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8期)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无法,中国至今没有任何立法公开规范私有化,立法机关没有对私有化趋势发表过任何声明。目前规范中国私有化的最高文件应算国务院所属的国资委于20041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国资委不算立法机关;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国资委的行政管理需要有法可依,国资委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条例、办法。但我国立法机关还没有对国有资产大规模出售发布过任何法律,所以国资委的暂行办法就成了无源之水。再次,在这么大规模的私有化面前,仅有一部暂行办法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这个文件还非常粗糙,无法就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作出严肃的规范。

  无序,在无名、无法的情况下,大规模的中国私有化便由中国各地政府、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自行其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方法在实施,而缺乏任何秩序和透明度。由于没有规范,补偿严重不当、定价严重不当、购买人严重不当等现象自然公开地地大行其道。

  为了改变目前私有化过程的无名、无法、无序状态,中国能够做的,首先是立法,用立法的方式带动无名、无序状态的改善。我在这里郑重建议中国首先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用这个名称倒不是非要避免私有化民营化的名词之争,而是因为,中国很多国有企业属于地方国有。如果这样的资产要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转手的话,例如一家上海地方国有企业要转手给湖南省的话,那就不是私有化,而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买卖。显然,这样的买卖也是需要规范的。不过,我要强调,这里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首先规范的是向私人部门出售国有企业的过程。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1.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出售,是一件大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中,它更是一件大事。这样的大事本来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由它立法来决定。

  2. 国有企业是中国全体公民的资产,它的大规模出售自然要由全体公民来决定来规范。政府负责管理这些资产,正像国资委的全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表明的那样。政府作为管理者不具有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权限。他们的权利所及,最多也只能够在管理的范围内小规模地出售一定的国有资产。而大规模出售,显然远远超出了政府的权限,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所有者的明确授权。

  3. 正常的规范企业出售的商法、民法不足以规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出售:1)目前的大规模国有企业出售是一次性的,它的许多重要特点不是规范正常企业买卖行为的法律所能够涵盖的。2)国有企业和通常的私有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在出售申报、资产评估、购买人资格认定、国家权益保护、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尤其是就业保证或失业补偿、企业后续投资或者经营的许诺、出售过程的公开化程度、以及最后它的定价和对这一过程的追溯等方面,都远远不同于私人企业的出售。

  因此,我们无论是从宣示的角度,还是从出售过程的技术性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出售确实需要专门的更详细的法律来规范。

  我所设想的《国有资产出售法》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下述方面:1.国有资产出售的公示2.国有资产出售的必要法律程序(例如申报程序、审批程序、审批完成时间、公示范围和时间等)3.国有资产购买人资格的认定,尤其是原国有企业主管人购买该国有企业的资格认定(例如国有资产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原主管人近几年的经营能力认定等)4.国有企业出售时原员工的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问题(例如原员工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的基本标准)5.在解决了继续就业和失业补偿问题的基础上,向原员工、原管理人员特别是原主管人发放奖励的规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一个国有企业不(仅仅)是那个企业的员工的财产。向他们发放奖励需要规范,如向原员工和原管理人员发放股权或其他经济奖励或者优惠购买股权的基本标准,这些股权应用的限制等)6.如果需要向原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发放奖励,也需要规范7.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这里可以引用有关的法规,后者可能需要相应修改)8.国有企业出售时的公开竞价程序(竞价的公开范围和标准,竞价程序、结果的确认等)9.无偿或者以象征性的低价向个人转让国有企业的程序(有些企业只能或者出于国家利益应当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低价转让给个人,这里将规范这类现象的申报、批准以及监督程序,包括对这类企业原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补偿等的规范))10.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购买合同有关义务的监督(这里规范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政府给予购买者的补偿、购买者许诺的新投资或就业职位等)11.主管国有企业出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国资委主管的话,对国资委在这里的职责加以规范)12.国有企业出售计划的批准和出售进程的公布(国有企业出售的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的批准和公布,定期公布全国、地区以及个别国有企业出售的数据)13.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专门帐户和管理、使用权限、程序,以及国家为无法以大于零的价格出售的国有企业的补贴出售所应用的补贴资金的规范)14. 其他需要规范的事项。

  上述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范。有了这样的法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基本的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我们才有希望脱离无名、无法、无序的状态。

  有人会提出问题:国有企业千差万别,怎么可能用一个法律来规范?我完全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千差万别。实际上,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出售都是一个特殊的事件,需要特别的方式方法。而且,确实有许多国家为大型企业的私有化一个一个企业地立法。然而,这些国家也有统一的私有化立法。因此,每个企业的特殊性不但不否定基本立法统一的可能性,而且更增强了基本立法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在基本立法,比如这里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避免对一个一个企业私有化时的严重不当,我们才能够有基本的准绳来判断一个一个企业的出售过程。

  为了说明我的观点,可以举刑法的例子。犯罪嫌疑者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一个犯罪嫌疑者都是一个个案,都需要个别地特殊地处理。但为什么我们需要并且可能用一部刑法来规范对他们的处置呢,而不是把他们交给地方的法庭看具体犯罪情况而定呢?这是因为,尽管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特殊的个体,但我们仍然能够把它们归纳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并用一部法律――刑法――来统一地规范对他们的量刑。几百年前由各地方官府自行裁决刑事案件的做法在废除时也有人以千差万别为由反对立法。但后来的实践,包括中国的实践证明了立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行性。所以,千差万别不能够否定统一规范。

  其次,国有企业尽管千差万别,但在出售时,他们都存在着和私人企业出售的重大差别,就是私人企业出售可以不公开、可以赠与、低价相送,也可以不考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就业及其他利益。但国有企业的出售不同。而这些共同差别就使得国有企业的出售可以统一地规范。

  第三、国有企业出售的立法,不是要达到某种理论上的最优化,而是要把国有企业的出售规范到一个大多数人认为合理的合法程度。所以,这里所谈的不是国有企业出售的最优还是次优方案问题,而是规范每一种出售方案的制度框架的问题。这也和刑法类似。一个其犯罪行为被认定的人被判刑5年。这个5年可能是刑法规定的对他的犯罪行为量刑中的最低限。而另一个犯人的5年刑罚,也许是对他的量刑中的最高限。第三个被判刑5年的人,对他的犯罪行为的量刑在47年之间。所以,每个被判5年刑罚的人的情况极为不同。就第三个被判5年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言,类似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法庭被判4年或者6年。然而,这样的差别不但不是不要刑法的理由,反而正是需要统一的刑法的理由,因为统一的刑法正好避免了对那个犯人量刑过轻(如无罪或者仅仅判1年)或者过重(如判10年甚至枪毙)的严重不当情况。

  也有人会提出问题:中国正在考虑制定《国有资产法》,还有必要再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吗?我的回答是有必要。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和我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性质不同。首先,企业和资产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经营单位,它的出售也是做为一个经营整体出售的,受到出售影响的是整个企业的员工,同时市场上往往不存在现成的或者可比的及格,因此需要专门寻求价格。但资产可能是一台机器,一个商标,它的出售不影响员工,它的价格容易确定。其次,《国有资产法》将规范的是长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虽然《国有资产法》应当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出售,但它只能够原则性地提及,不可能专门规范它,尤其不可能规范目前出现的大规模出售过程。再次,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管理权限、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等等,都需要在对国有资产有更清楚的认识之后才能够立法。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等等,都需要在这一次国有企业出售基本结束后、至少在国有资产或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数量规模重新稳定后才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所以,《国有资产法》近期内可能难以立法。最后,没有《国有资产法》,我们也可以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依据宪法和相关的商法、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能够对《国有企业出售法》立法。

  所以,中国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我殷切地希望中国政府尽快着手,建立专家委员会,征集社会意见,尽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国有企业出售法》。

  (完稿于2004913)

汪洋: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兼议通胀目标制定在我国的运用

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

    ——兼议通胀目标制在我国的运用

1998年以来,以我国中央银行取消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管理制度为标志,我国的货币政策进入了以抑制通货紧缩为主要特征的扩张性阶段。以RPI指数衡量,我国从1997年四季度到2002年一直未摆脱通货紧缩的困扰,不仅仅如此,这段时间内资本外逃严重,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加大、货币政策的一系列扩张性操作效果均不明显,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论文以IMF对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分类为切入点,将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进一步概括为以下特征:以人民币币值稳定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以商业银行超额准备并兼顾稳定货币市场利率为操作目标的货币政策体系;以受到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和实现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为特征的利率管理制度;以人民币钉住美元为主的汇率制度;(准)全额结售汇、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名义上受到管制但事实上存在资本双向跨国流动的国际收支制度。

