论”的纳什解或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的含义是假设在有n个人参与博弈,给定其他人的战略的条件下,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所有参与人选择的战略一起构成一个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会单独改变策略。纳什均衡的进化机制认为,纳什均衡并不是或并不一定是博弈方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有一个通过修正和改进向纳什均衡的调整逼近的动态过程。对制度的纳什均衡分析表明,一种制度安排要有实际意义,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对宪法的分析也同样可能得出,当一部宪法不是纳什均衡时,它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摆设,而纳什均衡意义上的宪法就是宪政。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引进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时,由于所处的发展水平和现实问题上的差异,因此应用一个抽象掉宪法条件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来分析发展与转型问题时缺少针对性(张帆,2001),并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负作用。

第一,对经济发展或经济转型中的政府角色认识不足。对政府和市场的讨论缺乏现实的历史基础,只是从主流经济学的经典答案出发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范围,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来给政府定位,这虽然回答了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可以做什么,但无法回答如何才能让政府做到这些,或者接受这一角色定位。对于现实中的政府越位或越界,只能寄希望政府自己的自律来解决。

第二,是对发展和转型本身深层次的问题认识不足,把发展和转型等同于以要素的投入来产生的GNP的增长或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对于经济转型或经济发展中的宪法化效应缺少分析,对自由和权利对经济发展或转型的意义缺乏认识。由于缺乏宪法条件,当发展或转型过程中出现挫折或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时,往往出现体制复归或对市场制度本身的不信任。

第三,进行宏观调控成了政府扩张的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并不否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是有条件的,是承认市场的主导作用下的宏观调控,是从市场之外的有限界入。如果缺乏宪法条件,这样的宏观调控容易变成政府对市场的控制或侵犯。如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财政政策如果不受宪法约束,就会变成向市场寻租的工具,并成为政府扩张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也是转型经济中的政府偏爱财政政策的原因。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不只是简单的由政府财政或货币政策的组合或类型来决定,更重要的是宏观调控的制度环境。因此,转型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前提是建立在规则约束之下的金融、财税体制。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收效不大,但冲突日益突出。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宪法性市场竞争规则。由政府各个部门或行业自己制定的改革方案或法规的动机和主要内容是为行业或部门内的国有企业提供优惠或保护,这样的规则本身缺乏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公共市场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只能是“斩不断,理还乱”。国有企业的改革还需要政府出于“父爱”的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甚至通过股市的来“解困”。因此“政企不分”成了国有企业的理性选择。

第五,寻租和腐败问题严重。寻租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寻租现象往往存在于国家过度干预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促进市场发育的法律、法规缺乏和不完善,另一方面是过多的经济干预。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和管制导致的稀缺和垄断产生了巨额租金。围绕这些租金的分割,引起了社会上上下下的争夺。

对于转型经济中的寻租和腐败问题,基于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替代模式的治理建议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结束双轨运行,从根本上消除租金产生的制度根源。但这个建议本身是含糊的,因为没有通往市场的市场之路,单纯的市场化取向的结果可能是掉入“印度病”的陷阱之中,即寻租的制度化,而基于宪法—政府—市场三元互补模式的治理寻租的建议首先是通过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在宪法条件下实现互补,这才是解决转型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六,全国性统一市场难以建立。在市场经济中,宪法规定构成了一国范围内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由于缺乏宪法视角,因此,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利用政策保护甚至司法保护提高了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的交易成本。宪法以其法律权威性及规范性应当成为统一国内市场最有力的制度保证,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有利于促使宪政框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朱淑娣等,2001)。

第七,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开始于农民的制度创新。1978年安徽凤阳的农民鉴订的第一份土地承包合约的风险来自政治方面,这就表明中国的农民的市场化进程中除了自身素质提高外,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推动宪法化进程来消除农民与居民的“身份”差异,创造市场经济的公平的起跑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八,国家立法进入误区。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在一些领域存在过度立法,有些法律出现重叠,有些法律条文过细过窄,降低了法律的质量和权威,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立法效率低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需要从宪法层面上来规范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后,由于受这种分析框架的局限,对一些新的经济现象缺乏理解。例如,根据资本投入的程度,一般把经济模式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
双周夜话|2011年 $ 双周夜话→2011年 $ 农产品涨价造成通货膨胀的理论分析 $ 2011/7/22 $

        一个多月前我写过一篇夜话,指出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根源是农产品涨价。本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6月份数据,CPI上涨6.4%,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4.4%, 带动CPI上涨4.2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食品价格不涨,6月份CPI将仅仅上涨6.4%-4.26%=2.14%2%左右的CPI上涨率算不上通货膨胀。因此,我的观点依然成立,由于食品涨价的根源在于农产品涨价,所以没有农产品涨价就没有通货膨胀。

