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售的公开化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双周夜话”2004年第19                                     2004928

 

国企出售的公开化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不知道从何时起,我对社会热点问题变得不甚关心了。有一段时间家里没有电视机;有了电视机后也很少看新闻,而电视新闻往往也不播送热点问题。比如国有企业出售或者私有化的问题,我直到2002年夏天才意识到 ――当时一位刚得到企业很多股权、但对自己的一日暴富又觉得不妥的朋友找到我的门上。那时我才意识到中国的私有化已经走了多远、国企的私有化又是多么黑暗。一旦我意识到它,我就意识到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私有化的规范化。尽管我开始查找文献,了解私有化的理论和实践,但是从我意识到它开始,我就强烈地感觉到私有化必须公开(public and open):公开信息(let information public to all公开竞价(let pricing negotiations open to all)。这是因为在我看来,无论对于赞成还是反对私有化的人,无论以什么样的理论为依据,无论国情、厂情多么特殊,只要一个国企搞私有化,公开化就是第一位的。

       确实,我们在中国建立的许多理论,分别从公平、从效率、从可行、从政治过程、从法律框架、从经济人、从不完全信息、从自发行为、从企业家定义、从治理结构等许多角度出发,支持或者反驳地下私有化的必要性。但所有这些理论都不如日常生活中的一句话有力:大家的东西大家管。而大家管的前提就是对大家公开,public and open to all

       我不妨举一个例子。现在我们有好些理论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不应当偷窃:偷窃收益小于偷窃成本;偷窃收益小于被发现的概率与处罚额之积;司法机构查证偷窃的成本小于法院确证后处罚偷窃的收益,等等。然而,我们同时必须明白所有这些理论都远远逊于幼儿教育的一句话:不偷窃。

       因此,在我们发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牢记我们作为一个人、尤其作为我们自己孩子的榜样所应当具备的某些基本品质。只有在这些基本品质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谈理论,谈特例,而不是用后者来抹杀、否定或者大范围地限制它们。比如对于不偷窃,我们不能够用公平(别人都偷)、用效率(偷更容易得到)、用可行(偷很难被发现)或者其他理论来支持,不管这些理论看上去多么科学、模型多么精致、逻辑多么严密。

       同样,在国有企业私有化方式的问题上,公开化是第一位的。只要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还具有不偷窃的品质,还不用公平、效率等各式各样的理由来为偷窃辩护,那么,在国企私有化方式上,他就会要求公开化。这里,我们既不需要公平、效率、可行等各式各样的理由,也不需要不同理论的共识。这是因为,就像不偷窃一样,国企私有化的公开化,从本质上说是不需要证明也无法证明的。为什么如此?就是因为这里牵涉到的不是科学,不是理论,而是为人处事的准则,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在这里,一个人感受到的不是科学的逻辑或理论的精巧,而是类似天主教上帝的救赎召唤或儒家先哲的求仁欲求。它们不属于任何一门研究人的行为的社会科学,但它们是比所有社会科学更重要的人的行为准则,它们构成了所有社会科学的前提,就像欧几里德的五个公理构成了欧氏几何学的前提一样。就国有企业私有化来说,只有在公开化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讨论如何私有化,讨论为达到私有化的不同目标并在一定条件约束下最好地实现其中某个目标或者某些目标集合的私有化方式,讨论如何建立自己的理论,展开学术的论争,并对实践发挥不同的作用。没有了公开化,全部私有化理论也就不复存在。这也就是我们不能够用私有化理论证明私有化需要公开化的原因,也是我所知道所有全世界现存的私有化理论、私有化模型都把私有化的公开作为前提(并且是不言而喻的前提)的原因。因此,我们实在不必要把私有化是否应当公开化当成学术问题来讨论,而是应当回到它的本来性质:一个人或一个政府行为处事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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