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别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中国的资本流动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现行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缺陷。这分别构成论文的第二至五章。

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的表述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何谓“币值”?我国货币当局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以及通货紧缩出现前后的理解是有变化的,其中对外币值稳定(实际上是指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稳定)的关注要早于对国内通货紧缩的关注。在一定条件下,对内币值的稳定与对外币值的稳定就存在矛盾,“米德冲突”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据。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人民币汇率的操作表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干预,不需要经过政策传导的过程,因此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实际上在钉住汇率制度下的货币扩张。遗憾的是,我国通货紧缩的威胁并没有解除。与大多数专家重点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出现梗阻不同,笔者将目光转向了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带来的影响,并试图回答为什么只有货币没有贬值的中国和香港出现了通货紧缩,而其他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国家却没有出现这一困境的问题。经验研究发现货币贬值不能促进出口的结论至少在韩国、泰国、菲律宾和印尼四国是不成立的,中国在1998年之后仍然保持了出口的增长,但有两点不能忽视,一是中国在此间数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二是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出现了贬值,前者直接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后者则使得中国出现了通货紧缩。因此中国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代价是巨大的。

论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由于其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地位,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框架又可以称之为货币目标制。论文从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相关性和因果性出发,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继续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并不合适。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中央银行并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随着通货紧缩的出现,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之间的相关性已经明显下降,且因果关系亦不存在。

论文归纳了国内学者关于M2/GDP问题的不同认识,并从货币供给层面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认为我国高比率的M2/GDP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该比率的继续上升意味着我国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巨大和我国企业财务杠杆比率较高,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不足。综合来看,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经不合适。

第四章主要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进行分析,按照我国官方的解释:我国中央银行的操作目标主要是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水平,同时还必须关注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动,且前者相对更为重要。货币市场操作目标的选择基本上从属于中介目标的选择,我国目前两者兼顾的做法反映出其过渡性质。从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法来分析,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操作在逐渐增加,如果它体现了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就迫切要求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的改变,否则将存在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匹配,然而,目前就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中进行选择还为时太早。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资本流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对我国理论界占主流观点的资本外逃提出质疑,认为在我国在资本外逃的同时,在不同的时间段还可能存在资本内流的可能性。论文对我国影响资本流动的物价、利率和汇率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利率平价理论在我国的变形进行了解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我国资本流动受利率因素影响显著,证明了在我国不仅仅是单向的资本流出,而且存在资本内流进行套利的情况,且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并且资本的流动以获得利差和汇差双重收益为目标。即使无法获得汇差收益,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至少使其无需担心汇率损失的风险。这种状态使得说明我国对资本账户的管制趋于无效。我国与美国经济周期的非同步特性和我国实际上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是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其政策含义表明,我国中央银行无法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

在此基础上,第六章试图重新解释我国1998年以来通货紧缩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如何被抵消的。对于通货紧缩,我们可以从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两个层面来分析,前者通过实际有效汇率路径、全球原材料价格下降途径和总供求途径造成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在货币经济层面,利差和汇率预期路径下的资本外流使得货币扩张的效果被抵消;2001.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上述途径产生的效果发生逆转,将我国渐次拉出通货紧缩的陷阱。这表明我国货币政策无力自主解决通货紧缩问题,其缓解基本依靠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

关于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有效性,笔者也将其按9.11恐怖袭击事件划界,对此前后两个阶段的货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进行了分析。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以本币扩张为主,外币扩张为辅(资本外逃的缘故);本币极度扩张性操作的效果为资本外逃和商业银行自主性地加强风险管理所抵消;9.11事件之后则变为本币收缩为主,外币扩张为主(资本流入的缘故)。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使得中央银行不得不通过大规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来应付。就现阶段中美利率和汇率组合而言,论文通过实证检验证明我国货币当局的对冲操作时无力达到其阻止资本流入的目标。

正因为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存在诸多的内生性缺陷,寻找一种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胀目标制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论文中第七章对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时代背景和其理论基础以及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理论综述,以期为我国今后实行通胀目标制提供理论指导。

如果说第七章是理论层面的分析,第八章则是从政策实践的角度对通胀目标制的分析。论文第一节对亚洲正式采用通胀目标制的韩国、泰国和菲律宾其政策框架的转轨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与这三国存在较为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宏观金融调控模式,因此其成功经验和未来的障碍均值得我们借鉴。第二节对美、日、欧三地中央银行为何没有采纳通胀目标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其成功控制通货膨胀的经验。第三节则主要针对中国是否实行通胀目标制的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2004年通货膨胀重新出现的条件下,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是否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无力阻止通货膨胀的继续发展。因此在实行通胀目标制之前,首先要解决传统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性矛盾,如何从钉住汇率制度中“退出”尤为关键。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我国已经不具备主动退出的条件,未来能否实行将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然处于传统的货币目标制的政策框架当中。

 

内容摘要       1

第一章  绪论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及其内生缺陷       2

三、论文的逻辑思路       3

四、文献回顾       4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    5

第二章  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分析    7

第一节  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内涵及其变化    7

一、我国货币当局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       7

二、国内学者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及缺陷    9

三、国外学者对“币值稳定”的理解       10

第二节 我国中央银行最终目标的内生性矛盾    11

一、我国经济运行的“米德现象”       11

二、人民币汇率政策分析       12

三、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分析    1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17

第三章 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分析    19

第一节 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分析       19

一、 国外净资产项目研究       20

二、 国内信贷项目研究       21

第二节 货币供应量的相关性与因果性分析       23

一、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      23

二、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I     25

三、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的因果分析    27

第三节 中国的M2GDP为何如此之高?       28

一、经济学家们的不同解释       29

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31

三、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来分析    34

四、 我国M2/GDP的总体判断       40

第四节 本章小结    41

第四章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分析       42

第一节 国外的操作模式和经验分析    42

一、价格型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二、数量性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第二节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研究       43

一、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特征       43

二、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总体评价       45

三、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改革的方向       4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47

第五章 我国的资本流动研究       48

第一节 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       48

一、我国国际收支的特征       49

二、问题的提出       51

第二节 影响我国资本流动的因素       52

一、中美两国的物价走势分析       52

二、中美两国的利率走势分析       53

三、中美双边汇率的走势分析       54

四、利率平价理论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54

第三节 我国跨国资本流动的经验检验       57

一、对合并额1和合并额2的检验    57

二、增加虚拟变量后对合并额2 的检验    59

三、对1994年以来的资本流动进行检验       61

四、我国资本流动的特征总结       62

五、对李扬提出的“迷失的资金”问题的重新解释       62

第四节 本章小结    63

第六章 对我国通货紧缩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新解释       64

第一节 对我国通货紧缩的重新解释    64

一、我国1998年以来物价变化的主要特征       64

二、资本不完全自由流动状态下的通货紧缩       64

第二节 1998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67

一、1998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8

二、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9

第三节 本章小结    73

第七章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第一节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一、通胀目标制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    74

二、对通胀目标制的不同理解       76

三、实行通胀目标制的理论基础    77

四、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       80

五、通胀目标制的优势及其不足    88

第二节 从货币政策规则的角度来理解通胀目标制    90

一、货币政策规则及其划分       90

二、货币政策的工具规则       91

三、货币政策的目标规则       92

第三节  对通胀目标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前提条件的争论    9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97

第八章 我国实行通胀目标制的可行性       98

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 对若干误解的澄清

 

 

一、前言

 

    最近,郎咸平先生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在非国有化(即私有化)改制中重大弊病,提出了“新法治主义”,要求以法治手段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1213)。我赞同郎咸平这一观点。实际上,从我意识到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规模和弊病开始,我就提出了类似观点,要求国企出售的公开化。但是,我对郎咸平用“新自由主义”名称概括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的弊病,并把对这些弊病的批评理解成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却有不同看法。我同意郎咸平的这类批评,但我不同意他使用的名称,因为他所批评的根本不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而是有权有势者对权力的滥用。这类滥用,本来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最为深恶痛绝的。所以,郎咸平用自由主义指代拒绝规则和法治的权力滥用,应当是一种误解。由于他的误解广泛流传,由于其他对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误解和责难广泛流传,作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我有必要说明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澄清对自由主义的误解;有必要指出,那种不讲法治,主张“无论什么方式,实现‘国退民进’就行”的观点和做法,其实和自由主义完全无关;倡导类似观点和支持类似做法的学者不属于自由主义者,而属于“机会主义者”甚至“社会达尔文主义者”范围。

    在这篇文章里,我想解释的是

1.只有自由主义理念才能够指引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变革

2.法治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自由主义是实现法治的最有效形式

3.中国的自由主义针对当今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是市场化、私有化、法治化

4.中国的自由主义要求用法治规范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过程,反对巧取豪夺式的无名、无法、无序的私有化。