        今天,我想从经济学理论上阐明一下我的观点。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市场中比如一年流通的货币总量,等于该年经过这个市场交易的物品的价格总量,也就是下面这个著名的恒等式:

1    MV=PY

M:货币量,V:每单位货币在一年内的周转使用次数,P:物价总水平,Y:用基期价格计算的实际总产值)

这个恒等式中四个经济量各自变化的相互关系是

2    m+v=p+y

这里的小写字母是大写字母表示的各个经济量的变化率,即m是货币量的变化率,v是货币周转次数的变化率,p是物价总水平变化率,y是实际总产值变化率。公式(2)常常被用来说明物价总水平如何变化。如果p大于零,物价在提高,经济便出现了通货膨胀。所以,公式(2)也常常被用来说明通货膨胀的原因。我们用m*表示货币增长率和产值增长率的差距,即m*=(m-y),并把公式(2)改写成

3    m*+v=p

这里,m*>0意味着货币超发。公式(3)说明通货膨胀即p>0不源于m*>0便源于v>0。由于v的变化难以解释,而m*可以由中央银行控制,因此一个省事的方式是认定通货膨胀来自货币超发,也就是说m*>0导致了p>0。这个观点其实很难成立。我国经济近30年的发展中,m*总是远远大于零,就是说我国货币的增长率几乎总是远远大于产值增长率。但我国通货膨胀却不那么频繁、在大部分年间也不那么严重。可见在许多年里,我国的v应当是个负数。就此而言,说货币超发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至少在逻辑上不够严谨。

不过,对我的农产品涨价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来说,重要的是公式(3)右侧的p。把总产值分成农业和非农产值,物价总水平分解成农产品价格和非农产品价格,p就可以写成

4    p=na+(1-n)b

公式(4)中,ab分别是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率,n是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公式(4)的含义为物价总水平变化率是两类商品价格的变化率的加权平均数,而权数是农业产值比重。把公式(4)代入到公式(3),我们就得到

5    m*+v=p=na+(1-n)b

       显然,如果a=b,我们会有a=b=p,公式(5)就和公式(3)完全一致。此时,研究通货膨胀不需要考虑ab的变化,而只需要考虑m*v如何造成p的变化就够了。如果ab变化虽然不同,但差距不大,我们也可以忽视它们而仅仅考虑公式(3)。但在我国的情况下,ab的差距很大,我们就不能不突破公式(3),不能不考虑公式(5)。

公式(5)启发我们:

第一,如果ab的差距很大,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必然变化很大。经济学家把这样的变化称为相对价格变化。相对价格变化是实体经济现象,而非公式(5)左侧的货币变量能够解释的。

第二,假如通货膨胀率p或者m*+v不变,ab之间必然是一正一负的关系。a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a小于零,b必须大于零。

第三,中国经济当前的特点是a大于零。此时,如果b不小于零,p就必然大于零,经济出现通货膨胀。

第四,为了实现通货膨胀,m*+v必须大于零,货币必须超发,或者货币周转速度必须加快,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第五,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若m*+v不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它表示非农部门价格下降,利润下降,非农部门可能陷入衰退状态。由于非农部门是我国经济的主体,非农部门衰退便是我国经济的衰退。

第六,因此,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我国经济将同时面临通货膨胀和衰退的威胁,经济政策需要在通货膨胀和衰退之间权衡。

第七,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中央银行的作用有限。从公式(5)看,首先中央银行无法影响ab之间的非同步变化,也就无法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变化态势。其次,中央银行很难控制v的变化。再次,就中央银行可以控制的m*而言,假设不考虑v,中央银行收紧银根,让m*=0,通货膨胀消失,但b必须大大地小于零,此时非农部门会衰退;中央银行如果放松银根,至少放松到非农价格不下降即b=0,那么,中国经济会有m*=na>0,通货膨胀依然出现。如本文第一段所言,对今年六月份来说,即使非农价格不提高,CPI也将上涨4.26%

所以,无论中央银行如何做,中央银行都会受到责难。银根紧,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银根松,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通货膨胀。用公式(5)分析,中央银行两面不讨好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当前所面临的通货膨胀压力来自于ab的不同步变化,即公式(5

苏青岗: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目录

研究背景————————————————————————2

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2-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3-4

研究线索————————————————————————5

第一阶段1984年——199210————————————————--6-11

线索一———————————————————————--6

线索二———————————————————————--6-11

第二阶段199210月——19979———————————————-12-21

线索一———————————————————————--12-13

线索二———————————————————————--13-17

中央的规则————————————————————–-13-17

地方的规则————————————————————–-17-21

第三阶段19979月——200211——————————————————————––21-27

线索一———————————————————————————————————–21-23

线索二———————————————————————--23-27

中央的规则————————————————————–-23-26

地方的规则————————————————————–-26-27

第四阶段200211月——今——————————–————————————————--27-31

线索一———————————————————————————————————-27-31

线索二———————————————————————--31

中央的规则————————————————————–-31

地方的规则————————————————————–-31

总结—————————————————————————--31-33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84年之前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0多年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手段的实践,我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相应展开,从1988年设立国资局到98年撤并再到2003年设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在摸索中逐步推进完善。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物质载体,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的价值形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与否的制度性基础。

