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

 

韦伯(Max Weber)在近100年前的1919年以《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为题做过一次著名演讲,并提出了“心志伦理”(我倾向译为“价值伦理”,见下文)和“责任伦理”两个概念以判断政治家的行为伦理。在韦伯看来,一个从价值伦理出发而为着实现某个特定价值的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负责任;一个从责任伦理出发的人则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一位朋友读了这篇演讲及其他相关书籍后,提出三个问题和我讨论。我为那位朋友的勤于读书和认真思考而感动。自己虽然知之不多,但不愿辜负朋友的期望,便就自己的理解讨论之。

首先,就我对韦伯的了解而言,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提出“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他所说的心志或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是动机的两种理想类型。实践中很少存在这样的纯粹状态。韦伯对出于信仰与出于实用的动机的区分是他对社会学及整个社会科学的重大贡献。不过,他在不同场合用不同德语词汇表述这两种动机。他不能固定用两个专用词来指征这两种动机,也许本身就表明了理解这两种动机的困难。由于韦伯自己没有形成专用词,韦伯著作在翻译成英语以及汉语时,译者也很难用某一个词翻译他的意义或指征相同或相近的几个词。然而,我不喜欢心志伦理这个翻译。韦伯的德文用词是Gesinnungsethik。这个词中的sinn意义的意思,geung是前后缀,ethik是伦理。因此,韦伯的原义是从某种意义出发或者用某种意义度量的伦理。我认为Gesinnungsethik翻译成价值伦理更妥,中文也更容易明白。我在十几年前翻译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概念》时袭用中文的价值理性,指的也是某种与内心所信仰的价值相联系的伦理。当然,如果我们有自己的研究,我们就可以对某个汉语词做出严格定义并仅仅用它指征比如出于信仰或价值的动机。我非常希望我们中国人有自己的研究,因为中国古人在这方面有丰富论述,中国思想在这方面是非常发达的。而目前的翻译与论述仅仅止于学习(learning)的层面。

       对那位朋友的三个问题,我的粗浅想法如下:

    1. 心志伦理究竟要在什么情况下负责任?什么情况下“后果委诸上帝”

就纯粹状态而言,心志或价值伦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完全由这个伦理出发的行为的后果负责任,行为人都把后果委诸上帝。对行为人来说,他追求的是动机的纯粹,是为了某种信仰或价值而行为,而把行为后果置之度外。对这样的伦理来说,一旦行为人考虑后果,行为人的动机就不再纯粹。

打个与中国现实有关的比方。一个过去批评重庆模式黑打的人,现在应当同样地批评对重庆模式及其当年领导人的黑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信服这个人动机的纯粹,即追求法治,追求政治或司法的透明。为了中华民族的法治未来,他该出声时必须出声,而不顾及他的出声对他个人、朋友以及对社会的后果。他应当完全把这些后果置之度外,让上帝去决定后果。

然而,一旦这个人现在考虑他出声可能会逼迫政府限制他的言论和行动,因此可能会对他的中国法治事业更不利等等因素而决定不出声时,他的行为动机就不再是纯粹的心志或价值伦理了,而加上了考虑后果的责任伦理。若如此,他当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第一,他要对中国法治由黑打重庆模式造成的进一步败坏负责,即使他是为更好地从事中国法治建设而出发考虑后果的(一个纯粹心志伦理的人不需要为此负责);第二,他可能要对今后人们对他的批评负责,即批评他那时候为什么不出声;第三,他也要对自己负责,比如不能因为自己不出声而照样受到政府对自己的明确打压,因为他在行动前已经考虑这一点了。

    2. 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如何区分?