5.法治主义或者新法治主义只有在自由主义理念统率下才能够促进中国的长治久安。

 

 

二、中国需要理念

 

    我们先来看郎咸平批判的新自由主义观点是什么。他在题为《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中对新自由主义作了如下的简单表述:

    “… 国有企业、政府全面退出经济舞台。…自由经济、民营经济,更可以向美国靠拢的经济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小政府角色,应该提倡个人主义。”(引自郎咸平:《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载: 李健、王小卫编著,《出路》第60页)

    我们知道国际上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的简洁表述是“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如果把郎咸平说的民营经济理解成民营化,而中国的民营化含义即国际通行词汇私有化;小政府和个人主义则与民主化有密切联系,所以郎咸平对中国新自由主义的表述,和国际上公认的新自由主义概念基本一致,用他自己的话说,“还是比较客观的”。(出处同上)

    问题是,这样的新自由主义又有多少值得批判呢?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特别是在一个过去没有市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民主的国度内,难道不是应当大力提倡、呼吁的吗?当然,我注意到,和其他误解与责难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人不同,郎咸平多次表示过,他对新自由主义学派是尊敬的。确实,这样的新自由主义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但也正因为一个值得尊敬的主义或学派竟然受到了包括尊敬它的人的误解,这些误解便特别需要澄清。

    回顾过去的二十六年,中国在经济领域内走的大体上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指引的道路。正是这条道路,给中国带来二十多年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几乎所有人绝对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没有市场化、没有私有化、没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化,中国很难达到今天的经济水平,中国普通人对经济、社会问题的发言也不会象今天这么自由(尽管今天的自由程度还太低)。试想二十六年前,郎咸平能够在大陆自由发表言论吗?当他、当我们在享受二十多年来的变革成果时,我们不应当忘记,我们享受的正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成果。

    郎咸平认为对当今中国来说,重要的不是理念,而是数据,希望大家用数据说话。数据自然是重要的,尤其是官方和企业应当但没有公开的数据对于我们认识中国问题、对于股东认识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数据不能够否定理念。同时,数据的局限性在于,如果我们不提醒自己,数据容易使我们落入就事论事的技术性讨论。所以,数据需要用理念来高屋建瓴地加以把握。就此而言,理念甚至更为重要。理念给我们方向和信心。理念使我们即使在数据不能显示明确结论的时候,甚至在数据显示了明确否定的结论时依然不迷失方向、不丧失信心。比如,尽管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数据非常出色,但理念让当时世界许多人明白计划经济不可行,也迫使当时的政府用一切方法封锁和诋毁它。如果数据能够决定理念的优劣,中国政府那时便没有必要严密地封锁自由主义理念。历史尤其二十世纪的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如果没有理念,即使我们有数据,我们仍然没有方向和信心,我们只能在数据指示的范围内,走一步看一步,也就是采取投机的方式。而后者正是中国目前最严重的问题。

    我在其他文章中曾经说过,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无论邓小平执政还是江青、张春桥执政,无论采取市场经济指向的还是计划经济指向的政策,中国经济都会出现增长。当时的情形,稳定就会带来增长。无论谁在当时取得了政权,都会鼓励经济增长。邓小平的“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猫论”在当时当地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他恰好采取了市场经济指向的政策。假想邓小平采取的是计划经济指向的政策,他在当时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甚至也可能有后来的二十年增长,创造出前苏联在上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的经济奇迹。但从长期观点看,从理念的角度看,他那个计划经济的猫仍然是错误的,一时的鼠灾消除会带来更大的鼠灾。因此,判断一个长期经济政策,理念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的问题正在这里。邓小平采取了正确的改革政策,但他又从实用主义角度看待自己的政策,并把偶然成功的猫论视为一般原则,实际上把机会主义视为一般原则。这样的机会主义后来迅速蔓延到各级政府和公众。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不但成了中国改革的原则,其实也成了中国改革的现实。至于河那边是什么,摸着石头可不可以过河、会不会到河中间没有石头可摸、摸着石头过河的代价等等问题,没有人思考、没有人敢于思考:这样的思考甚至是个禁区,更不用说公开讨论了。1978年开始改革至今,中国连一种改革的理念、改革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过,这才是中国改革最深刻的悲剧所在,也是中国经济改革之所以反复陷入“改革成果更需要改革也更难改革”怪圈的最深刻原因。因此,当我们今天回顾中国二十六年的改革,观察当前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展望未来的改革前景,我们不但要谈数据,而且要谈理念。

 

 

三、自由主义理念才能够指引中国

 

    如果谈理念,那么,什么理念才能够指导中国的改革,给中国方向、给中国人信心呢?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在当今世界流行的理念中,只有自由主义能给中国以方向、给中国人以信心。

    自由主义是什么?自由主义除了带上当代色彩的“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之外,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每个人天然地拥有和任何他人一样的免受压迫、免受恐惧的权利以及独立自主的行为和言论的权利;政府是人们建立起来保护而非压抑个人自由的公共机构;个人天然地享有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压迫、恐惧的权利,拥有在政府面前和任何他人(包括政府最高官员)一样的行为和言论权利;个人的这些权利或者自由仅仅受他们共同制定的法律约束;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依据法律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他人损害,包括不受政府的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个人自由的最大危险是政府。所以,个人需要用法律来约束政府、用新闻自由来监督政府、用私有财产保证自己独立于政府的生活能力、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社会自由来保证自己不受政府干涉的选择自由。

    自由主义当然还有其他内容,但我列举的这些内容无疑属于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也许可以用一句话粗糙地概括“个人自由、法律约束”。自由主义可以舍弃比如“私有化”的内容(在比如当今的美国,私有化就并非必须的内容。在比如五十年前的世界上,私有化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必备内容),从而不再冠以比如“新自由主义”的名称,但任何类型的自由主义都不能舍弃我所列举的个人自由的内容,否则它从根本上就不是自由主义。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所列举的内容,早已经成为国际上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和其他主要思想流派的共识,成为包括反对“新自由主义”、反对比如全球化、私有化的各个团体的不言而喻的共识。之所以成为共识的原因,我们举一个就足够了:没有这些共识,那些社会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的各种流派;那些反对全球化的大小团体也许早就被取缔了。实际上,所谓的现代社会,就是以“个人自由、法律约束”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其他思想流派只是在这个或那个具体问题上,要求对部分人的自由加以更多的约束,可他们始终承认个人自由的基本前提。例如社会主义流派要求增加对富人的约束、要求在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上更多地考虑穷人事实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但社会主义流派并不要求剥夺或者严重限制富人的自由。我们在中国往往感到奇怪的是,号称“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和东欧诸国放弃了“社会主义”旗号、所谓的“社会主义”运动失败后,为什么社会主义思潮和流派依然在欧洲流行。然而,如果我们了解,欧洲社会主义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作自身行动纲领的前提,我们就理解了为什么它不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共进退的原因。在这篇文章中,我之所以还把现代社会各思想流派的这些基本共识称为“自由主义”,除了习惯之外,一是考虑到它们最初在世界上是以“自由主义”被宣传、被为之奋斗、被开始实施的历史,二是考虑到当今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比起其他流派来说,更重视它们的外延和它们在具体问题上的应用。

    把这些以“自由主义”冠名的共识应用到中国,中国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立场,可以归纳为市场化、私有化和法治化。市场化让个人和企业独立决定自己的需求、供给、消费、储蓄、资源配置、资产配置。私有化让个人在自主积累私产的同时,把原先过大的国有资产和公有制范畴下的集体资产转移为个人资产。法治化是用法律方式保障和约束个人、企业与政府独立自主的经济行为,保证他们中间每个个体在应用自己新获得的经济自由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市场化给予个人经济决策的权利和责任,私有化大大有助于建立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法治化要求市场化、私有化以符合公众正当心理和常识的方式有序地开展,从而把个人、企业的经济自由纳入到现代自由、法治社会的范畴内。当然,中国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会有具体的观点,但其基本立场,至少包括了市场化、私有化、法治化三点。

    从世界大势看,中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和十多年来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无疑受到世界性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刺激。其实,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就跟着世界潮流变化。二十世纪上半叶,社会主义思潮是推动全世界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力量。在经济领域内,所有国家都在扩大政府的作用,都规模不等地对私有企业实行了国有化。前苏联、中国建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把这一思潮的实践结果推到极端。但前苏联、中国制度的基本性质依旧应当在这一世界潮流内得到理解。同样,二十世纪七十、八十年代,随着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在英美执政而成为舆论界和政治界主流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扭转了全世界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更多的政府扭转为更多的市场。在经济领域内,所有国家都在扩大市场的作用,都规模不等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而作为当年社会主义思潮极端结果的前苏联与中国的制度,更在这一世界大潮的冲击下解体,并接受了市场经济和其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此而言,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国退民进”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中国自由主义主张的市场化、私有化和法治化,也是当今中国的大趋势。

