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荣: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李占荣[]

 

    国有企业的改制,如果单从其形式上来划分,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化改制、企业的兼并、企业的分立、企业的托管、企业的出售、企业的承包租赁、企业的债转股以及等。以上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要么意味着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原主体则不变化。国有企业的改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去面对,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这种嬗变说明了什么?撇开意识形态,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的国有企业有什么不同?从法律命运上看,中国的国有企业将走向何方?也许,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只是一个经济或法律问题,它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许多领域,不管这个问题是如何的宏观、综合和复杂,法学与经济学首先应当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本文拟就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略做探讨,并提出一个立法纲要,以期抛砖引玉及讨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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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兼议通胀目标制定在我国的运用

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

    ——兼议通胀目标制在我国的运用

1998年以来,以我国中央银行取消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管理制度为标志,我国的货币政策进入了以抑制通货紧缩为主要特征的扩张性阶段。以RPI指数衡量,我国从1997年四季度到2002年一直未摆脱通货紧缩的困扰,不仅仅如此,这段时间内资本外逃严重,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加大、货币政策的一系列扩张性操作效果均不明显,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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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 对若干误解的澄清

 

 

一、前言

 

    最近,郎咸平先生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在非国有化(即私有化)改制中重大弊病,提出了“新法治主义”,要求以法治手段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1213)。我赞同郎咸平这一观点。实际上,从我意识到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规模和弊病开始,我就提出了类似观点,要求国企出售的公开化。但是,我对郎咸平用“新自由主义”名称概括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的弊病,并把对这些弊病的批评理解成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却有不同看法。我同意郎咸平的这类批评,但我不同意他使用的名称,因为他所批评的根本不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而是有权有势者对权力的滥用。这类滥用,本来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最为深恶痛绝的。所以,郎咸平用自由主义指代拒绝规则和法治的权力滥用,应当是一种误解。由于他的误解广泛流传,由于其他对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误解和责难广泛流传,作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我有必要说明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澄清对自由主义的误解;有必要指出,那种不讲法治,主张“无论什么方式,实现‘国退民进’就行”的观点和做法,其实和自由主义完全无关;倡导类似观点和支持类似做法的学者不属于自由主义者,而属于“机会主义者”甚至“社会达尔文主义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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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第2期)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政府把国有企业经营权从政府机关转移到企业经营者开始的。把企业的经营权或者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授予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过程是典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高峰是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该条例正式授予或者追认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14项权利,包括投资权、收入分配权、用人权。这些权利比私人经济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授予经理的权利更广泛。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到1995年,这14项权利的平均落实率已经达到75%以上。因此,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已经基本结束。通过民营化过程,国有企业管理者在获得了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国有企业盈利的部分剩余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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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农民经济学 第一章

(敬告:本文是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Ellis,F.,1992,Peasant Economics, 2nd ed.CUP)第一章“农民”翻译的征求批评稿。对本文翻译的批评请直接发到本网页留言板上。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期即将出版的上述书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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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世方: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宋世方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现实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于各种不同的贸易合作组织?传统贸易政策合作理论解释是:以本国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相互操纵贸易条件的结果就世界总体来看是福利损失。合作的剩余来自于相互取消关税后这种损失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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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有化

(第12期)什么是私有化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到今天才因为朗咸平而有了国外常见的比较民主的讨论。但一讨论就发觉常常以国企改革为主题发表言论的一些学者、官员虽然在纸媒上垄断了言论权,可连许多最基本的概念也没有搞清楚。前几天我刚刚写过一篇短文,说明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接着就读到了樊纲先生关于私有化的言论。樊纲是我敬重的国内学者之一,据说前几年因为提倡私有化受到了高层领导的严厉批评。但樊纲这一次关于私有化的言论却使我大失所望:他连什么是私有化还没有搞清楚!这就促使我再写这篇什么是私有化的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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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
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在本人在1981年写作的学士论文的基础上于1982年修改定稿、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本人试图观察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建立的理论体系是否可能逻辑地推广到服务业。因此,文章有这样一段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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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祥: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引言

以中国1978年的农业改革为起点,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构成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的世界经济史的重要现象。转型经济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国外研究转型经济的专家甚至认为,转型过程同时也就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没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变革,那就不成其为转型,至多成为改革(科勒德克,2000)。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经济改革能否进行下去并完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问题。为了建立一个市场经济,前苏联、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之初就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与前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在保持国有部门的同时,从放松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开始的,与此同时也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是,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因此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稳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几乎从没有把私有化作为一种改革措施进行认真讨论。1992年之前,官方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但是,事实上,一旦非国有经济成长起来之后,尤其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重点是以1992年以后以产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非国有化进程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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