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出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国企出售必须保持合法合理规范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国企出售合法有序进行的制度基础,制定规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自改革以来一直令人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没有立法的制度规范,就国企出售而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很多制度性漏洞被某些人利用,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虽然我国这些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国企出售的各种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从法律角度看,都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法律形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法律中也没有专门条文,其构成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委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机关发布的各种通知文件以及我国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但是这些大部分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产生了制度性漏洞,改革过程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本文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国企出售(注:本文所指国企出售包括国企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资产出售和国企产权出售,这几个方面有所交叉,以下同)的规则(注:这里规则是指对其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规则和各个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意见等非规范规则)进行追溯并作深入研究,对我国国企出售规则的变迁做一个制度分析,探讨国企出售规则的规范形式和要件,对我国今后有关国企出售的立法规范提供规则性性回顾与制度性前瞻。

国企改革的简要回顾

197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目标、理论依据、主要措施上的重大区别,迄今为止,大致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年春——1984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集中在农村,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搞“扩权”试点,简单的“放权让利”。

2、第二阶段198410月——1991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两权分离”的思路来进行改革,即国家掌握国企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所谓搞活企业,也主要是搞“经营权革命”,具体方式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触及企业制度和更大范围的国有经济问题。

3、 第三阶段1992年——200211月。这一阶段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这一年秋天召开的十四大为标志,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由80年代扩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上升到制度创新型改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开始触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机构和布局问题。

4、第四阶段200211月至今。以200211月召开的十六大和2003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在继续推进制度创新的同时,开始对已经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其制定建设,而且提出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1 19841020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 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首次提出了两权分离的思想。

2 19888

金雁:何妨学学匈牙利

 

何妨学学匈牙利

 

 

 

 

这次关于“郎旋风”的讨论中,“非主流”的朋友除了俄罗斯之外,还把匈牙利提出来做反面教材。说匈牙利转轨前是东欧“消费者的天堂”,转轨后就一团糟云云。我以为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事实上,匈牙利剧变前的“高消费”是建立在前政权筑起的欧洲最高的债台之上。剧变时匈牙利全国国民仅积欠西方国家的外债平均每人已达2300美元,为波兰的两倍,捷克的五倍半,不仅是欧洲第一,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债务危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之所以大不同于波、捷,而主要采取“面向外资全卖光”的形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还债。在这个意义上匈牙利的产权改革犹如一场国际性的大规模“债转股”:没有剧变前形成的西方债权,怎会有剧变后的西方股权?

从这点上看,这些朋友与其怪剧变后匈牙利的出售资产,不如怪剧变前她的拚命借债。不过这且不去说它,这次“非主流”朋友们主要批评的是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贱卖问题,恰恰在这一点上,匈牙利90年代的国有资产出售工作值得我们借鉴。

匈牙利剧变后第一届政府是典型的右派政府。所谓右派在中东欧是指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宗教倾向较强的保守派,并不是最喜欢“自由市场”的人,这届右派政府恰恰是以拒绝所谓休克疗法、走渐进道路著名的,在它治下产权改革也进展缓慢。1994年,对改革绩效不满的匈牙利选民把右派赶下了台,“前共产党人”改组的社会党赢得大选组成左派政府,开始激进的“补课”。在选民的授权与公众的监督下,这届政府四年任期内基本完成了产权改革,使匈牙利经济转衰为荣。

为了偿还剧变前政权积欠的巨额债务并充实国家公益基金,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不仅有完善的公开竞价拍卖机制,有法治、舆论与反对党的严密监督,还有一套经济激励机制:当时负责国企转轨的是“匈牙利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APVRt,以下简称匈国控),它作为政府的国有资产托管部门与内阁各部一样要对议会、并通过议会对国民负责。但别具一格的是:匈牙利国家财政对匈国控不拨一分钱,这个机构连同其地方分支,从办公经费到人员工资都依靠从国有资产超值拍卖所得中提成。如果无所作为不能实现产权置换,或者虽然实现了但售价太低,机构的生存与职员的饭碗都成问题。这就促使它既要重视改革进度又要重视改革质量和国资变现中的保值增值问题。

但是匈国控不会为自身利益而降低拍卖底价来增加超值机会吗?为防止此弊,匈牙利私有化法规定国资估价本身必须由独立的中介评估公司进行,匈国控只能托管资本,不能控制评价,因而也不能通过“自评自”压低底价来增加超值提成。于是它只能在既定的底价之上力求卖出好价钱——既不能像张维迎讲的那样,因不想负“国资流失责任”而消极无为,又不能像郎咸平批评的那样慷公家之慨贱卖公产。