    可是,狭义的“国退民进”只发生在原先的市场经济国家内。在前苏联和中国以及其他许多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们需要完成的是比“国退民进”更基本的任务: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和现代国家,建立现代的公民和政府关系。显然,这样的任务在自由主义成为世界主流思潮时更容易完成,甚至只能够在自由主义思潮成为主流的时代完成。这是因为比如中国面临的建立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任务,必须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完成。其中的原因也很简单:和其他流派相比,自由主义更强调每个人同等的发言权和法律面前的同等地位,更强调对容易损害自由和法治的政府抱有强烈的警惕性。而没有个人自由和法律平等、没有个人对政府损害自身自由的警觉,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现代公民政府关系都无从谈起。因此,只有中国承认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中国才有了让各种思想派别、各种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表演自己的平台;中国才有了法治主义(或新法治主义)、社会主义(或新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或新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或新激进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形形色色其他流派和它们的政策此消彼长、互比短长的竞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够历史地理解自由主义对当代中国的意义,理解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的意义。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自由主义理念、澄清广泛流传的对自由主义的误解,对中国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就像在社会主义思潮流行的时代,我们必须防止其极端形式那样(这里的教训对我们中国人是太深刻了),在当前的自由主义思潮下,我们也必须防止其极端形式。自由主义的极端形式之一是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自由主义思潮下走入极端将出现的无政府主义,在社会主义思潮下就将走入专制主义。这是因为,无政府主义下必然滋生和蔓延的强盗型的权力滥用和与其共生的“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大众投机心理,常常需要超人的社会理想和暴力两者协同才能够制胜,而这两者的协同又正好导致专制主义。专制主义的实现预示着它赖以建立的精神基础――超人理想的破灭,因为超人理想本身便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据此建立的制度必须专制,才能够维持自己。但专制制度也不能够长久。它压抑的人性一旦爆发,在专制制度毁灭的同时,却又由于在专制下长成的人民不习惯自律而出现全民性的强盗和投机倾向。对此,我们只要想到下述事实就能够理解:对那些迫于高压而循规蹈矩的人来说,自律始终是个陌生的概念。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中国没有成形的宗教、没有成型的讲求自律的贵族阶层,那么,专制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全民性强盗和投机倾向更加值得警惕。

    因此,为了既反对无政府主义又反对专制主义,为了让中国走出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循环,尤其是为了防止中国在未来社会主义思潮重新高涨时再次走上专制的极端,作为学者,我们在强调自身自律的同时,需要强调自由主义的法治内容。而这正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近三十年来的新自由主义在领导世界潮流的西方国家里更强调的是减少规章、简化法律、弱化政府。新自由主义这样强调的根据,是自由主义要求的自由和法治在西方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但是今天的中国既缺自由,又乏法治。所以,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需要的正好是西方国家学者在五百年前强调的、后来被所有非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思潮接受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每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同等自由前提下的自由;所有个人包括政府和各种社会机构在内的个体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损害他人正当自由的行为尤其政治和经济的强盗行为必须受到足以遏制这些行为的公开惩处。如果说这就是理念的话,那么,中国的改革正需要这样的理念来指引。中国的改革,无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还是股票市场,无论政治民主化还是社区公民参与制度,都应当和自由主义或者现代社会的这一核心理念联系起来。

 

 

四、自由主义包括了法治

 

    我们在上一节理解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应当不至于成为郎咸平和网络上许多朋友反对的对象。但他们又确实在反对自由主义。那么,他们反对的中国自由主义是什么呢?从郎咸平列举的现象看,他们最为反对的是中国股市和产权改革:“上市公司可以无所顾忌地圈钱而无严刑峻法的惩处,国企老总也可不顾全体员工多年辛苦,在MBO这种‘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条件’之下,侵吞国有财产”(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1213)。

    郎咸平指出的现象是事实,郎咸平的反对呼声对反思和规范中国经济改革有着重大意义。对此,郎咸平功不可没。使我遗憾的只是,郎咸平用错了旗号:上市公司无所顾忌地圈钱和国企老总无所顾忌地侵吞国有财产,正是那些人滥用自己手中的经济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突出表现。这样的滥用、甚至是强盗型的严重滥用,恰恰是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最不能容忍、最为反对的现象。理由很简单:上市公司的圈钱自由,正好损害了股东尤其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在上市公司圈钱和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两种自由之间,显然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才是正当的,应当用法律保障的;而上市公司圈钱的自由,是一种强盗型的无理要求,其思想应当用法律抑制、其行为应当用法律惩处。国企老总的侵吞国有财产的自由,正好损害了财产所有者 ―― 中国公民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因此前者同样需要用法律加以抑制和惩处,而后者需要用法律来保障。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事情其实非常清楚:上市公司和国企老总实行的是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这样的逻辑和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毫无共通之处,怎么可能把它混淆成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呢?

    如果我们观察中国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我们可以看到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由主义的趋势和脉络,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有权有势者的强盗逻辑和投机行为盛行且不受惩处的严重现象。这样的矛盾现象很容易使普通人甚至部分学者把后者也归罪于自由主义。然而,后者实际上既是专制制度失败时给它先前统治下的人民留下的灾难和代价,也是现行政府既不愿把自由主义(包括自由主义的法治内容)作为执政原则、又无法(在经济上)实行专制管理的后果。

   为了解释这一点,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自由主义和法治的关系。就通常使用的政治学术语来说,自由主义其实包涵了法治主义。例如,弗格森(Adam Ferguson)是这样定义自由的:

    “自由(liberty or freedom)不能够从这个词的起源出发被理解成免除一切约束。相反,在自由社会内,自由是把每一条正当约束应用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他们是官员还是平民)的最有效方式。”(引自Hayek: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书首引言)

    霍布豪斯(Leonard Hubhouse)更明确地指出:

    “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一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自由主义》第9页)

    按照弗格森(以及所有自由主义者)的意思,自由不是免除约束,而是每一个人遵守大家公认的每一条正当约束。约束应当是正当的,而正当的前提是它符合由人类贤哲和宗教伦理总结的个人和社会道德,比如不偷窃、不抢劫、不欺诈。约束须每一个人遵守,因此除了宗教、信誉等形式外,约束还需要表现为法律,需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自由就是使每个人遵守法律的最有效的方式。为什么它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因为在自由社会里,每个人在揭露和批评他人不遵守法律行为时都没有恐惧。显然,这样的自由方式,比起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方式来说,法治的有效性高得多。实际生活也表明了这一点。那些以自由为旗帜的国家,也是世人公认的法治最严的国家。在那里,法治之所以能够建立,重要前提便是每个公民在控诉政府、工作单位、他人的违法行为时,不必担心政府、单位、其他个人的报复。

    霍布豪斯则干脆认为法治国家是社会和个人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确实,没有法律,没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就是空话,因为个别人或少数人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践踏普通人的自由,并且造成一种恐怖的空气,使受到他们践踏的人不敢反抗;由于缺乏法治、缺乏法律面前的平等,普通人甚至无处申诉、无法反抗(除了采取极端行动外)。中国最近采取的国企非国有化方式就是这样一种践踏普通人自由和权力的方式,甚至法院也公开表示不受理国企非国有化问题上的纠纷,从而完全排除了普通人申诉的可能性,并给少数政府官员和国企老总侵吞国有资产铺平了道路。这样的非国有化方式是朗咸平所反对的,也是中国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

    弗格森和霍布豪斯关于自由主义的观点,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范畴,但它同样隐含在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中。我们可以说,缺少弗格森所说的“把每一条正当约束应用到社会所有成员”,缺少霍布豪斯所说的“普遍限制”,就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过去的老自由主义不能缺少这样的内容,当今的新自由主义也不能够缺少这样的内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自由主义亦不能够缺少这样的内容。

    因此,我们看到,在所有以自由主义为口号的国家内,尽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府作用减弱了,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继续得到保证,正当的约束继续通过法律得到执行。新自由主义要求的只是减弱他们认为的政府过大作用。在经济领域里,新自由主义要求政府更多地退出,以便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在政府作用大些还是市场作用大些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市场作用大些。但这丝毫不妨碍新自由主义对政府有序退出、对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立法规范的要求。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对偷盗国有资产、私下买卖国有企业行为的谴责和绳之以法的呼吁,如果不比其他思想派别更强烈的话,也会和其他派别一样强烈。所以,在这些国家里,尽管出现了大量的“国退民进”现象,但没有发生郎咸平所揭露的类似中国的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