这里的区分在于心志伦理是种纯粹的由个人信仰的价值而确定或度量的伦理,是为实现某种价值(而非眼前可见的目标)准备担负任何可能后果的伦理。而责任伦理是一种与理性考量并追求行为实际效果的伦理。责任伦理的最大强处在于行为人选择的行为是可行的(至少在理性考量后认为是可行的,即使实施后失败),其后果在理性考量中是可预见的。因此,出于责任伦理的行为是要对后果负责的。

当然,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负责,例如不好好读书又不愿意承担考试不及格的后果,于是请求老师开恩。但这种情况在德国很少见。德国或日耳曼民族历史上讲究规则,请老师开恩这样的事情对他们几乎是不可设想的。因此韦伯没有讨论这种情况。

中国没有宗教,因此心志或价值伦理不那么好理解。不过,中国古代思想家非常重视价值伦理。历史上常有儒家精神熏陶的大臣以死相谏,就是一种价值伦理,因为他们明白如果皇帝不听他们所谏,他们甚至得被灭门九族,但他们完全不顾及这些可能的后果。此外,在爱情上专一于爱情而不顾及其他,也是一种价值伦理。这往往见于青年人。当然,我们可以看到专一于爱情的青年人后来悲剧很多,可当时他们是不顾后果的。

反之,一旦人考虑了后果,他的动机便不再纯粹,他的行为便有了责任伦理的动机。责任伦理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从自己特定行为的最可能后果会对自己有利的考虑出发而采取该特定行为。为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期,所以他在行为前必须估计和算计。比如一个人选择配偶时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这个人此时的伦理基础便不再是单纯的爱情,而是未来的生活富裕程度。当然,以后他/她必须为自己的择偶行为负责,因为如果婚后对方经济状况变差了,他/她得谴责自己婚前的考量有欠缺。而一个纯粹以爱情为指南的人则不必为此自责。 

3. 责任伦理应该如何去正视心情和信念?

我认为,责任伦理和通常说的实用主义、会算计有联系但也有区别。绝大部分人是从责任伦理出发实施自己的绝大部分行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并不感到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在自己内心中的矛盾。事实上,绝大部分人不是纯粹的人,不会从单一动机出发而不计后果地行为。青年人恋爱时发生的“一意孤行”往往是他们还没有“社会化”,即还没有把一般人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准则。在民主社会中,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在重大社会问题上的矛盾也不明显。比如美国911事件之后,许多社区居民对穆斯林人采取敌视态度,一些人就出来呼吁说穆斯林与恐怖分子是两回事。在当时的气氛下,这些呼吁者更多地出于价值伦理,同时他们也不需要那么多地考虑自己的呼吁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因为民主社会中不同声音容易被容纳。

责任伦理者如何面对自己的心情和信念。第一,我想,大多数人具有良知;第二,大多数人没有坚定的信念或信仰。因此,在良知和责任明确矛盾的情形下,一个人如果最后决定从责任伦理出发行事,他往往会感到良心有愧疚。例如谈了多年的女友或男友被自己用责任伦理的理由而抛弃。从信念来说,责任伦理者不言而喻的甚至自己也不明确的信念是行为后果对自己有利。但在其他人看来,这可能不算信念。同时,即使这算信念,大部分也不会把这一信念纯粹化,也就是说,大部分人达不到韦伯理想类型所要求的纯粹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都是中性词,不反映其伦理的具体内容,尤其不反映其善恶。比如追求一己权力也属于纯粹的价值伦理范畴,但它显然是恶的。反之,责任伦理也可能是善的。一个人应当为自己负责,应当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特别是在不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时。就此而言,我不但不喜欢、而且反对把相应于中文价值伦理、心志伦理的德文或英文词翻译成“良知伦理”,因为良知在中文中是个程度很高的褒义词。

事实上,尤其在民主社会里,大是大非的问题很少。一个人究其一生可能也不会经历一次需要义无反顾地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表态的机会。专制社会中这样的机会很多。古人的以死相谏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机会。今日的比如要求对重庆前领导人不黑打也是因为有这样的机会。如果对那些前领导人本来就采取法治方法,由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由法院审理并且让他们公开为自己辩护,社会上自然不会产生对他们不黑打的要求,因此也不会出现这个几乎必须纯粹地从价值伦理出发去呼吁的机会。

最后,我想中国古人说的“内圣外王”也许是对价值与责任伦理的最好综合。首先要内圣,动机要纯而善(古人不会认为不善的纯粹动机是圣的);其次要外王,即做出的行为要让别人信服,要有自己希望的效果。不过,内圣外王之说如何与韦伯的理想类型及行为动机理论联系起来,儒家学说如何与现代社会学、政治学与行为科学联系起来,是特别值得我们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夜话”2012年第7期,2012420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