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法则”不是自由主义

       最近在网络上读到姚洋先生与《南风窗》的问答录,标题为“‘丛林自由主义’是糟糕的自由主义”。姚洋先生是一位值得尊重的学者,对自由主义和制度、伦理都有研究,文章平实,说理透彻,学界声望很高。惟因如此,我担心他的这篇面向大众的问答录标题会误导读者,所以撰写此文,向姚洋先生建议,最好不区分糟糕的和优秀的、好的和坏的自由主义,因为被指称为“糟糕的自由主义”的“丛林自由主义”或丛林法则本来就不属于自由主义范畴。

       我想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我们不区分好的极权主义和坏的极权主义,也不区分好的社会主义和坏的社会主义(比如专制的社会主义与民主的社会主义),好的共产主义和坏的共产主义,更不区分好的马克思主义和坏的马克思主义,那么,我们好像也没有多少必要区别好的和坏的自由主义。

       其次,如果自由主义真的有好与坏两类,区分它们就不但必要而且也是必须的。可自由主义有着公认的明确定义,其基本点是一个人在而且仅仅在尊重他人同等权利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志而行动的权利,或者说每个人天然地具有并且也仅仅具有在习俗和律法范围下按照自己独立意志行动的权利。姚洋先生曾经在研究自由主义时定义自由“是一个人免于在其选择集受到外力限制时迫不得已地采取某种行动的状态”,而自由主义应当是对这样状态的追求。针对今天中国的现实,自由主义诉求的是每个公民言论行动的自由,是社会事务由自由的公民共同决定。如果我们暂时不在学理上详细探究自由主义的具体含义以及它的实用范围,而仅仅关注其基本定义与现实诉求,那么,人们可以说自由主义是好的(比如对我来说),或者是坏的(比如对国家专制者与单位专制者来说),然而,我们无法把自由主义本身分成好与坏两类。我曾经声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今天我依然认为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但我不必要说自己追求的是“好”自由主义而非坏自由主义。世界上所有支持与反对自由主义的人,也没有必要声明自己支持或者反对的是“好”或者“坏”的自由主义。这里的原因,就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定义以及它的每一现实状况下的具体诉求是明确的,是无法分出好与坏两个部分的(当然自由主义内部存在各种派别和解释,可它们与这里的好、坏是两回事)。

       再次,姚洋先生以及一些网友说的“坏”自由主义指的是“丛林自由主义”。可他们所说的丛林自由主义是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是“强盗原则”。它和自由主义完全是两回事。我们知道,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不损害他人自由的自身自由。但强盗的原则是只要我力大,我就可以欺负你。显然,强盗原则和自由主义完全不相干,所以,我们不必把它称为自由主义的一个支派或者坏的自由主义。强盗原则或者丛林法则或者社会达尔文主义本来就不属于自由主义,在任何意义上都与自由主义无关(它和自由有关,谁有本领谁就可以不顾他人地自由行事。但它和作为一种理论与诉求的自由主义无关),也与姚洋先生说的以哈耶克与诺齐克为基础的“右翼的保守的自由主义”无关,因为后者依然承认任何一个人在律法范围内和仅仅在律法范围内的行动自由。可强盗原则或者社会达尔文主义只承认强者的自由,包括强者不顾一切律法而损害弱者基本权利的自由,因此,强盗原则、社会达尔文主义、丛林法则既不同于也许是强调过程的“右翼自由主义”,也不同于姚洋先生强调能力的“平等的自由主义”。把这样的强盗原则称为“自由主义”,即使说它是“糟糕的”或“坏的自由主义”,在大众中也可能只会引起对自由主义的误解,有害于姚洋先生与我共同欣赏的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

       又次,今天的中国确实严重地存在着强盗原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或者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姚洋先生完全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今天的中国,强盗的丛林法则才是社会问题的根源。假如我们不考虑中国城乡之间的不平等,那么,中国的社会问题与经济不平等问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低危险度发展到现在的高危险度的根本原因,是强盗原则大行其道。在国有企业私有化大潮中最常听到的话“拿到了(抢到了)就是自己的”,便属于这种强盗原则。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的也是强盗原则,强迫弱势者为奴隶。至于强行折迁、强行占地,以及教师在学生文章上签作者名,学校医院高收费,等等,无一不是强盗原则,因为强者在这里都是无所顾忌地损害他人的权利。

       在强盗原则面前,人需要国家,自由主义需要国家。而且,自由主义不仅仅需要国家:它需要的是一个强大的国家。这个国家至少必须强大到能够保证习俗与律法的执行,从而有效地抑制强盗原则。在自由主义内部有大国家与小国家的争论,但上述意义上的强国家是没有争论的。一个弱国家必然是无数强盗横行的国家。为了抑制这些强盗,人们往往拥护专制,因为专制者作为一个大强盗毕竟维持了丛林的秩序。自由主义需要的强国家,是一个既能有效地抑制无数小强盗横行霸道,又能够避免大强盗独断专行的强大国家。所以,自由主义既反对一个大强盗(所谓的利维坦)独霸森林的专制法则(类似国家专制),又反对无数小强盗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类似单位专制)。对此也许需要专门的阐述。这里我想请求姚洋先生重视的是,中国民众大多熟知自由主义对专制原则的反对,但许多人还不清楚自由主义对丛林法则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在大众媒体上分清自由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丛林法则、强盗原则的界限,对于我们共同欣赏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在中国的命运,对于中国的未来,也许是非常重要的。      

““丛林法则”不是自由主义”的2个回复

  1. 思念如燕网友:
    谢谢您的关注,尤其谢谢您的留言!您还特别注意到我在上文中用“律法”而非“法律”。确实,如您注意到的那样,我是有意识地不用“法律”而临时改用律法的。确实,在基督教天主教书籍甚至伊斯兰教书籍中,常有用律法的。当然,这是翻译了。但无论如何。它和我们常说的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自然也是外来词。而在拙文中,我有意识用律法,主要是因为我们常常遇到“恶法”,比如文字狱方面的恶法,此时,我们的自由,就包括触犯这些恶法的自由。当然,在一般情形下,我们也许更应当说在习俗和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可是,我们往往并不生活在一般情形下。这一环境和一些先哲们处的环境是不同的。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留言!
    胡景北

  2. “每个人天然地具有并且也仅仅具有在习俗和律法范围下按照自己独立意志行动的权利”,胡老师,我注意到您在论及自由的时候说的是“律法”而不是“法律”,不知道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律法”指的是自然法,上帝之法,代表的是自然的正义,而“法律”指的是统治阶层制定的统治之法,并不一定具有天然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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