    反之,“国退民进”过程中出现大规模国有资产流失、出现国有企业私下买卖、出现国有企业偷偷变成私有现象的国家,不是那些十几年前还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比如前苏联),就是那些现在依旧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比如中国、越南)。仅仅这一简单的事实就表明,不应当把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基本弊病推到自由主义身上。郎咸平所揭露的“自由主义”名称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根本不是自由主义的主张或者实行其主张的结果:这些现象是滥用权力的结果,是强盗和投机行为。如果一定要用“主义”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强盗逻辑和市侩主义相结合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比如近年来国内有一种解释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口水理论:某人在餐桌上向菜里吐口水,这盘菜自然就归某人吃了;因此,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时,某人把国企搞坏了,这个国企自然就归他。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呢?这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和自由主义挂上钩。为了在餐桌上独吞一盘好菜而向菜里吐口水的人是流氓;同理,为了把国企变为自己私产而把国企搞坏的人也是流氓,只不过后者是有权有势的官员流氓。对这样的只要自己自由、完全无视他人自由的流氓只能够用法治来惩处,否则的话,自由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目前的国企非国有化改革是把过去被国家没收的财产退还给私人,所以谈不上“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说法也是自由主义者不能接受的。自由主义者原则上承认被国家没收的私人财产应当退还给私人。在一些十几年来走上自由主义道路的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企业在实行非国有化时,确实采取措施,把被国家不恰当地没收的企业退还给原先的财产所有者。不过,在计划经济早期被没收的私人企业的原主人,今天已经难以确定,所以那些国家的退还私产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宣示,一种尊重正当财产所有权的宣示。今天的中国即使有一小部分国企来自于早期不恰当地没收的私人企业,我们要做的,也是把这些企业退还给原先的所有者,而不是“退还”给现在的国企老总!把国企私有化视为“退还”给私人,再进一步视为“退还”给现在的国企老总,那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呢?那不是现在的国企老总做强盗从原先的私有者手上抢夺财产,又是什么呢?按照这样的逻辑,既然现在的国企老总能够抢劫原先资本家的财产,别人也就可以抢劫现在国企老总的财产。这样的抢劫来抢劫去,中国社会就没有“正当”可言,没有自由可言。因此,中国自由主义强烈反对任何为国企改制中有权有势者的强盗行为辩护的观点,强烈要求国企改制的法治化。

    郎咸平在上面我们所引用的文章提到了1553年的英国信托责任例子,那些出海的船员忠实于自己的信托责任。但这个例子的整个故事却有着如下的内容,即那些承担了信托责任的人明白,他们的富裕需要用上帝认可的方式去实现,而上帝不是白猫、黑猫都认可的。在宗教观念不强的中国,在人民的教养和自律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提高的状况下,我们比讲求绅士风度的英国更需要法治来约束人们的致富行为,约束上市公司和国企老总、约束政府,把他们的个人主义的致富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约束的途径上。就此而言,在专制制度解体的时候,强调法治以避免过度的强盗型的滥用权力和大众投机行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为过。

    不过,我们所强调的法治或者法治主义,是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法治,是遵循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法治。与自由主义理念不一致的“法治”是大大小小的专制。它的极端表现是皇帝和专制国家或专制单位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当做律法,把自己当成特权者。按照弗格森和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和特权水火不相容。特权者仅仅要求自己的自由,而不顾及他人的自由。他们实际上用践踏他人自由的方式强行贯彻自己不正当的要求。在非极端形式下,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用各种借口要求自己的特殊地位。一个国有企业经理要求国企出售时仅仅卖给他,就是这样的特权例子。同样,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国企出售时要求更多的补偿,也是这样的特权例子。在中国还没有自由之前,这样的特权即使有所谓的“条例”支持,它们依旧是特权,是专制的弱化表现。专制的弱化往往更可怕。中央专制者的“法治”尚可以维持社会秩序,但削弱了中央专制的分散型特权“法治”则连秩序也维持不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多地强调秩序的法治主义或者新法治主义是及时的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今天在中国提出的法治主义,只应当是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法治主义,是自由主义指向的法治主义,而不应当是反自由主义的“法治”。比如,自由主义者不讳言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但经济的基本作用必须让位于市场。比如,自由主义者不讳言国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自由主义者又认为,国有企业只有置身于私有企业的汪洋大海中,置身于其所有者通过民主方式的监督下,它们的高效率才是长期可靠的。因此,以“国退民进”为标志的中国私有经济的重建,是值得欢迎的事件。自由主义者在强调用法治防范和惩治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的强盗和投机行为的同时,不否定私有化本身。即使自由主义者在特定形势下要求政府暂停私有化,他们也是为了使私有化的实施方式接近于自由主义的基本要求。自由主义认识到私有财产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让个人在政府面前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用强盗逻辑获得的个人财产不具备这一功能。相反,这样的财产完全可能成为政府扩大其权力的理由:强盗逻辑获得的财产将由政府没收为公产。用强盗逻辑建立的私有制也完全可能成为极端社会主义思潮重新建立公有制的理由。自由主义者反对强盗逻辑的私有化方式,强调用法治规范私有化的必要性,正是为了维护私有化的正当性和由此建立的私有制的稳定性。因此,今天中国的法治主义应当是自由主义的法治主义,而不是专制主义的“法治主义”。今天中国需要的法治,是一种把中国以较为有序的方式引导到自由、民主方向的法治,是把中国人民、中国政府约束到平等、自律方向的自由主义的法治。

胡景北教授简历

姓名: 胡景北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53年3月

出生地点: 江苏省

职业: 高校教师

专业: 经济学

电子信箱:jingbeihu#yahoo.com(#换成@)

   
从…年…月
从…年…月
事 项
1959.09
1965.08
小学生
先后在南京市白下区科巷小学、江浦县桥林小学、南京市白下区五老村小学就读
1965.09
1968.12
中学生
南京市第九中学正常就学时间:1965年9月至1966年5月
1968.12
1977.05
插队知识青年
江苏省句容县宝华人民公社凤塘大队建华生产队
(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乡凤塘村建华生产组)
插队后期,先后任生产队仓库保管员、记工员、现金保管员
1977.05
1978.09
待业知识青年
(因高度近视从农村回到城市)
南京市白下区五老村居民委员会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
1978.10
1982.01
大学生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
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学士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
因学分修完而提前半年毕业
期间任经济学系学生刊物”经济初探””第一期主编
1982.02
1984.08
硕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系西方经济学专业
导师:陈岱孙、胡代光、厉以宁、杜度、范家骧诸先生,并由胡代光先生具体指导论文
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硕士论文:斯拉法、斯蒂德曼和劳动价值论
期间任北京大学研究生刊物””北大研究生论文集””第一期主编
1984.09
2004.09

教师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系(2000年起改为经济学院)
其中:
  1984.9-1987.5 任助教
  1987.6-1997.5 任讲师
  1997.6-2004.9 任正教授
讲授的课程有:
  西方经济学
  西方微观经济学
  西方宏观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流派
  政治经济学 (资本主义部分、社会主义部分)
  发展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专题
  高级微观经济学 等
其中:
  1989.01-1997.04在德国进修和攻读博士学位
  期间:1989.01-1989.03 在歌德学院
     (Iserlohn市)学习德语
     1989.04-1990.08在波恩大学
     (Bonn市)进修
     1990.09-1997.04德国科隆大学(Koeln)
     经济和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导师:Christian C. von Weizsaecker
     获得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博士学位
     博士论文: 中国和德国金融统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金融统计向德国金融统计模式的转换
   2003.06-2004-06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1993.04
德国联邦政府外交部外语处编外译员
1999.09
教师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会联合会基金教授
德国德意志银行基金教授

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第2期)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政府把国有企业经营权从政府机关转移到企业经营者开始的。把企业的经营权或者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授予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过程是典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高峰是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该条例正式授予或者追认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14项权利,包括投资权、收入分配权、用人权。这些权利比私人经济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授予经理的权利更广泛。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到1995年,这14项权利的平均落实率已经达到75%以上。因此,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已经基本结束。通过民营化过程,国有企业管理者在获得了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国有企业盈利的部分剩余索取权

  但是,不管他们的剩余索取权有多大,这些管理者还是在为别人打工。因此,随着民营化过程的结束,他们必然提出资产本身的所有权问题,他们将要求直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以便为自己打工。因此,民营化过程的基本结束便意味着民有化过程的开始。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通过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口号,标志着民有化过程的正式开始,这就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广泛出现的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改制即私有化过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可以分成这样几种形式:

