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高于生存水平的农业工资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2 高于生存水平的农业工资

农业生产严重依赖土地或耕地。所以,农民的经济状况和耕地的有无与多寡密切相关。这一点,无论对一位农民、一个农村社区还是一个国家来说都是正确的。我们暂且从一位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并且不探讨他所使用的耕地的所有权问题。假设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这位农民耕种的土地数量一定。假设在短期中,他所应用的耕作技术确定,他所投入的资本和劳动数量也是固定的,那么,这位农民的收成在正常年份也是基本稳定的。在纯粹的地主佃农制度下,由于这位农民的土地是租入的,他要把他使用租入土地的收成分为以下三份:

(7.1) 佃农:土地总产量=耕作成本+地租支出+净产量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净产量

公式中的耕作成本包括种子、农具、机械、用水、化肥、农药、改良耕地等所有为了取得土地收成而由农民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物质资料成本,我们把它综合地称为资本支出。佃农使用耕地、他本人的资本和劳动生产。地租是这位佃农按照预先商定的方式和数量而向地主支付的使用耕地的价格。总产量扣去资本支出和地租后剩下的部分便是佃农的净产量。按照佃农的看法,净产量是他的农业劳动收入。不过,从经济学角度观察,他的净产量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他的劳动收入,一部分是他的资本支出的利息收入。比如,如果他必须先付款购买化肥的话,这一例如500元的购买款应当视为他的资本支出。由于该化肥施用而获得的产量增量,可以归为资本带来的净产量。换一个角度,设想该农民他不购买化肥,他可以把这500元存入银行并在年底获得例如10元钱的利息。所以,如果他购买化肥的话,他除了要把500元的化肥款计入耕作成本并在年底收回之外,他还应当从总产量收入或者净产量收入中另外扣除10元作为利息收入,剩下的部分才是他的劳动收入,因此,这个佃农的收入分配公式应当变为下式:

(7.2) 佃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地租支出+净产量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 (资本产量+劳动产量)

现在我们改变农业土地制度,从地主佃农制度变为自耕农或者准自耕农制度,佃农变成了自耕农或者准自耕农,地主消失了,但土地还是原先的土地,技术还是原先的技术,甚至农业产量也还是原先的水平,但产量的分配状况变了,地租随着独立存在的地主一起消失了,因此,自耕农的收入分配公式为

(7.3) 自耕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净产量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资本产量+劳动产量)

比较公式(7.1)和(7.3), 我们显然有:

(7.4) 自耕农净产量>佃农净产量

公式(7.4)成立的原因是经过土地制度变化,原来被佃农交付给地主的地租现在被自耕农留下作为自己所有的产量了,所以归于自耕农的净产量大于归于佃农的净产量。

公式(7.4)看似平常,其理论意义却非常重要。在地主佃农制度下,佃农尽管要缴纳地租,但自己留下的净产量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能够维持生存。我们把这样的净产量称为生存产量或者生存工资并把它分别引入公式(7.2)和(7.3)为

(7.5) 佃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地租支出+生存工资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农业工资

(7.6) 自耕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地租支出+生存工资)

=资本支出+农业工资

比较公式(7.5)和(7.6),我们得到

(7.7) 自耕农农业工资>生存工资

因此,如果佃农的净产量等于生存工资,[1]  自耕农的净产量或者农业工资就将大于生存工资。所以,仅仅一个土地制度变化,斯密、李嘉图、马克思、刘易斯等经济学家主张的生存工资概念就不再适用,或者说,假设生存工资概念适用于地主佃农制度的话,那么,它不再适用于自耕农制度和我们观察的中国的准自耕农制度。

在公式(7.5)和(7.6)中,我们把农民获得的净产量视为农业工资。这里的原因首先在于无论佃农还是自耕农,农民通常不区分他的净产量和劳动产量的关系,而把净产量统统视为自己的劳动产量或劳动收入。[2]  例如,在中国现行的准自耕农制度下,农民很少会把自己的土地净收入分为地租收入、资本利息收入和劳动工资收入三个部分,而习惯地把净收入仅仅视为自己的劳动收入。中国统计部门也默认这一点,因此,中国官方统计资料仅仅公布农民的净收入,而不将其进一步细分为土地、资本和劳动等诸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其次,农民通常拿自己的土地净收入与非农部门的工资收入相比较,而不拿自己的“纯”劳动收入和非农工资比较。非农劳动者亦把农民的净收入作为自己工资的参照系。这一事实对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至关重要。对每个农业劳动力来说,他转移到非农业的目的是提高收入。因此,在他做出转移与否的决策前,他需要比较自己的农业收入和到非农就业将能获得的工资。我们设想他用以比较的农业收入是他的土地净收入,包括了按照要素收入理论应当属于地租、资本利息或利润以及劳动工资在内的全部农业净收入。由于他用这样的净收入和非农工资比较,因此我们在讨论农业劳动力转移时把农民净收入或净产量视为农业工资;同时,我们也把自耕农制度下农民净产量高于其生存水平的状况称为农业工资高于生存工资。

注释:

  1. 这里假定佃农自己所得的净产量等于他的生存产量即生存工资的原因一是借以把地主佃农制度作为一个和自耕农制度比较的参照系,二是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家常常强调生存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性,三是古典经济学家包括马克思把生存工资作为其理论的核心内容。
  2.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资本贡献的净产量属于资本收入或利润。因此,(7.5)和(7.6)的一个重要假定前提是农民把资本利润亦视为劳动的净产量。一般来说,农民不区分利润和家庭劳动的收益。艾利思认为,“缺乏系统的资本收益率概念”是区分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特点。参见Ellis,1993,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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