那么,买方能不能贿赂作为卖方代理的匈国控谈判人员以求贱价呢?也很难。因为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如果谈判员受贿而降低资产价格,那么他不仅损害了国家(国民)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匈国控这个机构与机构中同事们的利益(即降低了他们的超值提成),因此他不仅受到民主社会与国家稽查机关的监督,而且同事间也有互相监督的意愿。这些同事就在身边,又具备相关业务知识,要骗过他们并非易事。至于“买方”向所有有关同事、乃至向整个托管部门行贿,可想而知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匈牙利的国资托管当局可谓绞尽脑汁。其中著名的一招,就是对一些无人问津的老旧企业,托管部门宁可先投资改造,更新设备,再上市拍卖,以求提高售价。当然,由于是用匈国控自有资金(实际上等于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进行这种改造,如果投资不能通过拍卖超值收回,就等于把自己的工资赔进去了。因此它肯定得精打细算,不会发生“预算软约束”问题。同时这种交易是完全开放的市场行为,不像我们的股市是行政审批上市,可以通过数字游戏把丑妇“包装”成“靓女”入市圈钱。在匈牙利没有实实在在的改造投入是不可能拿老旧企业去骗钱的。换言之,在那里你既很难优资贱卖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国民利益,也很难劣资圈钱化私为“公”损害股民利益。事实证明这种“先改造后拍卖”的策略在多数案例中都相当成功,使其成为“匈牙利式私有化”中的一个重要创造。难怪德国媒体说:匈牙利的产权改革使西方国家都有的可学。

匈牙利虽然重视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但并不是只有“价高者得”这一个标准。对于一些重要企业,匈牙利会从优先考虑企业今后发展与扩大就业出发,选择“买价”并非最高、但能提供有约束力的资本更新、发展与就业承诺的“战略性投资者”作为交易对象。由于重视发展预期,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基本没有出现“恶意收购”(买下企业不是为了办好它,而是为了消除对手,买下后就把它关闭以实现自己的垄断)这种其他国家私有化过程中时见的弊病。

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也有腐败事件,尤其在民主竞选政治与互相揭丑的朝野双方宣传战中这种事情的曝光率很高。整个私有化过程中最出名的腐败是“托奇克丑闻”:1996年,匈国控决定起用“外部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改革的谈判。顾问的酬金规定为该谈判所节约的资金的10%。社会党人经济学家托奇克作为顾问“按规定”在5月和8月两次共得酬金合503.8万美元。此事曝光后舆论大哗,政府工商业部长兼私有化部长被免职,各政府部门的预算、各国家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在自查或被查中,被涉及和被查办的官员不断增多。右派反对派一直指责这一事件的实质是政府官员帮助执政的社会党转移资产,直到1998年新一届右派政府上台后,还把追查此事作为打击前任的手段纠住不放。其实平心而论,托奇克获得高额酬金但没有凭权力获得产权,与郎咸平讲的那种腐败性质不同,500万美元作为个人贪污可谓大案,作为取酬过当只能说是个丑闻,而作为一个大党、执政党的资产就说不上是什么大数了。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变革前党国一体,国库即党库,党可以任意调用国家资产而根本无须考虑什么“转移资产”,则如今社会党需要通过此种冒险的舞弊才能得到这笔钱,就已经是“恶之小者”了。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制度下左、右派相互盯着对方而舆论又高度关注的局面,无疑是对“权钱交易”的有效制约。

匈牙利国资拍卖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拍卖是向国际公开,而由于跨国资本出价一般较高,按“价高者得”的拍卖规则,最后的卖主大都是他们。这种“面向外资全卖光”的私有化方式引起了反对党(当时是右派民族主义者)的抗议,舆论界也有“坦克(tank,指巨变前根据华沙条约驻匈的苏军)走了,班克(bank $ 银行,指外资)来了”的质疑。但是执政的社会党政府认为:从国资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言,只有对国际开放的招标才能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即便是最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其卖价也只能取决于竞价的买方资本量。如果关起国门来拍卖,由于国内买方资本有限,国资卖价不可能高,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当然匈牙利人不用这一术语,但国资贱卖他们还是要极力避免的)问题还是会发生。只有尽量扩大买方竞争的资本总量,国资卖价才能提高——而这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提高。而且,如果合公私而计之,则国际拍卖对于国民经济之利更是明显。因为关起国门拍卖,“楚人卖弓楚人买之”,对匈牙利国家而言不会有任何资本净增。然而如果是外资购买,等于是资本流入,对于资本稀缺的转轨中经济而言当然是很大的推动。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