   1.国有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给个人。这一做法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了,但到九十年代才形成高潮。尽管在上市过程中,一部分企业同时增发股票以融资,但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原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以股票形式出售给私人,实现部分的私有化。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并且分阶段出售国有股份,是国际上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国自然也不例外。

  2.国有股减持给个人。它和第一种形式相联系,是分阶段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国政府虽然在前两年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但实际上各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现象始终没有停止过。

  3MBO,管理者购买自己管理的企业。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直接出售给特定的购买者。中国出售的大部分国有企业,虽然没有用MBO的名称,但政府强调企业出售时,管理者要得大头,尤其是原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持大股,所以,中国出售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虽然是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出售,但由于企业管理者占大部分股份,所以它是一种变形的管理者自购企业MBO

  4.出售给他人。这也是中国出售企业的一个方式。但它的重要性比较小。一般情形下,,政府为了宣传,或者企业确实无人肯买,才会采用这种方式。

  使用上述以及其他一些方法,中国已经把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了。迄今为止,国有资产到底有多少被私有化了,恐怕是一个连政府本身也不清楚的问题。不过,中国如今出现了一个新名词民营经济,大概可以多少表明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规模。其实,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取消国营经济名称以来,中国的经济整个就是民营经济了。但如今报刊杂志上的专门术语民营经济,指的却是近年来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旁边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这是什么样的经济成分呢?这就是被私有化了的原国有企业组成的经济成分。今天,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火如荼。国有股减持的规模绝非外人可以想象。国有企业的直接出售正在规划和实行。这是一个无法阻挡的潮流。其实,国有企业越早出售,社会资产(不管它的法律所有者是个人还是由政府代表的人民)的损失越少。国有企业保持一天,国有资产(它是社会资产的一部分)流失和损失就会增多一笔。因此,在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不但是过去十年的事实,而且是中国目前的现实和最近将来的必然现象。

  在私有化的事实面前,国有企业是否应当改制或私有化的问题失去了意义。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规范改制和私有化。私有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已经是第二位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不管它是好事还是坏事,只要它已经出现并达到一定规模,社会就需要对其加以规范。举一个例子。抢劫是无法消除的坏事,捐献是无法阻止的好事,但社会对这两者都同样需要规范。一个对抢劫和捐献不加规范的社会是混乱的社会,同样,一个没有规范的私有化改制是危险的。如果私有化是类似抢劫的坏事,它便需要法规来抑制和处置;如果私有化是类似捐献的好事,它也需要法规来鼓励和规则。而一个没有规范的私有化,不但可能把私有化变成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而且可能使在中国建立健康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任何希望落空。最近,中国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这是朝规范私有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国资委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国资委主任已经对记者提出的各地正赶紧出卖国有资产的问题作出了要求各地暂停出卖、国资委将抓紧制定规则的回答。在不可回避的私有化大潮面前,规范私有化应当是本届中国政府的重大责任。但规范的前提是公开化,是承认私有化改制这一事实,就象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前提是承认非典的存在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以私有化为专门讨论对象的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愿意为政府对私有化的规范做一些民间的工作。

 2003612

严剑峰: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春季学期博士论文讨论班

 

第六次讨论会

 

题目: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报告人:  严剑峰

02春财政学专业博士生

主持人:胡景北  教授

地点:中山北一路校区第三教学楼206教室

时间:2004527日(星期四)1830

 

报告提纲: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章、        导论:兵役制度及理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世界局势的变化、新军事革命、市场化改革造成的人们价值取向的改变以及选择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兵役制度简介及其发展过程。

第三节、        现有的研究成果文献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军事人力需求与供给;

第一节、        军事人力需求:

纯军事的考虑、

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公共选择的结果

第二节、        军事人力供给

                      个人服役决策

                      影响个人服役决策的因素、军人的福利待遇

                      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推导

        第三节、军事人力供求均衡:两种兵役制度实现军事人力供求均衡的方法与效率。

第三章、        兵役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一节、        兵役制度的成本分析:

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安置成本以及其他社会成本

第二节、        兵役制度的收益分析:

作战效率——兵员的素质、士气等

国家军事人力的动员能力——自愿兵役制能否满足在战争时国家对于军事人力的需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于社会人力资本积累的作用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的选择:“仁慈的暴君”的选择——既定国防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也或是现有成本约束下的绩效最大化。

第四章、        兵役制度的宏观效应

第一节、        兵役制度对于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第二节、        军人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吗?

第五章、        兵役制度的选择:

第一节、        制度选择与变迁的基本理论:1、公共选择;2、博弈论;3、制度变迁的理论

第二节、        影响兵役制度选择和变迁的因素:1军事技术;2、战争与和平;3、税收的效率;4、国家人口统计学特征;5。爱国主义与价值观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人们选择行为的影响:1、两种不同的兵役制度对军队规模的影响;2、兵役制度对战争的作用;3、兵役制度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财政幻觉)。

   第六章、古今中外兵役制度案例分析

第七章 、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及其改革

第一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简介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

第三节、        改革:

(一)、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1)、人口统计学分析:年度征兵人数/适龄青年总数;

      2)、财政承受能力分析:

      3)、军事的可行性:我国军队的现状是大部分已经是自愿兵了,特别是骨干分子、干部等大部分是自愿兵,这样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不会对我国现有的军队战斗力产生大的影响。

4)、预备役问题:关键是后备役的储备和建立问题。在国家面临巨大危机时,我们可以赋予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恢复征兵制的权力。

  (二)、改革的内容:

第四节、        相关问题:

1)、薪金结构的改革——其目标是使薪金结构与军阶级别严格区分开来,军阶级别仅仅与组织结构、决策层次相联系,当然较高的军阶级别要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应享受较高的待遇是应该的。但是军阶级别不是决定薪金结构的唯一因素,薪金结构还应该与岗位结构、技能、职位、年限、稀缺性、绩效等相匹配,以提高有技能的高素质军人的入伍率和保持率;

2)、生活福利设施的改善;

3)、退伍安置制度、养老等制度的改革。

4)、要更好地协调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军用和民事部门之间的使用;

5)、降低对入伍人员身体条件标准的要求

6)、增进预备役的能力,使预备役成为保存军事技能的场所,并协调预备役组织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

7)、修改军事法规条例,减少对军人的不必要的限制。

第五节、        实施步骤:毕竟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有一个条件逐步积累和完善的过程。可以采取分三步走的办法。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 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317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

 

200331718:3020:30,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本学期第二次双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管毅平教授做报告。管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一个经济学视角的解说与建构”。他的报告所依据的文本,是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2期的论文《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管毅平教授认为,前人对于理性假设的解释难以令人满意,而社会科学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兼容性尽可能好的行为人基本假设。管教授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对于理性动机的理解性建构:行为人具有唯一的利己行为动机,行为人不可能也不必要有并存而且对立的两种行为动机。行为人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动机,具有一种从决策过程到实施结果贯彻始终的趋势,其指向不变。无论外部环境条件怎样变动,行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决策和结果与初始动机目标的偏差最小化。他的结论是,每个行为人都有一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在这个根本动机驱策下的每个行为人的偏好可能是多样化的,多样化的偏好可以归为两大类:利己偏好和利他偏好。由此得到的基本命题是:

利己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己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利他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都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

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也是大家非常感兴趣的一个主题,与会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对管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 在管教授的分析框架中如何给出理性人假设、利己动机、利己行为、偏好等名词的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概念不明确,就有很多争论。谈到理性人假设,管教授认为,正常人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被认为是理性的,“不理性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为人的精神或者神经出了问题时的行为。在媒体和日常言说中,通常被认为的正常人的不理性行为,实际上是在当时特定条件约束下的理性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理性不能离开特定的场合和条件。他举例说,一个人在盛怒之下打了自己心爱的妻子,过后他很后悔,后悔不该打自己心爱的人。分析这种行为,要区分根本动机和可能偏离根本动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差异。他在当时的“冲动”下做出的,是一种“情绪化”的理性动机支配的行为,是当时信息和认知约束下的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的行为,不如此不能发泄他当时的激愤,只要他没有神经质和精神失常。显然,这种行为与他不冲动时的行为差异很大,但是却同样出自他的利己动机。仅仅在利己动机这一点上,我认为这个人是理性的,这样的行为是受到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驱策的。我们不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不理性的,因为如果这是不理性的行为,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何时理性、何时不理性就非常难于界定。(而这正是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面临的共同难题,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情过后,这个人后悔了,反省自己的激愤行为,做出各种补偿自己妻子的行为,也是理性的。因为信息和认知约束条件变了,他据以决策的信息集合中的因子乃至因子的排序变化了。事前,他更多地考虑自己的激愤的发泄;事后,他更多地顾及他与妻子关系的维持和改进。因此,他的行为方式也依条件的变动而变动,但是无论如何变动,他的行为都受到利己动机的驱策。

