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法律, 更要道德 —-三谈我对范 美,忠事件的看法

  

汶川地震中范 忠先于学生逃生并且自以为是的事件,引发了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讨论,许多网友也向我提出类似的问题,这里,我想从这个角度再次说明我的观点。

对我来说,法律的目的首先是约束政府、约束君主。但对政府最重要的约束不是纸面的法律条文,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的老百姓,是我们自己作为普通人对法律和道德的坚持。。一个民族的老百姓不能在法律和道德面前自我约束,他们就不可能约束自己的政府。所以,自由主义者在呼吁约束政府的时候,也呼吁每个普通人自我约束,他自己并且首先自我约束。而现代社会中,个人已经脱离传统家族关系的束缚。对几乎没有任何亲情、家族、村社、友情、义气关系约束的个人来说,法律在道德之旁成为个人行为的重要约束。

广义地说,法律指明确的成文法规和其它各种成文规则与先前的法院判例。可我们知道,1)人们永远无法用文字写尽所有需要规范或者处罚的行为。因此,法律都是不健全的,都有漏洞可钻;2)人们无法事先想象出所有可能的行为以制定法律约束之,比如范 忠的先逃、克拉玛依的领导先走,再比如中国国企的贱买,有几个人能够事先想到呢?3)即使事先想到或者事后知晓了某种行为,人们也不一定要用法律或规则去约束,社会更不必把法律写得多么详尽。比如教师是否可以先逃、领导是否可以先走等,都与很多具体情形有关,用法律统一绳之没有必要,反而在许多情形下会导致合法不合理、非法但合理的矛盾。

但是,法律无法写尽也不应当写尽所有可能或应当规范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更不必然造成范 忠先逃只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争论。在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中,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用公民陪审团的方式决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陪审团成员从社区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取,几乎都是普通老百姓,其法律知识远远低于律师水平,其道德更非高尚。但是,他们不但面对法院,而且面对自己的孩子、亲友、同事来对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做出自己的判断。在这样的公开而非“匿名评审”中,他们的良知本身就受到公众的监督。以德国为典型的成文法中,法官按照是否符合“良好习俗(gute Sitten)”来对某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范的行为做出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的判决。显然,在这两大法系中,道德和法律没有明显分野;没有在法律中明确提及的行为,并不就自动成为“道德问题”。所以,在英美德等国家,民众从来没有“无法可依”的抱怨,法院从来没有“无法可依”的拒绝接案借口,违法嫌疑人从来没有“无法可依”的自恃。据说中国正式法律之多已经达到了世界第二。如果加上中国政府、中国各个单位的被法院承认的各类规范文件,中国的广义法律条文应当早就高据世界第一。可我们在范 忠先跑、领导先走的事件上依然“无法可依”、在国企贱卖、政府滥权上依然“无法可依”。这里的首要原因无疑是政治制度的不当。中国政治制度在这里必须有根本的改变。

另一方面,在批评政府的同时,我们每个人作为普通老百姓又需要反躬自问,需要约束自己。也许在现行政治制度下,在我们每个人慢慢地习惯于法院拒绝接案的“无法可依”借口时,我们自己也就逐渐地把道德和法律想象成泾渭分明的两回事,以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不必受到公开处罚甚至不必受到公开谴责。其实,我们应当清楚地明白,法律只是社会意识到了需要用条文固定并且强制个人遵守的道德,道德只是没用或者还没有意识到需要条文固定并且期望个人遵守的法律。两者之间随时可以变动。而且,世界两大法律体系都允许事后变动以处罚那些虽不违法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一片绿地上有少数人为便捷而行走,只要无碍绿草生长大势(草也不是那么脆弱的),就不必用法律来规范;况且,那在绿地上行走的张三或李四说不定真有急事。但是,如果一个人严重践踏绿地,即使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这个人在法治国家也会受到惩罚。反过来,如果许多人都在绿地上行走,社会就只好立法禁止;走的人变少了,法律又可以废除。类似地说,如果每个教师执教的班级中都有自己的孩子并且每个人都以自己孩子的生命为重(传统社会),或者,尽管教师执教的班级没有自己的孩子但他们仍然以职业规范为重(现代社会),那么,范 忠先逃事件即使有、先逃的教师也不会自以为是。此时,社会不需要把道德写明为法律,亦不需要讨论甚至惩罚先逃的教师:大家同情地对待他们就行了,如同同情地对待少数在绿地上行走的人。反之用“没违法就是正当的”、“只要不违法,一个人就应当先顾自己”来为普通老百姓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辩护,那就和法官用“无法可依”来拒绝受理国企贱卖、劳 利受损以及象邹 甫被开除之类的申诉,没有什么不同,而后者,正是范 忠和许多网友所强烈反对的。

当然,我们需要反对泛道德化。但是,我们不能同时走到另一个极端,以为“道德无关”。其实,道德较之法律更加重要。这里的道理很简单:一个社会的好坏并非建立在遵守法律条文上,否则,监狱将是最好的社会。因此,自由主义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强调道德。自由主义并不一般地否定传统道德。它只是摈弃了传统道德中的专制和臣服内容,而换成人人平等,并在这一基础上承接了传统道德。由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依靠家族或者君主来约束和调节,所以自由主义特别重视个人对道德的尊重与畏惧,强调个人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可以说,当一个社会中有许多人以为“只要不违法就只顾自己”,“只要不被发现就违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个社会是难以实现自由主义的,这个社会往往就只能落入专制的悲剧之中。我相信,这不是范 忠和支持他的网友所希望看到的中国。

 

 

“夜话”2008年第12期,2008724

 

(因为在上传时被警告“页面中有违法关键字.”,所以在文中所提及的姓名上加了符号以便上传。这里谨致道歉。同时,我对上述警告表示强烈抗议,因为中国没有一条法律禁止本文中使用的任何关键字。   胡景北,20087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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