谈到根本动机的唯一性,管教授说,“一人二心”,这不合事实,也不合逻辑。可能的正如常识,只能“一人一心二用或者多用”——一种动机驱策二种或者多种行为。人只有一心,不能此时一心,彼时另有一心。也就是说,利己心和利他心不可能并存。二元或者多元动机论在理论模型的建构上容易含混,可操作性差。既然二者只能居其一,何者存在才是合理的呢?管教授解释道,只能存在利己动机。因为在双方都是利他动机的情形下,双方无法达成均衡,而且造成效率损失。更重要的是,利他主义者要另一方接受自己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他偏好,这本身就说明其动机是利己的。否则,他就应该放弃自己的利他行为,以满足对方,这与利他主义的原假定相矛盾。

2. 管教授指出,如果不从利己动机出发推论,就无法讨论互惠,无法定义公正。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没有公正插足的余地。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意味着只有单向的惠人,无需交换的惠己。在一方是利己主义、另一方是利他主义的交易或者博弈的场合下,最终的均衡点将落在利己主义者一边。利他者与利己者的博弈,必定朝向利他者资源逐渐耗尽、利己者资源逐渐丰盈的径向集结,行为人之间获益或者收入分配的均衡,必定最终移向利己者一方,互惠将成为实质上的仅仅惠及一方。因此,在两方或者多方的利己的博弈中,才有奉行公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均衡于一方的事态(不再是博弈),意味着公正的必要性不必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可能的逻辑是,互惠和公正只能是偏好层次的,这些偏好很难不受到深层利己动机的驱策。

在讨论中,有人指出,这里可能存在着同义反复。因为互惠其实就没有利他行为。互惠和公正本来就是从利己动机下的概念,与利他动机没有关系。用互惠和公正来否定利他动机是很难成立的。

3.动机和偏好的关系。管教授认为,人只能够有利己动机,但从这一动机出发,既可以产生利己偏好,也可以产生利他偏好。利己偏好必然导致利己行为,利他偏好必然导致利他行为。行为人面临的约束条件及其变动,可能改变他的偏好,使得他的行为依循其偏好的轨道做出。

讨论中的疑问是,这里的动机和偏好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是不是有了利己动机、效用最大化目标以及约束条件的分析工具,就可以去掉偏好这一概念?否则的话,如何解释从动机到偏好的过程呢?

对此,管教授的回答是;这里所说的动机是根本动机,是本质性的利己动机,这一动机驱策行为人的不同偏好下的不同行为,获得不同的行为结果。人们一般理解的理性(Reason),就不仅指利己动机,还包括了认知推理能力。而经济学术语中的理性(Rationality),应该仅指最大化自身效用行为。而我所初步建构的理性动机,仅仅指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一个人行为的结果是否偏离理性动机,被分解到行为人受到约束条件(主要是信息约束)之中了。因此,人们认知推理能力的差异,在我的建构中,被认为是信息约束(先天遗传和后天学习)导致的差异。这一差异使得行为人的决策目标和过程、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可能出现与自己或者他人评价的“理性”预期的偏离。

4. 管教授的逻辑可以简单地描述成:因为一个人的偏好是其个人的偏好,一个人的动机是其个人的动机,所以人的动机只能够是利己的。

讨论中有人认为,这一逻辑把利己动机建立在个体的存在性质上。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但是,在这个事实上建立社会科学的可行性值得怀疑。

5.也有人指出 $ 从经济学角度观察人的一般理性可能有缺陷。经济学研究的人类社会行为的核心是交换行为。交换一方面意味着互惠,一方面意味着自愿。而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只能够引出每一交换者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利己行为、利己偏好和利己动机。所以,经济学的逻辑出发点是利己动机或利己偏好。但人类行为不止于交换行为,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也不止于经济学。如果说人的所有社会行为的动机只能够归结到一种动机而且是利己动机上,那么,由于人的社会行为往往和生物行为不可分,人类的所有行为是不是也只应当有一种动机,是不是应当归结为人的动物性动机上?

6.在后来的讨论中,也有人指出,管教授关于利己动机说的大部分理论,都可以相应地转换成利他动机。例如,利己并不表示损他,利他也不表示损己;人必须社会地存在,这也是一个自然事实,所以一个人的动机和偏好必然和他人有关,所以个人的动机必然是利他的,等等。

管教授的相应回答是:区分偏好和动机是非常重要的。肯定理性动机的中立性,进而肯定利他行为在本质上的利己性从而具有互惠性,可以为经济和道德制度的良性建构,提供底线伦理的理论基础。上述假说,既能够解释利己主义者的行为,也能够解释利他主义者的行为,而且不会丝毫有损于鼓励有利他倾向的人进一步强化他的利他偏好,去做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善事、好事,乃至在必要的时候牺牲自己的利益(包括理想和生命),以成全他人、团体或者社会的利益。根据上述假说的原理,我们应该设法在制度上做出:激励人们形成利他偏好、导致利他行为的建设,适度约束乃至改变利己偏好及其实施,反对损人利己,允许利己不损人,鼓励利己又利他和纯然利他的行为。这是这一假说及其进一步抽象的假设的实践和制度意义。

参加讨论的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李韦森教授,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研究线索,评论了管教授的初步建构及其观点。他说,从国内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和重建人文道德规范的角度看,管教授提出的报告有强烈的实践意义;而从理论上看,人类动机和理性的问题,也许还要长久地讨论下去。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没有言明,但他们隐含的理论假设应该说与管毅平的见解一致。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从一维利己向多维行为模式(包括利他和“Prosociety”)转换?似乎这才是要进一步做的事。沿着这一研究方向,国际上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正在整合,并与博弈论专家一起努力,想证明这一演化机制。例如MITGintis,加州大学的人类学家Boyd和慕尼黑大学的Fehr,最近都合作做了这方面的研究。另外一个博弈论的重量级大师Fudenberg,最近也从一个侧面做这方面的探讨。老经济学家Hirshleifer早就觉察到这个问题。李韦森教授估计,这一研究方向迟早会有人获诺奖的。由李教授做序、上海财大出版社将翻译出版的英国著名博弈论大师Ken Binmore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实际上也是在思考有关的问题。李教授最近研究“语言哲学”,从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探及到康德、洪堡特所言的“personhood”问题,实际上与管教授思考的是一回事。在这个问题上,李教授是康德主义者且信仰者,故在一些人的眼中,也可能是个“道德理想主义者”。但在思考人生和社会的终极意义这一点,他和管教授的不同思考却指向同一个东西。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534于西北大学

 

 

声明:本报告表述的是我关于“有效剩余劳动力”概念的初步想法。此时,我特别需要也特别感谢大家的评论尤其是批评。


 

一、        导言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三、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四、有效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一、导言

 

绝大部分学者认为21世纪初的中国依然存在着巨大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中国2004年出现了“民工荒”

民工荒仅仅是新闻炒作?

不过,为什么炒作?即使炒作,也需要有农民工劳动市场供求变化的背景存在

 

民工荒出现突出了理论和实践的矛盾


可能的解释:

1.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仅仅是偶然现象

例如它起因于政府在近年来实施的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

例如2004年是个结婚大年

 

2.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标志着中国走出了劳动剩余经济

民工荒的出现可能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市场上变得供不应求了。如果这是一个长期现象,那么,中国可能已经消除了严格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不管它是如何定义的),中国经济不再是劳动无限供给的经济了。

 

      本文尝试的第三种解释

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在内涵和外延上也许很难不多不少地恰好覆盖转移出或者将转移出农业部门、从而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市场形成供给压力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后者就是本文所说的 “有效转移劳动力”或者“有效剩余劳动力”(efficiently migrating agricultural labor or efficient surplus labor $ 即在一定工资水平上,对现代部门的劳动供给发挥有效作用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文献:

相关文献可见章铮 [2004]。章铮首先深入到农业剩余劳动力概念内部,分析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结构,提出中国可能会出现农业劳动力“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局面”[2004]

本文将在章铮研究的基础上并且利用他的统计资料,说明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和其度量方法。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1.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a)  经济学的定义:

      刘易斯 [1954/1989] 的概念:在传统农业部门,即“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于在这种经济较大的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者等于零、甚至为负的国家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存在的。”[1954/1989]

 

      对刘易斯的误解: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和小于零

 

刘易斯的标准:劳动边际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

 


      b) 技术性的定义:

乔根森 [1961] 认为一旦出现农产品剩余,就会出现农业劳动力剩余。

郭熙保[1995] 认为只要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长期下降,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章铮 [1995]认为农业劳动力平均的自然资源下降到一定程度,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何景熙 [1999] 以城市工业劳动力的工作时间为标准,把劳动时间低于这一标准的农业劳动力都视为不充分就业或者某种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

 

但是,所有这些技术性的定义都很难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或者说上述这些作者没有提出一套传递机制,把自己的定义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


      2. 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由于剩余劳动力定义的性质有经济和技术两类,度量方法也相应地分为两类。

a)    计算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并找出它等于某个特定值(零、生存工资等)时所对应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去这一计算量,便是根据不同的边际生产率标准得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b)    计算生产一定农业产量或者使用一定农业投入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然后从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字中减去它,便得到相应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下面三个表列出国内学者的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若干估计。表中的数据按照被估计的年份前后排列。

 


 

1 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若干估计

作者(著作年份)

朱秋霞: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朱秋霞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波恩大学博士)

 

 

 

引言

 

本人于1999年撰写德国财政制度书稿的时候,《外国财政丛书》编委会曾经对我在书中提出的东德私有化债务提出疑问。他们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亏损而不是盈利。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八十年代末开始,已经经历了17个年头。然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在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下悄悄地进行的,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的不必要的流失。这种没有法律程序和公开监督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在理论上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可的原因就是,只要国家财政不亏本就是好的,就应该支持。所以,包装上市和债权转股权这些荒唐的私有化方法能够在中国大摇大摆地横行。这里的第一个重要理论误区就是国家财政帐户中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这种说法真的能够成立吗。有谁能够交出一本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总帐来,证明国家财政没有因此承担亏损?国家财政到目前为止为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注资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城市地方财政为所有下岗人员提供的社保和就业扶持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通过包装上市从股民手上圈去的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国有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垄断下的圈地运动又从老百姓手里圈去多少个亿? 果人们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提供答案,我就有理由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提出质疑。

如果谈到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德国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欧的重要国家来说,统一前的联邦德国是唯一的一个自始至终追求私有化的国家,当上世纪5060年代,法、英等国通过公有化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时候,德国却反其而行之,通过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德国完成了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世界上只有德国一个国家,拥有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双重经验。然而,德国的经验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李健、王小卫主编的 《出路》一书中,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们提到了捷克等东欧国家的经验,却没有提到德国的经验。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德国在东德私有化的经验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其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债务。所以,我有必要在前面首先提出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债务问题。其次,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捷克,苏联等平分股票的方法虽然具有平等的意义,但由于中国并没有采取这样的途径,因此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已经和这些国家走上了不同的路。德国采取出卖的途径,中国也是采取出卖的途径,从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原理来说,德国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实际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

  

 

1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

 

中文的国有企业按照德文原意为公共企业(öffentliche Unternehmen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是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因为公共企业在联邦制国家内,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和市镇所有的企业。只有联邦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指的是由联邦政府包括联邦各个部所有和联邦特别财产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按国家拥有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类:直接参股企业和间接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中,作为重要参股企业的指标为账面自有资本价值至少达到10万马克和参与股份至少达到25%的企业。在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和大部分理论文章中,德国基本采用公共企业、而不使用国有企业的表达。联邦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事安排由联邦财政部的专门报告、《联邦参股企业年报》每年公告提交议会和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联邦参与股份的企业既可能是联邦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是联邦和州或者市镇联合投资的公共事业或者企业单位。例如著名的萨尔矿业公司就是联邦政府和萨尔州政府联合投资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创业资本58亿马克中,联邦占74%,州占26%。科隆-波恩机场是联邦、北莱茵州、科隆市、波恩市和科隆与波恩附近的两个县6个政府联合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GmbH)。参股企业的业务不限制于国内市场,而且扩大到世界市场。例如,德国电讯通过参股和收购的方式,已经在美国,波兰等国家设有分公司。

二战后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企业不是通过国有化,也不是通过有计划的收买私人企业形成的。而是继承了普鲁士国家和德意志帝国时候的遗产。德国比较著名大型公共企业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1]二战时期,希特勒采取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量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企业收归国有,成为国家命令型经济的工具。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德国许多政治家和民众对公共企业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实践使他们认识到,公有经济就是独裁政治的基础,艾哈德和阿登纳[2]就是反对公有企业的政治家的代表[3]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不是财政收入或者其它经济政策,例如反危机政策的考虑。上世纪60年代在联邦德国财政私有化过程中,财政部的文件就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企业对国家财政是亏空或者盈余的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将 ²能下蛋的鸡留着,将不下蛋的鸡卖掉²的政府财政筹资策略。在这一原则下,私有化首先要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重新定义。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拥有公共企业的目的是因为公共任务的需要 $ 提供公共产品。然而 $ 对于公共任务,不同的政府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例如,闻名的大众汽车公司 $ 曾经承担的公共任务是生产普通大众也能买得起的私人小汽车 $ 目标是每个工人家庭有一辆车。这一公共任务在战后新成立的联邦共和国政府看来是相当荒唐的。因此,大众汽车公司被列入联邦德国60年代初第一批私有化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考查,就是这些任务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战后初期,由于住宅非常短缺,当时由公共住宅建筑公司承担提供住宅的任务。后来,住宅市场的短缺已经克服,政策制定者们就考虑,将这些公司私有化,或者让他们承担其它的任务。在这种对公共企业任务经常重新审订的情况下,有些公共企业被私有化,退出公共任务领域。同时,也因为新的任务的需要而成立新的公共企业,例如,上世纪70年代以后,促进科研成为新的公共任务,于是,就有新的公共企业在风险比较大的新能源、环境和生态等科学领域成立。在将公共企业限定在公共任务这样的原则下,可以说,私有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承担公共任务并不是公共企业存在的必要的理由。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在事关国家或者市镇的重大利益,并且以其它方式不能够更好地或者更经济地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与私人企业发生竞争的领域,就要让位于私人企业,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尽管德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经常的审定,努力做到及时将非公共任务从公共任务中清理出去,将不承担公共任务的企业私有化。但是如果没有私人企业界的抗争,这种任务更新的过程肯定要慢得多。如果我们对德国公共任务的更新过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私人企业对公共企业的竞争是始终的推动力。私人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私人企业经常以反公共垄断为理由将公共企业从竞争领域驱赶出去。新的电讯业务 $ 例如手机和网络业务在发展之初,联邦通讯行业的垄断地位,就立即遇到大型私人公司的挑战。新的电子技术对管理和控制的工作效率已经使得公共企业垄断在这些行业显得毫无理由 $ 它们不得不退出这些行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从来没有将公共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政府不能够利用公共企业的产品价格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形成影响,因为这正是属于不公平竞争,是政府根据反垄断法需要控制的价格垄断行为。尽管整个公共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就业人数也是德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根据人们对德国财政反危机政策历史的研究,公共企业不能够对稳定经济起多少作用,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是投资促进政策(A. Ehrlicher $ 1991)。理论上的原因是公共企业同整个经济相比较,投资活动限制更严,裁减的工作岗位更多,因此在危机时期,公共企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的下降快于一般经济部门。这是德国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其它国家,萧条时期,公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是上升的,有的情况下,甚至上升的幅度比较大(A. Ehrlicher $ 1991)。

德国统一以后,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首要任务。如何私有化,即采取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涉及到私有化的原则问题。在198911月到1990318[4],东德的过渡时期政府即莫德罗(Modrow)政府试图采取一项紧急经济改革计划,实现当时东德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当时被称为是又一项社会主义改革的试验。在莫德罗政府的经济改革计划中,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在4个月之内提出资产登记报告,由经济管理局的财产评估处进行评估,然后向信托局登记转为资本股份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法人企业的资本额必须在国家信托局登记,由国家信托局[5]进行资产信托管理。显然这样的改革只是企业形式的转换,就是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是,莫德罗政府改革的特点是,资产信托管理,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人)没有任何权利向国内外出卖企业股份的权利,任何涉及到出卖股份和新资金投入的事项,必须经过国家信托局的批准。原则上同意在新企业形式转换完成以后,一部分企业产权可以向企业职工和本国居民出卖。当时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保留在原企业领导人,更重要的是原东德居民的手中。实际效果是在当时的状态下,由于实现了信托局统一控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H.F. Buck $ 1991 $ pp.12-13)。

过渡时期政府的改革方案,在新自由选举的政府成立以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新政府要求实现真正的、全面的、迅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在关于私有化方案讨论的第一次圆桌会议上,有人提出,原东德社会总资产结构20%属于私人,80%属于国家,在这种资产结构下,由个人来购买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企业资产分给个人的方法来实现私有化。这就是全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股份的方案。也有人提出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根据当时负责私有化的罗维德尔博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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